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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10 02:31:15

⑴ 什麼是收案結案制度

收案、結案審批登記制度
第1條 本所實行收、結案審批登記制度,旨在規范律師辦案程序,保證律師辦案質量,杜絕私自收費,避免利益沖突。同時,是維護、提高、創造本所品牌形象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第2條 凡本所律師接收的案件、項目在正式代理並收取相關費用之前,代理律師都需認真填寫收案審批表。
第3條 收案審批表中「委託人、代理律師、案由、對方當事人、案件標的、代理費、受理法院、立案時間、委託人聯系方式、案情簡介、客戶意見、律師意見」等欄目都必須認真如實填寫;「案源、辦案類型、收費方式」等欄目要選擇欄目內所列選項其中之一並填寫;最後呈交主任審批,簽署「主任意見」一欄。
第4條 收案審批表由行政秘書統一管理。收到基本內容填寫完畢的收案審批表後,對該案件、項目的收案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 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校對其與該收案登記表內容是否一致;
2、根據該表中客戶資料對照事務所已有客戶資料,檢索該客戶是否是事務所新客戶,並及時登錄新客戶信息。
3、根據該案件、項目中對方資料對照事務所已有客戶資料,以確定其是否為事務所客戶。若發現其為事務所客戶,應將該情況標明交由主任審批,以免因利益沖突給客戶和事務所造成不良影響。
第5條 行政秘書在對收案審批表審核完畢後,應將該收案審批表交本所主任。事務所主任在收到該收案登記表後,就以下基本情況進行審核並確認:
1、該案件、項目的客戶與事務所已有客戶是否存在利益沖突?
2、辦案類型是否已確定?客戶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3、收費是否符合事務所收費標准?
4、如果是所供案件、項目,外協人是否清楚?案件、項目是否存在不能接受、無法立案的因素等。
第6條 經主任審核,該案件、項目符合事務所收案承辦標准,事務所主任即簽署和批准該收案審批表。
第7條 事務所主任有權將收案登記表退回要求重審,有權決定不予收案。
第8條 行政秘書收到主任簽署同意收案的審批表後,即對該案件、項目編制案號和客戶號,該號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之後與該案件有關的文檔、證據將統一使用該案號。編制案號和客戶號的收案登記情況應統一登記備案,收案登記表交代理律師隨案歸檔。
第9條 行政秘書將編有案號的收案審批表、結案登記表、卷宗封皮、卷宗封底、卷宗目錄一並交由主辦或承辦律師管理。
第10條 該案件主管律師和承辦律師必須在獲得案件編號後才能與客戶簽署律師聘請或委託合同並收費,合同編號應與收案登記表編號一一對應。
第11條 行政秘書對事務所主任要求重審的收案登記表,應按前述程序重審。行政秘書對事務所主任不予批準的收案登記,應立即通知該案件、項目代理人,作好善後處理。
第12條 案件、項目結束後,代理律師應填寫該案件、項目的結案登記表
第13條 結案登記表中「委託人、代理律師、案由、對方當事人、案件標的、代理費、受理法院、結案時間、委託人聯系方式、收費情況、結案方式、案源」 等欄目都必須認真如實填寫,與收案審批表相同的欄目要保持二者一致;「案情小結」要概述該案件、項目的工作情況和最終結果;「客戶反饋意見」欄目要反饋當事人對辦案質量的真實感受。結案報告要在概述案件的基礎上寫出律師辦案感受,有利於提高律師辦案能力。
第14條 如客戶對該案件、項目有投訴或意見反饋,代理律師應在「律師意見」欄目中寫明原因並批註解決方法。
第15條 主任審批後的結案登記表、結案報告應一式三份,事務所主任、檔案管理員、財務部門各一份。
第16條 行政秘書在收到該結案登記表和結案報告後,應從代理律師處取得該案件、項目的案卷,並對其進行整理、裝訂成冊,然後根據該客戶和該案件、項目的編號按序歸入檔案室。
第17條 對於結案報告,檔案管理員應按序放入活頁夾,以便定期送事務所所屬司法局備查。
第18條 檔案管理員應將該客戶和該案件、項目的編號告知事務所電腦網路管理員(秘書兼任),網路管理員根據其編號,對事務所網路文件資料庫中有關該編號的有關文件進行整理和備份。
第19條 財務部在收到該結案登記表和結案報告後,對該案件、項目進行結帳。
第20條 為配合收案審批,結案登記制度的執行。規範本所辦案程序,要求所有律師做到不在外私自接案,不私自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
第21條 私自接案者一經發現,除責令限期如數收繳事務所外,可按其收費數額的1-3倍處以罰款,其中,合夥人從本人辦案提成或年終分紅中扣除;律師從其辦案提成中扣除。否則,主任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報請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部門處理。
第22條 處罰決定由合夥人會議作出,由所主任通知會計直接扣劃,處罰決定及結果需記錄備案。
第23條 為體現司法救濟原則精神,下列案件經所主任同意後,酌情減免收費:

1、上級主管部門規定減免收費的案件;

2、老少邊窮地區無支付能力人的案件;

3、涉及撫養、贍養、工資的案件;
4、涉及本所人員家人、親屬的人身、財產、名譽等案件。第24條 本制度將根據事務所發展需要,不時作出修訂和完善。

⑵ 法院指的案款已執行到位是指什麼意思是不是說錢已經在法院了

案款已執行到位是指你的錢法院已拿到!現需要你過去法院拿錢並且結案。
1、本院委託銀行開設執行案款專戶,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專戶內的執行款項。
2、嚴格實行案、款分離制度,除本制度規定的情形外,嚴禁執行人員出具白條直接收取被執行人交納的現金或票據。

3、執行案款由院財務統一管理。院財務對每個執行案件執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進行登記,對每個執行案件的執行案款往來情況應登記科目明細賬。
4、執行過程中收取、搜查、扣劃、拍賣和變賣的款項以及執行擔保款項應當直接劃入院執行案款專戶。

5、交款人即時支付現金或票據的,應持執行人員開具的交款通知書將現金或票據送交委託代收執行款銀行工作人員。
6、異地執行、搜查扣押、小額標的執行,或情況緊急,確需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票據的,收取現金或票據應當符合以下程序:
7、在申請執行人和執行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被執行人當場將現金或票據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的,執行人員應當記錄交付情況,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8、自執行案款到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執行人員應當將收款時間和數額告知相關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9、執行案款的兌付由案件承辦人填寫領款通知書經主管院長審批後,交申請執行人到院財務統一領取。

10、申請執行人委託(指定)他人代為收款的,執行部門應當審查其委託手續是否齊全、有效。
11、向申請執行人兌付執行案款前,應當扣除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評估拍賣費用及執行中的實際支出費用。

12、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收款後應向執行法院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據。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後應向執行法院出具本人親筆簽名或有本人指印的收款收據。收款收據應當存入執行案卷備查。
13、財務部門在兌付執行案款時,應審查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向執行部門通報。
14、財務部門在辦理兌付手續時,應當堅持專款專付的原則,認真審查核對收款案號、付款案號、單位、金額是否吻合。
但是必須是在聯系不上當事人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提存,而且提存之後執行案款是歸為國有而不是存入私人賬戶的。
並且在申請提存之前領款人一定要出示領款通知書,之後才能提存。

⑶ 判刑三年半能減刑嗎

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只要符合減刑的相關規定,當然也是可以減刑的。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減刑。另外,減刑依法進行,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⑷ 怎麼理解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 ,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動 ,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 ,政府服從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 。「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 ,政府運用「法」這一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 ,治理老百姓。單純「用法來治」的實質是政府高於人民 ,人民服從政府 ,因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視為消極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應依法而為 ,受法之拘束。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三項內容:(1)法律創制。指法律對行政權的運作、產生絕對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權不可逾越法律而行為; (2) 法律優越。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 (3) 法律保留。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 ,必須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 ,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日本學者認為 ,依法行政在具體制度形式上體現為三項要求:(1)建立議院內閣制、議會制的民主主義 ,通過國會對行政進行政治限制; (2) 在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處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著立法優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統制問題 ;(3)通過法院對行政進行司法方面的事後救濟 ,而不限於行政監察之類的行政內部監督

在我國 ,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在下位階法的原則、內容與上位階法發生沖突時 ,執法機關應適用上位階法而不應適用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下位階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憲法、法律行政 ,法規和規章只有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時 ,才能作為
行政行為的依據。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 ,不嚴格依法律規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則行政。這是因為 :其一 ,法律的具體規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是無限的。特別是現代社會 ,需要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越來越廣泛 ,越來越復雜 ,法律不可能對每一項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 ,法律不能不給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於自由裁量行為 ,依法行政對政府的要求是依據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則 ,如公開、公正、公平、誠信、信賴保護、考慮相關因素和不考慮不相關因素等[10 。其二 ,法律規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則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則不僅指導立法 ,即指導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導執法、司法 ,即指導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爭議的裁決。因此 ,政府實施行政行為 ,包括實施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 ,都不僅要依據法的規定 ,而且要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如果行政只拘泥於法的文字 ,拘泥於法的具體規定 ,機械依法 ,其行為就可能背離法的目的 ,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其三 ,法律規定適用於社會事實是需要解釋的。在很多情況下 ,具體法律規定的涵義並不是十分明確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規定涵義不十分明確 ,人們對之存在多種理解的情況下 ,執法者如何確定相應法律規定在具體情境中的涵義 ,就必須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政府如果可以脫離法的原理、原則而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專制政府了。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規定行政,而依法律規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規定的范圍、條件、標准和限度辦事 ,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行政組織法規定政府的職責、職權。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越位(即政府內部越權) 、錯位(即政府外部越權) 、缺位 (即政府不作為) 。行政程序法規定政府行為的方式、過程、步驟 ,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導致專斷和濫用權力。可見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為規則行政 ,還要求依法定職權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實施管理。因為「行政」的基本涵義就是管理 ,沒有依法管理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規范政府和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 ,只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至於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為行政意味著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會則意味著服務;依法行政意味著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則意味著接受人民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實施的監督。政府脫離人民的監督 ,其權力就必然被濫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躪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在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提高黨依法執政能力的條件下,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需要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研究以下幾個問題。
1.依法執政是什麼意義上的原則?依法執政是執政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執政原則,但它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還是同時作為保障和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如果依法執政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它的指導地位是崇高的,它的權威性是極大的,但比較抽象。如十二大黨章規定的"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主要是一項政治原則,具有很強的政治指導性。又如,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它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有一系列的具體要求和規定,具有明確而具體的可操作性。如果依法執政不僅是一項政治原則,同時也是作為保證我們黨的執政地位、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就應當由憲法對其做出原則性規定,並由法律法規對各種類、各層級的執政行為做出明確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以保證依法執政得到具體實施。
2.依法執政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過去以政策、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執政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的法律規則或法定程序的問題,解決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如何保障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和規范執政行為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規范體系和法律程序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提高執政能力的問題,那麼它所要堅持的主要是思想教育、制度機制、行為規范等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針對黨政關系,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相互關系中的職能、權力和體制等問題。我認為,依法執政要綜合解決上述四個方面的問題,而關鍵是要保證黨的領導,解決我們黨長期執政的執政能力、執政方式以及執政的權威性、合法性等問題。
3.依法執政的主體是誰?毫無疑問,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這種主體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特點,因為它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新型政黨;因為中國不搞兩黨制、多黨制。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各地省委、市委等都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是:各級黨委、黨委的有關部門(如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等)、黨組、相當級別的黨員領導幹部,它們能不能作為依法執政的主體,享有依法執政的各項權力和權利,承擔依法執政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它們在什麼條件下構成依法執政的主體?
4.依法執政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目前我國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營工業企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防法、工會法等籠統地規定了共產黨領導的相關內容。對於執政黨的各種主體而言,應當具體依據哪些法律依法執政?對此有兩者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考慮制定一部《政黨法》(或者叫做《政黨活動法》),以調整和規范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系、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的關系、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執政黨與人民的關系。對於是否制定中國的政黨法,我的傾向性意見是否定的。因為,其一,外國制定政黨法是以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為前提條件,我國實行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黨制度,不具備制定政黨法的前提。其二,其他國家制定政黨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調整政黨關系、控制政黨行為、規范政黨活動、防止政黨破壞憲政體制。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宗旨、任務和先進性,決定了它沒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先進政黨,我國不需要制定一部以防範共產黨為宗旨的政黨法。當然,我們黨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應當重視研究國外政黨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執政黨領導國家和社會的執政行為,應當以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為依據;在國家政權機關中擔任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依照法律履行其法定職責。而執政黨內部的管理和建設活動,則以執政黨黨內的"黨規黨法"作為依據。這就要求,執政黨內部的規范體系與國家的法律體系兩者之間應當保持一致,不能存在沖突和矛盾。如果出現沖突,應當有協調解決的程序和機制。
5.依法執政在制度設計上如何處理好幾個重要關系?在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憲法法律的關繫上,應當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強調重大決策與立法的緊密結合和協調統一。在執政黨與人大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至上,強調執政黨通過國家政體來實現領導和執政。在執政黨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強調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在執政黨與司法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繫上,應當強調依法執政和依法參政,堅持一切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社會主義法治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法定權力越大,法律責任也就越重。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問題與依法執政的主體相關聯。享有執政權力的主體,如果實施了違法執政的具體行為,產生了違法後果---例如某個地方黨委或其部門(組織部---用人失察、政法委審批個案)的決策或決定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時,應當怎麼辦?其一,這種違法執政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的是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或是兩種責任都要承擔?其二,如果違法執政的決策是黨委集體做出的,由誰具體承擔法律責任?其三,違法執政的主體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還是違憲責任?其四,應當由哪個機關依照什麼程序來追究違法執政的法律責任?這些都需要在理論與實際結合的基礎上,加以研究解決。

⑸ 作為法官如何判斷行政處罰行為認定的事實的證據是否充分(或主要證據不足),利用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規定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真實可靠的證據是法院判案的根據。這部分證據稱為「可定案證據」。可定案證據具有三方面的特徵:⑴客觀性;⑵相關性;⑶合法性。

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⑴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⑵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⑶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⒈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⒉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⒊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⒋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⒌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⒍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⒎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⑹ 我意思說飲酒駕車,沒有拘留也會有案底嗎

先說結果:有案底,會保留在公安系統里,但非公檢系統人員是查詢不到的。

案底版否會對你以後生權活造成影響,還要具體看你酒駕後造成的後果。
如果僅僅只是酒後開車被拘,沒有造成其它社會刑事傷害的,這種案底一般不會對你後代或者你以後的工作、生活中的政審造成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對你生活和子女未來就業可能造成影響。

只要在公安系統留有案底,此案底就會終身保留。在實際生活中偶爾會有政審的情況,特別是有直系後代要進入國家系統或者入伍的,一般都會向上查二代。所以一旦違法,嚴重的,加上你自己就會影響三代家庭成員。
所以,遵紀守法,莫要僥幸闖關。

⑺ 雙規是什麼意思

雙規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回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答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

雙規通常用於查處共產黨員中的腐敗分子(但也有「雙規」被違規使用在非黨員的群眾身上的報道),被雙規的官員通常被從家或辦公室帶走,或在參加會議時被限制人身自由。雖然是說在規定的時間,但是並沒有明確的時間。通常規定的地點是賓館等地。被雙規人士未清楚說明事件前不能離開。

(7)案件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雙規適用的范圍涵蓋兩個方面:

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二是「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中紀委對「雙規」適用范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採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於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⑻ 稅務舉報是怎麼規定的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舉報條例在最後^^ 稅務機關調查不清違法者的違法事實,就不能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就會與舉報人的願望相差甚遠。那麼,舉報人應該怎樣舉報稅務違法案件呢? 一是,說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稅務違法當事人,違法時間地點和違法方式方法,以及稅務違法發生的過程。一般來說,舉報案件應當盡量說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稅務違法主體。說清楚其姓名、住址、職業、職務、工作單位及是否辦理了有關證照。2、違法行為時間。從何時到何時進行偷稅,應盡量說清具體的年月日。3、 稅務違法手段。是用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偷稅,還是採取假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偷稅,或者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是發票違章違法行為。4、偷稅數額。對於舉報偷稅行為的,盡可能說明有多少收入未入賬,偷了多少稅。5、購貨單位。是某地、某單位(人)購買了偷稅者的貨物,列明購貨名稱、數量、金額。 二是,選擇適當的舉報方式。各級稅務機關都建立了相應的舉報受理制度,一般而言,舉報者可以跟採用口頭、電話、寫舉報信方式舉報,條件允許的地方,也可以採用網上舉報、傳真舉報、視頻舉報等其他的方式進行舉報。無論是何種舉種方式舉報,舉報者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相對而言,實名舉報便於案件查處、結果反饋和兌獎工作,值得舉報人大膽嘗試。 三是,掌握必要的稅收政策。作為舉報人,只要按照自己對稅法的理解,認為其他納稅人有偷稅或違法事實的,都可以通過稅務舉報,維護國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但是,有些有追繳時限要求的稅務違法行為,也可以在自我衡量下,選擇性的舉報,如按照《稅收征管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直要超過5年的追征期,和納稅人2年前一般違法行為,不應在舉報之列。即使舉報,稅務機關出不可能進行查處。 四是,稅務舉報受到法律保護。本文開頭所說的,之所以存在匿名舉報信或其他舉報不得要領的現象,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部分舉報者不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既擔心稅務機關不查處,又怕遭到違法者的打擊報復。事實上,只要是舉報案件,稅務機關都會組織力量去查處。對於舉報案件,稅務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對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格保密。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以下簡稱舉報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以下簡稱稅務違法行為)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信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管理工作必須依靠群眾、方便群眾,堅持依法辦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保密、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縣或者縣以上稅務機關的稽查局設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上簡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鼓勵群眾舉報稅務違法行為; (二)受理、管理、處理舉報材料; (三)轉辦、交辦、督辦舉報案件; (四)審核舉報案件的查辦情況; (五)上報、通報舉報事項的查辦情況; (六)統計、分析舉報管理工作的數據情況; (七)開展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工作。 第四條 稅務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舉報箱和舉報接待室,為舉報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 稅務機關要與公安、檢察、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執法機關加強聯系和合作,做好舉報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條 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均須受理。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 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受理口頭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口頭舉報或者電話舉報,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可以錄音。 第十條 不屬於自己受理范圍的舉報,舉報中心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稅務稅法案件的舉報材料,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稅務機關的領導和有關機構接到的舉報材料,應當及時批交或者移送舉報中心。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接到的舉報材料,初步審查認為舉報的事項尚不具備調查價值的,經稽查局領導閱批後可以暫存待查。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的主要內容和辦理情況以及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應當由專人管理重要案件的舉報材料,按照規定承辦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報告等具體事項。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須嚴格依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實名舉報,舉報中心初步審查認為內容不清的,可以請舉報人補充情況。 第十七條 屬於本級稽查局管轄的舉報案件,舉報中心應當報請稽查局領導批准查處。其他舉報事項,移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處理。 第十八條 舉報中心受理重大舉報案件,應當逐項填寫《重大稅務違法舉報案件摘要報告表》,經稽查局領導批准後,連同有關材料向本級稅務機關領導報告;或者由本級稅務機關領導批准後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上級舉報中心對下級稅務機關報告的重大舉報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批辦意見;必要時由稽查局領導批准督辦。 第二十條 舉報事項的移送,重大案件的報告,應當在接到舉報後的7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 第二十一條 舉報中心可以代表本級稅務機關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有關機關交辦、轉辦舉報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上級稅務機關及其所屬舉報中心交辦並要求查報結果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應當在60日內上報查辦結果;案情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應當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上級不要求查報結果的,要定期匯總上報辦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本級舉報中心移送或者領導批辦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承辦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將查處情況回復舉報中心或者報告批辦的領導。必要時,抄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 第二十四條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報告的舉報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查。對於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稽查局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 對於舉報案件及有關事項的數量、類別及辦理情況,每季度要進行匯總分析,在本期末後的15日內報告上級舉報中心,並抄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上級舉報中心要求專門報告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章 保護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及其舉報中心應當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八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舉報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舉報的受理、登記、辦理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 (三)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四)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第六章 獎勵 第三十條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拘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舉報的有功人員,按其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 舉報獎勵經費支出,依照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獎勵工作由舉報中心具體承辦。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舉報管理工作中違反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壓制、迫害、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由稅務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或者移送紀檢、監察、檢察及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舉報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上級稅務機關應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信訪條例》、《全國稅務機關信訪工作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求採納

⑼ 質量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質量管理包括:1.注重產品研發;.強化產品製造;3.強調產品使用;4.綠色製造。

質量管理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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