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和地方性法規
A.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規章的定義和區別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此都有規定: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2/69/_0.html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即為有效。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即為有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兩種。
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B. 單行條例與自治條例有什麼區別啊是不是都能歸入地方性法規啊另外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有什麼區別啊
屎雪松大垃圾,你們中顧全部都是你這樣的垃圾、法盲,問都不知道的啦。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是地方立法行為,條例的法律地位相當於地方性法規,屬於地區性和局部性法規,其法律效力僅限於自治權管轄的范圍。
自治條例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准則。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許可權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地方性法規一般是指地方省級或副省級城市人大制定的法規。地方性規章一般是指省級或副省級城市政府制定的法規。
兩者都屬於廣義的地方性法規。
補充:http://www.gov.cn/flfg/dxtl.htm
C. 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異同是什麼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於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而自治條例盡涉及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
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市(省級政府所在市、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相應的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並有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許可權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區別在於適用地區不地樣:地方性法規只適用於制定地方; 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內部適用。
D. 自治區能自己制定地方性法規,又能制定自治條例。請問二者的區別
你好
自治區的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規,不能制定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需人國人大常委批准後才生效,而地方性法規只需到全國人大常委備案。
E. 關於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的問題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版法律、權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法》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法律規定的。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適合本地的行政區域,因此不需報全國人大批准。
F. 司法解釋屬於什麼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是不是都不屬於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於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而自治條例盡涉及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市(省級政府所在市、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相應的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並有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規章:制定主體為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及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市(省級政府所在市、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政府。部委及直屬機構的規章報國務院備案;省級政府的規章報國務院和本機人大常委會備案,較大是的規章報國務院、上級人民政府及常委會、本機常委會備案。區別在於效率淵源高低:總體上來講行政法規效力最高,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不能與其抵觸;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如果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委規章的,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定。 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內部適用,其中的一些規定可以和行政法規甚至法律規定不同,這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
G. 你們好,請問,什麼是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
地方性法規:是指中央以下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適用於本地方回的法規。
自治條答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本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活動原則、自治機關的構成和職權等內容的綜合性的規范性文件。它不得與國家法相矛盾。
H.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與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適用地方新法規
他們的效力不一定誰高,要看制定機關的等級和許可權。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版會制定。自權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於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而自治條例盡涉及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
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市(省級政府所在市、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相應的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並有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I. 地方性法規與民族自治地方法規的區別。
給的答案有錯誤的地方,根據立法法第6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是無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