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
A. 行政法人的特質
(1).其所執行的公共任務是國家有義務確保其實行的。
(2).其業務執行有專業化需求或要強化成本效益和經營績效。
(3).其所執行的任務不適合用傳統的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處理。
(4).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B. 什麼是獨立行政法人化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化是近年為了適應日本行政改革而提出的一項新制度,主要內容為將原本屬於國家的行政機關機構轉變為獨立的法人,減輕國家的負擔,增加這些機構的獨立自主性。該制度主要實行的領域是國立大學、科研機構等等原本屬於國家機構的機構。日本大學原本是部下屬的執行特別任務的行政機關,其自身並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自主性較弱。在成為獨立行政法人後,國立大學就從國家辦學變成法人辦學,國家對大學沒有直接管轄權力,大學具有完全的自主權。
C. 行政單位有沒有法人
事業單位有法人,機關單位只有第一責任人,法人主體是國家。
省體育局的第一責任人,就是一把手肯定是該體育局書記,但因為屬於一級政府,他並不是法人。
D. 什麼是公務法人
1、公務法人是依照公法設立的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種。所謂公法人就是「根據公法規定而成立的法人,以公共事業為成立目的」。具體而言,公務法人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組成的,以持續方式達成特定目的的組織體。如:學校、公園、圖書館、博物館等。
2、公務法人是國家行政主體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的服務性機構,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
3、公務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權力,具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及法律人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4、公務法人與其利用者之間既存在著私法關系即普通民事法律關系,又存在著公法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那麼,假設所涉及的是公共爭議,那便以行政訴訟方式為主;反之,則便以民事訴訟之途徑來救濟。
「公務法人」概念的引入,豐富了行政主體理論,還方便了行政訴訟,同時促進了行政體制改革。經驗證明,行政權本身具有高度聚合的特徵,故出自防範其過渡集中於同一行政主體而導致「壓制性權力結果」出現的考慮,同時也基於監督,制約需要,往往對之加以適度分散,而行政權的分散表現為行政分權、公務分權。「公務法人」反映了現代行政權在專屬主體的變化,現代行政的行使權主體呈現多樣化而非專屬於行政機關。而中國行政權就是過於集中,「公務法人」的引入將進一步推進行政分權,促進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
E.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和財團法人有什麼區別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 獨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復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杜絕公務人員缺乏創新、只求無過的心態,組織采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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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公務法人與行政法人與公法人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1、公務法人是依照公法設立的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種。所謂公法人就是「根據公法規定而成立的法人,以公共事業為成立目的」。具體而言,公務法人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組成的,以持續方式達成特定目的的組織體。如:學校、公園、圖書館、博物館等。
2、公務法人是國家行政主體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的服務性機構,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
3、公務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權力,具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及法律人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4、公務法人與其利用者之間既存在著私法關系即普通民事法律關系,又存在著公法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那麼,假設所涉及的是公共爭議,那便以行政訴訟方式為主;反之,則便以民事訴訟之途徑來救濟。
「公務法人」概念的引入,豐富了行政主體理論,還方便了行政訴訟,同時促進了行政體制改革。經驗證明,行政權本身具有高度聚合的特徵,故出自防範其過渡集中於同一行政主體而導致「壓制性權力結果」出現的考慮,同時也基於監督,制約需要,往往對之加以適度分散,而行政權的分散表現為行政分權、公務分權。「公務法人」反映了現代行政權在專屬主體的變化,現代行政的行使權主體呈現多樣化而非專屬於行政機關。而中國行政權就是過於集中,「公務法人」的引入將進一步推進行政分權,促進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
G. 行政法人的反對力量
狀況目前台灣有僅有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成為行政法人組織。原先國家教育研究院亦有改組成為行政法人的計劃,但遭立法院否決,終至2008年6月19日,由「教育部」宣布先以公務機關進行與既有教育部底下所管轄的相關單位整並工作之後,後續再朝成立基金、法人的方向發展,行政法人法於2011年4月27日制定實施。
根據2011年「行政院」組織改造網資料,未來將可能改制的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台灣電影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院」(現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和中山科學研究院等組織。 撒徹爾夫人在1979年開始組閣後,面對經濟不景氣及赤字預算升高,所進行一連串重大經濟及政府組織改革,在作法上即非常有彈性,在組織改造方面,變革幅度也相對很大。柴契爾政府之改革目標是將過去政府大小通包之治理模式,轉變為盡量由民間承攬,策略上採取民營化及組織精簡之作法,希望提高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建立企業政府。其保守黨政府在作法上是先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大幅減少文官總數,接著政府效率小組在1988年之「續階計劃」推動下,將部份原先由中央主管部會負責之業務改由另外嶄新之組織型態政署執行,在組織編制、人員進用及預算運用上,擁有更大自主,而政署制度於焉開始。
H. 國家行政機關屬於特別法人嗎
機關法人屬於。
I. 行政單位是否辦理法人登記證
一、我國《來民法通則》第源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二、《民法通則》第五十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只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盈利性特徵,所以不是「企業法人」。行政單位自批准之日起,即具備行政法人資格,無需進行任何登記
J. 日語中,獨立行政法人是什麼意思啊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 獨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復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杜絕公務人員缺乏創新、只求無過的心態,組織采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