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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層級過高

發布時間: 2020-12-09 17:32:34

行政層級節制是什麼意思

層級制層級制:又稱分級制,是指公共組織在縱向上按照等級劃分為不同的上下節制的層內級組織結構,不同容等級的職能目標和工作性質相同,但管理范圍和管理許可權卻隨著等級降低而逐漸變小的組織類型。與職能制(機能制)相對。中文名層級制別 稱分級制相 對職能制(機能制)優 點責任明確,有利於監督基本簡介領導者與其下屬之間有統一的直線關系,指揮和命令從領導系統的最高層到最底層,按照垂直方向自上而下地貫徹執行,從而形成一系列不同的層次,呈現出一種從上到下的「金字塔」形的階梯等級。層級制的優缺點優點①層級節制,一級管一級,權力關系清楚,有利於領導和指揮,有利於提高效率。②責任明確,有利於監督。③行政目標統一,有利於對公務員的績效考評。④有利於推行決策。缺點①如果層級過多,信息傳遞緩慢或失真,造成決策失誤。②節制嚴格,不利於調動下屬的積極性。③容易出現家長制和依附性上下級關系。

⑵ 行政區劃的層級有關的因素

1.國家規模。一般來講,國家面積大、人口多,行政層級要多一些。
2.國家結構形式。一般來講,回單一制答國家行政層級要多一些,聯邦制國家行政層級要少一些。
3.歷史傳統。如果一個國家有實行多級行政層級的傳統,該國減少行政層級會有一定阻力。
當然,上述只是普遍性因素,一個具體的國家,行政層級的影響因素可能是上述其中一個或幾個,或許與上述因素無關。

⑶ 中國地方政府的最基層行政層級是什麼如何理解

中國地方政府的最低層行政層級是什麼?如何理解?級是級別高低的意思

⑷ 行政單位級別劃分

行政單位級別劃分的相關規定如下: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⑸ 我國政府機構的管理層次是

我國政府機構的管理層次:中央———省———市———縣———鄉(鎮)五級回制。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我答國地方行政層級設置經歷了多次變化,但行政層級中的省———縣———鄉基本格局沒有太大變化。

1979年以後,在省與縣之間設置的准行政層次改稱為地區行政公署;80年代中期以後,准行政層次的地區行政公署逐漸從地方行政層級中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地級市政府,即市管縣。

政府發展機制也叫政府動力機制,是指政府管理系統動力的產生與運作的機理。政府發展機制主要由以下三個方面構成。第一是利益驅動。

其是政府組織動力機制中最基本的力量,是由經濟規律決定的;第二是政令推動。其是由社會規律決定的;第三是社會心理推動。其是由社會與心理規律決定的。

(5)行政層級過高擴展閱讀

政府運行機制是指在人類社會有規律的運動中,影響政府運行的各因素的結構、功能、相互關系,以及這些因素產生影響、發揮功能的作用過程和作用原理及其運行方式。

各種因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要保證社會各項工作的目標和任務真正實現,必須建立~套協調、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我國政府運行機制就是政府以現代治理理念為指導,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⑹ 什麼叫行政組織結構的層級化

組織結構的層級化就是根據勞動分工將組織垂直劃分為若干個等級層次,每一個層級的權力大小、管轄范圍與職責地位自上而下逐級減小;將行政組織系統縱向劃分為若干個層級,每一層級的職能目標和工作性質相同,但管轄范圍和管理許可權從高到低逐級縮小。

組織結構的分化,就是將組織結構系統分割為若干分支系統,每一分支系統皆與外界環境發生特定的關系。

通常組織結構的分化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平行的分化,即平行建立若干職能部門,也就是分部化;二是垂直的分化,即自上而下劃分為不同的層級節制體系,也就是層級化。二者結合起來,就構成組織的正式結構。

行政組織結構層級化的優點是:權力直線分布,權力鏈清楚,利於政令統一和指揮統一;權力集中,層層節制,上下隸屬關系清楚,有利於信息傳遞和監督;在層級化下,組織目標明確,分工明確,工作程序明確,有利於調動下屬和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組織結構的層級化是公共管理效率化的有力保證。

層級分化的缺點表現為:過多的層級結構,容易帶來溝通和協調上的困難;層級結構的存在形成了成員間身份與地位之高低,這種差別容易加大相互間的行政距離,造成溝通上的障礙,這種差距亦是形成「官本位」的一個根源。

(6)行政層級過高擴展閱讀:

合理的組織結構應具備如下幾個主要條件:

每個職位、單位、部門,一級行政組織的設置,剛好與所要行使的職能、任務相平衡。既能充分地滿足工作的需要,又能使每個組織和個人工作量飽滿,使事有人做、人有事做,人與事得到最佳組合。

按照各個單位之間、各人員之間的工作銜接關系及其工作量的比例關系來設置單位和人員;使整個行政工作的流程能夠暢通地、按比例地協調發展,各個行政組織工作剛好是互相銜接的,沒有因漏設或工作量輕重不均而使工作流程中斷或梗塞的現象發生。

⑺ 影響行政組織層級設置的因素

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是國家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既是當前我國公共政策學界討論的一個熱點,也是公共政策制定者面對的一個難點。之所以說是熱點,是因為眾說紛紜,討論熱烈;之所以說是難點,是因為該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涉及到重大的利益調整,政策制定者十分慎重,多年來一直進行的是微調而沒有根本性的變化。

一、問題的提出和界定

截至2004年底,我國地方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即23個省(含台灣,下文討論暫不包括台灣)、4個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5個民族自治區(新疆、西藏、內蒙古、寧夏、廣西)、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目前,除四個直轄市外,其他省區的政府層級設置一般為省(自治區)——地區(地級市、盟、自治州)——縣(縣級市、旗、自治縣)——鄉(鎮、辦事處)四個層次。除台灣外的27個省和自治區設有50個地區(州、盟)、283個地級市,共333個地級行政區劃,其下又設有2800多個縣級行政區劃(包括縣、市轄區、自治縣、旗等),4萬多個鄉鎮級行政區劃。這是我國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的基本情況[1]。

當前,對我國現行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的非議主要是,管理層次多,管理成本較高,而管理效率則較低。例如,民政部區劃地名司司長戴均良曾撰文指出,「目前我國行政管理層次之多為世界之最,減少層次是必然趨勢。」 [2] 區劃調整主張者普遍認為,目前我國省級行政區過大,有關討論的焦點也首先體現在省級行政單位的設置上,進而擴展到整個國家的行政區劃調整和政府層級設置及其職能定位。他們在省制上的主張基本上可以概括為四派,即廢省、聯省自治、縮省、虛省[3]。目前最為響亮的是縮省的聲音,學界人士、地方基層官員乃至國家主管部委均有人為此鼓吹。中國著名歷史地理學家、復旦大學中國歷史地理研究所所長葛劍雄教授在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指出,應該考慮一項徹底解決問題的辦法。他認為理想的途徑還是在劃小省區的前提下堅持二級制,將全國重新劃分為50個左右的省(含自治區,但名稱可改變為自治省),每省平均管轄40至50個縣,與此同時撤銷市(地)和計劃單列市。以一本《縣域論》而在學界引起很大反響的山西省太原市副市長張春根,曾鮮明地提出過「縮省-撤市-強縣」的新郡縣制主張。張春根認為,以法國、德國的情況來看(法國55萬平方公里,5780萬人口,設22個大區,96個省;德國35.7萬平方公里,8027萬人口,設16個州),中國現行的一級行政區顯然劃得過大,由於省太大,一省之內各地自然條件、人文傳統與經濟利益差別過大,在省政上各地居民共同感興趣的話題不一,在政治和文化生活上都不利於人民自治原則的更好落實。按該措施的積極倡導者、民政部區劃地名司司長戴均良的說法,所謂「縮省」,就是把現行的省級建制規模縮小,從國內外的經驗和管理需要出發,全國省級建制可以設置50-60個。一般認為,劃小省(區)的辦法有三:一是將一個省一分為二;二是從幾個省中劃出一塊再設一個省;三是以一個特大城市為中心增設幾個重慶模式的直轄市。而在戴均良看來,第三種辦法比較好,增加機構少、震動小、比較容易為地方接受。另外,還可以擴大現有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如北京、天津可以與河北一起統籌規劃,上海可以與江蘇、浙江一起考慮。[4]

2004年4月,曾有媒體報道,民政部區劃地名司司長戴均良在香港接受媒體專訪時透露,中國行政區劃將進行改革,總體思路可能是「縮省並縣,省縣直轄,創新市制,鄉鎮自治」這十六字訣。新的行政區劃方案會在2005年出台,屆時的規劃中,中國將有50個省、直轄市和大量新增的縣。鑒於該報道在國內外引起的混亂,民政部區劃地名司司長戴均良於2004年5月10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聲明,有媒體近日刊發報道稱中國行政區劃改革將設50個省區市,這種說法嚴重失實,報道純屬斷章取義,以訛傳訛。戴均良說,近期境內外一些新聞媒體紛紛刊載中國將要分省的有關傳聞,從中國目前國情出發,重新進行大規模分省不現實,既會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又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行政管理成本。他估計,近幾年這方面沒有大動作[5]。由此可見,公共政策決策層對此保持謹慎,始終未為各種調整言論所動。但無論大區劃調整與否,政府層級如何設置,進而職能分工如何定位都確是公共政策不可迴避的問題。誠如前述,諸多對現行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的詬病,也集中在由此導致的管理上的低效率。因此,本文在考察制度演進的基礎上,從管理學視角就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做簡要探討。

二、中國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的制度史演進

自從中華民族進入文明社會,夏、商、周國家建立以來,在國家疆域內的行政區劃和政府(政權)層級設置就是一個客觀存在。從歷史學的角度看,這一客觀存在的制度,始終是發展變化的,任何制度在不同歷史斷面均不相同,動輒拿一個籠統的「古代」概念說事並無意義。但我們仍然可以縱覽歷史研究的時間鏈條,通過梳理制度變遷的軌跡,歸納可以確定的制度傳統,以資今世政策決策參考。回顧我國幾千年歷史演進的脈絡,如下三個制度傳統可以確信不移。

一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制度傳統。傳說中禹定天下為九州,實際上從夏到商,不過是以大邑為領袖的、由眾多方國組成的方國聯合體。武王伐紂,經過軍事征服和封邦建國,周王朝的勢力范圍更加擴大,號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在地方區劃和管理上實行的是 「宗統與君統合」的家國同構封建制。秦滅六國,秦始皇采李斯言,在全國堅決推行了郡縣制。但由於短命的秦帝國覆滅,單一的郡縣制如同早產兒夭折於襁褓中。到漢初又實行了分封制,王國與郡縣並存,經景帝削藩,武帝時進一步集權,除京畿地區外全國地方分為13個監察區,置13州,每州設刺史,逐步演變成州——郡——縣三級地方行政管理體制。東漢後,長分裂、短統一,盡管士族閥門的勢力一直很強大,但郡縣制在幾百年博弈中一直延續到隋前,並逐步占據上風。隋唐兩朝以後,作為各朝代地方行政單位的州、府、道、路、省、使司、縣等,稱謂不盡相同,但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制度傳統定型下來。可見,我國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經歷了方國聯合體——家國同構封建制——郡縣——王國與門閥並存——單一制國家的定型的歷史邏輯脈絡。同時,考察歷史,可以發現,自東漢後,州——郡——縣三級地方行政管理體制至隋唐後更進一步穩定下來,直至清季。同樣,在縣以下,並非沒有政權組織或相當組織存在,只是基層組織非由國家任命的官僚直接管理而已。

二是上層集中的決策制度傳統。該項制度傳統是與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制度傳統緊密相關的。根據已知史料、甚至上古傳說,就不難看到夏、商、周三代中央集中議事決策的制度影子。春秋戰國時期的戰爭形態對帝制形成起到巨大的催生作用,至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官僚政治為特徵的制度傳統逐步建立起來,此後兩千年的封建帝制歷史中,皇帝越來越走向政務處理的前台,決策權高度集中在中央。統一時期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如此,分裂時期各割據政權也大都存有強烈的統一動機只是客觀力量不足而已,而在其各自政權內部朝廷和州縣的關系亦是如此。回顧制度演進,就中央和地方而言,決策權主要集中於中央,就地方各級而言,決策權集中於上級,決策權居高不下是中國政治的一大制度傳統。

三是大國中對特殊地方實行例外管理的制度傳統。中央對特殊地方實行例外管理的制度傳統,源於我國的疆土、人口、民族、宗教等自然和社會因素的客觀特殊性。自西漢武帝經營西域以來,漢宣帝設西域都護;東漢魏晉南北朝,延續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特別管理的制度,設校尉或中郎將;唐代時設羈縻府州和都護府建制。到元代,在少數民族和邊疆地區設置宣撫使司、宣慰使司、安撫使司等等,均統屬於中央政府宣政院,形成「土司」制度。明清兩代則實行土官和改土歸流制度,實行特別行政治理。實際上,該項制度傳統一直延續至今並未斷裂,新中國實行的民族自治地方、直轄市乃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央對特殊地方實行例外管理的制度傳統。

考察歷史演進中形成的制度傳統,我們的一個基本的假設是,制度的自然演進是有效的。換言之,在漫長的制度演進過程中,不排除千鈞一發的事件影響制度演進的方向和程度,但長期形成的確定不移的制度傳統,是經住歷史檢驗的有效形式。有基於此,承認、尊重、延續制度傳統並進而開展制度創新,才能有助於現在從管理學的視角,科學地分析當前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的公共政策。

三、從管理學視角看當前和今後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的公共政策取向

本文所謂管理學的視角,也即「有效」的視角,就是通過組織中的人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高效率地追求高效果。從這一視角分析政府組織的公共政策取向有兩層意思,一是組織的制度設計要實現組織的預期效果,二是設計的組織制度運作要高效率。實際上前文所述關於現行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的諸多非議,焦點所在也正是何種制度安排更為有效的問題。但從總體上看,他們的共同點是減少層次,增加一級行政區的數量,認為這樣可以改進現行制度安排的效率。本文認為,前述關於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置的種種主張,也僅僅是某種構想,從未經過實踐的檢驗,理論上也並不符合各類組織包括政府等公共組織普遍適用的管理學原理,很難簡單地斷言這些構想的實施就一定能改進政府組織的效率。因此,本文對大規模改變省制的主張不敢苟同,對與此相乾的一些貌似新穎的主觀設想也心存疑問。實際上,基於制度史的分析,可以從管理學的若干視角切入對該問題予以探究,本文僅就以下幾點做簡要說明。

第一,影響組織結構設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能簡單機械的套用管理寬度和管理層次的消長關系原理。管理寬度是組織中上級可以直接指揮的下屬的數量,管理層次則是組織中指揮鏈上科層的數量,在組織規模一定的前提下,增大管理的寬度可以減少管理的層次。這正是一些人主張減少層次、改變省制的理論基礎。原理並無錯誤,但卻不能簡單機械的套用。首先,影響組織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組織的生命周期、組織規模、組織戰略、組織環境、組織技術、人員素質等等。這些都是影響組織結構設計的權變因素。例如,美國的國土規模與我國相當,但其他因素均相去甚遠,法、德等歐洲國家僅就規模而言與我國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語,毋論其他。因此組織設計各有特點,不宜簡單的同美國這樣的大國類比,也不宜同歐洲那樣的小國類比。其次,政府組織的管理寬度同樣受上述因素的影響,究竟政府各個層級上合理、有效的管理寬度多大很難確定,因此,往往可能在實踐上導致增加管理寬度卻無法減少管理層次的悖論。例如,重慶的直轄並未改變現在四川省內的政府層級設置,新四川無論人口還是面積仍然很大,仍然可以抵得上歐洲的一些國家,其現行四級層次仍很難減少為三級,悖論由此產生。依次類推,按照某些所謂方案,深圳直轄、青島直轄、大連直轄,等等,都很難減少廣東、山東和遼寧的原有區劃和層級。

第二,戰略決定結構,組織結構應與時代背景下的組織戰略內容和戰略制定實施的特點相匹配。就時代背景而言,目前的中國正處於一個迅猛的城市化過程中。盡管這一過程在不同區域和不同階段進展很不平衡,但可以確定,與農業經濟相聯系的「縣制」將越來越淡化;相反,城市的地位將越來越重要,作為行政區劃單位將成為未來的主流形式和中堅力量,簡單否定「市制」是不可取的。但就我國的規模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全部城市是不現實的,省作為大區級行政單位,其統籌區域發展的作用仍無可替代,而省級單位過小則無法有效的發揮這種統籌領導作用,京、津、滬三個老直轄市及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存在的某些發展「瓶頸」,在一定程度上就體現出這種矛盾。我國的國家戰略和戰略制定實施特點,是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傳統和上層集中的決策制度傳統緊密相連的,制度傳統決定了戰略及其特點,進而要求相應的組織結構。比如,戰略的制定集中於上層,實施則需要一個從上到下一直延續到最基層的網路體系,這就決定了我國政府組織的層級鏈條不可能太短,改進管理效率的關鍵不在於壓縮鏈條本身,而在於為鏈條上不同層級的組織進行科學的職能定位,高層做正確的事情,中層正確的做事情,基層把事情做正確,這才是在行政區劃調整和政府層級設置問題上制定公共政策的基點。

第三,管理是組織中人的管理,建立一套既傳承我國制度傳統又符合現代管理理念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才是推動政府再造、提高行政效率的根本,行政區劃調整和政府層級設置只有放在這個機制框架內考察才有意義。這樣一個制度體系,包括政府公務人員的職位分析、招募、甄選、錄用、工資薪酬、福利待遇、績效考核、培訓開發、晉升、退出等等,簡言之,即選、育、用、留、裁。特別是建立「裁」的機制,最難,也最為關鍵。如果沒有這樣一個有效的機制,單靠縮省或者撤省等區劃調整政策,既無法減少地市這一政府層級,也無力承擔減少政府工作人員總量之重。此外,文化即人化是馬克思主義在文化問題上的基本觀點,文化也是管理中的重要因子。現行省制的文化認同感是千百年歷史延續的結果,大規模分割省制導致的文化混亂短期內將難以彌合。所謂縮省強縣論者,僅強調縣域的文化認同而忽視省域的文化認同是不妥當的。特別是在當今,市場日益擴大,人員流動頻繁,全國2000多個縣並非全部為人熟知,而省、市的身份認同感則要強烈的多,從這個意義上看,主觀臆想色彩濃厚的大規模省制區劃改變也應慎行。

基於政治制度演進的歷史考察,從現代管理學的視角看,本文的基本結論是:(1)當前,單獨的大規模行政區劃調整、特別是大規模改變省制的公共政策不可取;(2)全國范圍內的省縣直轄的體制目前缺乏現實條件,空想主義色彩過於濃厚;(3)處於城市化、工業化和信息化浪潮中的中國,一方面正經歷巨大的變革,另一方面結構性不平衡仍十分巨大,「縣——鄉體制」和「市——區」可能會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並存,但適應城市化進程的後者是趨勢所在。因此,在縣制、市制上要有所比較,既不能簡單復古到「縣」,也不能強求冒進到「市」。(4)在行政區劃調整和政府層級設置上,從基層切入,以削減鄉鎮數量和內設機構、裁減縣級行政人員編制、直接減輕群眾負擔為突破口,試點現行、總結經驗、逐步推開,符合中國自1978年以來的漸進式改革模式和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總之,實現政府再造、提高行政效率,需要在創新制度傳統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系統推進。

⑻ 按照行政層級劃分出的我國政府機關的類型是什麼

1983年以來,我國地方行政區劃層級,除台灣、香港、澳門、海南和直轄市外,基本上是省(區)—市—縣(市、區)—鄉(鎮)四級。「市管縣」體制已成為全國各省(區)最基本的行政體制。中國多數地方的行政區劃層級目前實際上由「虛四級」變為「實四級」,管理層次之多為各國之首。
市管縣之前,我國的行政層級由中央-省-縣(市)-鄉(鎮)四級組成,雖然省縣之間有一個地區行署,但畢竟是一個虛制層級。市管縣後,省縣之間的層次由虛變實,行政層次變由中央-省-市-縣(市)-鄉(鎮)五級組成。

省級行政單位

中國省級行政單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目前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省——是中國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區域。始於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歷史。

自治區——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新中國成立後共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直轄市——即中央直轄市,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設立重慶直轄市為止,中國共設有4個中央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特別行政區——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至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為止,中國共設立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單位

地級行政單位是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包括地區、自治州、行政區和盟。

地區——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權。地區,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自治州下分縣、自治縣、市。

盟——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域。原是蒙古族旗的會盟組織,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盟包括幾個縣、旗、市。

縣級行政單位

縣級行政單位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工農區、林區等。

縣——作為中國基礎行政區域,始於春秋時代。秦統一六國後確立了郡縣制,至今已有兩千多年歷史。縣下轄鄉、鎮。

自治縣——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區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自治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內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相當於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特區——是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縣一級行政區劃。

林區——是縣一級行政區劃。



市——作為一級政權組織是中國人口比較集中,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比較重要的城市。除中央直轄市外,有省轄市(地級市)、地轄市(縣級市)、省轄市轄市(縣級市)等。

市轄區——是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區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縣級以下基層行政單位

縣級以下的基層行政區域——鄉和鎮,是地方三級行政單位。1960年以前還曾設區。

鎮——是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置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佔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准,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鄉·民族鄉——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區——中國於1928年開始設區。新中國成立後繼續設區,承擔縣、鄉之間許多行政任務。1955年全國有15000多個區。隨著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開始撤區並鄉,1956年底,區減少到10000多個,1957年進一步減少到8000多個。1958年下半年,全國除少數地區外,各省、自治區基本上都撤銷了區的建制。60年代以後,有些省、自治區又恢復了區的建制,它管轄幾個人民公社和鎮,但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而設立區公所。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⑼ 我國行政機關有哪四個層次

依據《憲法》、《地方組織法》我國行政機關有如下層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省、內自治區、直容轄市、自治州:

3、市、市轄區、縣、自治縣

4、鄉、民族鄉、鎮。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第三個層級「市」並不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如「河北省石家莊市」的市,而是「不設區的市」即縣級市。我們常說的實際是省與縣之間被我們稱為地級的市。

我們所說的市,是出於打破城鄉二元社會體系考慮 , 1982年中*共*中*央第 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 從江蘇省試點產生的。隨後中*央又發出 《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 要求 「積極試行地、市合並 」, 並把此作為 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從此 , 市管縣體制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

因此,地級市在憲*法上的合理性,一直在討論。從法律上說,我國行政層級分為如上四級。但實際中,地級市 265個之多,所以如果算上它就應當是5級行政層級。

⑽ 1.中國地方政府的最基層行政層級是什麼如何理解

最基層行政單位是鄉鎮,層級是黨委書記、鄉(鎮)長、黨委委員,所長、主任等。這是職務名稱,職稱則是正科、副科、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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