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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定是

發布時間: 2020-12-09 21:24:21

Ⅰ 不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是(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D.行政規章

選擇D,不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是行政規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如下:

1、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2、第十一條 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1)行政規定是擴展閱讀

1、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Ⅱ 國家住建部出台的政策是行政法律還是行政法規還是行政規章

在我國,只有全國人大一期常委會可以制和頒布定法律,只有國務院可以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版,住建部。作權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可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住建部制定的文件可能是部門規章,也有可能是規范性文件,其區別就在於是否以住建部令的形式,由住建部部長簽發。

Ⅲ 《——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還是行政法規

《——暫行辦法》屬於行政法規,因為這些辦法都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版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根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3)行政規定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Ⅳ 是不是只有行政法規才可以稱為"條例"

不是,地方法規也可以稱為條例。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Ⅳ 行政立法和行政規定的區別

在我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為被稱作行政規范性文件。因行政法規和規章也被目之為規范性文件,故又有其它行政規范性文件之謂。《行政復議法》規定可以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國務院以外各行政機關(機構)的規定提請復議,於是有學者斷言規定乃是立法對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為採取的概念,雖然從復議法的文字上並不能排他性地得出這一結論。時下又有行政法學者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這些名稱不夠學術,把它們換成一件「行政規范」的簇新袍子。行政法學家們推出的《行政程序法專家意見稿》中,有的版本使用行政規范的名目,有的使用行政規范性文件。本文遵循大多數的地方行政立法,採用行政規范性文件這一術語。

國內行政法學界關於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立法的理論與立法,存在著方向性錯誤。本文希望在指出一些錯誤的同時,能為行政立法提供一個綱要式的描述。細節的論證不是本文所能承擔的任務。但毫無疑問,本文的分析是著眼於制度性的,不是什麼道義性的呼籲。

一、立法上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立法的規定

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能夠直接規定私人的普遍性的權利義務,[1]所以,從實質上的權力劃分角度而言,至少部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納入行政立法之列。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都屬於立法的范疇?這個問題容後再議。我國的《立法法》只規定到行政法規和規章而沒有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那是該法的缺陷。理論界如果以此認為我國的行政立法只限於行政法規和規章,那是對自身立場的喪失。

分析行政規范性文件,繞不開對行政立法的法律規定。下面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作一簡要陳述。

在舊中國的憲法上,行政立法均以命令的形式出之[2].但新中國選擇了不一樣的詞彙。1954年、1957年和1978年前三部憲法均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1982年憲法的規定增加了「制定行政法規」一項,並將「決議」改為決定——這大概是因為新憲法規定國務院採取首長負責制的緣故[3].關於國務院各部委的立法許可權,1982年憲法規定是「有權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在這里,規章是與命令和指示並列的。

這是對中央一級的行政立法的規定。

關於地方行政立法,1954年和1978年憲法分別規定地方委員會和地方革委會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發布決議和命令」——使用的是決議和命令這兩種術語。1982年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發布決定和命令」,而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和鄉級政府似乎只能發布「決定」[4].但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有權「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與命令」5,多了行政措施一項,而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的活動方式是指示和命令,而鄉級政府也可以使用決定與命令:「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職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6另外,1982年地方組織法修正案規定(部分)地方政府獲得規章制定權7.

Ⅵ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有什麼區別

1、范圍不同法律來法規、行政自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Ⅶ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分別是由哪些級別的機關制定的

行政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另版外較大的權市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制定。(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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