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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發布時間: 2020-12-10 00:51:18

❶ 農村老墓地有什麼法律法規

一、《殯葬管理條例》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二、《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1)行政處罰法第四條擴展閱讀: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承擔。強制執行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當協同處理:

(一)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

(二)將骨灰裝棺土葬的;

(三)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建造墳墓的;

(四)在公墓、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的。死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所在單位不得支付喪葬費和因喪事造成的困難補助費。

❷ 我們公司規定早會在上班提前5分鍾開始,遲到1分鍾扣10塊,這樣的規定合理嗎符合勞動法規定嗎

用人單位是否能夠對員工實施經濟處罰,這是整個案件的焦點。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罰款,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因此,罰款屬於財產罰的范疇。依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公司和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當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除非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那麼,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是否有法律授權呢?198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系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然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在 2008年1月15日廢止。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且這種做法還被一些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理由有二: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僱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僱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其次,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企業對員工實施經濟處罰。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如果你和公司合同約定有此條款,則合法

❸ 某職工4年前離崗,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查體,對公司而言是否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免除罰款

可以的,已經過了時效。
第二十九條【追責時效】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 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二年。同時,針對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違法案件,本法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時效有特殊規定的,依其它法律規定的時效執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追責時效的起算方法。這里所指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即指違法行為停止之日。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就是指連續行政違法行為或繼續違法行為。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繼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所實施的處於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只有「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未進行職業病檢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違背了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❹ 稅務舉報是怎麼規定的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舉報條例在最後^^ 稅務機關調查不清違法者的違法事實,就不能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就會與舉報人的願望相差甚遠。那麼,舉報人應該怎樣舉報稅務違法案件呢? 一是,說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稅務違法當事人,違法時間地點和違法方式方法,以及稅務違法發生的過程。一般來說,舉報案件應當盡量說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稅務違法主體。說清楚其姓名、住址、職業、職務、工作單位及是否辦理了有關證照。2、違法行為時間。從何時到何時進行偷稅,應盡量說清具體的年月日。3、 稅務違法手段。是用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偷稅,還是採取假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偷稅,或者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是發票違章違法行為。4、偷稅數額。對於舉報偷稅行為的,盡可能說明有多少收入未入賬,偷了多少稅。5、購貨單位。是某地、某單位(人)購買了偷稅者的貨物,列明購貨名稱、數量、金額。 二是,選擇適當的舉報方式。各級稅務機關都建立了相應的舉報受理制度,一般而言,舉報者可以跟採用口頭、電話、寫舉報信方式舉報,條件允許的地方,也可以採用網上舉報、傳真舉報、視頻舉報等其他的方式進行舉報。無論是何種舉種方式舉報,舉報者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相對而言,實名舉報便於案件查處、結果反饋和兌獎工作,值得舉報人大膽嘗試。 三是,掌握必要的稅收政策。作為舉報人,只要按照自己對稅法的理解,認為其他納稅人有偷稅或違法事實的,都可以通過稅務舉報,維護國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但是,有些有追繳時限要求的稅務違法行為,也可以在自我衡量下,選擇性的舉報,如按照《稅收征管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直要超過5年的追征期,和納稅人2年前一般違法行為,不應在舉報之列。即使舉報,稅務機關出不可能進行查處。 四是,稅務舉報受到法律保護。本文開頭所說的,之所以存在匿名舉報信或其他舉報不得要領的現象,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部分舉報者不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既擔心稅務機關不查處,又怕遭到違法者的打擊報復。事實上,只要是舉報案件,稅務機關都會組織力量去查處。對於舉報案件,稅務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對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格保密。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以下簡稱舉報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以下簡稱稅務違法行為)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信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管理工作必須依靠群眾、方便群眾,堅持依法辦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保密、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縣或者縣以上稅務機關的稽查局設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上簡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鼓勵群眾舉報稅務違法行為; (二)受理、管理、處理舉報材料; (三)轉辦、交辦、督辦舉報案件; (四)審核舉報案件的查辦情況; (五)上報、通報舉報事項的查辦情況; (六)統計、分析舉報管理工作的數據情況; (七)開展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工作。 第四條 稅務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舉報箱和舉報接待室,為舉報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 稅務機關要與公安、檢察、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執法機關加強聯系和合作,做好舉報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條 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均須受理。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 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受理口頭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口頭舉報或者電話舉報,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可以錄音。 第十條 不屬於自己受理范圍的舉報,舉報中心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稅務稅法案件的舉報材料,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稅務機關的領導和有關機構接到的舉報材料,應當及時批交或者移送舉報中心。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接到的舉報材料,初步審查認為舉報的事項尚不具備調查價值的,經稽查局領導閱批後可以暫存待查。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的主要內容和辦理情況以及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應當由專人管理重要案件的舉報材料,按照規定承辦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報告等具體事項。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須嚴格依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實名舉報,舉報中心初步審查認為內容不清的,可以請舉報人補充情況。 第十七條 屬於本級稽查局管轄的舉報案件,舉報中心應當報請稽查局領導批准查處。其他舉報事項,移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處理。 第十八條 舉報中心受理重大舉報案件,應當逐項填寫《重大稅務違法舉報案件摘要報告表》,經稽查局領導批准後,連同有關材料向本級稅務機關領導報告;或者由本級稅務機關領導批准後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上級舉報中心對下級稅務機關報告的重大舉報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批辦意見;必要時由稽查局領導批准督辦。 第二十條 舉報事項的移送,重大案件的報告,應當在接到舉報後的7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 第二十一條 舉報中心可以代表本級稅務機關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有關機關交辦、轉辦舉報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上級稅務機關及其所屬舉報中心交辦並要求查報結果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應當在60日內上報查辦結果;案情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應當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上級不要求查報結果的,要定期匯總上報辦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本級舉報中心移送或者領導批辦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承辦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將查處情況回復舉報中心或者報告批辦的領導。必要時,抄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 第二十四條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報告的舉報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查。對於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稽查局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 對於舉報案件及有關事項的數量、類別及辦理情況,每季度要進行匯總分析,在本期末後的15日內報告上級舉報中心,並抄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上級舉報中心要求專門報告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章 保護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及其舉報中心應當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八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舉報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舉報的受理、登記、辦理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 (三)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四)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第六章 獎勵 第三十條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拘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舉報的有功人員,按其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 舉報獎勵經費支出,依照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獎勵工作由舉報中心具體承辦。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舉報管理工作中違反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壓制、迫害、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由稅務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或者移送紀檢、監察、檢察及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舉報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上級稅務機關應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信訪條例》、《全國稅務機關信訪工作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求採納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不會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情況要根據所在地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來看。

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試行)》規定,賭博賭資較大的設定:
1、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以下;
2、處五日以下拘留,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
3、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1500元以上。

(5)行政處罰法第四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名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❻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原則。為什麼沒有公平原則

公正原則主要表現在: 1.行政處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這其中已包括公平。

❼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原則。為什麼沒有公平原則

公正、公開的原則。公正,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既公平原則)

❽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於1998年3月6日發布並實施。
對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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