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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9 06:45:14

① 求民族政策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文件)

http://news.sohu.com/20071204/n253780861.shtml 這是抄題

這是答案
1.BBCCC 6.BB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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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我國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規到底有哪些在什麼地方可以找到

主要的有民族區域自治法,還有地方的自治條例,政策散見於憲法、刑法等法律法規

③ 國家為了促進民族團結,制定了哪些法律

黨和國家的民族平等政策是指國家和政黨為調節民族關系,處理民族問題而採取的相關措施、規定等的總和。從世界范圍來看,民族政策的實質和作用有積極和消極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發展政策;後者如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政策等。

從內容來看,有政策原則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則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須遵循的大政方針,如我國實行的民族平等團結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等;具體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對涉及民族問題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體的規定。

我們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實際上是有關少數民族的政策。它是黨和政府根據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結合我國多民族的基本國情和民族問題長期存在的客觀實際制定的,其本質是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發展進步和共同繁榮,是我們正確認識和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行為准則,是我國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政策;

(2)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3)大力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政策;

(4)加快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建設政策;

(5)積極發展少數民族教育文化事業政策;

(6)保障各民族使用發展語言文字政策;

(7)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政策;

(8)尊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9)同少數民族上層愛國人士建立統一戰線的政策;

(IO)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和民主改革的政策。
我們黨關於民族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是什麼?
1、民族的產生、發展和消亡是一個漫長歷史過程,民族問題將長期存在。

2、社會主義階段是各民族共同繁榮興旺的時期,各民族間的共同因素在不斷增多,但民族特點、民族差異將繼續存在。

3、民族問題是社會總問題的一部分,民族問題只有在解決整個社會問題的過程中才能逐步解決,我國現階段的民族問題只有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共同事業中才能逐步解決。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都對祖國的文明作出了貢獻,都應該一律平等,應該加強各民族人民的大團結,維護國家的統一。

5、大力發展經濟是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也是我國現階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務,各民族要互相幫助,實現共同進步和繁榮。

6、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重大貢獻,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備的少數民族幹部隊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

8、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織在一起,在處理民族問題時還要注意全面正確地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
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民族平等最初由資產階級提出,曾在反對封建主義和民族壓迫的斗爭中起過進步作用。但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便成為欺騙和壓迫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只有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才被賦予了它真實的內容和科學的涵義,成為無產階級民族觀的核心,成為無產階級處理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的完全平等。

(3)幫助一切民族實現民族平等權利,對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權利給予特殊照顧。

(4)各民族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民族團結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民族團結是各民族間和各民族內部在共同利益基礎上結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關系,是馬克思主義處理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基本特徵和核心內容之一。社會主義社會各民族之間的團結,是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我們黨的團結為核心的,是以社會主義制度和祖國統一為基礎的。作為我國民族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含義:

(1)反對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

(2)維護、促進各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團結。

(3)各族人民齊心協力,共同促進祖國的發展繁榮。

(4)反對民族分裂,維護祖國統一。
中國政府在維護民族團結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l)將民族團結的原則明確地寫入《共同綱領》、歷次《憲法》等法律之中,使民族團結成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使維護民族團結成為每一個人的法定義務。

(2)努力消除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間的隔閡。1951年,政務院發布《關於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碑揭、匾聯的指示》,消除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舊的痕跡。50年代,國家還組織慰問團、訪問團,並組織少數民族參觀團,增強了各族人民之間的了解和信任。

(3)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和黨的民族政策,並運用多種形式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1952年和1956年,進行過兩次民族政策的大檢查、大教育,1979年又在全國進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都不斷地增強了民族團結。

(4)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全國絕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後召開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並逐步形成了層層召開、定期召開的制度,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於1988年4月首次召開了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表彰民族團結進步的先進人物和集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使民族團結正在成為一種社會輿論,成為一種社會風尚。

(5)旗幟鮮明地進行反分裂斗爭,打擊了少數分裂主義分子,團結和教育了各族人民,使各族人民在尖銳復雜的斗爭中提高了對分裂活動的識別力和抵制力。

(6)及時地、妥善地處理民族關系中發生的問題,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把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文化事業作為促進民族團結的基礎。黨的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整個國家工作重點的轉移,民族工作的重點也隨之轉移,明確地提出了民族工作一是經濟建設,二是加強團結。並採取相應措施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文化事業。

④ 我國有哪些民族政策

少數民族政治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
(1) 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政策。這是馬克思主義處理民族問題的根本原 則,是中國共產黨制定的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總政策。其內容涉及各民族的 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具體體現在憲法類規定、法律法規類 規定、行政法規、命令、指示等方面。
(2) 民族區域自治政策。這是我國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 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民族平等在國家制度上的體現。其基本內容 是: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等政策。
(3) 民族社會改革政策。這是黨和國家為領導少數民族地區的廣大人民 群眾進行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其基本內容是: 「三 不兩利」、「和平協商」、「贖買」、「國家資本主義」、「公私合營」、 「直接過渡」等政策。
(4) 民族識別政策。這是黨和國家為辨別民族族類和民族族稱而制定的 政策。其基本內容是:斯大林民族定義是民族識別的理論依據;民族特徵、 民族意願、歷史事實和就近認同,是民族識別的實踐標准。
(5) 民族幹部政策。這是黨和國家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 進步、發展和繁榮而制定的政策。其基本內容是:大力培養和任用少數民族 幹部。

⑤ 什麼是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

1、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麼?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眾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眾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切實加強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增強自養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保證宗教組織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的人士手中。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
2、什麼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對任何民族進行歧視和壓迫;不論是聚居還是散雜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
3、什麼是民族團結政策?
國內各民族的團結是黨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互相離不開,全國56個民族結成一體,誰也離不開誰;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才能實現共同的繁榮與發展。
4、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益;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益。要堅決糾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視信教群眾、侵犯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要堅決糾正排斥和歧視不信教群眾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眾的現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宗教活動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為什麼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宗教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實體,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必須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體現,是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推動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的客觀要求,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宗教活動規范有序的必要舉措。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對宗教活動的管理是政府對社會活動進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過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規,協調宗教界與各有關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黨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做好新的歷史條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同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不矛盾,我們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眾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證宗教活動的正常秩序,從而更好地保障群眾的信仰自由。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歸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爭取、團結、教育廣大信教群眾,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上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6、什麼是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是我們黨從中國國情出發,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

⑥ 國家對少數民族有哪些優惠政策

(1)在政治方面。民族鄉人民政府配備工作人員,應當盡量配備建鄉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和指導下,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對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

(2)在經濟方面。民族鄉人民政府應該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鄉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因地制宜地積極推進經濟等各項事業的發展。財政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優待民族鄉的原則確定,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時,應當給民族鄉安排一定的機動財力。

(3)考研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報考地處二、三區招生單位,且畢業後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工作單位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范圍,為原單位定向或委託培養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

(4)擁有相對獨立立法權。

(6)民族政策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政府的民族政策主要有:

一、堅持民族平等團結。

二、民族區域自治。

三、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事業。

四、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

五、發展少數民族科教文衛等事業。

六、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七、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八、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⑦ 民族政策常識有哪些

一、民族平等政策
1.我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員,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各民族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2.馬克思主義的民族平等觀
(1)馬克思主義民族觀,是指馬克思主義對民族和民族問題的總體看法和基本觀點,是無產階級及其政黨制定民族綱領和民族政策的指導思想。馬克思主義認為,民族不論大小,發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
(2)民族平等是無產階級革命政黨解決民族問題、處理好民族關系的一個總原則。
3.黨和國家的民族平等政策
(1)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一律平等,具有同等地位,在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
(2)黨和國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②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的完全平等;③幫助一切民族實現民族平等權利,對弱小民族的平等權利給予更多保護;④各民族履行相應的義務
4.我國民族平等的特徵
我國的民族平等具有權利的廣泛性、權利的真實性、權利的徹底性、權利的完整性、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等特徵。
5.民族平等是我國建立和諧社會、促進各民族繁榮發展的重要前提。
二、民族團結政策
1.民族團結是指各民族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相互尊重、平等互助、友好合作、和諧相處。它是處理我國民族關系的另一個總原則。
2.黨和國家的民族團結政策
民族團結作為我國民族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反對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
(2)維護、促進各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團結;
(3)各族人民齊心協力,共同促進祖國的發展繁榮;
(4)反對民族分裂,維護祖國統一
3.各民族要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各民族團結的意義)
(1)各民族的團結是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前提條件,也是各民族共同發展的基礎。(2)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是新世紀新階段民族工作的主題。
(3)各民族的團結合作,不僅推動了本民族的發展,而且促進了整個中華民族的發展,是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必由之路。
4. 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三原則之間的關系?
①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民族平等,就不會實現民族團結;
②民族團結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結果,是促進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③各民族共同繁榮是實現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物質基礎,也是堅持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最終目的。
5、 應當怎樣維護民族團結;
政府方面:
①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因地制宜、優勢互補」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縮小地區差距,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實現共同富裕。
②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③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打擊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犯罪分子,維護民族團結。
④發展先進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以開放的心態,客觀、平等的態度尊重、珍惜、保護各民族優秀文化。
公民(青少年)方面:
①要熱愛祖國的民族大家庭,自覺擁護我國的民族政策;
②要維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多做有利於民族團結的事;
③在學校生活中,各民族同學之間要互相關心,互相幫助,自覺履行維護民族團結的責任和義務,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尊重各民族的語言文字。以實際行動自覺履行維護民族團結的光榮義務:④積極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作斗爭。

三、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1.地位: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必須長期堅持和不斷完善。
2.什麼是民族區域自治
(1)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2)我國民族分布具有大雜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特點。
(3)從我國各民族分布的這一實際情況出發,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據人口的多少和分布范圍的大小,設立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旗)三級民族自治地方,最大限度地保證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治,充分行使自治權,以實現民族平等。

3.民族區域自治在我國的推行
民族區域自治在我國的推行經歷了實踐、確立和發展完善三個階段。
(1)實踐階段。早在抗日戰爭時期,我黨在陝甘寧邊區的少數民族聚居區成立了一些自治政權,進行了具體的實踐。1947年5月1日,誕生了中國第一個省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
(2)確立階段。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義制定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宣布了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則,這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的指導原則和法律基礎。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又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確定下來。

3、發展完善階段。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44個少數民族實現了民族區域自治,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共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佔全國總面積的64.3%,總人口1.6億人。
4.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
第一,有助於國家的集中統一和少數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第二,有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特點有機地結合起來。第三,有助於把國家富強和民族繁榮結合起來。第四,有助於把各族人民熱愛祖國的感情和熱愛本民族的感情結合起來。
5.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和行使自治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前提,行使自治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問題。
6.關鍵: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7.核心: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四、少數民族幹部政策
1.大力培養任用少數民族幹部包括各類專門人才,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是黨的民族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民族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2.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的方針政策
(1)自治機關的主要領導人主要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2)普遍且大量地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3.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幹部的重要性
(1)振興民族地區經濟的需要;
(2)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需要;
(3)鞏固和發展團結、穩定的政治局面的需要;
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政策;
1.黨和國家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的方針政策;
(1)堅持自力更生與國家幫助相結合的原則;
(2)組織發達地區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加強橫向經濟聯系的方針;
(3)堅持因地制宜與優先照顧的政策;

2.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的重要意義
(1)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直接關繫到我國整個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實現;(2)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是消除各民族間發展上的差距,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的根本途徑;
(3)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有助於充分開發和利用少數民族地區的自然資源,實現互利共贏;
(4)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是建設邊疆、鞏固國防的基本保證。

3.黨和國家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的政策與措施
(1)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事業的政策和措施
①重點培訓、培養少數民族科技人員;
②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計劃地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或舉辦民族班;
③在民族院校增設緊缺專業,加強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和辦法培訓、提高現有的少數民族科技人員;

④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引進人才和先進技術設備,改造傳統產業和傳統產品,提高經濟效益;
⑤建立和健全農村牧區的科技推廣體系,加強實用科技的普及、培訓和示範推廣;
⑥在工作條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科技人員在民族地區建功立業;
⑦加強發達地區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事業的支援。

(2)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的政策和措施
①深化教育改革,增強辦學活力;
②加快「兩基」步伐,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

③進一步增強對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
④加大對民族教育的投入;
⑤進一步加強對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和教師隊伍建設;
⑥大力推進民族中小學雙語教學;
⑦積極推進民族教育手段現代化進程;
⑧大力加強民族團結教育和德育工作。

(3)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的政策和措施
①抓住機遇,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區文化建設;
②採取措施,加強民族地區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③做好重點文化工程建設,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全面發展;
④繁榮少數民族文藝創作,豐富各族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
⑤大力培養人才,加強民族地區文化隊伍建設;
⑥加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利用,扶持優秀的少數民族文化;
⑦落實和完善文化經濟政策,增加民族地區文化建設的投入。

(4)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政策和措施
①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衛生隊伍建設;②從實際出發,切實做好防病治病和婦幼衛生工作;③加強少數民族地區的城鄉基層衛生組織建設;④大力扶持發展民族醫葯事業;⑤搞好對口支援工作,把幫助培養當地的衛生技術人員擺在首位;⑥為民族衛生工作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六、民族語言文字政策
1.民族語言既是民族文化的構成工具之一,又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是一個民族的精神創造活動的成果。我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多民族國家,具有多種少數民族語言。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我國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我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數量達80種以上,分別屬於漢藏、阿爾泰、南亞、南島、印歐等五個語系。
3.黨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
黨和國家一貫堅持尊重各民族的語言文字,堅持實行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的政策。
4.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自由的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2)設立專門的機構;
(3)為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創造條件;
5.國家在少數民族中推廣普通話
七、民族風俗習慣政策
1.民族風俗習慣是一種生活方式,它是人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2.民族風俗習慣的特點:
(1)群眾性;
(2)民族性;
(3)區域性
3.黨和國家的民族風俗習慣政策
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年節習慣;尊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在大眾傳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發生;尊重少數民族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⑧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社區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接受民族團結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族團結教育是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教育為核心內容的學習民族理論、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團結常識、樹立民族團結意識、履行維護民族團結義務、增強維護民族團結責任的教育。
第四條 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應當堅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實效、與時俱進的原則,使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祖國統一成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覺行動。
第五條 新疆是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響新疆社會穩定的主要危險是民族分裂主義。反對民族分裂,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是公民的神聖職責和光榮義務。
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各族人民應當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合作,和睦相處,始終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
第六條 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民族團結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的領導,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全過程,將其作為考核、驗收創建精神文明單位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突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實踐性、時代性,適應各族群眾利益關系發展變化,豐富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內涵,創新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活動,增強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感召力、親和力、影響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民族團結教育領導機構對在民族團結教育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布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提供、製作、發布或者傳播不利於民族團結的信息,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民族團結教育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民族團結教育規劃;
(三)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民族團結教育工作;
(四)協調解決民族團結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總結和推廣民族團結教育經驗,表彰民族團結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負責本單位、本部門、本系統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特點,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組織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
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從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加強本轄區內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鄉基層組織和社區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做到千家萬戶。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內容納入教育規劃,組織編寫適用於大中專院校、中小學的民族團結教育教材。加強對教師隊伍的民族團結教育培訓,明確教師在民族團結教育中的責任,發揮教師在學校民族團結教育中的主導、示範和表率作用。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並將民族團結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融入國民教育的全過程,貫穿學生成長成才的各階段,推動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進課堂、進教材、進頭腦。
幼兒園應當對學前兒童進行適合兒童特點的民族團結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學校講台、講壇等陣地散布不利於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言論;禁止任何人傳播危害民族團結、社會和諧、擾亂公眾視聽的謠言。
第十三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充分運用文藝創作演出、博物館文物展覽、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展示、群眾文化活動、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和圖書閱讀等載體,廣泛開展以民族團結教育為主題的文化活動。
文學藝術團體、院校應當創作體現時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相處、共同發展進步的文藝作品。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民族團結教育內容的書籍、刊物進行審定,不斷推出反映民族團結進步的優秀出版物。加強對書刊編輯、印刷、出版、發行和音像電子出版製作、網路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民族團結教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團結方面的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引導各族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學會運用國家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堅決同各種違反國家法律、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作斗爭。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組織編制繼續教育規劃、職業培訓和務工人員培訓計劃時,應當有民族團結教育內容,並將其納入考核范圍。
第十七條 民族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表彰活動,做好民族團結創建活動的檢查、驗收工作,發現典型、總結典型、弘揚典型,使民族團結進步模範的先進事跡廣為人知、深入人心,發揮各類先進典型作用,用群眾身邊的人和事教育群眾,帶動群眾積極參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民族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眾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發揮愛國愛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團結教育活動開展到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到信教群眾中。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對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稱登記、商標注冊、廣告發布以及其他商業性活動中出現不利於民族團結的內容和行為。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工作。
工會應當發揮聯系各族職工的橋梁、紐帶作用,做好職工群眾的民族團結教育。
共青團應當重視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結合青少年特點組織實施寓教於樂的各類民族團結教育活動。
婦聯應當發揮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婦女和家庭成員的民族團結教育。
工商聯應當指導、督促各商會做好民族團結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報紙、廣播電影電視、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媒體的社會宣傳和輿論引導作用,發揮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的優勢,積極開展民族團結法律法規、民族團結教育重大活動和民族團結教育典型事跡的宣傳報道,創作生產具有民族團結教育內容的專題報道、廣播影視節目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刊播民族團結教育公益廣告,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二十一條 鐵路、公路、民航、衛生、旅遊、商務等部門應當把民族團結教育活動開展到機場車站、商場醫院、街道廣場、旅遊景區等窗口行業和公共場所,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二十二條 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研究機構應當做好對民族團結理論和重大實踐成果的研究,為民族團結教育提供科學理論指導和支持。
第三章 內容與方式
第二十三條 民族團結教育主要內容:
(一)馬克思主義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的教育;
(二)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和中華民族意識的教育;
(三)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
(四)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國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
(五)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的教育;
(六)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教育;
(七)新疆歷史、民族發展史、宗教演變史的教育;
(八)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勢力、反對宗教極端勢力、反對暴力恐怖勢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的教育;
(十)有關民族團結教育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應當講求實效、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採取集中教育與經常教育、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理論教育與實踐教育、學習先進典型與弘揚先進精神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增強教育活動的吸引力、感染力、影響力和說服力。
第二十五條 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可以採取民族團結主題徵文、知識競賽、報告會、演講會、座談會、圖片展覽、板報、文藝演出、專題輔導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聯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傳播手段進行。
第二十六條 每年5月為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團結教育月應當確定主題,開展系列活動,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民族團結教育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民族團結教育領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民族團結教育工作長效機制,保障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
第二十九條 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負責制,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民族團結教育領導機構應當重視民族團結教育師資隊伍的建設,加強對民族團結教育專、兼職師資力量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領導機構負責確定民族團結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維吾爾、漢、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等民族語言文字民族團結教育教材的編譯、出版、發行工作。
第三十二條 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可以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址)、烈士陵園等場所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示範單位。
第三十三條 民族團結教育領導機構應當建立民族團結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評估辦法,加強對民族團結教育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批評和建議,有義務對破壞民族團結的言行予以制止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舉報內容,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社區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民族團結教育領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取消其相關榮譽稱號、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一)不按規定建立民族團結教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
(二)民族團結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四)對幹部、職工及其他公民針對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提出的建議和批評不予重視的;
(五)不及時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矛盾和問題的;
(六)接到影響和破壞民族團結違法行為舉報後,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現不利於民族團結言行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屬於國家公務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散布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言論,收集、提供、製作、發布或者傳播不利於民族團結的信息,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仇恨,製造民族分裂,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駐疆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參照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⑨ 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規知識

國家和政黨為調節民族關系,處理民族問題而採取的相關措施、規定等的總和。從世界范圍來看,民族政策的實質和作用有積極和消極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發展政策;後者如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政策等。

從內容來看,有政策原則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則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須遵循的大政方針,如我國實行的民族平等團結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等;具體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對涉及民族問題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體的規定。

我們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實際上是有關少數民族的政策。它是黨和政府根據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結合我國多民族的基本國情和民族問題長期存在的客觀實際制定的,其本質是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發展進步和共同繁榮,是我們正確認識和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行為准則,是我國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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