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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類型

發布時間: 2020-12-09 06:34:15

A. 縣級行政區的類型

按照中國現行的行政區劃,縣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的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等八種。 縣級市適用於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發展較快的地區,但地理上距離中心城市較遠,暫時無法連成一片。目前,我國實行市帶縣的管理體制,縣級市一般由地級市直管或代管。1986年,國務院46號文件批轉了國家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准和市領導縣條件的報告》,明確了設立縣級市的標准: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常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不低於十二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30%,並不少於十五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80%,並不低於十五億元(經濟指標均以一九九○年不便價格為准,按年度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十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的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一百元,總收入不少於六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 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6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十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七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5%,並不少於十二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70%,並不低於十二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八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八十元,總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 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0%,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5%,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 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六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0%,並不少於十萬。
2. 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60%,並不低於八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六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六十元,總收入不少於四千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指出任務。
3. 城區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5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四)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設市時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1.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
2. 鄉、鎮以上工業產值超過四十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二十五億元,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超過一億元,上解指出超過50%,經濟發達,布局合理的縣。
3. 沿海、沿江、沿邊境重要的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骨幹工程所在地。
4. 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於六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四萬。
(五) 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確有必要,可撤鎮設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於十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60%,工農業總產值中工業產值高於90%。
(六) 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確定予以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和財政補貼縣原則上不設市。
(七) 設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體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地理環境條件。
(八) 縣級市不設區和區公所,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如湖北神農架林區。不過神農架林區在湖北省幹部管理體制上享受副廳級待遇,要高於普通的縣級行政區。

B. 現行憲法規定,我國行政區劃的類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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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專
(一)全國屬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三十條是關於普通行政區劃的規定,三十一條是關於特別行政區劃的規定。民族自治區和經濟特區都屬於普通行政區劃

C. 我國行政區劃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自治區以下是怎麼劃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專政區、縣級屬行政區、鄉級行政區三個級別;中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縣、鄉三級,詳細實行如下原則: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3)行政區劃類型擴展閱讀

中國行政區劃的審批

1、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撤銷、更名;

2、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劃界線的變更,地區、盟、自治州、地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縣級市、市轄區、林區、特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審批縣級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街道、蘇木、民族蘇木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D. 我國地方行政機關的類型和特徵是什麼

地方行政機關,通常分為三級:
第一級,即省、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二級,即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第三級,即鄉、鎮人民政府。
實踐中,在中國許多地方,省級地方行政機關與縣級地方行政機關之間還有一級人民政府,即市(下轄區、縣的市)人民政府,這些地方的行政機關即為四級而不是三級。
特點

地方行政機關職權的行使要受到兩種限制,其一是受其管轄區域的限制,它只能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行使職權;其二是受中央行政機關的限制,其只能行使屬於地方所有的職權,而無法行使全國性職權,如國防、外交權。同時,地方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與命令還不得與中央行政機關的法規和命令相違背。
職權
地方行政機關負責管理特定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我國地方行政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它們根據"雙重負責制"(既要向同級地方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又要對上級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原則開展工作,其職權主要有以下幾項:
1、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與命令,完成上級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
2、發布決議與命令,制定行政措施。
3、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教育、公安等事務。依法任免與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4、保護社會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公民個人擁有的合法財產。
5、縣以上人民政府可改變或撤消所屬各部門及下級政府不適當的決議、命令。

E. 按照行政層級劃分出的我國政府機關的類型是什麼

1983年以來,我國地方行政區劃層級,除台灣、香港、澳門、海南和直轄市外,基本上是省(區)—市—縣(市、區)—鄉(鎮)四級。「市管縣」體制已成為全國各省(區)最基本的行政體制。中國多數地方的行政區劃層級目前實際上由「虛四級」變為「實四級」,管理層次之多為各國之首。
市管縣之前,我國的行政層級由中央-省-縣(市)-鄉(鎮)四級組成,雖然省縣之間有一個地區行署,但畢竟是一個虛制層級。市管縣後,省縣之間的層次由虛變實,行政層次變由中央-省-市-縣(市)-鄉(鎮)五級組成。

省級行政單位

中國省級行政單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目前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省——是中國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區域。始於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歷史。

自治區——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新中國成立後共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直轄市——即中央直轄市,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設立重慶直轄市為止,中國共設有4個中央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特別行政區——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至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為止,中國共設立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單位

地級行政單位是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包括地區、自治州、行政區和盟。

地區——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權。地區,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自治州下分縣、自治縣、市。

盟——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域。原是蒙古族旗的會盟組織,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盟包括幾個縣、旗、市。

縣級行政單位

縣級行政單位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工農區、林區等。

縣——作為中國基礎行政區域,始於春秋時代。秦統一六國後確立了郡縣制,至今已有兩千多年歷史。縣下轄鄉、鎮。

自治縣——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區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自治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內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相當於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特區——是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縣一級行政區劃。

林區——是縣一級行政區劃。



市——作為一級政權組織是中國人口比較集中,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比較重要的城市。除中央直轄市外,有省轄市(地級市)、地轄市(縣級市)、省轄市轄市(縣級市)等。

市轄區——是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區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縣級以下基層行政單位

縣級以下的基層行政區域——鄉和鎮,是地方三級行政單位。1960年以前還曾設區。

鎮——是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置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佔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准,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鄉·民族鄉——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區——中國於1928年開始設區。新中國成立後繼續設區,承擔縣、鄉之間許多行政任務。1955年全國有15000多個區。隨著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開始撤區並鄉,1956年底,區減少到10000多個,1957年進一步減少到8000多個。1958年下半年,全國除少數地區外,各省、自治區基本上都撤銷了區的建制。60年代以後,有些省、自治區又恢復了區的建制,它管轄幾個人民公社和鎮,但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而設立區公所。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F. 行政區劃的類型可以分為

行政區劃體制的類型行政區劃體制,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在單一制或復合制結構形式不同的國家,可以採用多種標准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在我國,根據不同的標准,也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按行政層次不同,可劃分為省級行政區、地(市)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等;按時間的長短不同,可劃分為穩定性行政區、過渡性行政區等。若著重從行政區劃分的主要要素和特徵來劃分,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體制主要有以下三種:
1、傳統型。即側重於地域這一基本要素,顧及歷史傳統因素,所設置的行政區域。這是我國,也是世界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行政區劃建制。一般來說,在這種建制下,相同層級的行政區劃由多大的地域面積及多少行政單位構成,總是基本穩定的。因此,我國各級行政區劃的建制多具有長久的歷史沿革。
2、發展型。即側重於一定區域空間人口聚集這一首要因素,顧及區域經濟發展,所設置的市政區域。與自給自足,封閉的傳統型相對應,這是一種適應社會化、工業化、商品化、現代化生產發展,充分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區劃建制。通常以一定地或空間非農業人口數量、以及地理位置、發展前景作為劃分不同層級市政區域的標准。我國當前大致以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總數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其中100萬以上者為特大城市;20萬以上,不足50萬者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與此城市人口規模及其他因素相對應,分別設置直轄市行政區域,地級市政區域、縣級市行政區域等。
3、特殊型。即側重於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顧及歷史的和現實的復雜因素,所設置的特殊的行政區域。相對於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區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和特殊建制;相對於一般管理而言,需要採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區域,有工礦區、鹽區、特區等等;相對於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而言,香港、澳門、台灣回歸祖國後,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還會產生實行不同社會制度的特殊行政區。

G. 中國地理的區域劃分以及所屬省份

中國一般分為七大地理地區:

1、東北(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

2、華東(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台灣省);

3、華北(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

4、華中(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5、華南(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6、西南(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重慶市、西藏自治區);

7、西北(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7)行政區劃類型擴展閱讀

中國地理區劃可以認為是國家地理區域劃分的簡稱。地理區域劃分首先是把全國國土作為一個整體。就是把一個國家的全部國土區域按照其特點劃分成幾個大塊,以便進行地理、氣候、經濟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管理。

由於中國疆域的寬廣,從地形、氣候、人文、經濟和政治各個角度分析,有各種類型的地理區域,各種地理區域類型可以劃分為自然帶、亞地帶、自然大區、自然區等等亞區。

四大經濟分區:

根據我國經濟社會加速發展的新形勢,全國分為四大經濟區域:東部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內容為:西部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東部率先發展。

東北地區(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東部的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

中部地區(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東部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

西部地區(四川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貴州省、雲南省、重慶市、陝西省、甘肅省、內蒙古自治區西部、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海省、西藏自治區)

H. 中國行政區劃劃分的四種類型

省、直轄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

I. 行政區劃的類型可以分為什麼

1、傳統型。即側重於地域這一基本要素,顧及歷史傳統因素,所設置的行政區域。這是我國,也是世界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行政區劃建制。

2、發展型。即側重於一定區域空間人口聚集這一首要因素,顧及區域經濟發展,所設置的市政區域。與自給自足,封閉的傳統型相對應,這是一種適應社會化、工業化、商品化、現代化生產發展,充分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區劃建制。

3、特殊型。即側重於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顧及歷史的和現實的復雜因素,所設置的特殊的行政區域。相對於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區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和特殊建制;相對於一般管理而言,需要採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區域,有工礦區、鹽區、特區等等;相對於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而言,香港、澳門、台灣回歸祖國後,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還會產生實行不同社會制度的特殊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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