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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專用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0 01:56:20

1. 2.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

2. 與檢索和審計有關法律法規有那些

很多這樣的法規,如下只是很少一部分
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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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署關於印發《審計機關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見》的通知
/審計署——(2005-2-6)閱3872次
· 關於印發中國審計學會2005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審計署——(2005-1-17)閱40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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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辦公廳——(2004-12-21)閱29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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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清理登記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2004-5-28)閱27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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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機關服務局——(2004-5-17)閱2741次
· 駐審計署紀檢組關於開展用公款購買個人商業保險和黨政領導幹部拖欠公款等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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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署關於印發《2004年全國審計機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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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直屬機關工會——(2004-3-12)閱3361次
· 審計署直屬機關紀委關於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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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外事司——(2004-2-17)閱34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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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辦公廳——(2004-2-16)閱5005次
·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審計署——(2004-2-10)閱6685次
· 審計署關於印發《2004年審計信息化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審計署——(2004-2-10)閱3264次
· 關於印發審計署直屬機關工會2004年度工作要點的通知
/審計署——(2004-2-9)閱3062次
· 關於印發《審計署機關2004年黨的紀檢工作要點》的通知
/中共審計署直屬機關紀委——(2004-1-29)閱2889次
· 審計署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審計署——(2004-1-18)閱3944次
·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印發《漢英審計常用詞彙218條》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2004-1-18)閱2338次
·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做好2004年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2004-1-2)閱2228次

3. 二,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有哪些

為了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規范審計執法,防範審計風險,修訂後的《審計法》在第三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這主要是吸收《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從法律高度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明確審計機關作出處理處罰的執法主體資格。

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是《憲法》和《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職權。審計監督是一種執法監督活動,要求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然而,對於哪些法律法規能夠成為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作出處理處罰的執法依據,目前還存在不同認識,尤其是對於已規定了有關主管部門為執法主體的法律法規,常有人質疑審計機關是否還具有執法主體資格,能否依據其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修訂後的《審計法》增加這款規定,實際上已經明確上述問題,這對於進一步澄清認識,解決審計法律適用的實際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

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依法審計的必然要求。由於《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主要是關於審計機關的組織形式、審計人員、審計監督職責范圍、審計許可權手段、審計程序及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具有組織法和程序法的性質,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被審計單位各類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全面的、列舉式的規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上述各類違規行為的具體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具體規定。我國關於調整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散於財政、稅務、海關、金融、投資、物價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中,這些法律規范分別規定了一些不同的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如《預演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等。這些法律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均有效力,均應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需要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時,必須適用或者依照這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的法律規范,在這些法律規范只規定違規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未規定相應處理處罰措施的情況下,還可以依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因此,只有在《審計法》中通過對審計監督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指引性的規定,才能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

4. 關於內部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由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5. 國家關於內部審計的法規和准則主要有哪些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一)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基本准則是內部審計准則的總綱,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基本規范,是制定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的基本依據。
(二)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是依據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制定的,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具體規范。
(三)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內部審計實務指南是依據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制定的,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

6. 我國審計法規有哪些分類

主要包括以下組成抄部分:襲 (1)審計實施法規如。《審計條例》、《審計工作試行程序》、《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等; (2)國家財經法規。如《經濟合同法》、《專項控制商品規定》、《國營企業會計制度》等。有的學者認為:國家下達的有關指令性計劃,具有法令性質,也應屬於審計法規體系范圍。

7. 審計學有哪些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准、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九條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的規定,在審計機關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條審計機關編制年度經費預算草案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
(二)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要求;
(三)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四)定員定額標准;
(五)上一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的變化因素。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迴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迴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徵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
(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十九條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
(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金以及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其他專項基金;所稱社會捐贈資金,包括來源於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審計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包括:
(一)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貸款項目;
(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提供的由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擔保的貸款項目;
(三)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四)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受中國政府委託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單位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五)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援助、貸款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和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准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審計機關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以及其他部門(含直屬單位)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的預算,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年報,以及決算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包括:
(一)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實物以及金融機構貸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有價證券、實物;
(四)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
(五)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可以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並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
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確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的,應當自確定之日起7日內告知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企業、金融機構。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七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三十八條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三十九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有關業務機構和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後,由審計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三)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但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
第四十三條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依法進行監督。
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審計決定被撤銷後需要重新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下級審計機關應當作出而沒有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出示專項審計調查的書面通知,並說明有關情況;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在專項審計調查中,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審計調查人員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的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標准由審計署規定。
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提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裁決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被審計單位申請停止執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裁決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裁決決定應當自接到提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審計機關和提請裁決的被審計單位,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五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五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期間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這個是我國目前從事審計工作要遵守的主要規則,至於你說的法規,目前還沒有,這個是審計署指定的規章應該是

8. 審計問題定性包含法規嗎

審計事實的定性是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職業判斷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進行歸類和定論,遵循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基本原則。
未准確定性審計事實,在審計實踐中常常表現為:審計事實查證不清、取證不夠充分、不恰當,證據不支持審計結論,導致審計定性不準;表述與審計事實不符,或者避重就輕,或者言過其實,使得審計定性與事實相左;審計查出的同類型問題,由於定性標准不一致、不統一,造成審計事實定性不準確,比如:「小金庫」問題,既有把它定性為「賬外資金」的,又有把它定性為「少計收入」的,還有定性為「部分收支未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的;「擠占專項經費」問題,應該屬於較為嚴重的違規類問題,有的卻將其定性為「擴大范圍使用」、「超范圍使用」、「未按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支出不規范」等會計核算不規范方面的問題,相對擠占挪用資金的嚴重程度相去甚遠。

9. 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1.審計法;

2.審計法實施條例

3.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4.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5.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7.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9.國務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

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

11.國家審計准則等

10. 資料庫審計法規要求有哪些

法規控制在一些領域起了關鍵性的作用,例如在業務變更、業務流程驗證、系統故障、人為違規操作等方面。因為資料庫作為各項資產或者業務的核心,所以資料庫審計在各類標准法規中非常重要。
《薩班斯法案》強調加強與財務報表相關的IT系統內部控制,其中,IT系統內部控制是緊密圍繞信息安全審計這一核心的。
巴賽爾新資本協定(Basel II)要求全球銀行必須做好風險控管(risk management),而這項「金融作業風險」的防範正需要業務信息安全審計為依託。
《企業內部控制具體規范》明確要求計算機信息系統應採取權責分配及職責分工、建立訪問安全策略等審計措施以加強提高信息系統的可靠性、穩定性、安全性及數據的完整性和准確性。
《等級保護資料庫管理技術要求》 第四章「資料庫管理系統安全技術要求」中第四節「資料庫安全審計」中明確提出資料庫管理系統的安全審計應:建立獨立的安全審計系統;定義與資料庫安全相關的審計事件;設置專門的安全審計員;設置專門用於存儲資料庫系統審計數據的安全審計庫;提供適用於資料庫系統的安全審計設置、分析和查閱的工具。
《ISO15408-2 安全功能要求》明確要求資料庫安全審計應包括:識別、記錄、存儲和分析 那些與安全相關活動(即由TSP 控制的活動)有關的信息;檢查審計記錄結果可用來判斷發生了哪些安全相關活動以及哪個用戶要對這些活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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