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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9 04:18:11

1. 審訊 刑法 法律法規

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地點,根據具體情形確定,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可在公安機關訊問;被拘留後在看守所訊問;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二十一條,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緊急情況下,對於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法律手續。第一百二十二條,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第一百二十四條,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第一百九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2. 公安法律法規刑法安全法及其中法律常識

您好:
《公安基礎知識》是各省市公安機關考試錄用人民警察(招內警考試)的理容想參考教材。作為維護國家、社會、公民和公共安全的武裝力量,人民警察的招考在各省市公務員考試聘用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各省市公務員招考職位中有很多職位是屬於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的考試作為公務員的考試重要組成部分,兩者考試的公共科目基本一致;但是警察職位有其特殊性,所以招考中必須組織一門專業考試,即《公安基礎知識》科目考試。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試概述
第一章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法律依據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法律依據
第二節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第一節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基本條件
第二節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程序
第三章 錄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第四章 專業科目考試及最新考試大綱

3. 刑法包括哪些法律

「刑法」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名稱頒布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現行刑法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布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後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如《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此後,立法機關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類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構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調整。通過修正案(截至目前有七個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日前還沒有正式公布)在刑法典中增加條文時,在相關的條文後採取第××條之一、之二的編號方式。附屬刑法,是指附帶規定於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范;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則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也屬於廣義刑法的內容,但這種規定只在特定地域適用,沒有普遍效力。 刑法典通常被稱為普通刑法,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是特別刑法。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普通刑法條文與特別刑法條文時,應適用特別刑法優於普通刑法的原則;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特別刑法的條文時,則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4. 刑法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在我國刑事法律法規主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刑法的規定等。

5. 我國《刑法》的前十條法規是什麼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 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6. 刑法法律法理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徵。所謂社會危害性,也就是犯罪行為對我們社會主義社會所具有的危害性。在社會主義社會,由於人民當家作主,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是指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質就在於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會主義社會。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給社會帶來危害,我們的法律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也不會對它進行刑罰處罰。某種行為雖然有一點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也不認為是犯罪。例如小偷小摸,數額很小,不能當作盜竊罪;與鄰居吵架,沉不住氣,動手打了對方,但沒有打傷,或者傷很輕微,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甚至給予必要的處分,但不能當作故意傷害罪。由此可見,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也不構成犯罪。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違法行為有各種各樣的情況,有的是違反民事法律、經濟法律、法規,叫民事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有的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叫行政違法行為。犯罪也是違法行為,但不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是違反刑法、觸犯刑律的行為,是刑事違法行為。違法並不都是犯罪,只有違反刑法的才構成犯罪。例如盜竊、詐騙少量財物,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只有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刑法中的盜竊罪、詐騙罪。一般的假冒注冊商標,屬於違反商標法的行為;而假冒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則構成刑法中的假冒注冊商標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屬於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則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如此等等。
第三,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等。行政違法行為要受行政處罰如罰款、行政拘留等,以及行政處分如警告、記過、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公職等。對於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來說,則要求承擔刑罰處罰的法律後果。因此,應受刑罰處罰也是犯罪的一個基本特徵。
犯罪的以上三個基本特徵是緊密結合的。這三個基本特徵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而其他違法行為則不具備這樣三個基本特徵。對其他違法行為來說,社會危害性雖然也有一些,但沒有達到像犯罪這樣嚴重的程度;它們並不觸犯刑律;也不應受刑罰處罰。所以,這三個基本特徵也就把犯罪與不犯罪、犯罪與其他違法行為區別開來了。
構成犯罪需要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一系列主客觀要件,這些要件稱之為犯罪構成要件,這些要件的有機統一就叫做犯罪構成。比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必須是:(1)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2)搶了公私財物;(3)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這幾個要件綜合在一起,就是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又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它的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該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3)由此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4)主觀上對造成這種重大損失不是故意的,而是出於過失。這幾個要件綜合在一起,就是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分則規定有十類犯罪,每類犯罪又分為多寡不等的具體罪,現行刑法總共有414種具體罪,每種罪都有它自己的犯罪構成。比如背叛國家罪,間諜罪,放火罪,爆炸罪,信用證詐騙罪,騙購外匯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聚眾斗毆罪,等等等等,它們的具體犯罪構成都是不一樣的。但是,概括起來說,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這四個方面用來分析犯罪,所回答的問題就是:侵犯了什麼怎樣侵犯的誰侵犯的由於什麼侵犯的分析犯罪構成,不外乎從這四個方面去分析查明構成要件。

7. 求與刑法相關的法律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內成年人犯罪法
聯合國容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

8.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什麼

刑法抄的三大基本原則是罪行法定原則、罪責行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1.行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責行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於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9. 關於犯罪和刑罰的法規規范的總和是什麼

1、刑法是規定什麼是犯罪,以及對犯罪處以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狹義的刑法一般只指內刑法典容,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罪刑規范的總和。犯罪和刑罰都是刑法的基本范疇。
2、一般認為,犯罪是一種違反刑法規定,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按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刑罰是根據刑法的規定,用以懲罰犯罪的一種強制方法。
3、刑罰以犯罪為前提,犯罪以刑法的規定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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