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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1 09:21:00

① 單位用執法記錄儀拍攝作為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證據合法嗎

可以的 但公司應該說明 員工有知情的權利 但是如果有釣魚的嫌疑那就另說了 比如故意放置一些物品誘使員工犯錯這種的肯定是不合法的

②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有規定一定要用執法記錄儀嗎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於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台,填補了此前貳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辦法》將於5月依日起施行,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共吧章四貳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三是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應用。四是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五是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六是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③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什麼執法行為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的執法行為。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指出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

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3)執法記錄制度擴展閱讀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④ 來信要求對這一案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執法制度和執法程序,保證行政處罰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城管局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廉潔高效,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明示本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職責和范圍。
二、公開執法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公開行政處罰程序、執法結果。
四、公開行政管理相對人應履行的義務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公開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和答復工作的監督制度。
六、公開處理違法案件的廉潔監督機制。
七、行政執法公示可採取制度上牆、印發宣傳小冊子等方式。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城管系統各單位應按照以上內容,結合自身執法要求進行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平,准確、及時、全面的實施行政處罰,加強對城管行政執法隊伍作風紀律的監督管理,特製定本制度。
一、錫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隊伍必須嚴格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
二、城管局在接受政府法制部門監督的同時,必須依法接受人民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接受人大、政協及有關社會團體的監督。
(一)城管局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建立來信、來訪接待制度,接受當事人和市民對城管執法工作的投訴、舉報,並對舉報人實行保密措施。
(二)對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所反映的城管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必須認真進行查處,並及時反饋。
三、機關法制督察室是行政執法監督管理機構,對下屬各執法隊伍進行監督,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投訴、舉報和來信來訪接待,調查、處理城管執法違法案件。
四、法制督察室的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制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年度計劃和工作計劃;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三)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組織工作;
(四)接受群眾對執法隊員的投訴工作;
(五)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五、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一)《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的實施情況;
(二)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執法文書的規范性;
(四)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五)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六)執法人員執法程序是否正確;
(七)執法人員行為是否文明、規范,是否有以權謀私、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受監督的事項。
六、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實行執法工作報告制度,要求被監督對象提供有關情況;
(二)現場檢查、重點調查和專項檢查;
(三)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文書;
(四)對執法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關來信、來訪及申訴;
(六)對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案件進行審查;
(七)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七、法制督察室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行政行為,報城管局予以撤銷或糾正;
(二)對超越執法許可權的行政處罰案件予以撤銷,並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執法人員嚴重違法,或者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的,建議主管部門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接受監督或不配合監督工作,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法制督察室建議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行政執法工作規程為保證城管理執法人員公正、准確、及時地開展執法工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告知程序
(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無論適用簡易程序或適用一般程序,都必須首先履行告知義務,不履行告知義務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法律效力。
(二)告知內容: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三)告知方式:一般採用書面告知方式,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口頭告知。
二、簡易程序
(一)適用范圍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審批許可權
依照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
(三)應履行的程序
1、向當事人敬禮並出示執法證件。
2、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
3、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檢查(勘驗)筆錄》,記錄現場情況。
4、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責令整改通知書》。
5、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期限,視不同改正項目確定期限:
①情節輕微的,責令立即改正;
②情節較重,並有擴展趨勢的,限3日內改正;
③情節復雜,改正涉及其他部門的,限5日內改正;
④改正期限過後,必須到現場復查,同時製作《檢查(勘驗)筆錄》,並將整改結果記錄在案。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按規定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6、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
《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應載明以下事項:當事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7、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將《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簽的,應註明「拒簽」字樣,並由執法人員簽名。
(四)備案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在3日內到行政機關法制督察室備案。
三、一般程序
(一)適用范圍
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以外,均適用一般程序。
(二)執行程序
1、執法人員初步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由執法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寫明案件來源、當事人情況及案情簡介,報請上級機關負責人審核,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如有特殊情況,也可先行調查,事後補辦相關手續。
2、調查當事人
(1)詢問當事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調查應由二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需要案件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到指定地點進行調查時,應填寫約談通知書,寫明約談內容及應帶證件和材料,送達並交付當事人簽收。
(2)調查詢問筆錄應包括以下內容:被詢問人基本情況、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情況以及詢問內容。
詢問結束後,將詢問筆錄交由被詢問人閱讀,確認無誤後在筆錄結尾處寫明「記錄屬實」字樣,並簽名蓋章。被詢問人不識字的,由辦案人員向被詢問人宣讀筆錄,並代為簽名,被詢問人在簽名處蓋章或按手印。
3、現場調查
(1)行政執法人員需要對初步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現場檢查的,應當對現場勘驗情況進行記錄,並製作《檢查(勘驗)筆錄》。
(2)檢查勘驗筆錄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①對初步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核實調查;
②對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③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現場進行記錄。
(3)《檢查(勘驗)筆錄》應寫明案件來源、檢查時間和地點、當事人基本情況以及現場情況等事項,並由被調查人在筆錄上簽字蓋章,有證人在場的,應要求證人簽字。
4、先行登記保存是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階段,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採取的措施。
先行登記保存應當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物品清單》。清單應列清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交由當事人核對並簽字確認。
5、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結束後,應填寫《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送交部門領導審批。
案件調查人員應在審批表中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件基本情況、證據調查結果以及案件調查人員意見等內容,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後作出處理決定,重大疑難案件應集體討論決定。
6、行政處罰的決定
(1)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理由或者舉行聽證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根據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或者聽證結果發表意見,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並作出決定。
(3)決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法律依據、罰款數額、繳納時間、繳納地點以及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及受理復議和訴訟機關名稱。
7、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場交付給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不在場的,應於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送達可採取以下方式:
(1)直接送達。被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由其成年家屬簽收;被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被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被送達人或其家屬拒絕接受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處罰決定書留在被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3)委託送達。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將郵寄憑證附在送達回證上。
(5)公告送達。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告送達。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送達。將公告文件附在送達回證上。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依法定程序送達當事人,否則法律文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8、執行
(1)當事人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填寫罰款催繳通知書送交當事人簽收。
(2)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由當事人申請並經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延期或分期繳納。
9、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結案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案件承辦人員應填寫《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審批表》,寫明案由、立案時間、辦案部門、調查人及當事人有關情況,重點寫明案件事實和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等內容,填寫承辦人結案意見、承辦部門意見、審核部門意見,最後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結案。
四、立卷歸檔
(一)執法文書填寫要求
1、辦案過程中須使用城管局統一印製的執法文書。
2、嚴格按照執法文書中所規定的項目認真填寫,不得隨意增減項目。
3、填寫執法文書必須使用碳素筆或鋼筆。
4、填寫執法文書要真實、准確、規范,不得塗改。確需修改或補充的,應在修改或補充處由塗改人蓋章或按手印。
(二)執法文書歸檔
案件審結5日內應立卷歸檔。立卷要堅持一案一卷制度,統一編號,存檔備查。
1、立卷歸檔順序
結案後,應按照先後順序將執法文書裝訂立卷,執法文書裝訂順序為:卷宗目錄、證據材料備考表、舉報案件登記表、責令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詢問筆錄、檢查(勘驗)筆錄、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物品清單、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清單、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聽證告知書、聽證申請書、聽證通知書、聽證公告、聽證筆錄、案件集體討論筆錄、案件處理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罰款催繳通知書、強制執行審批表、強制執行通知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審批表、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
2、案卷編號:按法制督察室統一規定辦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城管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規范性文件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活動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執法程序進行。
三、執法人員應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查處案件應做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准確充分。
四、行政執法人員執勤時應穿著制式服裝,人數不少於二人。執法時,應先敬禮後出示執法證件,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並說明理由和依據。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理由。執法人員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申辯而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
五、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詢問當事人應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或調查筆錄應准確、規范,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確認。
六、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罰款決定的,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
第一節 簡易程序
七、違法事實清楚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
八、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後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九、依照《行政處罰法》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內蒙古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並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交至行政機關。
第二節 一般程序
十、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外,均適用一般程序。
十一、初步調查。對巡查中發現、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線索,應迅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十二、立案。對初步掌握的違法事實進行審查後,認為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需要立案查處的,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批准。
十三、調查取證。執法人員必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
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向被調查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說明調查事項並製作詢問筆錄。
執法人員檢查勘驗現場應當如實記錄現場情況,製作《檢查(勘驗)筆錄》,並拍攝現場照片。《檢查(勘驗)筆錄》應由檢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字確認。
十四、先行告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應當載明擬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等內容。
十五、行政處罰的決定。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許可權范圍內對案件調查結果和案件承辦人員處罰意見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十六、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應當在七日內依其他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
十七、執行。
(一)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當事人逾期不交納罰款(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對沒收的非法財物經財政部門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後,按財政部門規定處理;
3、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八、罰繳分離。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罰款收繳機構分離,但根據《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收繳的除外。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交付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罰款後二日內繳付至指定銀行。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內蒙古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收繳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必須全部上繳國家財政。
結案。案件執行完畢,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方可結案。
歸檔。結案後,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將案件有關執法文書、證據材料立卷歸檔。
二十一、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隱瞞不報、徇私舞弊、亂用職權、執法畸輕畸重、玩忽職守或違反法定程序、不依法辦案的,將按有關督察考核制度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工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聽證,是指由全部利害關系人參加的,正式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接受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質證的程序活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保證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
聽證的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舉行聽證條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先行處罰告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所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先行處罰告知書應使用統一的格式文書,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舉行聽證的期限。
第七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且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受理。不符合聽證條件或者逾期提出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聽證准備
第八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組織。
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聽證要求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及聽證人員,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由聽證參加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
第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並在舉行聽證三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聽證人員
第十條 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聽證人員不得由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指定,一般由本機關從事法制工作的人員擔任;聽證員由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工作人員擔任,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記錄員負責聽證的准備、聽證筆錄的製作和其他事務。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應當由熟悉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人員擔任。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確定聽證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內,將案卷移送聽證主持人。
第十二條 聽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聽證。
第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在舉行聽證的三個工作日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聽證人員迴避。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聽證參加人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證人、鑒定人。
第十五條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應當向聽證主持人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聽證程序
第十六條 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宣讀聽證紀律。
第十七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聽證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
2、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並說明理由、提出證據;
3、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分別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4、聽證主持人按照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的先後順序,詢問各方最後意見;
5、聽證程序結束後,記錄員將聽證筆錄交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閱讀,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記錄員應在聽證筆錄中載明。
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認為聽證筆錄有遺漏或有差錯,可以補充或者改正,並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將聽證筆錄和聽證意見上報行政機關進行集體討論,然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聽證的延期、中止和終止
第十九條 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到場的,經聽證主持人批准可以延期舉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聽證主持人批准可以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組織解散,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出現新的證據;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恢復聽證時間、地點,並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聽證主持人批准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解散滿三個月後仍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聽證自舉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必須審結,確需延長的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批准。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保障聽證經費,提供必需的場地、設備以及其他條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第二十五條 聽證人員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不得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縱容。先行登記保存、罰沒物品管理制度為了規范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加強對先行登記保存、罰沒物品的管理,避免物品流失和毀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⑤ 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度包括哪些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各執法承辦科處利用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台等載體,採取

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

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實時留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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