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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新聞

發布時間: 2020-12-09 17:36:46

Ⅰ 公務員報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大隊和文化廣播新聞局哪個好

最主要就是看你考哪個崗位更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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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待遇可能,只是可能前者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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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執法培訓的新聞報道和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Ⅲ 阜陽劣質奶粉事件的事件反思

安徽阜陽劣質嬰兒奶粉事件,充分暴露了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的信用缺失,其教訓是慘重的。筆者認為,我們應從阜劣質嬰兒奶粉這一事件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深刻反思,杜絕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反思之一:「執政為民」問責政府不能失察阜陽劣質嬰兒奶粉事件的發生,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監察部迅速對阜陽劣質嬰兒奶粉事件...有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查處。其中,追究了阜陽市政府對劣質嬰兒奶粉事件負有嚴重失察、督查不到位的責任。使我們進一步認識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不是一句口號,責任重於泰山,誰失察誰就要付出辭職記過的代價。對這一事件的嚴肅處理,表明了黨中央、國務院執政為民,保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決心。為此,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從自破行政壁壘、地方保護著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政府公信公責制度,從機制上鏟除假冒偽劣商品的土壤。反思之二:「依法行政」問責工商不能失職阜陽劣質奶粉事件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幹部,阜陽市工商局作為流通領域的執法主體,對劣質嬰兒奶粉事件負有嚴重失查的責任。這說明我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隊伍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在大是大非面前還要經得住考驗。當前,工商部門應從解決「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入手,一方面要加強教育,提高隊伍的責任意識、整體素質、執法水平,使全體工商行政執法人員要充分認識到群眾利益無小事,認識到消費維權的工作任重道遠;另一方面,要從解決「行政作為」和「行政不作為」兩個問題著手,建立良好的責任機制;再一方面,就是要針對性地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嚴格實施食品准入,深入推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以及「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制度,嚴格食品退出機制,對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或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食品,要採取果斷措施清出市場,加大監管力度,做好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反思之三:「執法為民」問責質監不能失位據報道,2003年4月前,大量營養含量低下的劣質嬰兒奶粉通過鄭州、合肥、蚌埠和阜陽批發市場流入阜陽農村銷售點。這些劣質嬰兒奶粉是怎樣出廠進入市場的,衛生、質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阜陽市衛生局作為《食品衛生法》的執法主體,對劣質嬰兒奶粉事件負有嚴重失察、食品安全監工作不到位的責任,對其有關人員進行處理無可非議。但質監部門責不可御。據新聞調查,浙江溫州劣質奶粉的生產基地,生存活躍了那麼多年,質監部門作為食品生產領域的執法主體,究竟在干什麼?如果說,假冒偽劣商品在少數地方猖獗的話,其源頭沒有堵住,質監部門不能不作深刻的反思。正視問題、面對現實,質監部門應集中精力和執法力量管住生產領域,採取鐵的手段和措施把假冒偽劣產品堵在廠門之內。反思之四:「弱勢群體」問責自己不能無賴阜陽劣質嬰兒奶粉事件,奪去了12位嬰兒無辜的生命。慘痛的教訓,讓人們冷靜思考,因為我是農民、我是下崗工人,家庭經濟收入微薄,生存難以維持,要養育後代只能「量力而行」。只要價廉物美,能夠承受。但是,真沒想到,作為阜陽地區老百姓卻付出了子散的慘痛代價。政府失信、企業失信叫人痛心疾首。真心直問:俺老百姓信賴政府、信賴政府的執法部門、信賴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第一。但誠信卻一再失缺,讓老百姓痛心疾首。「弱勢群體」誰來保護,有信賴卻無依賴,實在無賴。無論政府、無論政府的執法部門、無論企業或個人,不能因「銅臭污染了心靈」、不能因交叉執法放棄了對老百姓的承諾,不能為自己一點私利而喪失民心。老百姓需要呵護,老百姓信賴政府天經地理。在無賴中,老百姓真誠希望政府不要重視一面而忽視了另一方面。政府各職能部門不要以已利益或工作失誤而忘記了自己的使命和責任,企業界不能因利而忘義。弱勢群體呼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加強農村市場和弱勢群體消費市場的監督管理,讓假冒偽劣商品在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得到有效的扼制。

Ⅳ 長春市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王偉調人交通局副局長詳細新聞

王偉到交通局之前任職為長春市公安局機動治安支隊長,69年生人。

Ⅳ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審批表主要事跡怎麼寫

寫出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等方面的主要實際內容。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第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獎勵:在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加強事業單位黨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在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重要任務、承擔重要專項工作、維護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搶險救災減災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熱愛公共服務事業,在推進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農業等領域改革發展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長期服務基層,在為民服務、愛崗敬業、擔當奉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等方面,有突出事跡和功績的。在對外交流與合作、重大賽事和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有其他突出成績和貢獻需要給予獎勵的。

(5)行政執法的新聞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相關要求規定:

1、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開展定期獎勵,以年度或者聘(任)期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

2、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可以結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進行。

3、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當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縣(市、區、旗)級以下事業單位的獎勵比例(名額)可以根據實際在本縣(市、區、旗)范圍內統籌使用。

Ⅵ 行政執法可以不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嗎

沒那麼大的權力!

Ⅶ 依法行政熱點新聞最新

在全面依法治國新征程中,我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決心和韌勁,全力推進法治湖南建設,法治政府的樣本意義進一步凸顯。

穩定、公平、可預期法治環境,帶來深切獲得感

近年來,我省先後出台了全國首部系統規范行政程序、行政裁量權和政府服務行為的省級政府規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等,搭建起了「一規劃兩規定六辦法」的頂層構架,制度的籬笆越織越密,成為享譽全國的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湖南樣本」。

今年2月1日,省政府公布實施省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和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涉及省政府46個工作部門的行政權力3700多項、主要職責600多項,外商投資禁止和限制類項目90多項,共取消、下放30多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審批事項,有的邊界交叉職權,責任規定細化到了某單位的具體處室,在釐清政府與市場、部門和層級之間的權責邊界上實現新突破,加大了政府自身限權力度。

「三清單一目錄」公布後,不少網民評價:覆蓋面廣,幾乎囊括了政府全部工作部門;職責分解詳細、邊界責任劃分准確清晰,監督責任和公共服務責任一目瞭然,法治政府建設穩定、公開、公平、公正、可預期的法治環境,值得期待。

中聯重科每年有上千次減免稅業務要辦理,過去進一批貨就得到海關辦一次業務,繁瑣耗時,長沙海關根據「三清單一目錄」,對重裝項目實行年度總擔保制度,企業一年只用去兩次就可以全部搞定。3月23日,正在長沙海關辦理業務的中聯重科工作人員高興地對記者說:「制度紅利讓我們有了深切的獲得感。」

以公開倒逼規范

向行政執法頑疾開刀

日前,省交通廳與省公路管理局、省水運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運輸管理局、省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等5個廳直行業管理局,簽訂了2015年度行政執法責任狀,以執法責任制和責任倒查制,進一步規范交通系統行政執法行為。

選擇性執法、執法不作為不嚴格不規范、不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執法的「多難區」、行政機關腐敗的「高發區」,也是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重災區」。我省法治政府建設中,突出問題導向,向行政執法中的頑疾開刀,回應人民群眾關切。

全省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普遍推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促使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許可等行為中,嚴格按照程序、法律規定行事。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長沙縣進一步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試點,探索把地域從城區擴大到全縣范圍,將25個部門的2000多項行政處罰權集中到行政執法局統一行使。

目前, 全省13個設區的市、123個縣市區(含洪江區),全面完成了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142個無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停止了執法活動,163個行政執法單位完善了委託執法,省工商局等12個省直部門還在互聯網上公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全省4000多個單位制訂並公布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發布行政執法指導案例2000餘個。以公開倒逼規范,初步解決了城市管理領域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罰」等問題明顯減少。

「關鍵少數」起關鍵作用 「指揮棒」樹起法治權威

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具體承辦部門,近年來,省政府法制辦堅持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一盤棋,以推動解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充分發揮在全省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考核評價作用。

2014年初,省政府法制辦進一步完善了對省政府各部門、中央駐湘單位和各市州政府的依法行政考核方案。一是把國務院關於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我省「一規劃兩規定六辦法」的有關規定指標化、具體化,推進依法行政各項制度在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特別是在基層的落實。二是改變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一鍋煮」情況,首次按照單位職能和許可權,針對重點工作、難點工作和薄弱環節,將省直單位分為一類、二類、三類,根據不同類別分別設置依法行政考核項目和指標,使考核「指揮棒」更加科學、具有針對性。三是嚴格考核。分組對各市州和16個省直、中央駐湘單位的依法行政工作集中進行抽查核實,綜合評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和績效評估中依法行政分值。同時,建立起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巡查通報制度。

「指揮棒」樹起法治權威,「關鍵少數」起到關鍵作用,在政府科學決策、職能轉變、政務公開、規范執法等方面開拓新境界。現在,全省三級政府常務會議會前集體學法普遍推開,領導幹部尊法尚法學法、信法守法用法,將法治政府建設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

Ⅷ 對信訪舉報回復結果不服怎麼處理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對涉法涉訴的信訪案件,走司法途徑通過法律救濟解決。

《信訪條例》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360問答
對信訪舉報回復結果不服怎麼處
具體步驟如下:

1、按照《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案件三級終結制,第一個受理信訪案件的單位或部門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後,如果信訪人對答復意見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行政單位提出復查。

2、復查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為什麼不同意答復意見及相應的政策依據,以及有什麼要求。復查單位受理後,30日內應出具復查意見。如果對復查意見仍不同意,按照同樣的原則,再申請復查的上一級單位進行復核。如果對復核意見仍不同意,信訪程序就走完了,信訪部門就不再受理了。

3、涉法涉訴類的,走法律途徑,其他的按信訪復查復核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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