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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執法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2-09 06:23:05

㈠ 結合文化行政執法工作,談談你對程序合法的理解

我國的訴訟法雖然對審判程序正義優先的原則有所涉及,但對此並未進行詳細闡專述和加以具體規屬定,因而在進行案件的實際審理時缺乏可借操作的權威法律依據,由於概念的模糊和具體規定的缺乏,難免不使判斷標准與真實事實出現偏離,有時甚至影響審判結論的正確得出。如果對程序正義優先原則不加以量化與規定,既不符合社會主義立法的基本要求,又背離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

㈡ 文化行政處罰的辦案程序

4、效率意識。效率是行政的生命。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經濟違法行為越來越多,越來越隱蔽。這就要求我們反應迅速,出擊有力,及時查處,依法多辦案辦好案,從而為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駕護航。這是我們文明執法的目的。
5、質量意識。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肅執法,秉公辦案,保證案件質量,是我們文明執法的核心。所辦案件,要經得起司法審查,經得起時間檢驗。
6、形象意識。人民群眾對工商執法幹部的信任是從外表開始的。如果衣著不整,滿嘴臟話、粗話,舉止輕浮,蠻橫無理,人民群眾就會失去對工商執法人員的信任感,文明執法就無從談起。因此,實施「形象工程」,養成良好的品行和端莊的舉止,文雅的談吐,整齊的穿戴,給人民群眾一個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們文明執法的良好開端。
四是把握七大原則:
1、法律至上原則
法是國家意志的重要表現形式。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徑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機關也就是執行法律的機關。依法行政才能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法律至上實際上正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實際工作中,要敢於堅持原則,不唯權,不畏勢,法無明文規定不為,處罰法定。
2、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原則
「嚴格」指在執行制度或掌握標准時,認真,不放鬆; 「公正」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文明」 指人類社會發展到較高階段和具有較高文化,與野蠻相對。行政機關是國家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最直接的執法者,它代表國家在最廣泛、最關切群眾利益的層面上與廣大群眾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執法的嚴格、公正、文明關繫到「依法治國」 治國方略的順利實施。實際工作中,對違法行為不枉不縱,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做到過罰相當。
3、執法與服務並重原則
執法與服務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有機整體,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門的天職,執法不到位就是失職,就是最大的服務缺位;服務是執法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通過執法可以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更好地服務當地經濟。因此,既要嚴格執法,又要熱情服務;既不能因強化服務而削弱執法,也不能因強調執法而放鬆服務。要寓執法於服務之中,達到執法與服務的完美結合。
4、兼顧效率和保護原則
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兼顧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執法保證行政機關迅速有力地打擊行政違法行為;二是在此過程中不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既要效率,又要保護,二者不可偏廢。通過行政處罰達到維持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目標,同時也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者是統一的。
5、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原則
在對違章行為人的處罰過程中,我們要堅持懲戒和教育相結合,處罰僅僅是一種管理手段,其最終目的是使當事人認識到其違法的行為,通過懲戒達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6、按程序辦事原則
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執法只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才能使執法活動增加一份合法保證。由於受傳統習慣的影響,在當前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應該引起高度重視。行政管理中的諸多程序法律法規已清楚載明,即使實體方面都正確,因為某一項程序上操作違法,同樣會導致行政執法錯誤而被推上被告席。嚴格按程序操作,是我們依法行政的保證。
7、接受監督原則
絕對的權利,絕對的腐敗。不受監督的權利,必然導致腐敗。要自覺接受司法監督,以及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有利於正確實施行政處罰,防止或減少錯誤;也有利於防止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

㈢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的行為規范

第一條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部門)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監督、處罰等公務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各級執法部門負責本規范的組織實施;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組織實施本規范的第一責任人。
上級執法部門負責對下級執法部門執行本規范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文化部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執法資格證(以下統稱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第五條經初步調查核實,發現當事人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當對其配合執法檢查的行為表示謝意;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
第六條執法人員不得通過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違反法定程序的手段進行調查取證。
執法人員通過其他方式不能或難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場管理信息,需要採取隱蔽拍攝、錄制等特殊手段時,應當報請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七條執法人員應當穿著文化部統一樣式的執法工作服,佩帶執法標志,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著裝,穿著整齊,保持執法工作服潔凈、平整;
(二)執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處;
(三)穿著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執法工作服,不得混穿執法工作服和便裝,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上翻衣領;
(五)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不得蓄鬍須、剃光頭;女性執法人員不得披散長發,不得化濃妝,不得佩戴誇張的飾物。
第八條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執法證件、執法工作服及執法胸牌,不得變賣或擅自拆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證件及執法胸牌應當上交。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當舉止端莊,態度和藹。不得袖手、背手或將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煙、吃東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鬧。不得推搡或手指當事人,不得踢、扔、敲、摔當事人的物品。
第十條執法人員在接聽舉報電話或者接待群眾來訪時,應當使用普通話,注意音量適宜,文明禮貌。對屬於職權范圍內的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職權范圍內的舉報,應當向對方說明理由。解答問題、辦理咨詢時應當符合政策法規,對於不清楚的問題不得隨意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或者執行其他公務時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應當清晰、准確、得體表達執法檢查或其他意圖:
(一)亮明身份時:我們是×××(單位)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這是我們的證件,請您配合我們的工作;
(二)做完筆錄時:請您看一下記錄,如屬實請您簽字予以確認;
(三)回答咨詢時:您所反映的問題需要調查核實,我們在×日內調查了解清楚後再答復您;您所反映的問題不屬於我單位職責范圍,此問題請向×××(單位)反映(或申訴),我們可以告訴您×××(單位)的地址和電話;
(四)執法過程中遇到抵觸時:根據法律規定,你有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請配合我們的工作,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提出意見,我們願意接受監督;
(五)告知權利義務時:根據法律規定,您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您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您對行政處罰(理)決定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六)結束執法時:謝謝您的配合;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條除辦理案件外,執法人員不得動用被暫扣或者作為證據登記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政紀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越權執法,不得以權謀私。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相對人(請託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其他消費性活動,不得向行政相對人借款、借物、賒賬、推銷產品、報銷任何費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為其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不得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在被管理單位兼職。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不得為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
第十七條非因公務需要,執法人員不得在非辦公場所接待行政相對人及其親屬,不得單獨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范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范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㈣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總 則

本辦法所稱綜合執法機構包括:
(一)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版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執法機權構;
(二)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委託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接受委託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對委託機關負責的執法機構。 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建立統一完善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完善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
各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許可權范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
各級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㈤ 文化行政執法應怎樣執法

The book is a living voice. It is an

㈥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介紹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經2011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部務會議版審議通過,2011年權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執法機構與執法人員、執法程序、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附則5章44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㈦ 文化執法大隊需要帶什麼文件才能執法

帶罰款處罰單,就行了。

㈧ 文化市場管理執法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啊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文化部令2006年第36號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三章 執法程序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 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 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 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路,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 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文化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後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後,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准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於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 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依法製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八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文化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並備案。
第二十九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 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並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並註明。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並依據情況分別製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製作《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後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並報執法機構。
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 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八條 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 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罰沒財物的處理;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並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 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的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
(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六)玩忽職守釀成嚴重後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監制,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
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監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0年5月15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滿意請採納!

㈨ 什麼是文化執法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專定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文化市場主體一般是指各類文化產業單位。文化產業,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是指「按照工業標准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在我國,文化市場主體一般包括演出業、圖書報刊業、廣播影視業、娛樂業、音像業、藝術品經營業、網路文化業、文物拍賣業、文化旅遊業等門類。因此,文化市場可以劃分為演出市場、娛樂市場、音像市場、網路文化市場、電影市場、書報刊市場、藝術品市場、文物市場等多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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