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規案例
1. 違反建築法規的案例
近些年來,我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蓬勃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是,城鎮化進程快速推進。城市建設取得了歷史性的輝煌成就,2011年城鎮化率達51.3%。
二是,建築業的地位日益顯著,對國民經濟貢獻突出。建築業企業7萬余個,建築業企業從業人數4千餘萬人。其中,特級企業265個,一級企業8035個。為促進就業、拉動經濟增長作出巨大貢獻。
三是,城鄉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約30平方米,農村人居住房面積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積6.7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8.1平方米,均增長了4倍多。住房質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設施與環境大為改觀。
四是,法律法規逐漸完善,管理制度已經形成並逐漸成熟。
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1、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
2、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築容積率;
3、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
4、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
5、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征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
6、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災案
「上海11.15火災」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分別判處高偉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10.11.15)
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傾覆(2009.6.27)
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坍塌
(2012.8.24)
「瘦身鋼筋」問題
西安市建築工程使用「瘦身鋼筋」問題。201O年11月媒體報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我們調查發現,當時,西安多個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第二部分 建築法及相關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築工程多發問題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1.2 法的適用規則
1、層級效力原則
2、新法優於舊法、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3、不溯及既往原則
1.3住房城鄉建設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規18部,部門規章101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體系框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11)
《注冊建築師條例》(1995.9)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1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9)
2. 建築法規案例
如果你自願同開發商簽訂第二份合同那麼久自行承認第一份合同作廢 第二份合同如果和第一份合同約定的是同一工程 且雙方認可 那麼就是你真是意思的表示 是重復性合同 並非對第一份合同的補充 既然對方提出簽訂第二份合同你就應該考慮到相應的問題
但是對結算的問題應以實際的工程結算書為准 合同價款只是對工程量的預算 實際的還是得以工程結算為准 如結算賬目雙方仍不認可 那麼可以請求對完結工程量進行審計評估
3. 建築法規案例分析提
(1)不合法。丙的行為屬於非法轉包行為,丁作為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屬違法分包行為。
(2)丁施工的工程質量有問題,給甲帶來了損失,乙和丁應對工程質量問題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乙作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丁之間是總包與分包的關系,根據《合同法》與《建築法》的規定,總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違法分包行為為主要有: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它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4. 建設法規的案例分析 ,給高分 急!!!
1、對合同中學生公寓樓「交付使用,如果在6個月內分生嚴重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的約定,此約定不合理。按國家規定,主體結構工程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雙方約定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由於內承重牆體裂縫較多,大學在支付學生公寓樓的工程款時,可以選擇的合理做法有:拒絕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修復費用後支付其餘工程款。
3.下列關於學生公寓內承重牆體裂縫的修復和費用支出的說法:由大學另行委託其它建築公司修復,修復費用由大學從原建築公司的保修全中扣除;由建築公司負責修復,修復費用由建築公司承擔
4.關於建築公司以使用不當且已過保修期為由拒絕賠償問題的處理:拒絕賠償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關主管部門調解;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學提出賠償要還應。由於內承重牆屬於主體結構組成部分,該大學應與建築公司共同承擔事故責任
5. 建設法規案例分析,求大神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房屋必須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這一點並沒有異議。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取得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就可以交付使用了,還是必須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後才能交付使用;更進一步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底誰說了算,是開發商還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事實上,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在2000年初隨著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發生了很大變化。2000年1月10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由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實施的,驗收合格的標志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單位工程質量等級評定證書》,如果該證書評定的等級為合格或優良,則房屋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由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一家說了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權利)落到了建設單位(即開發商)的頭上。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建設工程竣工報告由施工單位提供——筆者注)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這條規定的組織驗收單位與以前規定的完全不同,建設單位而不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他單位,可以而且「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這一規定實施後,在實際竣工驗收工作中,開發商的意志起了很大的主導作用,開發商取得竣工驗收報告比以前容易得多。有些人一方面對法律的這種變動不了解,另一方面在習慣上認為房屋竣工驗收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事,只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才是最權威的,開發商無權組織驗收,開發商的驗收報告不可信,因此產生糾紛。
另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這也使一些人,象本案中的趙先生,對工程竣工驗收的效果產生了誤解,認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必須經過備案後才算有效,房屋才能交付使用。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其實,這種備案制度的作用在於對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而不是重新做一次權威的竣工驗收報告,也不是對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批准。而且,該條例第四十九條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這一規定在說明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作用的同時,也再一次表明了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備案之前房屋就可以交付使用了,否則就沒有「責令停止使用」一說。
綜上所述,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提,只要建設單位(開發商)組織了竣工驗收並且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就滿足了將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但是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也不是開發商一家說了算,還必須經過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備案,如果在備案時發現了在驗收過程中的不法行為,驗收報告就要作廢,並停止將房屋交付使用,重新組織驗收,責任單位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具體到本案中,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通知了趙先生辦理收屋手續,並在之前已經依法進行了竣工驗收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開發商不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6. 建築法規案例分析
1、應由該廠承擔,但設計單位應該和施工單位進行地基驗收的,如果簽字,那麼,設計也是有責任的。此題,因為你沒有提到是否進行地基驗收,因此我不說設計有責任。
2、訴訟費用,由該廠承擔。
7. 建設法規案例分析(急)
你好,首先復,該住宅建築在報制批規劃時規劃部門對此有一定的層高限制,以及其他限制,如外觀風格等。其次,房屋建築工程在設計時均有結構設計,其承載力均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如加蓋一層會涉及到安全問題(因為頂層的樓面實際為屋面,其承載力設計與樓面不同)。最後,我國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更改原有建築設計方案需經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並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加蓋樓層實際屬於違章建築。
8. 建設法規案例
案例1 審批項目不合法被告上法庭敗訴
案例2 違法建工程項目 最終被行政處罰
案例3 村委會違法建廠房規劃部門依法查處
案例4 違反基本建設程序 導致項目選址不當
案例5 城市規劃百年大計 近期遠景都要考慮
案例6 擅自增加建築面積 違法行為終被查處
案例7 違法就應承擔責任 不能以他人為理由
案例8 臨時建築應拆除 法律尊嚴應維護
案例9 土地收回不合法訴到法院成被告
案例10 違法審批建設項目 損失嚴重教訓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