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古代人法規

古代人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9 23:14:50

⑴ 在古代人治社會中,法律起什麼作用

不管在什麼時代,法律很大的職能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在古代人治社會,法律的作用還是為人治服務。將人治上升到法律途徑。

⑵ 古代有哪些法律人物

春秋時期的管仲,春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周穆王的後代。是中國古代著名的經濟學家、內政治家、軍事家容。被譽為「法「家先驅」。
戰國時期魏國的李悝,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戰國時期秦國的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國施行了變法,是秦國由弱變強的轉折點。
戰國時期著名的法家人物還有申不害、慎到等。
西漢時的董仲舒,首倡法律儒家化,以《春秋》經義決獄為司法原則,對傳統的司法和審判做了補充。
唐代的徐有功,是國子監博士徐文遠的孫子。青年時期舉明經及第。歷經蒲州司法參軍、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長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則天時期與酷吏斗爭的一面旗幟,也是歷史上罕見的一位以死守法、執正的法官、清官。

⑶ 古代沒有法律嗎

你好朋友。
古代也是有法律的。
從人類建立封建王朝開始就有了法律。

⑷ 在古代的法律叫什麼長什麼樣

法律博大精深,為使法律通俗易懂,人們用各種比喻來說明法律。我國古人曾把法律比作獨角獸、規矩繩墨、天平等。認真品味這些比喻,有助於更好地認識法律。
我國「法」字的古體為「 」,其中「廌」是一種傳說中的獨角神獸,能夠「觸不直者去之」,可謂「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這種神明般的裁判是法律欲臻之最高境界,也是法律所求之終極目標,於是,獨角獸就成了法律所崇拜的偶像和化身。時至今日,仍有人把它充當法律類事物的標志。顯然,這是遠古時代先民們圖騰崇拜在法律中的具體反映。那時的人們對越是神秘的事物越是敬畏崇拜,這種誰也沒有見過只是傳說中的神獸更是「威不可測」,把法律比喻成獨角獸有利於貫徹和推行強制性的法律,維護和伸張法律的權威性,就像把皇帝喻為子虛烏有的龍一樣。尤其是他們還未完全脫離動物界,往往把所崇拜的動物神聖化為神獸,並把一切想像都附加其上,人們敬畏什麼就說它具有什麼或就是什麼,結果把它說成既神通廣大,又面目猙獰,半神半獸,使得人們對它既敬又畏。如果說在遠古時代,這還可以唬住蒙昧尚未開化的先民的話,那麼它對於無所畏懼的現代人來說就不靈了。如果說獨角獸「神通廣大」的神性還令人崇拜有敬的話,那麼它「面目猙獰」的獸性就與現代法律的屬性和要求風馬牛不相及了。況且,對於人間是非曲直,要由一隻傳說中的獸來評判,這對於「天地間,人為貴」、「人是萬物之靈長」、「人是萬物之尺度」的人來說,是斷然不可接受的。

管子曾對法律作過一連串的比喻:「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並一言以蔽之——「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規矩繩墨也」。這是很有道理的。世間萬事萬物,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繩墨不知曲直。法律是人們的行為規則,是非曲直的尺度,定紛止爭的標准。但法律又不僅僅是規則,尤其不是如規矩繩墨那樣固定、劃一和刻板的規則。否則,用法律去規范人的行為,就像用固定的規則去應對變動不居的人的行為,是刻舟求劍;用法律去評判是非曲直,就像用刻板的尺度去取捨大小長短不一的事物,是削足適履;用法律去定紛止爭,就像用劃一的標准去衡量參差不齊的事務,是一刀切。法律是一種與規矩繩墨有所不同的規則:它是抽象性規則,揚棄各種特殊性,不苛細小,大致規定,存有幅度,因而能伸縮自如,靈活應對,那種深陷細小、具體而微、錙銖必較的規則難以充分適用;它是普適性規則,不僅要放之四海而皆準,而且能與時俱進,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那種整齊劃一、一刀切的規則猶如「普洛克路斯忒斯鐵床」(古希臘神話中的故事:惡魔普洛克路斯忒斯讓來往行人躺在一張鐵床上,把身材高的截短,矮的拉長,使之與床等長);它是思想性規則,背後有深厚的思想內涵和崇高的精神旨求,必須依照這些思想和精神去運用法律規則,不開動思想,不把握精神,就規則論規則,就運用不了規則。這些都說明,法律不同於規矩繩墨,並要求人們不能像搬弄規矩繩墨一樣運用法律。

商鞅曰:「法者,國之權衡也。」這是把法律比作天平,形象地說明了法律的一個重要屬性和基本旨求——平等和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為法治的首要原則,人們也要求法律像天平一樣保障和維護人間的平等和公平。但常識告訴我們,天平的平衡是微妙的、短暫的,條件是苛刻的——也許只有在真空環境里天平才能始終處於平衡狀態。但現實世界並非真空環境,相反,利來利往,風起雲涌,變幻莫測,不平衡才是天平的常態。天平的平衡既來之不易又稍縱即逝,筆者覺得把對平等和公平矢志不渝的法律喻之為天平,總是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況且,法律除了平等和公平以外,還有自由、人道、權利等價值理念,尤其是法律還具有強制性、懲罰性,而這些都是天平所比喻不出來的。

這些古老的對法律的比喻之所以流傳下來,反映了我們的先人抓住了法律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特徵。任何比喻都是用簡單、形象、通俗易懂的事物去說明復雜、抽象、深奧難解的事物,在這種比喻的過程中,人們獲得了對某事物形象、生動、清晰的說明,與此同時,比喻也對該事物進行了簡化和「打折」。從這個角度看,任何比喻都有偷工減料之嫌,因而都有點蹩足。因此,人們應充分注意到,比喻只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某事物,但並不就是該事物本身。古今中外對法律的各種比喻,大都如此。

⑸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歷代行政法規

中國古代統治者也用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吏的一種手段。歷代都制定了一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規。中國古代雖然把各種律令混合制訂在一起,但唐以後也有單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適應奴隸制的需要,隨著權力機構的建立,產生了最初形態的行政法制。商代,「齊之以禮,齊之以刑」,禮法構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但是,夏、商時期對政府機構的管理基本是以習慣法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時期的《周禮》(亦稱《周官》)中載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考工記》6篇。《六典》即治典、禮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禮、事四典實為行政法的內容。從此,奠定了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基礎。
秦漢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國家,加強了對政府機構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關於職官建制、任免、銓選、考核之法;《內吏雜律》是關於京官政務之法規;《行書律》是有關公文規定的法規;《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關經濟、手工業的行政管理法規,內容十分豐富,充分顯示了統一封建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漢代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職官法,尚書台六曹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整個封建社會六部制度的基礎。漢代對各種機構的員額和職權都有明確規定。如對皇帝的詔令必須忠實執行;官吏泄漏機密者,要免職;官吏受賄或保管官府財物自盜者,定罪後仍再犯者,要處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發展是在隋、唐。隋、唐將晉代就正式列為國家法律的「違制」律改為「職制」。它是對各級官吏違反編制及失職行為的處分規定。唐代編纂的《唐六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較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確規定了國家各級行政機構的規范、官吏的編制、職責許可權以及對官吏選拔、考核、獎罰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發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是中國古代行政法發展的結晶。唐以後,宋代有官修法典《慶元條法事類》,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為例,仿《唐六典》,它與前代有別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特色。
明清兩代是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高度發展的時期。它集歷代行政法之大成,對行政法典法規的制定更為系統化、規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會典》與《清會典》。「會典」之名始於明代,即典章會要之意。《明會典》體例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事例。其記載有關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載者,會典均有交待。萬曆《御制重修明會典序》中說:「輯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鴻綱細目,燦然具備。」《清會典》記載了清代開國至光緒各級行政機構的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它採用以官為典,以職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員都得以會典來執法。正如《續修大清會典序》中所說:「會典所載,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審判機關中國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機關兼行審判權,審判權受皇權左右,成為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
先秦秦以前沒有專設司法機關,只是設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軍事長官又是司法長官。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設置掌握獄訟的最高法官,秦稱「廷尉」,齊稱「大理」,楚稱「廷理」。
秦統一的秦王朝建立後,「廷尉」列為九卿之一,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難案件。秦地方無專門的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兼行審判權,可自行處理一般案件。
漢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稱大理)為最高司法長官,地方司法機關與秦基本相同。漢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些變化,尚書台設立後,其中的三公曹(西漢時)、二千石曹(東漢時),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權,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職權。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襲漢制,又有所發展。中央司法機關一般仍稱廷尉。北齊沿稱大理寺,機構日趨擴大。這一時期的地方司法機構仍與行政機構合而為一,司法權由郡太守、州刺史和縣令等各級行政長官掌握。
隋唐以大理寺主管審理、判決朝廷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司法行政,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案件。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亦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唐朝時,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作「三司推事」。隋唐時期的地方的司法仍由行政機關兼理。
宋代司法機關不斷擴大,職權分散。於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宮中增設審刑院,掌審議大理寺上報的案件。宋神宗時,取消審刑院,其職權劃歸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與州同級的有府、軍、監)和縣兩級行政機關兼理。
遼代司法體制,契丹部落很早就設有世襲決獄官,由軍事首領夷離堇兼理司法。契丹國建立後,於太祖神冊五年(920年)置夷離畢院,以夷離畢為北面官,「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專掌契丹等北方少數民族行政與司法事務。遼太宗以後,又仿效唐宋制度,置大理寺、御史台等南面官,「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調、車馬之事」,專掌漢族地區行政與司法事務。因此,其行政及司法制度都分為兩個系統。
遼聖宗時期,開始任用漢人執掌司法,試圖縮小契丹與漢人司法制度的差異,消除民族隔閡。
金代初期沒有專門司法機構,各級軍政長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後,司法制度大多仿效漢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中央設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機構,其官員分別由女真人、漢人、契丹人擔任,並設譯史充當翻譯,以解決斷案中語言不通的問題。地方仍沿襲宋制,由行政機關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各路設提刑司,作為中央的司法派出機構,執掌司法事務。
元代統一全國後,於中央設刑部、御史台,並將大理寺改為大宗正府。泰定帝時,將審判權分別歸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審理。元代州縣兼掌司法,路則在總管府下設立推官,專理刑獄。
明清兩代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日益強化,司法權更趨集中、完善。於中央設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分典刑獄。都察院掌糾察,刑部主審訊,大理寺主掌復核,成為專司駁議的慎刑機關。對重大案件實行「三司會審」,清稱「九卿會審」,標志著皇帝對司法權的嚴格控制。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亦握有廣泛的司法權。清代專門設立了承審滿人訴訟的司法機構,並將司法管轄深入到少數民族地區,中央理藩院專設理刑司,負責對少數民族案件的審判。

⑹ 古代有法律嗎

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漢代有「先請」之制,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的審理,要先奏請皇帝。魏律根據《周禮》的「八辟」規定了「八議」。至隋、唐,封建特權法相因沿襲又不斷發展,《唐律》規定的「議」、「請」、「減」、「贖」、「官當」等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現。唐之後,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將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肯定。 古代特權法 在中國封建社會,官員和貴族除了政治、經濟方面的特權之外,在法律上也能享受到很多的特權,主要包括下面幾個方面:八議,請,減,贖,官當等等。 八議是指八種人犯罪之後,不由司法機關直接審理,而是由大臣們討論後,交皇帝決定如何處罰。一般情況下,都能得到減、免的優待。請是比八議低一等的特權,在唐朝法律中規定,三種人可以享受這種特權,一是皇太子妃祖父一系的親屬,二是有八議特權的人的父系親屬以及孫子,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員貴族。 請的范圍適用於兩種人,一是六品和七品的官員,二是有「請」這種特權的人的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妻子。贖則適用三種人,一是有上述三種特權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員,三是六品、七品官員的直系親屬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員的妾也享受此項特權。贖罪用不同數量的銅來贖。 官當又叫當。指官員犯罪可以用官品來抵當,主要當徒罪和流罪。一般情況下,五品以上可以當二年,九品以上可以當一年。

⑺ 中國古代法律為什麼以刑法為主

中國古代法律以刑法為主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中國古代王權的特點決定了它對刑法的特殊需要。

獲得王權的家族或集團是諸多競爭者中的獲勝者,加強和保持勝利者的地位需要刑法。

二、中國古代專制集權政體下的國家統一對刑法的需要。

中國古代社會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建立在小私有制經濟基礎上的特殊社會結構、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維持大一統國家的強烈意願,使得刑法在古代法律中處在特別重要而突出的地位上。

三、中國古代社會的封閉性,對形成古代中國法律「以刑為主」特點的影響。

四、古代的統治階級認為,嚴厲的法律更有效力,同時也有助於警示人們不違法或減少違法行為。

(7)古代人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

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

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國家主義。歷代法律都以皇帝個人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律的制定雖由朝臣具體完成,但批准權屬於皇帝,歷代帝王都凌駕於法律之上

2、禮法結合。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佔有重要位置,「為政先禮,禮為政本」,禮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法律規范。

3、法定特權。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

4、諸法合體。中國古代法律最早表現為禮刑並用,之後形成諸法合體的封建法典。

從戰國李悝著《法經》始,至秦、漢、唐、宋、明、清諸律,都是以刑法為主,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各朝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⑻ 古代法律有哪些

刑訊凌遲刑
六禮公罪與私罪
八議《元典章》
親親尊尊五服制罪
五聽五刑專和肉刑
雲夢秦簡中國古屬代法的含義
中華法系七出三不去
《洗冤集錄》《法經》
《晉律》《開皇律》
《宋刑統》《大清律例》
《大札撒》《大明律》
《大周刑統》《大元通制》
《唐律疏議》《北齊律》

⑼ 古代有哪些法律是比現在的法律更加人性化的

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間,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內容豐富,特點鮮明。在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最終,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戴胄凜然不懼,他對李世民說道:聖上想要殺掉柳雄,還不是一道聖旨的事兒?但是,如果想按照刑律處罰他,那不好意思,我絕不會允許您判他死刑,否則,就是失信於天下人。

唐太宗見戴胄悍不畏死,心下一凜,總算是壓住了殺心。仔細想想,這戴胄所言的確有道理,刑律白紙黑字地寫著,總不能僅憑自己的好惡胡亂殺人吧?

於是,唐太宗並未判處柳雄死罪,而是按照刑律將其流放。至於那位與唐太宗當眾叫板的戴胄,反倒得到了李世民的贊譽:“有這小子在,朕再也不怕冤死人了!”

⑽ 中國古代法制的三大時期

奴隸社會時期
原始社會末期以祭祀祖先儀式為核心的 「 禮 」 由習慣逐漸演變為法 。夏朝國家形成伊始,法制尚處草創階段,奉天罰罪的法制觀 《左傳》中記載的 「 禹刑 」 ,大抵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至商朝,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已初具規模,所謂「 刑名從商 」 。以殘害人體為主的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在商朝已較為通行,但處刑的手段尚未規范化,還沒有一套嚴格的刑罰制度。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後,井田制遭到破壞,郡縣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權旁落,政權下移,宗法制日趨衰落,奴隸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確立。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系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最重大的改革莫過於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鄭國執政子產, 「 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 ,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鄭國鄧析所作竹刑,便於攜帶和流傳,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
封建社會初期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運用政權的力量先後在各國進行旨在發展、鞏固封建生產關系,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動。魏國李悝制定《法經》,分為盜、賊、網(或作囚)、捕、雜、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為以後歷代法典的濫觴。
後來商鞅入秦國主持變法革新時,攜《法經》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必行性,是穩定而普遍的規則,從此以後,中國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為名。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指導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司法機構和訴訟制度逐漸形成。
漢朝建立後,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製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說的漢律。漢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輔 」 ,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以後漢王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刑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至此中國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機構,訴訟與審判制度。「春秋決獄 」 是儒家文化滲透法制的直接體現,其要旨是: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頗有建樹,魏國的《新律》,東晉的《晉律》(又稱《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統式》,北齊的《北齊律》,北周的《大律》等。這時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趨完備,篇章體例的設置日趨科學,刑罰制度日趨規范,禮律日趨融合,其中《北魏律》為隋唐律典的淵源。為維護地主階級特權, 「 八議 」 「 官當 」 入 律。所謂 「 八議 」 ,是指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減刑的規定。「 官當 」 即官員若犯徒罪,允許其依法以官品與爵位抵罪。在訴訟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聞鼓 」 直訴制度。登聞鼓設於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擊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長官訴 冤,這種制度經過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會發展時期
承上啟下的是隋朝的《開皇律》,無論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上, 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顯著 改進,是對秦漢律以來的法律的總結,也為唐律奠定了基礎。
唐朝以「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 為法制指導思想上,將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及《律疏》、《開元律》及《開元律疏》、《大中刑律統類》、《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稱《永徽律疏》最負盛名,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 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而且盡可能引 證儒家經典,用以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使 「 疏 」 與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從此 「 天下斷獄,皆引疏分析之 」 ,成為統一解釋律文的法律依據。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備。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統》,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這一時期的法律特點是:確認封建的租佃關系和田宅典賣制度,加強活動對司法權的控制,刑罰更加野蠻,折杖法、刺配之法、凌遲等酷刑的濫用是刑罰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這一時期的法制發展沒有顯著進步,有幾個特點: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把人民劃分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殘酷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確認蓄養奴婢的合法性;在繼承漢族法律的同時又保留了蒙古族的習慣法。
封建社會後期
明律於唐律比較,大為嚴苛,所謂「輕其輕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亂國」為指導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實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內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親自製定《大誥》,匯集了當時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規范,兼有明太祖對臣民的訓誡,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為調整封建國家各機關權力職責更好地集權於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會典》。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清會典》康熙時仿《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此後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訂。其詳細記載了清朝從開國到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
請採納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