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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09 03:59:10

Ⅰ 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一、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機動車使用年限:

1.計程車(小、微型)8年

2.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 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 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

6.半掛牽引車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 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二、全國將強制實行國四排放標准,所有排放不達標的的國二、國三車型,將不允許車輛上戶,已經上戶的車輛,不達標的將引導報廢或強制報廢,具體強制報廢規定如下:

1.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2.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4.達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

(1)車輛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車輛報廢年限就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Ⅱ 辦個車輛報廢拆解廠需要哪些手續

具體辦理步驟如下:

一、工商局:注冊營業執照(注意:經營范圍)

二、確定場地:選址、預算、土地(工業用地)、規化劃(符合當地整體規劃)

三、發改委:立項、做可行性報告、房產證(如有),場地租用合同(10年以上)

四、安排報廢汽車拆解技術人員崗前培訓並取得職業技能證書(報廢汽車拆解工),持證上崗。

五、環保局:拿到立項報告後,向當地環保局申請環評,批准後確定環評代理公司

六、環評代理公司:按環評流程製作環評報告書(注意拆解工藝流程),公示

七、環評專家評審環評報告:評審通過後報當地環保局,由環保局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八、環保局:下發,環評批復,網上申報項目

九、安裝設備:各項工藝均按環評要求建設(注意一定按照工藝流程建設)

十、環評驗收:專家驗收通過

十一、省商務廳安排專家組前往現場進行驗收,提出整改意見。

十二、省商務廳頒發經營許可證。

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企業申請有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聽證、專家復評等對異議進行核實;對企業申請無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對企業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戶,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說明理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應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或書面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購置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安全、規范處理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現場驗收評審、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

第十五條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上傳下列材料電子文檔:

申報出現的材料:

  • 項目建設方案

  • 經營場地土地、房產證明或有效期1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產權證明復印件

  • 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專業技術人員上崗證書復印件(5人以上),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

  • 可行性分析報告

  • 各股東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工作簡歷,公安部門出具的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證明

  • 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企業申請書

  • 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有效證明文件

  •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建設申請書

  • 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及同意項目建設初審意見

  • 拆解設備、環保設施和消防設施清單及資料復印件

  • 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

  • 環保部門同意項目建設初審意見

  • 所在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及書面請示

  • 環保部門出具的回收拆解場地和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有效證明文件

報廢汽車拆解工藝

Ⅲ 辦理運輸行業營業執照

先辦理營業執照以及經營場所產權證明,還需說明的是,運輸行業的營業執照,必須公司名下有運輸車輛,否則不予辦理的。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審批

1.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

2. 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3. 提交材料;

4. 申請材料審核、匯總,材料核准後發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5. 申請材料匯總、審批;

6. 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就近辦理。凡從事個體運輸業經營的,須提供相關資料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辦理《營業執照》,資料齊全的當場辦理。經營場所以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復印件為准,無法提交經營場所證明的,可以提交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申請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A.申請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3、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B.申請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請開業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除提供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2、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提供進站意向書。

3、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二)、已獲得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上述4項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3、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4、擬聘用駕駛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5、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C.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D.申請從事水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二)、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貨源;

(三)、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客船沿線停靠(站)點,並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四)、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五)、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3)車輛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服務(含物流服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發送,倉儲服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並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志(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政許可字型大小、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范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注。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

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業的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

待企業資質核定後,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發機關可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運輸服務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批許可權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初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按最低級填寫。

車輛維修和道路運輸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在有關規定頒布後執行。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按照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運輸服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網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重慶市墊江縣交通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Ⅳ 客運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訓,樹立「以人為本」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增強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營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和縣委第六次常委擴大會議的要求,特製定*縣客運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企業及擁有核載人數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車的單位納入客運企業進行管理,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除遵守國家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外,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客運車輛、駕駛員、企業准入制度

第三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的車輛須符合下列准入條件:

(一)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從事公路客運的主體必須是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

(三)在本縣區域內禁止新審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運車輛(除葫蘆口金沙江大橋到小江口線路外);

(四)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按下列程序購車:

1、向交通運政部門申請營運線路;

2、向交通運政部門申請購車計劃,交通運政部門根據營運線路批准購車車型;

(五)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購車後,須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續方可從事營運:

1、車輛須辦理不低於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每個座位不低於20萬元的司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2、在縣安監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收費單後,到縣財政局交納每個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風險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車每個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車每個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車每個座位3000元)和安監部門對運輸企業的安全評估意見書;

3、到交通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4、到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辦理道路客運安全營運許可證;

(六)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逐一審核本條的准入條件及其他規定的法定手續合格後,方可辦理注冊登記。

第四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的駕駛員應符合下列准入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持C1、B2初次申領的駕駛員必須有24個月駕齡;

(三)年齡在50周歲以內;

(四)駕駛員申請從事道路客運活動,必須有連續5年以上駕齡,3年以上連續安全駕駛的經歷,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並負有主要責任以上,違法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未滿12分;

(五)經相應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理論、道路考試合格。道路考試大型客車由市級考核,中型客車以下由縣級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駕駛證的駕駛員,需到*縣從事客運駕駛的,除符合本條(一)至(五)款規定外,還需出具原籍車管部門的證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隊通過公安網查詢證明其准駕、駕駛經歷、駕駛證的真偽、違法肇事情況;

(七) 凡從事客運的駕駛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體檢合格和公安機關尿檢合格;

(八)客運駕駛員1年內被暫扣駕駛證累計達3個月或違法記分達12分的,以及1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記錄的,終身取消客運駕駛資格;

(九)經考察有較強的安全責任心,技術素質較高,思想品質較好,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十)發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傷,或直接經濟損失上萬元的客運車輛駕駛員,在我縣境內將終身取消客運駕駛資格。

第五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准入條件:

(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條和第四條准入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經營線路和站點管理方案;

(四)有統一規范車輛停放站點方案和經運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站點及具備相應資質的維修廠點;

(五)具備一定數量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安技人員和維修、例檢人員。

第六條 客運企業及其駕駛員的准入須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向運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縣行政區域內客運線路經營向縣運管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准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從事省內跨縣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准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從事跨省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准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運政部門初審後,再報經縣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召集安監、交警、交通、工商及運政部門聯合審批;經審批同意後,運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完善各自的許可、注冊、登記手續,方能開展營運。

第七條 經批准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及駕駛員必須自覺接受公安交警、安監、交通、運政等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完善內部安全管理機制和管理規章。

第八條 經批准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採取融資方式同社會團體、個人購車合股或共同經營的,應簽訂合股或共同經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購置的營運車輛所有權、管理權視為客運企業所有。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後果的,其車輛所屬的客運企業、車主及其駕駛員應承擔連帶責任。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應分別報縣交通部門、安監部門和交警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客運車輛車型限制制度

第九條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縣境內道路存在路窄、彎急、坡陡、轉彎半徑小、臨江、臨崖,不安全隱患較多的實際情況,對在我縣境內從事客運的車輛車型實行以下限制制度:

(一)從縣城經葫蘆口金沙江大橋到四川各地的車輛,允許現有客運車輛通行;

(二)對昭交運輸集團公司*分公司及縣外公司已經過審批、現正在我縣轄區營運的核載人數超過20人及其以上的客車,只允許在大巧線(會澤大橋鎮至*縣城)、魯鉛線(魯甸縣至鉛廠)、*至四川線路上繼續營運,其餘線路一律不允許20座以上的客運車輛營運;

(三)對縣內道路狀況較差的紅山至小河、紅山至東坪、馬樹至爐房、雙河至中寨等鄉鎮客運路線,今後辦理准入審批手續時只允許10座以下車輛通行;

(四)今後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級以上公路,允許20座以上客運車輛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條 凡在*縣境內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車輛都必須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一)對運輸企業按每年每車每個座位1000—3000元的標准收取。對昭交運輸集團*分公司目前車輛暫訂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對白鶴灘運輸公司的微型客車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經理每年各收取2萬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經理為同1人的累計收取4萬元,每位副經理每年收取1萬元,駕駛員每年收取1萬元。

第十一條 當年未發生事故的,安全風險抵押金轉為下一年使用;如發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應急處理,並按規定從中扣抵被處罰的風險金和合同違約金。

第五章 道路客運車輛安全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 在*縣境內從事客運的車輛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凡沒有獲得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安全許可證的車輛,一律不準上路營運。

第十三條 辦理道路客運車輛安全許可證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符合駕駛員准入條件;

(二)必須符合車輛准入條件;

(三)安裝了行車記錄儀。

第六章 客運車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增強法制觀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自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謹慎、安全駕車。

第十五條 駕駛員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六條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十七條 對客運車輛駕駛員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明確責、權、利關系。

第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定期審驗。定期審驗的主要內容是:

(一)駕駛員、駕駛證與駕駛員檔案記載是否相符;

(二)健康狀況是否符合駕駛客車的條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情況;

(四)遵紀守法和遵守職業道德情況;

(五)審驗其違法記分是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滿12分;

(六)審驗其是否有交通違法記錄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七)是否發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八)是否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並負有主要以上責任。

第十九條 落實客車駕駛員休息制度。其要求主要是:

(一)客運企業在編發客運班次的同時,對客車駕駛員必須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於1天;

(二)連續駕車超過2小時(含2小時)的,必須停車休息,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鍾,休息時必須認真檢查車輛安全技術狀況;

(三)在容易疲勞的時段,必須停車休息;

(四)收車後必須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將、飲酒等影響安全駕駛的不良嗜好;

(五)發動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經營者對駕駛員收車後的停車休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實行有獎舉報制度;

(六)客運企業應同駕駛員家屬簽訂責任書,確保駕駛員有足夠休息時間,身體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習慣。共同監督駕駛員。

第二十條 加強駕駛員違法信息傳遞,向社會公示客運駕駛員基本情況,對違法肇事情況進行公告,發動全社會對駕駛員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200公里以上(連續駕駛3小時以上)的客運班線,應當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換班駕駛;駕駛員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超過的必須換班;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嚴禁疲勞駕駛、超載、超速行駛。不得安排駕駛員夜間(晚22時到早上6時)在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駕駛車輛營運。

第二十二條 加強發班前的安全教育學習,心理咨詢制度,並形成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點客車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設置行車記錄儀,加強對駕駛員的監控,從源頭上控制駕駛員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聘請行車途中義務監督員,建立行車監督卡及反饋制度。

第二十六條 落實管理職責及措施,強化管理,從細處著眼,從落實上下功夫,「嚴」字當頭,形成宣傳教育為先,動態管理為重,上限懲處的嚴格管理模式。凡1年內發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一律取消其駕駛客車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客運駕駛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教育與懲處,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過、認識不到位不放過、安全意識樹立得不牢不放過。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九條 客運企業、職能部門要協調聯動,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的手段,加強客運駕駛員行車中的管理監控,加強對駕駛員的動、靜態管理,築牢安全防線,工作中不得推諉扯皮,必須形成合力。

第七章 重點客運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對在我縣從事客運駕駛的駕駛員,有下列行為的,列入重點管理范圍:

(一)有飲酒、醉酒不良習慣的駕駛員;

(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的駕駛員;

(三)患有妨礙安全駕駛客運機動車疾病的駕駛員;

(四)有熬夜、賭博等不良習氣的駕駛員;

(五)家庭不和睦,脾氣暴躁,影響安全駕駛,開斗氣車、賭氣車的駕駛員;

(六)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負有事故責任的駕駛員;

(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被查獲,有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員;

(八)不服從職能部門及客運公司管理,有抵觸情緒的駕駛員;

(九)具有其他影響安全駕駛客運車輛行為的駕駛員。

第三十一條 對列入重點客運管理的駕駛員,除嚴格執行*縣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制度外,實行如下管理:

(一)加強交通法律法規學習,每月必須學習2次以上,學習過程中必須結合典型事故案例寫出心得體會,認識必須到位;

(二)對發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違法行為的,必須做到教育與重處重罰相結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過,認識不到位不放過,安全意識樹立不牢不放過;

(三)列入重點管理的駕駛員,客運企業及車主在其重點管理期間,不得聘用其為客運駕駛員。

第八章 客運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對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的行為嚴格管理,預防事故發生。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包車審批程序:

(一)需要包車的單位或個人,事前3天向運輸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註明包車的時間、起止地點、乘客人數、詳細姓名性別住址、包車原因),由運輸企業根據班線營運情況提出是否具備包車條件及安全保障意見,向縣運政管理所提出包車營運申請。

(二)運政管理部門按照道路運輸條例關於辦理包車手續的相關規定,對運輸企業所提供的包車營運申請及安全保障意見進行初審,並提出明確意見,再報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運管所方能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縣內運輸企業根據季節性或時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為及時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礎上,臨時調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首先由運輸企業根據季節性、時段性旅客增加的數量及正班營運情況提前一天向運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加班申請(申請應註明正班客運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車輛牌號、所經營的線路、駕駛員的安全業績,加班的起止地點、該車及駕駛員加班前的運行情況和休息情況);經運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加班車審批規定進行初審,並提出明確意見,再報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運管所方能按規定辦理相關加班手續。

第三十五條 嚴格落實單位集體外出報告制。嚴格落實縣委辦、政府辦聯發《關於嚴格實行集體外出報告制度的通知》(巧發〔*〕34號)文件精神,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集體外出報告制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組織集體外出,必須於外出3日前書面詳細向縣委辦、政府辦報告外出的路線、時間,返回的路線、時間以及乘坐車輛狀況及安全措施等相關情況,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嚴格按照報告的路線、時間乘坐車輛外出和返回。對安全措施不落實、責任不明確、相關保險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許組織外出。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的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的營運,縣運管所、交警隊、運輸企業要切實做好沿途監控。

第三十七條 運輸企業辦理包車、加班車還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客運加班車、包車的安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五定一審批」(定車、定人、定時間、定路線、定安全責任人,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和「三交代」(交代車況、交代路況、交代安全情況)的規定進行加班和包車。凡屬包車和加班車,運輸企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加班車、包車的安全運行;

(二)運輸企業要合理安排包車、加班車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車從事當天和次日的包車和加班,以保證車輛有足夠時間檢審,確保車輛有良好的狀況,駕駛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三)對包車和加班車,必須配備一級車輛和綜合素質較高的駕駛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要求駕駛;

(四)從事包車、加班車客運的,必須嚴格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未經包車單位或包車人同意,嚴禁駕駛員中途攬客;

(五)從事包車和加班車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是長期在此條線路上營運的車輛和駕駛員;

(六)運輸企業必須與包車單位或包車人簽訂包車協議,嚴禁車主私自承攬包車業務。包車的安全管理、車輛的維護、安全檢查、發車前例檢等工作,由包車所在企業負責落實。運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包車企業的督促檢查,把包車安全例檢制度落到實處,避免出現疏漏。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公司、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Ⅳ 什麼叫內部管理體制

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1、 工作制度

2、 審請規劃行政許可項目集中審批制度

3、 考勤與請銷假制度

4、 收費管理制度

5、 財務管理制度

6、 接待工作制度

7、 車輛管理制度

8、 食堂管理制度

9、 計算機管理制度

10、 全體幹部職工集中學習制度

11、 機關廉政建設制度 工 作 制 度

一、嚴格遵守辦公紀律。在辦公時間內必須做到六不:不遲到早退;不擅離職守;不鬥毆吵架;不下棋打牌;不聚眾閑聊;不攜帶小孩在辦公場所嬉鬧。如需外出辦公事,應向領導或同事說明去向。

二、上班注意儀表形象,維護單位整體形象。

三、工作人員應該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能夠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政令暢通。

四、認真搞好信訪接待,堅持首問負責制,以禮相待。從速從實答復。

五、秉公辦事,堅持原則,不以權謀私,索拿卡要,自覺消除行業不正之風。

六、嚴格工作匯報制度。各股室每月初應有工作安排,月末有工作小結。每月24日以前以表格的形式自覺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匯總編寫「規劃辦工作月報」,報主任審核後印發、落實。及時報送半年、年度計劃、總結。

七、嚴格遵守單位各項內會制度,有關股室應提前准備好會議材料。 申請規劃行政許可項目集中審批制度 為了提高規劃行政許可項目審批的工作效率和質量,依據我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一、審批程序

1、凡是我辦受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規劃行政許可申請、規劃方案審查、竣工驗收申請、一書三證的辦理(含項目立項審查)由有關組室先到現場踏勘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後再提交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後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2、參加會議人員:辦領導、組室負責人、項目經辦人等。

3、集中審批會議由辦公室牽頭組織,原則上每周星期一的下午召開一次。各組室在每周星期五下午將准備報審的項目清單集中到辦公室進行匯總,印製《申報建設項目一覽表》,人手一份。

4、會議由主任主持,如主任不在按期順延。

5、規劃方案需提請規委審批的,先預審、規委專家組審查通過後,報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再提交規委審批。

二、為了提高會議的效率,必須嚴把建設項目初審關。每個項目先由經辦人到現場踏勘,提出意見填寫《建設項目初審表》,經組室負責人審核,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後,提交辦集中審批會議討論。

三、會議的討論情況由辦公室負責記錄,並將會議形成的統一意見匯總,編制《建設項目審批意見表》呈報辦領導審批。會議通過的按正常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會議未通過的作退件處理。同時在單位公告欄、慈利縣公眾信息網上規劃信息港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需要告知相關人員及單位的,按有關程序進行文字告知。

考勤與請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管理統一歸口辦公室,每天嚴格實行考勤登記,考勤與工資、綜合津貼掛鉤,一月一兌結。

2.考勤登記實行指紋簽到制。每個工作日的早上上班和下午上班均需指紋簽到(共計每日2次)。正點上班30分鍾之內未簽到者即為遲到。遲到120分鍾以上,計曠工一天。遲到一次扣綜合津貼5元,曠工一天扣綜合津貼50元。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簽到者,須提前報告組室負責人,並由組室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備案。

(二)請銷假制度 個人請假須辦理審批手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先由本人申請,經領導審批同意並到辦公室登記。否則按曠工論處(特殊情況出外)。

1.事假:請事假(不抵年休假)1天以下(含1天),由組室負責人審批到辦公室登記。1天以上2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到辦公室登記,2天以上的報分管領導同意,經主任批准到辦公室登記。各組室負責人請事假報分管領導同意,經主任批准到辦公室登記。工作人員請事假(婚、喪、探親假除外),一次性不得超過3天,全年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超過規定的公休假的事假,按日扣發工資。

2.加班:因工作需要在節假日加班的,由主管領導提出,由主任批准,按有關規定發放加班補助。

3.請假假期滿後,應及時銷假,辦理好相關手續,確需續假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4.年休假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收費管理制度

1,加強收費管理,規范收費標准,是增加單位收入的唯一途徑。2009年本辦所有的收費項目一律嚴格按照國家標准執收,嚴禁擅自減免。

2,本辦工作人員原則上不準為其親戚好友找領導簽字減免費用。

3,設施配套費由規劃管理股嚴格按照張價字【2008】7號文件標准計算(即住宅類每平方米27元、商業類;每平方米45元)。城區農民建房收費按照《XX縣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規劃管理辦法》執行。

4、服務性收費由規劃設計室嚴格按照國家標准執收。 財務管理制度 1.嚴格控制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厲行節約,杜絕一切不合理開支。任何開支必須報主任批准。超計劃、超范圍及違反財經紀律開支的,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報銷。

2.2000元以上的開支由班子會議研究通過,500元以上的業務開支實行「一單五簽」制度(即經辦人、證明人、財務負責人、書記、主任)。所有財務開支一月一結算。

3.辦公用品、用具及其它物品一律由財務室確定專人統一采購,造冊分發或交由財務室保管,嚴禁自行購買。非一次性用品、用具責任到人,調離崗位或單位時,向財務室清退後再辦理調離手續。

4.幹部、職工住院(不包括家庭病休),其慰問物品金額每次不200元左右。住院需陪護人員的須經主任同意,陪護人員節假日不算出勤,其補助標准按有關文件執行。幹部、職工的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因正常死亡,其慰問物品金額每次200元左右。其它確需用公款公物送情送禮和紀念的,由辦領導視情而定。

5.添加其它固定資產,需由股室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

接待工作制度

1.來人接待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堅持熱情、從儉的原則,全年接待費總額不得超過縣紀檢監察部門核定的額度。

2.從2009年元月起本辦一律不到酒店簽單,所有開餐由辦公室現金結算。如確需在外開餐的,應先由主要領導同意後通知辦公室,由本人先行墊付,再交由辦公室按程序報銷。所有的接待費每月由辦公室核實後到財務室按時結清。

3,辦公室一般接待原則上在本辦職工食堂進行,按照每人20元的標准安排。

4,鄉鎮城建站來人一般不接待,確需接待的原則上安排在本辦職工食堂。

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由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具體調度。湘G23878、現代越野車主要用於規劃監察和規劃勘測設計,湘G25128在保證領導優先用車的前提下,可安排其他工作人員乘坐。

1、車輛外出管理規定:

(1)、在縣城規劃內的規劃監察和規劃勘測設計,用車時間不超過2小時,不必填寫《出車通知單》由用車人或司機口頭向辦公室聯系即可。

(2)、車輛下鄉必須憑辦公室的《出車通知單》,司機方可出車,否則不予報銷相關費用,發現一次扣司機津貼50元。

(3)、車輛出縣必須徵得一把手同意。

2、車輛系本單位工作用車,外單位(個人)借用車輛,原則上不予安排,特殊情況由辦公室報主任審批,借用單位(個人)負責油料和其它一切費用。

3、本單位幹部職工因直系親屬病危等特殊情況需用車時,給予優先安排。

二.車輛原則上專車專人駕駛、保管。

1、司機不得擅自調換車輛駕駛,未安排出車時司機不得私自為他人或自己辦私事。

2、司機平時要加強車輛的保養,隨時保持車輛清潔和良好的技術狀態。

3、車輛一般性小修須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到指定的地點維修(出差途中例外),中修、大修和更換主要零部件,需提出修理計劃及經費概算,辦公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主任批准。一切修理費用結算必須附有用料、用工清單,並不得突破經費概算,然後由司機、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報主任批准報銷。

4、從2009年元月起,本辦所有車輛的油料由財務室統一購買加油卡進行加油,司機不再報銷油料發票票。每月由辦公室根據每台的行駛里程數通知財務室統一充值。湘G23878每百公里駭油10升,湘G25128每百公里駭油10升,現代越野車每百公里駭油10升。司機應按月將燃油數據和本車行駛里程交與辦公室核查。如超過本車定額耗油標准,超過部分全部由司機個人承擔。

5、為了體現公車的原則。本辦車輛原則上,上班出動,下班入庫,即司機上班時在辦公室拿鑰匙,下班時車輛入庫到辦公室交鑰匙。周末非特殊情況車輛原則上不使用。鑒於領導用車的特殊性湘G25128暫不納入其中。

6、每月司機根據《出車通知單》先到辦公室核實過路費等相關費用,再到財務室報銷。

三.司機是一種特殊職業,除正常工資外,享受以下補貼和獎勵:

1、洗車費按50元/月的標准包干;

2、車輛防塵費:每月40元;

3、安全行車補助:按每公里0.03元的標准計算,實行一年一結算;

4、勞保用品費用:按每年240元的標准發放勞保補貼(指購買毛巾、手套等);

5、將保險公司的保險費返還款作為行車安全獎發放,單位不再另外增發安全獎。

四.下列情況司機應負相應的責任:

1、發生責任事故,除按交通管理法規處罰外,屬次要責任的扣發本季度安全行車補助及安全獎,另賠償5%的直接經濟損失;屬主要責任的扣發全年安全行車補助及安全獎,另賠償10%的直接經濟損失。

2、無特殊情況擅自到非指定地點修理,修理費不予報銷;自行作主購買零配件、維修工具、添置車內用品的不予報銷。

3、未按審批許可權報批私自出車的,不報銷相關費用,扣發本季度各項補助和獎勵,不計出勤;如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司機自負,單位概不負責。

4、因違反交通規則駕駛導致的各種罰款,原則上不予報銷。

食堂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食堂規范化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方便全辦幹部職工的就餐,經規劃辦班子研究建立職工食堂。由工會具體管理。

二、就餐時間:早餐7:30-8:10,中餐11:50-12:30。

三、就餐標准:待定

四、需在食堂就餐的,一律憑票排隊購買,杜絕賒帳,嚴禁現金購買。

五、食堂原則上不安排本辦幹部職工及家屬以外的其他人員就餐。

六、食堂工作人員應熱情服務,講求食堂衛生;保障就餐供應,就餐的幹部職工及家屬應注重公共形象,講究公共衛生,愛護公共用品。

七、單位接待就餐一般安排在食堂進行,由辦公室提前通知食堂進行准備。

計算機管理制度

1.各組室負責人負責組室的電腦日常管理,配置的電腦要有專人管理。

2.嚴格按照保密制度保管好電腦資料,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復制、外傳任何電腦資料。

3.輸入的文件、資料應當按秘密與非秘密等級分存於不同的資料區,各組室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統一編號、登記,並定期存檔。

4.嚴格按照程序使用電腦,若發生故障,應及時向辦網路中心申報,派人維修。

5.注意愛護電腦設備,要定期保養電腦及附屬設備,保持電腦周圍環境的清潔、通風和乾燥,因人為原因損壞電腦的,由當事人負責相應責任。

6.由網路中心(即微機房)負責全辦辦公電腦的日常維修及本制度的監督檢查。

7、上班時一律不得玩游戲。

全體幹部職工集中學習制度

一、學習時間定為每周星期五下午,由辦領導主持。

二、學習內容為政治、業務兩大類以及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

三、學習形式採取專人授課(根據需要可聘請專家進行授課)、集中討論,分組討論等方法相結合。

四、學習要求准時開始,按時下課,集中精力做好筆記。

五、建立嚴格的學習考勤制度,做到不無故遲到、早退、曠課。由辦公室負責考勤。

六、鼓勵幹部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和專業技術資質教育。

機關廉政建設制度

一、實行廉政建設責任制,主任、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負責組織協調、督促落實。

二、堅持和發揚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作風,不以權謀私,不向基層單位、服務對象索、拿、卡、要。

三、禁止利用職權從事營利活動,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四、嚴格堅持按原則辦事,嚴禁在執行公務中收受「紅包」、禮品。

五、堅持辦事公開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強辦事透明度。嚴格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六、正確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凡重大問題必須集體討論決定。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個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必須堅持執行,不得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七、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講職業道德。對下屬單位和外單位來機關辦事的人員要熱情接待,嚴禁辦事拖拉,故意刁難,不給好處不辦事的現象存在。

八、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嚴格財經紀律,嚴禁用公款吃喝玩樂、鋪張浪費。

九、嚴禁領導幹部駕公車。

十、嚴禁上班時間到娛樂場所打牌、聊天。

Ⅵ 私家車跑滴滴到底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呢

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開展網約車服務的,屬於違法行為(滴滴順風車除外),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6)車輛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辦公室規章制度和個科室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工作制度

為加強管理,確保公司工作的順利進行,特製定本工作考勤制度。
一、上下班時間
1、正常工作日作息時間:
上午:9:00——12:00 上班及工作時間;
中午:12:00——13:00 午餐及休息時間;
下午:13:00——17:30 工作及下班時間。
2、高溫日作息時間:6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上班及工作時間;
午休:12:00——13:30 午餐及休息時間;
下午:13:30——17:30 工作及下班時間。
3、節假日或特殊情況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二、考勤工作
1、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組織實施,即各部門負責收集本部門員工的遵章守紀情況,辦公室負責每月考勤記錄的匯總統計和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2、每月職工的考勤工作記錄由各部門領導收齊後於次月1日交辦公室匯總統計,作為員工下月工資核算的依據。
3、考勤工作是一項嚴肅而細致的工作,關繫到職工的工作考核、業績評價和獎懲等切身利益,各部門領導應本著高度負責、秉公辦事的態度做好該項工作。
三、遲到、早退及外出
1、員工未經請假超過上班時間及早退時間在15分鍾內的,每次扣除當月工資15元,遲到、早退超過15分鍾的按半天事假計扣工資。
2、如遇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影響所造成市內交通困難,或發生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時上班的,可按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3、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需要外出,應徵得本部門領導同意並做好外出記錄,以便掌握人員去向。部門負責人外出直接向公司領導請假。員工出差應按規定報批。
4、未經部門領導同意,在工作時間內擅自離崗外出者,一律按早退規定處理。
5、每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內者,部門領導給予批評教育,三次和三次以上者扣除當月全額績效收入。
四、病假
1、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請假,應有醫院出具的病歷證明,屬急診情況的應及時通知所在部門領導,並在上班後補交醫療證明。
2、每月員工病假在5天(含)以內的不扣獎金,病假在5天以上至15天(含)以內的扣除每月績效收入的50%;連續病假在15天以上六個月內的按時間實算扣除全部績效收入和獎金。
3、超過三個月屬長病假的員工,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從第四個月起發給基礎工資的80%,工作年限超過10年以上的,發給基礎工資的90%。
4、員工病假的日數應為剔除所含的公休或國定假後的實際天數。
五、事假
1、員工未休完當年年休假的一律不得請事假。
2、員工請事假,應事先填寫事假單,並交部門領導批准後方能有效。未經批准而私自離崗外出或不來公司上班的,按早退或曠工處理。
3、員工請事假在1天以內(含1天)的由部門領導批准;2天以上的要報公司總經理批准並交辦公室備案。部門領導請假由公司領導批准。
4、員工請事假每月累計在2天以內(含2天)的不扣工資,3天以上即從第3天起以日工資計算標准按日扣除相應工資。
5、凡屬事假期間的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績效一律按實際天數扣除。
六、加班和公休
1、在8小時工作制的基礎上,因任務緊急而必須加班的職工,應由部門領導統一安排,月底將員工加班情況報辦公室匯總統計,加班情況必須由部門領導簽字確認才可作為申領加班費的依據。
2、職工按部門領導要求加班的通常付給加班費,也可作調休安排。加班累計滿8小時的按日計算,加班累計滿4小時的按半天計算,不滿半天的按小時計算,由辦公室按職工個人的日工資標准月底統一結算加班費。(參照勞動法相關規定)。
3、可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4、員工需要公休的應將公休單交部門領導批准,並交辦公室備案。
5、員工應享受的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等,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公司鼓勵員工公休,當年未公休者不作經濟補償,也不可跨年度補休。
7、因工作需要參加各類業務培訓的,經部門領導同意後報公司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
七、年休假規定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我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各部門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二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工作年限的確定,企業人員以勞動部門發放的勞動手冊上記載的工作時間為依據。如工齡有異議,以其人事檔案材料記錄為准。
第三條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職工休年休假必須事先申請,填寫假期申請表,報所在部門領導,經批准方可休假,配合部門統籌安排好部門年休假工作。
第六條 部門要妥善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原則上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部門確實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七條 公司鼓勵部門和個人妥善安排,在休假年度內休完年休假。職工因個人原因或者因所在部門原因未安排好職工休假的,公司不再給予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八條 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參照國家規定,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文廣科技公司辦公室。
第二章 接待及會務制度

一、接待工作規定
1、前台接待人員要保持著裝整潔、儀表端莊,接待來賓要做到態度熱情、舉止禮貌,茶水供應及時周到,維護公司良好形象。
2、對待聯系工作的來客,一般情況下前台先於接待,並及時與相關人員取得聯系,經相關人員同意後方可放入辦公區域。
3、不屬於聯系工作的外來人員(如推銷、快遞等)不得隨意進入公司辦公區域。一般信件、物品由前台代收轉交,特殊物品、貴重物品或較多(重)貨物直接由相關人員聯系接洽。
4、攜帶貴重物品外出必須憑有關部門填寫的出門單方可放行。
5、本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多媒體大廈的管理規定,做好大樓和本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公司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會務工作(一般會議通常由辦公室籌辦)
1、依據會議規模大小和層次高低的要求成立相應的會務籌辦組,做好辦會人員的分工,制定具體籌辦方案。
2、起草、發送會議通知,製作與會來賓聯系名冊,確定與會人員到達、返回的時間,制定特殊情況的應急處理預案等。
3、安排會務保障車輛,做好食宿安排、會場布置、參觀考察等准備工作。
4、會議文件資料的起草、定稿、打字復印、裝訂、整理、分發等工作。
5、做好會後的會議紀要、會務總結、資料歸檔和經費結算等工作。

第三章 公文管理辦法
為實現公文辦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司辦文的效率和質量,根據集團的有關規定和本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公司的公文,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行政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二條 公文辦理必須做到准確、及時、安全。公司的公文由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辦公室統一收發、分辦、傳閱、用印、歸檔。
第三條 公文辦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落實好登記、簽收、傳遞、翻印、轉發等相關制度。
第四條 上報的公文涉及多個單位的,應根據內容寫明主送單位和抄送單位,由主送單位負責答復所請示的問題。
第五條 凡是能通過當面協商、電話聯系等方式解決的問題,不要書面正式行文。對於下級單位的請示,如不必用正式文件批復的,可採取復印或抄告領導同志批示等方式答復來文單位。
第六條 通過會議等途徑發放的公文,發文者應做好簽收登記,收文者回單位後應及時交辦公室登記、辦理和歸檔。
第七條 收到上級公文,辦公室應視公文內容、性質和緊急程度,准確、及時地送公司領導批示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交有關部門辦理。緊急公文,辦公室應提出辦理時限,並負責催辦。
第八條 對短期內難以辦結的事項,承辦部門應說明原因,不得積壓不辦,防止漏辦。復文時,應註明發文單位的文號或交辦單位的收文號。
第九條 草擬公文在送領導簽發之前,應由辦公室統一審核把關。已經審核的公文,應按公文的內容和簽發許可權分別送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簽發。
第十條 公文辦結後,各級辦公室應根據公文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經過鑒別和主管領導批准,可定期銷毀。銷毀秘密公文,要進行登記,派專人監督,保證不丟失、不漏銷、不誤銷。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30日起實施。

第四章 介紹信、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一、公司的介紹信、證明信由辦公室主任負責開具。公司的公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統一保管使用。
二、因出差、對外聯系工作等公事需開具介紹信、證明信和發文需加蓋公章的,應填寫用印審批單,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印章。
三、介紹信應填寫所去單位全稱及具體內容和有效期限。原則上不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特殊情況需經公司領導批准。
四、使用公司印章必須登記事由、日期、用印單位和批准人。
五、凡公司與外單位簽約的合同協議需加蓋公司合同章的,必須將合同書及協議書交公司總經理或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後再按用印程序辦理。公司領導不在場又急需辦理的,也應由辦公室主任與公司領導電話聯系徵得同意後方可用印。
六、文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章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
七、文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黨委章須經公司黨委書記或副書記批准後方可使用。
八、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必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五章 辦公用品管理規定

為加強本公司辦公經費的管理和控制,保證公司職能部門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本著勤儉節約的精神,特對公司辦公用品的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本部的辦公用品、設備、消耗材料等由辦公室負責統一購買登記、保管和發放。
二、因工作需要領取辦公用品的應按實際所需領取,領取人必須在領用登記單上簽字。
三、因工作急需而庫存又沒有的辦公用品,需經辦公室主任同意方可購買。如需添置金額較高的或批量較大的辦公設備,要填寫辦公用品申請單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屬固定資產范圍的設備,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四、復印機、傳真機、電腦、列印機、電視機等價值貴重的辦公設備由實際使用人負責管理。
五、加強辦公用品的管理和維護,不得挪為私用或人為損壞。
六、工作崗位調整或離崗時,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車輛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日常工作由行政主管負責,根據各部門工作需要,按照輕重緩急、先後遠近的原則,合理安排車輛使用。
二、在優先保障公司領導的前提下,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除特殊或緊急情況外,都應事先報辦公室申請預約,經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派車。
三、因工作需要申請用車時,應先填好車輛派遣單,寫明用車事由、去向、時間、使用人等內容,用車人在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憑辦公室批准過的車輛使用單通知駕駛員出車。
四、公司員工不攜帶貴重物品或儀器設備外出工作以及采購零星小件物品,應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嚴格控制使用計程車。
五、凡因工作需要到外省市去的,在申請用車時應向辦公室說明情況,必須報公司領導審批,由辦公室按有關規定上報集團批准。
六、公司車輛原則上不派職工私用。對未經批準的公車私用情況一經查實將從嚴追究當事人責任。
七、駕駛員有責任做好車輛的清潔衛生、完好安全和維修保養工作。嚴格執行公司車輛管理規定和交通法規,做到文明駕車,安全行車。
車 輛 使 用 單
車輛: 駕駛員:
部 門 用車人
事 由

間 出 車 月 日 時 分
回 來 月 日 時 分

程 公里
公里
備 注
部門意見: 批准人:
第七章 通訊工具使用管理規定

為保證公司通訊聯絡的暢通,提高通訊效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的通訊工具是指:普通電話、行動電話、尋呼機和傳真機等,均供聯系工作用。平時要保證暢通,遇有故障應及時報辦公室,予以維修或更換,未經批准,各部門不得擅自添加和更換通訊工具。
二、嚴禁使用公司的國內、國際長途電話辦私事和撥打與業務無關的娛樂性聲訊服務電話,上述情況一經查實,對違規者按實際支出費用加倍罰款。
三、傳真機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部門中使用的傳真機如收到非法文件應立即交辦公室統一處理,不得傳播擴散。
四、配備給個人使用的通訊工具,使用人務必妥善保管,凡是與公司脫離關系者,應辦理移交手續,發生人為損壞或遺失情況,必須照價賠償。

第八章 請銷假制度

一、請銷假一律按管理許可權審批。
二、科技公司黨政負責人離滬,需提前由黨政辦公室報集團領導批准。
三、科技公司黨政副職領導、部門負責人、下屬公司正職領導離滬或病事假,須經公司黨政領導批准,並報送科技公司黨政辦公室備案。
四、職工請假休假,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報公司總經理批准。
五、返滬或假期結束時,須向准假人銷假,程序同請假。
第九章 名片管理規定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公司名片的印製。
二、公費印製名片原則上僅限部門副職以上幹部,其他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印製名片,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公司領導批准。
三、各部門印製名片的費用從本部門辦公費中報銷。
四、名片上印製的職務、職稱等內容須經黨政辦公室核對,報公司領導批准。
五、公司印製名片實行統一格式、統一規格、統一墨頭,統一標志。
六、非文廣科技在編員工不準印製有「文廣科技或SMET」字樣的名片。
七、名片應妥善保管,以防他人冒用。

Ⅷ 承包車隊的管理方法`

一、 車隊管理實抄行車隊長負責制襲,車隊長負責車隊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 車隊內設安全員,安全員負責全局車輛的安全和整潔衛生工作;
三、 車輛派用由車隊長統一調度,各科室業務用車必須由科室長提前向車隊長提出;
四、 車隊長每天早上派車前要與辦公室主任做好銜接工作,盡量做到一車多用,輕重緩急合理用,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五、 出市車輛必須報辦公室主任,並經主管局長批准方可出市;
六、 車輛維修實行鑒定和報批制度,由車隊長會同安全員進行鑒定報辦公室主任確認,主管局長批准;
七、 車輛保養要嚴格執行定期保養,車輛保險必須及時做保;
八、 出現安全問題和交通事故要及時上報。

Ⅸ 從事客運的企業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轉載個制度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刻吸取「3·」、「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訓,樹立「以人為本」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增強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營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和縣委第六次常委擴大會議的要求,特製定*縣客運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企業及擁有核載人數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車的單位納入客運企業進行管理,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除遵守國家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外,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客運車輛、駕駛員、企業准入制度
第三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的車輛須符合下列准入條件:
(一)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從事公路客運的主體必須是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
(三)在本縣區域內禁止新審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運車輛(除葫蘆口金沙江大橋到小江口線路外);
(四)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按下列程序購車:
1、向交通運政部門申請營運線路;
2、向交通運政部門申請購車計劃,交通運政部門根據營運線路批准購車車型;
(五)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購車後,須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續方可從事營運:
1、車輛須辦理不低於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每個座位不低於20萬元的司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2、在縣安監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收費單後,到縣財政局交納每個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風險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車每個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車每個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車每個座位3000元)和安監部門對運輸企業的安全評估意見書;
3、到交通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4、到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辦理道路客運安全營運許可證;
(六)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逐一審核本條的准入條件及其他規定的法定手續合格後,方可辦理注冊登記。
第四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的駕駛員應符合下列准入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持C1、B2初次申領的駕駛員必須有24個月駕齡;
(三)年齡在50周歲以內;
(四)駕駛員申請從事道路客運活動,必須有連續5年以上駕齡,3年以上連續安全駕駛的經歷,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並負有主要責任以上,違法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未滿12分;
(五)經相應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理論、道路考試合格。道路考試大型客車由市級考核,中型客車以下由縣級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駕駛證的駕駛員,需到*縣從事客運駕駛的,除符合本條(一)至(五)款規定外,還需出具原籍車管部門的證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隊通過公安網查詢證明其准駕、駕駛經歷、駕駛證的真偽、違法肇事情況;
(七) 凡從事客運的駕駛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體檢合格和公安機關尿檢合格;
(八)客運駕駛員1年內被暫扣駕駛證累計達3個月或違法記分達12分的,以及1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記錄的,終身取消客運駕駛資格;
(九)經考察有較強的安全責任心,技術素質較高,思想品質較好,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十)發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傷,或直接經濟損失上萬元的客運車輛駕駛員,在我縣境內將終身取消客運駕駛資格。
第五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准入條件:
(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條和第四條准入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經營線路和站點管理方案;
(四)有統一規范車輛停放站點方案和經運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站點及具備相應資質的維修廠點;
(五)具備一定數量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安技人員和維修、例檢人員。
第六條 客運企業及其駕駛員的准入須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向運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縣行政區域內客運線路經營向縣運管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准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從事省內跨縣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准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從事跨省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准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運政部門初審後,再報經縣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召集安監、交警、交通、工商及運政部門聯合審批;經審批同意後,運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完善各自的許可、注冊、登記手續,方能開展營運。
第七條 經批准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及駕駛員必須自覺接受公安交警、安監、交通、運政等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完善內部安全管理機制和管理規章。
第八條 經批准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採取融資方式同社會團體、個人購車合股或共同經營的,應簽訂合股或共同經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購置的營運車輛所有權、管理權視為客運企業所有。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後果的,其車輛所屬的客運企業、車主及其駕駛員應承擔連帶責任。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應分別報縣交通部門、安監部門和交警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客運車輛車型限制制度
第九條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縣境內道路存在路窄、彎急、坡陡、轉彎半徑小、臨江、臨崖,不安全隱患較多的實際情況,對在我縣境內從事客運的車輛車型實行以下限制制度:
(一)從縣城經葫蘆口金沙江大橋到四川各地的車輛,允許現有客運車輛通行;
(二)對昭交運輸集團公司*分公司及縣外公司已經過審批、現正在我縣轄區營運的核載人數超過20人及其以上的客車,只允許在大巧線(會澤大橋鎮至*縣城)、魯鉛線(魯甸縣至鉛廠)、*至四川線路上繼續營運,其餘線路一律不允許20座以上的客運車輛營運;
(三)對縣內道路狀況較差的紅山至小河、紅山至東坪、馬樹至爐房、雙河至中寨等鄉鎮客運路線,今後辦理准入審批手續時只允許10座以下車輛通行;
(四)今後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級以上公路,允許20座以上客運車輛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條 凡在*縣境內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車輛都必須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一)對運輸企業按每年每車每個座位1000—3000元的標准收取。對昭交運輸集團*分公司目前車輛暫訂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對白鶴灘運輸公司的微型客車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經理每年各收取2萬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經理為同1人的累計收取4萬元,每位副經理每年收取1萬元,駕駛員每年收取1萬元。
第十一條 當年未發生事故的,安全風險抵押金轉為下一年使用;如發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應急處理,並按規定從中扣抵被處罰的風險金和合同違約金。
第五章 道路客運車輛安全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 在*縣境內從事客運的車輛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凡沒有獲得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安全許可證的車輛,一律不準上路營運。
第十三條 辦理道路客運車輛安全許可證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符合駕駛員准入條件;
(二)必須符合車輛准入條件;
(三)安裝了行車記錄儀。
第六章 客運車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增強法制觀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自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謹慎、安全駕車。
第十五條 駕駛員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六條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十七條 對客運車輛駕駛員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明確責、權、利關系。
第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定期審驗。定期審驗的主要內容是:
(一)駕駛員、駕駛證與駕駛員檔案記載是否相符;
(二)健康狀況是否符合駕駛客車的條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情況;
(四)遵紀守法和遵守職業道德情況;
(五)審驗其違法記分是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滿12分;
(六)審驗其是否有交通違法記錄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七)是否發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八)是否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並負有主要以上責任。
第十九條 落實客車駕駛員休息制度。其要求主要是:
(一)客運企業在編發客運班次的同時,對客車駕駛員必須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於1天;
(二)連續駕車超過2小時(含2小時)的,必須停車休息,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鍾,休息時必須認真檢查車輛安全技術狀況;
(三)在容易疲勞的時段,必須停車休息;
(四)收車後必須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將、飲酒等影響安全駕駛的不良嗜好;
(五)發動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經營者對駕駛員收車後的停車休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實行有獎舉報制度;
(六)客運企業應同駕駛員家屬簽訂責任書,確保駕駛員有足夠休息時間,身體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習慣。共同監督駕駛員。
第二十條 加強駕駛員違法信息傳遞,向社會公示客運駕駛員基本情況,對違法肇事情況進行公告,發動全社會對駕駛員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200公里以上(連續駕駛3小時以上)的客運班線,應當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換班駕駛;駕駛員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超過的必須換班;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嚴禁疲勞駕駛、超載、超速行駛。不得安排駕駛員夜間(晚22時到早上6時)在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駕駛車輛營運。
第二十二條 加強發班前的安全教育學習,心理咨詢制度,並形成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點客車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設置行車記錄儀,加強對駕駛員的監控,從源頭上控制駕駛員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聘請行車途中義務監督員,建立行車監督卡及反饋制度。
第二十六條 落實管理職責及措施,強化管理,從細處著眼,從落實上下功夫,「嚴」字當頭,形成宣傳教育為先,動態管理為重,上限懲處的嚴格管理模式。凡1年內發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一律取消其駕駛客車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客運駕駛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教育與懲處,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過、認識不到位不放過、安全意識樹立得不牢不放過。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九條 客運企業、職能部門要協調聯動,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的手段,加強客運駕駛員行車中的管理監控,加強對駕駛員的動、靜態管理,築牢安全防線,工作中不得推諉扯皮,必須形成合力。
第七章 重點客運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對在我縣從事客運駕駛的駕駛員,有下列行為的,列入重點管理范圍:
(一)有飲酒、醉酒不良習慣的駕駛員;
(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的駕駛員;
(三)患有妨礙安全駕駛客運機動車疾病的駕駛員;
(四)有熬夜、賭博等不良習氣的駕駛員;
(五)家庭不和睦,脾氣暴躁,影響安全駕駛,開斗氣車、賭氣車的駕駛員;
(六)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負有事故責任的駕駛員;
(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被查獲,有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員;
(八)不服從職能部門及客運公司管理,有抵觸情緒的駕駛員;
(九)具有其他影響安全駕駛客運車輛行為的駕駛員。
第三十一條 對列入重點客運管理的駕駛員,除嚴格執行*縣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制度外,實行如下管理:
(一)加強交通法律法規學習,每月必須學習2次以上,學習過程中必須結合典型事故案例寫出心得體會,認識必須到位;
(二)對發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違法行為的,必須做到教育與重處重罰相結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過,認識不到位不放過,安全意識樹立不牢不放過;
(三)列入重點管理的駕駛員,客運企業及車主在其重點管理期間,不得聘用其為客運駕駛員。
第八章 客運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對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的行為嚴格管理,預防事故發生。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包車審批程序:
(一)需要包車的單位或個人,事前3天向運輸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註明包車的時間、起止地點、乘客人數、詳細姓名性別住址、包車原因),由運輸企業根據班線營運情況提出是否具備包車條件及安全保障意見,向縣運政管理所提出包車營運申請。
(二)運政管理部門按照道路運輸條例關於辦理包車手續的相關規定,對運輸企業所提供的包車營運申請及安全保障意見進行初審,並提出明確意見,再報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運管所方能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縣內運輸企業根據季節性或時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為及時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礎上,臨時調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首先由運輸企業根據季節性、時段性旅客增加的數量及正班營運情況提前一天向運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加班申請(申請應註明正班客運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車輛牌號、所經營的線路、駕駛員的安全業績,加班的起止地點、該車及駕駛員加班前的運行情況和休息情況);經運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加班車審批規定進行初審,並提出明確意見,再報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運管所方能按規定辦理相關加班手續。
第三十五條 嚴格落實單位集體外出報告制。嚴格落實縣委辦、政府辦聯發《關於嚴格實行集體外出報告制度的通知》(巧發〔*〕34號)文件精神,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集體外出報告制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組織集體外出,必須於外出3日前書面詳細向縣委辦、政府辦報告外出的路線、時間,返回的路線、時間以及乘坐車輛狀況及安全措施等相關情況,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嚴格按照報告的路線、時間乘坐車輛外出和返回。對安全措施不落實、責任不明確、相關保險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許組織外出。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的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的營運,縣運管所、交警隊、運輸企業要切實做好沿途監控。
第三十七條 運輸企業辦理包車、加班車還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客運加班車、包車的安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五定一審批」(定車、定人、定時間、定路線、定安全責任人,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和「三交代」(交代車況、交代路況、交代安全情況)的規定進行加班和包車。凡屬包車和加班車,運輸企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加班車、包車的安全運行;
(二)運輸企業要合理安排包車、加班車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車從事當天和次日的包車和加班,以保證車輛有足夠時間檢審,確保車輛有良好的狀況,駕駛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三)對包車和加班車,必須配備一級車輛和綜合素質較高的駕駛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要求駕駛;
(四)從事包車、加班車客運的,必須嚴格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未經包車單位或包車人同意,嚴禁駕駛員中途攬客;
(五)從事包車和加班車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是長期在此條線路上營運的車輛和駕駛員;
(六)運輸企業必須與包車單位或包車人簽訂包車協議,嚴禁車主私自承攬包車業務。包車的安全管理、車輛的維護、安全檢查、發車前例檢等工作,由包車所在企業負責落實。運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包車企業的督促檢查,把包車安全例檢制度落到實處,避免出現疏漏。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公司、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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