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法律法規
是的。除了全國人大制訂的是法律外,國務院及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訂的都是行政法規。
❷ 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有哪些? (1)孕情、環情監測; (2)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3)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4)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5)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斷和治療。 2、農業人口夫妻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農業人口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1)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3)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 (4)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學生減收雜費; (5)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6)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3、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施行復通手術? 實行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 4、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以下的少數民族的; (2)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確診為非遺傳性疾病致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屬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 (4)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8)女方是農業人口,男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 (9)女方是農業人口,定居在靠國境線5公里以內的鄉村,持有邊境居民證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後不育,並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專家鑒定並確診為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 (1 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餘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1 2)夫妻雙方屬農業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1 3)獨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項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農業戶口遷入農村落戶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內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2)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 (3)已領取《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夫婦如何辦理《二孩生育證》? 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夫婦應當在懷孕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領取《二孩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屬農業人口,哪些情況下不能生育第二個孩子? (1)已脫離農業生產,在城鎮連續工作、生活五年以上,並有固定的住所和經濟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證》,尚未懷孕,自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之日起滿三年的。 8、哪些情況應徵收社會撫養費? (1)不符合規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2)以收養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條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會撫養費應如何繳納?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繳納地點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決定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徵收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周年,第一次繳納應當不低於應徵收社會撫養費總數的40%。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 10、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准及計征方法是什麼? 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1)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徵收; (2)違法生育二個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徵收; (3)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徵收; (4)違法生育第四個子女以上(含第四個)的,按上述標准計征倍數類推。 違法收養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對雙方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1 1、對違法生育者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有哪些其他處理措施? 對違法生育者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年內不得被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等等。 違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體經濟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 2、對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怎樣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聚眾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 (2)侮辱、誹謗、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3)虐待生女嬰的婦女或者不生育的婦女的; (4)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1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原則和規定有哪些? 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管轄區域誰清理」的原則,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由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管理; (2)城鎮住宅小區由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3)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14、流動人口的生育證由哪裡簽發? 流動人口的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 15、流動人口違法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怎麼實施處罰?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由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將徵收情況通報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法生育已依法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 16、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
❸ 計生法律法規
按照現行計生法,再婚雙方各帶一子女,是不能再生育的,如果是少數民族允許生內育二胎的可以調整容審批。但生育之前必須獲得准生證許可,未經審批生育的屬於計劃外生育,有的地方計生管理部門也可以認定為超生。按照現行計生法,計劃外生育或者超生,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繳費標準是當地人均收入的2-3倍。
❹ 請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生孩子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條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計生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❺ 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❻ 十九關於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十九大不討論計劃生育,請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及所在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❼ 關於計劃生育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555號,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根據2004年國務院令第428號修訂)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國務院令第357號) 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號) 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9號) 以上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其實你只要到湖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網站,一般在政策法規一欄里都可以找到你想要的。
❽ 優生優育政策法規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葯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❾ 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我國關於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專劃生育法》屬, 於2001年12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57 號 現公布《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條。
3、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❿ 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是
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省制訂有《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非常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