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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證書

發布時間: 2020-12-09 22:09:32

Ⅰ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說的很清楚了啊,「符合國家公務員資格條件的工作人員」,這個最低要求是正式在編人員,要麼是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要麼是行政執法組織(一般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的在編制人員,其他人員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的單位組織不嚴密,非在編人員或有可能進入這一序列。

Ⅱ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是什麼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是:

1、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2、各級交通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在編人員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3、符合所在單位執法工作需要和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證件管理總量控制標准;

4、年滿18周歲(其中路政執法人員需年滿20周歲,路政一線執法人員不超過45周歲)、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5、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6、經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合格;

7、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是否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是需要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3)行政執法證書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或經縣人民政府備案公示的國務院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檢查或者收取證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並檢舉。

Ⅳ 申辦行政執法員證件需哪些證明材料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審核本部門申領人資格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審核本部門申領人資格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三)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審定本部門申領人資格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四)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逐級審核、復核、審定申領人資格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Ⅳ 各省行政執法證件與部委下發的執法證件有何不同

哪個部門下發的行政執法證,由哪個部門負責考試,審核

Ⅵ 執法文書和執法證書有何區別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Ⅶ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審批機關:省交通廳

審批對象: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

審批條件:
1、直接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2、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3、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審批依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16號部令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 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 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及時列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備查。
第二十條 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

Ⅷ 什麼情況下行政執法證件會被暫扣或吊銷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作出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並由其所在單位收繳其證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
(二)無故不參加崗位培訓或考核的;
(三)塗改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將行政執法證件轉借他人的;
(四)其他應當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在暫扣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作出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並由其所在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收繳其證件:
(一)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或者開除處分的;
(二)利用行政執法權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收受賄賂、以權謀私等行為受到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四)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因違法執法導致行政執法行為經行政訴訟敗訴、行政復議被撤銷、變更,並引起國家賠償,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執法人員工作紀律,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連續兩年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
(八)違反行政執法禁令,情節嚴重的;
(九)其他應當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情形。
被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登記,並將有關信息及時通過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報備案。

Ⅸ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是什麼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是:

1、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內法;

2、各級容交通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在編人員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3、符合所在單位執法工作需要和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證件管理總量控制標准;

4、年滿18周歲(其中路政執法人員需年滿20周歲,路政一線執法人員不超過45周歲)、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5、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6、經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合格;

7、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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