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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01:31

『壹』 行政執法考試案例分析題

案例分析題1 李某對開除學籍的處分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某高校學生李某,在考試中嚴重違紀被發現,學校因此對他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但實際上李某一直沒有離校,仍與其他同學一樣在學校學習,學校也同樣收取李某的學費及其他同學須交的費用,而且每年給李某注冊。但到畢業時,學校以李某已被學校開除為由,拒絕發給李某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機關提起復議,主管教育機關審理後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李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訴訟請求?為什麼?
【參考答案】 :
(1)李某起訴應以某高校為被告,訴其拒發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行政訴訟適格被告。本案雖經教育主管機關復議,但復議並未改變學校的決定,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2)能受理。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頒發證照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並代表國家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資格證明)的行政主體,其行為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對此種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案例分析題2 區法院有權受理此案嗎?
某市北區罐頭廠被位於南區的市衛生局委託的人組成的負責北區衛生檢查的衛生檢查隊查出8噸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蘋果罐頭。衛生檢查隊便以市衛生局的名義對該廠罰款2萬元,市衛生局知情後,對該廠作出責令停產2個月的處罰決定,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罐頭廠要求聽證的要求被駁回。該廠不服,以衛生檢查隊和市衛生局為被告向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北區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為什麼?
【參考答案】 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衛生檢查隊的處罰決定是基於市衛生局的授權,其法律後果應由市衛生局承擔。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原告應向該市衛生局所在的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題3 秦某能提出行政訴訟嗎?
秦某經合法程序被小官莊村民選舉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溝鎮黨委、政府通知他去鎮政府開會。會上,鎮黨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統」、農業結構調整不力為由,暫停了他的村委會主任職務,且當場收繳了村委會的公章。接著,鎮黨委、政府指定了村委會負責人,並通過高音喇叭向小官莊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職後閉門10多天,逐條研究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他意識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選舉出來的村主任,任何組織和部門都無權撤他的職。隨後,秦某多次去找鎮領導為自己申辯未果,又多次去台兒庄區人民法院狀告鎮政府,但區法院均未作答復。無奈,秦某把「狀子」遞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法院指定嶧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原告訴稱,被告未經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職務的行為違法,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職務的違法決定,恢復原告的村主任職務,並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自停職以後減少的工資等正常收入損失。被告泥溝鎮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辯狀、交換了有關證據,並稱停止原告村委會主任職務的決定是鎮黨委做出的,原告起訴鎮政府沒有法律依據。且本案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任免行為,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請問: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何者?
(2)本案停職決定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3)市中級法院能否直接管轄本案並自行審理?
(4)設原告在二審期間提出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5)對開庭前交換的證據雙方沒有爭議的,可否不經庭上質證作為定案依據?
(6)原告在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參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鎮政府。鎮黨委不是行政主體,根據「誰主體、誰被告」的規則,其不能成為本案被告。
(2)本案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本案雖表現為人事任免,但並非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因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或內設機構,村委會與鎮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鎮政府依法無權任免村委會主任,村委會的領導成員只能由村民選舉決定。
(3)可以管轄並自行審理。《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2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4)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1
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6)不予接納。《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7條第2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案例分析題4 該案第三人是誰?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關區居民馬某與李某兩家因馬某家響動太大影響鄰里休息發生糾紛。李某與其妻前往馬家詢問引起爭吵,進而發展到毆斗。毆打中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關節處受輕微傷,傷口縫合4針,李某為此住院21天。事後,南關區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機關的名義給予馬某罰款150元的處罰,並責令其賠償李某全部經濟損失的80%,即
204元。馬某對處罰和賠償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請問: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誰?為什麼?
(2)第三人是誰?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本案中對馬某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的,不可能是南關區某公安派出所,而應是該派出所以南關區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也應由南關區公安分局承擔,所以本案的復議機關是南關區公安分局的上級機關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應是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馬某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公安機關對馬某的處罰裁決直接影響到對李某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李某與被馬某申請復議的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有利害關系,經復議機關批准後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貳』 行政執法案例分析題

違法之處如下:
1 葉某不能一人前去馬某餃子館進行案件調查。《行政處罰法》中規定至少須有2人。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 葉某二話不說即對馬某開出了由某區衛生行政部門制發的罰款100元的收款收據在程序上嚴重違規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 葉某教訓說:"你賣的餃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還敢抵賴?"於是立即將罰款增加到200元。違反《行政處罰法》中公正公平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4馬某拒絕罰款,葉某威脅到:"等著瞧,不想開店了? 葉某將罰款往口袋一裝就走人了."
違反法律。
《行政處罰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叄』 聯系古今執法如山的典型案例,分析執法嚴明的社會政治意識

這個問題,看了大宋提刑官後。你就知道今古都沒有做到

『肆』 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例子

張釋之嚴格執法

封建社會,可以用金錢買官。張釋之年輕時,他二哥出錢為他捐了個保衛皇宮的小官。張釋之整整幹了十年,覺得沒有什麼盼頭,想辭職回家幫哥哥分擔家務。當時朝廷有個官員叫袁盎,覺得張釋之這個人不錯,有才幹,就在皇帝面前竭力推薦他。

漢文帝便破格召見了張釋之,讓他談談天下大事。張釋之平時聰明好學,關心政事,對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他向漢文帝一一道來,具體而不空洞,說得漢文帝頻頻點頭。不久,文帝就封他為公車令。

張釋之當上公車令後,有一天,見到太子和他的弟弟梁王同乘一輛車入朝,眼見到了宮門口,也不下車,竟想長驅直入。張釋之連忙追上去攔截,不讓他倆進宮,判定他倆犯了過宮門不下車的「不敬」罪,上奏皇帝。

太子和梁王是薄太後的掌上明珠,他們的舉動把皇上也嚇了一跳,在薄太後的追問下,漢文帝只能自我檢討道:「都是我的錯,我沒有把兒子教育好。」最後由太後出面,宣布赦免太子、梁王之罪,他們二人才獲准可以進宮。

當時的張釋之只是一個小小的公車令,官職很低微,卻敢於彈劾太子與梁王,這無疑是太歲頭上動土。好在漢文帝是很開明的君主,他並沒有因此而心懷不快,反而認為張釋之的敢作敢為是好樣的,對朝廷有利,下令提升他為中大夫。

一次,張釋之跟隨漢文帝出城巡視,來到城北中謂橋。不知怎麼橋下突然鑽出一個人來,驚嚇了給皇帝拉車的馬匹,馬高聲嘶鳴起來,那個人嚇得拔腿就跑。衛隊緊緊追趕,抓住了那個人。皇帝命令交給張釋之處理。因為那時張釋之已經擔任了廷尉,掌管全國的司法工作,是最高的司法官。

張釋之親自審問那個沖撞皇帝車駕的人,那人從實稟告說:「小的是路過這里,聽見皇上車駕過來的吆喝聲,急忙迴避,就躲到了橋下面。後來聽聽沒有聲音了,以為車駕已經過去,就鑽了出來。想不到車駕還未過去,正好給小的撞上,小人實在是無意沖撞,望大人查明真相,饒恕我吧。」

張釋之聽了那人的申訴後,仔細地調查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弄清了真相,覺得那人說的都是實話,便罰了那人四兩罰金。漢文帝知道後十分生氣地說:「你判得太輕了吧,幸虧朕的馬比較馴服溫和,不然的話,還不把朕摔傷了?」

張釋之見漢文帝不高興,便從容地解釋說:「陛下,我認為對於法律來說,不管是皇上還是老百姓,都是平等的。本朝的法律對於無意驚駕的處罰就是處以罰款,所以我就遵照這條法則判刑。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罰,就顯得有些隨心所欲,那麼,今後的法律,叫老百姓怎麼遵守呢? 請陛下再考慮一下吧。」

漢文帝聽了張釋之的話,沉思了一下說:「就照此辦理吧。」

沒多久,又發生了一樁案子。有人偷盜先帝廟中座位前的一塊玉環。文帝大動肝火,命張釋之判偷竊犯滅族之罪,張釋之根據刑律的規定,奏請判為殺死竊犯一個人,並把屍體拋在街上示眾。文帝聽了很不滿意,說:「你怎麼老是用一些刑罰條律來跟我作對,神聖的宗廟竟然有人敢進去偷竊,這個國家還成什麼樣子? 我這么重用你,可不是叫你去庇護罪犯呀。」

張釋之嚴肅地取下頭上的烏紗帽,對文帝說:「作為一個最高司法官,我從未庇護過任何一個犯人。如果有人偷盜宗廟里的東西就判滅族,那麼萬一有人盜掘先祖的陵墓,又該怎麼加刑呢?」

文帝把這件事跟太後商量,太後覺得應當依法辦事,於是文帝只好同意了張釋之的奏請。

『伍』 近期釣魚執法的案例

河南3名警察求政績「釣魚執法」法院判免予刑罰
2012年03月23日07:16 大河報
昨日,記者從三門峽市相關部門獲悉,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長馮某、刑事偵查大隊副隊長謝某、民警李某等人因涉嫌釣魚執法,被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湖濱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判處三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目前,涉案的森林公安局副局長仍在其職,其他兩名民警崗位調整。
設下陷阱來「釣魚」
為求政績
2007年左右,民警李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盧氏縣經營根雕工藝品的吉某。由此,李某得知吉某會做根雕工藝品,吉某也知道李某是森林公安民警。
2011年1月,李某從湖濱森林警察中隊調整至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工作。由於刑事偵查大隊前三個月辦案情況一直處在全市倒數,且該局規定,連續三個月排名倒數第一的,要被罰款300元並予以誡勉談話,仍無進展的調整主要領導工作崗位等。李某為了得到領導認可,於2011年3月向時任刑事偵查大隊副隊長(主持工作)的謝某和分管刑事偵查大隊工作的副局長馮某匯報,盧氏一姓吉的有大量野生動物標本。馮某、謝某為了出成績,扭轉考評落後的局面,同意李某假扮買家對吉某進行引誘,促使吉某將一隻金雕標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兩只鴛鴦標本和三隻紅腹錦雞標本(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以1.45萬元的價格送到三門峽與李某交易。
無辜群眾「被違法」
設局完成
2011年3月30日,吉某乘坐計程車將兩只鴛鴦標本、三隻紅腹錦雞標本送至三門峽與李某交易。由於此次吉某沒有送金雕標本,李某請示後,馮某指示先不要抓捕。
2011年4月1日,吉某和妻子乘坐宋某駕駛的車輛將金雕標本送至三門峽與李某交易。當天,馮某帶領偵查人員到李某與吉某約定的交易地點,將吉某等三人當場抓獲。
當天,經馮、謝審批,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對吉某夫妻及宋某以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立案偵查,同日決定對宋某取保候審,對吉某刑事拘留。4月2日,決定對吉某妻子刑事拘留,吉某及其妻子被羈押於陝縣看守所。
2011年5月1日,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以吉某夫妻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提請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三名警察成被告
真相大白
經審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發現了此案的蹊蹺之處,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釣魚執法,吉某夫妻不構成犯罪,並於2011年5月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當年5月7日,吉某夫妻被釋放。同時,湖濱區檢察院向湖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追究馮某、謝某、李某三人的法律責任。
湖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謝某、李某身為公安民警,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未正確履行刑事偵查職權,致使公民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三人在接到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陳述事實,其行為應認定為自首;三人也已就其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積極採取了善後措施,彌補、挽回已造成的後果,結合其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免除處罰。遂依法判處三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陸』 城管執法典型案例

雜攤打人拉壯丁

『柒』 行政執法案例分析,求解答啊!

問:1、本案中存在哪幾種證據種類?請一一列舉

(1)證人證言 (2)書證:購物發票
(3)對內余容某製作筆錄

2、辦案人員金某對蓋某製作筆錄時,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由當事人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註明日期

3、辦案人員金某在收集和使用證據過程中存在哪些違法之處?

(1)事後取證

『捌』 行政執法案例分析

某高校學生李某,在考試中嚴重違紀被發現,學校因此對他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但實際上李某一直沒有離校,仍與其他同學一樣在學校學習,學校也同樣收取李某的學費及其他同學須交的費用,而且每年給李某注冊。但到畢業時,學校以李某已被學校開除為由,拒絕發給李某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機關提起復議,主管教育機關審理後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李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訴訟請求?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李某起訴應以某高校為被告,訴其拒發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行政訴訟適格被告。本案雖經教育主管機關復議,但復議並未改變學校的決定,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2)能受理。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頒發證照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並代表國家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資格證明)的行政主體,其行為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對此種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玖』 案例給的啟示 如果執法部門違反法律後果將怎麼樣,

在我們魯西南這一帶還有句人們常說的俗語是:「十年學成個秀才,卻難學成個好生意(商)人。」這對經商數年的我是深有體會。涉足商海,早起晚睡奔波忙碌的辛苦自不必說,而且還要面對各種心態的消費人群,一幅面帶微笑的模樣。每逢集市的銷售旺季,常常被眾人無休止的侃價,叫喊與吵嚷的嘈雜聲,搞得暈頭轉向和煩躁不安,甚至還有些缺乏函養的人出言不遜,或將煙與物品拆開面目全非,撕扯得七零八落,但為了和氣生財,也要強裝一種寬容大度,忍耐之態。更有甚者,那些唯利是圖愛佔便宜者,專門趁人多慌亂之時混水摸魚,把東西拿走不付給錢也是常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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