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合法要件
㈠ 試述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回者法律、法規授權答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㈡ 結合案例說明行政法中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
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是行政行為合法有回效的主體要答件。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
許可權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許可權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行政行為內容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明確、適當,而且應當公正、合理。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所謂程序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所要經過的步驟、方式、順序以及時限。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種行為。
㈢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的區別
1、行為的主體來必須是源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㈣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分別是什麼
1、行為的抄主體必須是擁有襲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㈤ 行政合法的要件有哪些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㈥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要件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1、行為抄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襲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㈦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分別是什麼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包括: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以及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內:
許可權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許可權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與適當: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行政行為內容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明確、適當,而且應當公正、合理。
(7)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