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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10 01:13:06

⑴ 環保局行政處罰

2假如復說車間有一定改造了(有制可能噪音有所降低)
——說明環保局處罰是有效果的,該單位進行了一定的改造。
1當事人如果數天後再繼續做沖床加工
——你可以看看該單位做的改造措施是否經過環保局驗收,是否允許其重新投入生產。
3當事人最近老來我家恐嚇鬧事
——向公安機關報案,環保局管不了這個事兒

⑵ 環保局行政處罰權。責令停業和限期治理是環保部門的職權范圍么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責令停業和限期治理是環保部門的職權范圍。

《環保法》: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2)環保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決定程序共同適用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了決定程序的共同原則。這些原則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中都必須遵循,具體包括:

1.只有查明事實後,才能給予處罰。

2.行政主體負有告知義務。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主體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的過程。

簡易程序的設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個重要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法事實確鑿。它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環境行政違法事實存在;二是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應當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據。一是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二是適用簡易程序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罰款限額等。

三是罰款數額較小或者是警告處罰。小額罰款限額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⑶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專人負責調查取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第二十七條【協助調查取證】需要委託其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
受委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和原因函告委託機關。
第二十八條【調查取證出示證件】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九條【調查人員職權】調查人員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取樣、錄音、拍照、錄像;
(二)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相關事項和提供有關材料;
(三)查閱、復制生產記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監測等技術人員隨同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有權採取上述措施和進行監測、試驗。
第三十條【調查人員責任】調查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一)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危害後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
(二)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法手段獲取證據;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對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如實記錄。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配合調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檢查或者現場勘驗,如實回答詢問,不得拒絕、阻礙、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三十二條【證據類別】環境行政處罰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監測報告和其他鑒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形式。
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現場檢查筆錄】對有關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製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採取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查取樣】需要取樣的,應當製作取樣記錄或者將取樣過程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採取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取樣情況。
第三十五條【監測報告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監測的,應當提出明確具體的監測任務,並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監測報告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監測機構的全稱;
(二)監測機構的國家計量認證標志(CMA)和監測字型大小;
(三)監測項目的名稱、委託單位、監測時間、監測點位、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檢測分析結果等內容;
(四)監測報告的編制、審核、簽發等人員的簽名和監測機構的蓋章。
第三十六條【在線監測數據可為證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第三十七條【現場監測數據可為證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第三十八條【證據的登記保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情況緊急的,調查人員可以先採取登記保存措施,再報請機關負責人批准。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九條【登記保存措施與解除】對於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採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送交鑒定;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暫扣的,決定查封、暫扣;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查封、暫扣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超過7個工作日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四十條【依法實施查封暫扣】實施查封、暫扣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並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查封暫扣實施要求】 查封、暫扣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查封、暫扣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損毀或者變賣。
第四十二條【查封暫扣解除】經查明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暫扣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暫扣措施,將查封、暫扣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並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與現場調查取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時,當事人應當到場。
下列情形不影響調查取證的進行:
(一)當事人拒不到場的;
(二)無法找到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調查的
(五)當事人未到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調查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結調查:
(一)違法事實清楚、法律手續完備、證據充分的;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又無其他關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發現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終結調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案件移送審查】終結調查的,案件調查機構應當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初步處理意見,按照查處分離的原則送本機關處罰案件審查部門審查。 第四十六條【案件審查的內容】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機關是否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證據是否確鑿;
(四)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六)適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四十七條【補充或重新調查取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調查程序違法的,應當退回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第四十八條【處罰告知和聽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在作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和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辯的處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條【處罰聽證的執行】行政處罰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處罰決定】本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重大案件集體審議】案情復雜或者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審議決定。
集體審議過程應當予以記錄。
第五十三條【處罰決定書的製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五十四條【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地址等;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和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並且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五十五條【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鑒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五十六條【處罰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證送達或者其他方式。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並存檔。

⑷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介紹

為規范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內利益和社會秩序,容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該《辦法》經2009年12月30日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10年1月19日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公布。《辦法》分總則、實施主體與管轄、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執行、結案和歸檔、監督、附則8章82條,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⑸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行政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是獨立的簡化的行政處罰程序。

⑹ 環保行政處罰案件裝訂順序

當場行政處罰程序文書組合順序 目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罰款收據報查聯(藍聯)調查取證相關材料 (按時間先後排)二、案卷的編目與裝訂(一)卷內文件編號卷內文件的排列順序確定之後,要用阿拉伯數字編寫文件紙張的順序號碼,以固定文件的順序並方便文件的檢索。號碼的編制要細致、准確,避免漏號、重號。 1、編號方法卷內文件,除空白紙外,凡載有文字、圖表的正、反面均一頁編一個號。編號可用號碼機或鋼筆。 2、編號位置案卷左側裝訂的,卷內頁碼編在文件的右上角;案卷右側裝訂的,則編在文件左上角。照片、圖表等,正面難於編號的,編在背面左上角。(二)填寫卷內文件目錄 1、順序號即卷內文件的序號。以文件為單位,一份文件編一個號。 2、題名即文件的標題,是卷內文件目錄主要部分。 3、頁號即卷內文件所在之頁的編號,填寫每份文件的起始頁號。如第一份文件有10份,填寫「1」;第二份文件就填寫「11」。(三)填寫卷內備考表卷內備考表是供立卷人在立卷時填寫認為該卷有需要加以說明與解釋的情況,其項目包括:本卷情況說明(如卷內文件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有重要價值或特別意義的文件等);立卷人;立卷時間(由立卷人填寫);檢查人(由案卷質量審核者簽名)。裝訂案卷的步驟如下: 1、拆除金屬物許多文件上有訂書釘、回形針等金屬物,經過一定時間容易生銹而腐蝕文件。在案卷裝訂之前,要將金屬物全部拆除干凈。拆除時注意不要損壞文件。 2、修補裱糊對破損、不合規格的文件要進行修補和裱糊。對那些無裝訂位置、裝訂線上有字跡而不便裝訂的文件材料,應用無字的白紙條粘貼加邊。對卷內常出現的小簽條、便條等,可粘貼在A4的白紙上。對破損的文件材料應進行一定的修裱工作。 3、復印對用非鋼筆(或水筆)書寫或經復寫的材料,需另復印一份存檔。其中原件在前,復印件在後。 4、取齊裝訂案卷裝訂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檔案不受損壞,便於保管和利用。裝訂要整齊、牢固、不影響閱讀。裝訂時,全卷文件要折疊取齊,而後採用三眼一線的方法裝訂。案卷的裝訂應用臘線為好,結頭打在文件的底部卷皮上。要扎得結實,不壓住字跡,不倒頁、掉頁,不損壞文件。(五)填寫案卷封面案卷封面要用鋼筆或水筆正楷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莊重、醒目。案卷封面的項目包括卷宗號:( )衛( )案( )年( )號 案由:查處的具體案件的原由,即當事人被查處的具體違 法行為。案件承辦機關:負責辦理該案件的衛生行政機關的名稱(廈門市衛生局)。被處罰單位(人):被處罰對象的全稱承辦人員:兩個以上案件承辦人收案日期:案件受理時間、立案日期、上訴日期、結案日期、歸檔日期、 保存期限、檔案分類(默認)(四)裝訂案卷根據《廈門市衛生監督所衛生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業務科室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結案的一般程序(含聽證程序)案卷進行整理、裝訂後,送交衛生監督稽查科;簡易程序案卷於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按上述要求,送交衛生監督稽查科。行政處罰案件的卷宗由衛生監督稽查科統一保管。

⑺ 環保違法行政拘留實施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環保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專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屬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十五條【糾正、撤銷或變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接受當事人的申訴和檢舉,或者通過備案審查等途徑,發現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應當督促其糾正。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經過行政復議,發現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⑻ 如何規范環保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一、不盡規范的環保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弊端、、奴.- 隨著《行政訴訟法》、專《行政復議條屬例》、《行政處罰法》等一些約束行政執法部門行為的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實施,對環保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執法上准確,其程序也要正確,而且體現環保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應當適用和規范。這些看似簡單而實際是關鍵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沒有明確的規范,因而,導至環保行政處罰不盡規范,影響了環保執法力度,產生了種種弊端。 其一、環保行政處罰依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令被處罰者不服,處罰難以到位。 其二、環保行政處罰文書填寫混亂,層次不清,影響了行政處罰的力度,達不到處罰的目的。 其三、環保案件具有很強的科學性、技術性,而其時效性更為顯著,但如把握不住,時過境遷,難以執行。 其四、環境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不全,法律條文適用不當,環保部門內部以行政執法手段解決不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又文書不全,影響了環保執法力度,達不到處罰的目的。 二、巫待規范的環保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文書程序?對處罰者需下達哪些法律文書2須填寫哪些案卷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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