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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與分離

發布時間: 2020-12-09 22:36:49

『壹』 結合職責分離,授權審批,內部憑證記錄等核查相關制度是否有

第一講 貨幣資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權批准及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
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要求:
1.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2.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對於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4.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二)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
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制度設計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既包括企業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的分工,也包括與貨幣資金運行有關的業務崗位分工和貨幣資金審批的領導崗位分工等。因此,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是溶於企業各級領導的崗位分工、各業務部門的崗位分工、各管理職能部門的崗位分工和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分工等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的。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納人員、審批的領導、專用印章保管人員、會計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及貨幣資金清查人員的責任制度。
在這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涉及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應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許其他人員接觸。其目的是保證責任到人,使貨幣資金收付、保管的權責清晰,防止由越權、串崗等行為的發生而引發的一種責任多人承擔,而誰也有理由不承擔的現象,讓出納人員切實承擔起貨幣資金安全的責任。
2.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
由出納的崗位責任所決定,出納人員在收付貨幣資金的同時,應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其他貨幣資金明細賬,如果有授權還可同時編制記賬憑證,這是為便於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總分類賬控制日記賬和明細賬的功能所決定,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否則,出納人員工作中發生的錯誤、舞弊就無法被及時發現,總賬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控製作用。
3.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發生,一方面使貨幣資金發生增、減(借、貸)變動,另一方面會使相對應的非貨幣資金賬戶發生相應金額的反方向(貸、借)變動。這正是復式記賬法中賬戶對應關系的內涵。利用復式記賬法中的這種賬戶對應關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可以從非貨幣資金賬戶的一個側面監督貨幣資金的收付是否正確,如果出納人員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就失去了這種監督,就有可能掩蓋出納人員的舞弊行為。
4.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相分離,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
出納人員是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執行者,其執行依據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據(原始憑證)和有被授權的領導批准。這是對貨幣資金收支實施的兩項監督,如果審批人員與執行人員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項監督,就會給舞弊創造條件。
5.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貨幣資金支出的每一個專用印章代表著一道控製程序,再加上業務經手、各級被授權領導的批准、出納的審核職責等,這多重控制構成了貨幣資金的監管防線。如果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付的專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納人員),有幾道防線就會形同虛設。設想一下,如果出納人員同時兼管幾枚印章,一定會方便貨幣資金的支付,可謂是「一站式」服務。但同時意味著出納員是這個世界上最有錢的人,因為他想拿走多少錢,只有企業有,他又想拿,那就是舉手之勞了。
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
按設計崗位職責的一般規定,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稽核人員負責會計、出納業務的稽核,檔案保管人員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這是三個典型的不相容職務。如果三者不相分離,那麼出納人員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發現,如果被懷疑有作弊行為,他最後的一招就是篡改、銷毀原始記錄。從這個角度看,稽核崗位和會計檔案保管崗位是對出納崗位的制約與監督。7.出納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
出納人員就是貨幣資金的保管員,他和倉庫保管員有什麼區別?如果一定要說彼此有什麼不同,那就是一個管錢一個管物。那麼財產清查中倉庫保管員能夠自己盤點嗎?現金的清查盤點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與此有什麼不同?所以,一定要有專門的清查盤點人員負責對出納人員經管的現金、銀行存款乃至其他貨幣資金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清查盤點。
二、貨幣資金收入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
企業的貨幣資金收入主要兩種情形:一種是來源於當期的營業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應收款項;另一種是不經常發生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勞務、出售原材料等營業收入是貨幣資金收入的主要來源,其業務運行也最為復雜。對這些營業收入,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經營業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貨幣資金收入控製程序,以便於各職能部分相互協調,共同遵守。一般企業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如圖5-1所示。
對於營業收入以外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對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取租金、押金、賠款等,也同樣應建立嚴格的控製程序,保證收入的貨幣資金安全、完整。

『貳』 審貸分離 分級審批

劉經理是負責來信貸的客自戶經理,另外這家支行行長是馬行長。張行長是專門負責信貸的總行行長。小王今天去銀行貸款。負責給他的貸款的是劉經理,而審貸款的是馬行長,馬行長審批完還要交張行長審批。完了劉經理才能放給小王。
這就是審貸分離,分級審批。這樣做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防止道德風險和壞賬的發生。

『叄』 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的執行與監督分離的改革

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是通過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促使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得到不斷提高。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積極推進部門內的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對於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意義重大,也是在當前大部制探索過程中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的可行模式。 1.決策、執行、監督適當分開的原則;
2.體制、機制創新的原則;
3.不增加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的原則;
4.實事求是、穩步推進的原則。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是將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的行政審批職能予以剝離,全部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對確因場地等客觀原因,暫無法進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經政府批准後,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點集中辦理。剝離後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進一步強化服務職責和服務功能,主要工作是制定規劃、調查研究、擬定政策、監督檢查,切實將政府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從根本上解決「前收後審」、「前店後廠」的問題。
(二)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政府工作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行政審批辦公室,按照「大廳以外無審批」的原則,將部門各處室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其收費項目交由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行政審批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各部門公務員組成。政府工作部門要向行政審批辦公室充分授權,保證其以行政主管部門名義獨立行使行政審批權。機構編制部門要明確行政審批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並組織實施,同時調整、整合部門內部職能,其他處室不再承擔行政審批職能。
(三)納入行政審批辦公室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規定以外,一律統一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原使用的所有行政審批用章同時廢止。
(四)按照「一門受理,並聯審批,統一收費,限時辦結」的改革原則,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建立統一規范的行政審批模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實行聯合辦理、並聯審批。推行首問負責制、首辦負責制和領辦制、督辦制、超時默許制等制度,減少環節、優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即辦件比例。
(五)各部門行政審批辦公室要通過建立廉政警示制度、審批人員交叉制約制度、回訪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崗位輪換制度等長效監督機制,進一步強化行政審批內部監督。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將通過電子屏幕滾動播放已受理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並採取向服務對象發放調查問卷和評議卡、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等方式,實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監察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派駐工作人員進行行政監察,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嚴肅查處政務不公開、不作為或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領導掛帥,建立協調配合的組織領導體系,扎實有效地做好各項改革工作。
(二)改革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政府各工作部門要由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將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懲防體系的重要舉措擺在突出位置,納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各部門要選配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服務優的業務骨幹到行政審批辦公室從事行政審批工作。同時,要有計劃地加強行政審批崗位幹部的政治理論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使行政服務中心真正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載體、便民服務的平台、鍛煉幹部的基地,成為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的窗口。
(四)監察部門要積極建立行政審批結果評價機制,充分發揮業務機構、專家、社會組織及社會監督員「四位一體」的評價監督作用,並不斷在實踐中研究探索科學嚴謹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和評價辦法,確保行政審批的公平公正。 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就是要強力推動市政府各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進入中心辦理,特別是要推動政府部門有關業務處室整建制進中心,截斷「兩頭辦」的後路,將項目進中心進一步向權力進中心推進,將政府行政審批納入統一規范的框架內,實現「陽光」下操作,為審批的規范、高效搭建一個重要的監管平台。以此來有效解決體外循環、兩頭受理、「前店後廠」等問題。
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的主要特點為:
一是,在行政審批職能配置方面,立足高效,相對集中。
二是,在行政審批主體設置方面,獨立設置,權責明晰。
三是在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方面,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四是在紀檢監察方面,內外監督,加大力度。 一是各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組建行政審批辦公室,將行政審批權集中在行政審批辦公室統一行使,明確權責,進一步強化了服務意識,充分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減少了部門內互相扯皮、「前店後廠」等現象,提高了市政府行政審批行為效率。
二是統一啟用行政審批用章,完善行政審批各環節相應制度,有利於行政審批主體規范化建設。
三是有利於決策、執行和監督適度分離,特別是有利於行政監察和行政審批內部監督,便於統一監管。

『肆』 審計准則規定,合同談判的人員與合同訂立的人員要分離,請問如何理解

1 教材中有個觀點,就是盡可能將不同的職能分配給不同的部門或者人員以形成相互牽制。但又說了 是適當的職責分離,而不是100%的分離。如果內部控制的的收益遠遠大於內部控制的成本或者不實施內部控制的損失,那麼就要職責分離了。當然了,審計准則還提到小型被審計單位的情形。

2 考試就是考試,中國的考試是遠遠脫離於實際工作的,教材的理論根本起不到指導實踐的作用而只能起到指導考試的作用,所以不要與實際工作聯系起來,腦袋裡學到相應的地方只要有個幻想的模擬環境能弄懂是怎麼回事就行了。至於實踐工作如何處理待到9月31再討論(郭守傑語)

3 談判與訂立合同是 財政部內部控制指引要求的。

三、銷售與收款控制

(一)概述

為了加強對單位銷售與收款的內容控制,規范銷售與收款行為,防範銷售與收款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部門或系統有關銷售與收款內容控制的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銷售與收款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崗位分工控制

1、 單位應當建立銷售與收款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銷售與收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2、 單位應當將辦理銷售、發貨、收款三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分別設立。單位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銷售與收款業務的全過程。

(1) 銷售部門(或崗位)主要負責處理訂單、簽訂合同、執行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貨款。

(2) 發貨部門(或崗位)主要負責審核銷售發貨單據是否齊全並辦理發貨的具體事宜。

(3) 財會部門(或崗位)主要負責銷售款項的結算和記錄、監督管理貨款回收。

3、 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制定單位信用政策,監督各部門信用政策執行情況 。信用管理崗位與銷售業務崗位應分設。

4、 單位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銷售與收款業務。辦理銷售與收款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銷售與收款業務的人員進行崗位輪換。

(三)授權批准控制

1、 單位應當對銷售與收款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員對銷售與收款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2、 審批人應當根據銷售與收款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銷售與收款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銷售與收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3、 對於超過單位既定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規定范圍的特殊銷售業務,單位應當進行集體決策,防止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4、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和人員經辦銷售與收款業務。

(四)銷售和發貨控制

1、 單位對銷售業務應當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制定銷售目標,確立銷售管理責任制。

2、 單位應當建立銷售定價控制制度,制定價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並予以執行。

3、 單位在選擇客戶時,應當充分了解和考慮客戶的信譽、財務狀況等有關情況,降低賬款回收中的風險。

4、 單位應當加強對賒銷業務的管理。賒銷業務應遵循規定的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對符合賒銷條件的客戶,應經審批人批准後方可辦理賒銷業務;超出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規定的賒銷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

5、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

(1) 銷售談判。單位在銷售合同訂立前,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就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及收款方式等具體事項與客戶進行談判。談判人員至少應有兩人以上,並與訂立合同的人員相分離。銷售談判的全過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2) 合同訂立。單位應當授權有關人員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簽訂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金額重大的銷售合同的訂立應當征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

(3) 合同審批。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銷售合同審批制度。審批人員應對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及收款方式等嚴格把關。

(4) 組織銷售。單位銷售部門應按照經批準的銷售合同編制銷售計劃,向發貨部門下達銷售通知單,同時編制銷售發票通知單,並經審批後下達給財會部門,由財會部門根據銷售發票通知單向客戶開出銷售發票。編制銷售發票通知單的人員與開具銷售發票的人員應相互分離。

(5) 組織發貨。發貨部門應當對銷售發貨單據進行審批,嚴格按照銷售通知單所列的發貨品種和規格、發貨數量、發貨時間、發貨方式組織發貨,並建立貨物出庫、發運等環節的崗位責任制,確保貨物的安全發運。

6、 銷貨退回。單位應當建立銷售退回管理制度。

(1) 單位的銷售退回必須經銷售主管審批後方可執行。

(2) 銷售退回的貨物應由質檢部門檢驗和倉儲部門清點後方可入庫。質檢部門應對客戶退回的貨物進行檢驗並出具的檢驗證明;倉儲部門應在清點貨物、註明退回貨物的品種和數量後填制退貨接收報告。

(3) 財會部門應對檢驗證明、退貨接收報告以及退貨方出具的退貨憑證等進行審核後辦理相應的退款事宜。

7、 單位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制度,並加強銷售合同、銷售計劃、銷售通知單、發貨憑證、運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銷售部門應設置銷售台賬,及反映各種商品、勞務等銷售的開單、發貨、收款情況。銷售台帳應當附有客戶訂單、銷售合同、客戶簽收回執等相關購貨單據。

(五)收款控制

1、 單位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理》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等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

2、 單位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帳,不得擅自坐支現金。銷售人員應當避免接觸銷售現款。

3、 單位應當建立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制度。銷售部門應當負責應收賬款的催收,財會部門應當督促銷售部門加緊催收。對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賬款可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4、 單位應當按客戶設置應收賬款台帳,及時登記每一客戶應收賬款余額增減變動情況和信用額度使用情況。單位對長期往來客戶應當建立起完美的客戶資料,並對客戶資料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

5、 單位對於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賬款應當報告有關決策機構,由其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確認為壞賬。單位發生的各項壞賬,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在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後作出會計處理。

6、 單位注銷的壞賬應當進行備查登記,做到賬銷案存。已注銷的壞賬又收回時應當及時入賬,防止形成賬外款。

7、 單位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的書面批准。單位應當有專人保管應收票據,對於即將到期的應收票據,應及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貼現票據應在備查簿中登記,以便日後追蹤管理。單位應制定逾期票據的沖銷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據監控制度。

8、 單位應當定期與往來客戶通過函證等方式核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等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六) 監督檢查

單位應當建立對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應通過實施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檢查銷售與收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項規定是否得到有效執行。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 銷售與收款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銷售與收款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 銷售與收款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 銷售的管理情況。重點檢查信用政策、銷售政策的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4. 收款的管理情況。重點檢查單位銷售收入是否及時入帳,應入帳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壞賬核銷和應收票據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5. 銷售退回的管理情況。重點檢查銷售退回手續是否齊全、退回貨物是否及時入庫。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加以糾正和完善。

以上引用東奧會計在線王錚的回答,侵權必刪

『伍』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 經辦人員 財務保管人員要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為什麼

錯的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和制約。
不能少了應當明確這一句

『陸』 財務部主任和采購部的審批主管為什麼應當分離

很簡單,公司來說抄,采購是買東西的,財務是負責給錢的,如果買東西的部門拿錢不受監督,那麼這公司會處於一個不能管理的地步,同樣的,公司的錢除了買材料,還要有各種各樣的支出,包括工資等,如果錢都讓采購拿去用完了,其他部門還有錢用么?所以,采購只是負責一個部門,但不能不受到財務的監管,因此不能同一個人去做。財務部其他人員和采購部的其他人員也不能一概而論說要分離,只是工作上,業余時間大家都可以彼此關心,只要不違反原則就可以了。

『柒』 授權審批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稽查檢查屬於不相容崗位分離嗎

屬於
授權審批和會計記錄要分離,否則是自批自辦,無法形成監督;
會計記錄與稽查檢查要分離,否則就是自做自查,也無法形成監督。

『捌』 為什麼固定資產申請采購的審批人員與需求者的職務相分離

如果職務不分離的話,豈不是需求者想買就買嗎,而且即使公司不需要的東西也可以買嗎,就是說中間缺少必要的監控,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存在嚴重的與供應商勾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

『玖』 體育賽事審批權取消後,職業聯賽該如何實現管辦分離

審批權,職業聯賽都如何實現管辦分離?這個就是體育總局的事情了,因為有他們的領導

『拾』 記賬人員吾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業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制約

正確,就是有個別字句有誤,法律條文原話是:「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專審批人員、經辦屬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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