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核
1.復核。
公務員對所受行政處分不服,應在接受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原處理機關接到公務員要求復核的報告後,要在一定期限內,認真聽取公務員的意見,給予適當的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維持原決定、改變原決定或撤銷原決定的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2.申訴。
公務員對所受行政處分不服,也可以不經復核,直接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公務員對復核決定不服,應在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進行調查,包括調閱有關材料,聽取原受理機關、申訴人以及其他公務員的意見,然後經過慎重研究,必要時,要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3.允許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是維護公務員政黨權益,保證行政處分公平得當的重要措施,各級公務員要認真對待。處理復核與申訴問題,關鍵要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實事求是,不摻雜個人感情因素。經過復核或受理申訴,原處分確屬不當或錯誤的,要及時改正或撤銷原處分,並負責賠償或挽回因錯誤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的名譽上或經濟上的損失。
4.在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原處分決定的執行。
B. 不服行政復議可以行政復核嗎
行政復核是什麼東西,看一遍有沒有寫錯?
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關於行政復議和復核的法律常識有哪些
行政復議的范圍
一般是具體行政行為,既對行政人相對人產生權利義務的行政機關的行為
行政復議的機關
根據不同的行政機關,復議機關有所不同,一般為上級行政機關
行政復議的程序、期限
行政復議的期限不得超過60天
行政復核的問題,我只想起來在刑事訴訟法中有出現,應該是機關之間的行為。
D. 行政復核期間可以調取證據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專能自行收集的,屬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同時,如果當事人情形符合如上規定,且法院裁定不予取證的,當事人有權進行上訴,或者向檢察機關反應相關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 行政訴訟復查要求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對於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復核意見屬於終局決定,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F. 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和責任認定有異議,申請行政復核需要准備哪些材料,越詳細越好
你好,按照規來定當事人對於自交警的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部門申請復核。
進入復核程序後,上級復核部門會讓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民警帶著事故檔案去進行解釋說明。其中,檔案中有本次事故中的事故信息,包括照片,詢問筆錄,事故認定書等材料。他們向上級領導說明做出責任劃分的依據。
然後,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由復核小組成員(事故組領導們)集體研究,如果確實責任需要重新劃分,他們會讓民警重新做出認定。
希望能幫到你。。。
G. 法律規定什麼樣的情況可以行政復核
復議後選擇裁決終局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版省、自治區、直權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復議終局型――一種是屬於行政復議范圍而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案件;一種是既屬於行政復議又屬於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H. 行政復查的范圍包括哪幾個方面
《行政復議法》第抄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I. 行政法中復議和復核有什麼區別
復議是公民或法人組織等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具體情況還要參照復議法。
復核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如公務員對處分不服要求復核。
J. 什麼是復核
依據復行政復議法,對行政機關的具制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的,為復議。復議多半用在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滿,而復核則不然,多半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且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機關之間也採取復核,比如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而檢察機關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核。
比如: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第七十二條 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並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的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