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法規
① 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單位和個人專都屬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第二章火災預防第三章消防組織第四章火災撲救。第三十七條任何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講清起火地點、單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不收費用。郵電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火警、火災信息,不得延誤。
② 法律可規定40平米店內能聚集多少人
哪個國家的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硬性規定,這點是肯定的啦。
問題的關鍵點是店內聚集的專人在幹嘛?是不是屬從事非法勾當?
如果不是從事非法行為的話,你就是店裡有一百人,那也沒
人管,沒事干就在裡面擠著玩唄。
如果是從事非法行為,那就不管聚集多少人,警察都有權盤
問甚至是抓人的。
③ 非法聚集由什麼明確法律規定
應該是集會遊行示威法
④ 法律規定「居民區」的具體范圍是指距離居住地如房屋、工作活動場所如辦公室和公園、明確聚集地多少米
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指居民相對集中的區域。肯定不能多少米來定義。
⑤ 根據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在苗族聚居區域如果進行訴訟可以採用下列哪個民族
答案B 本題考查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自治權。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有立法自治權、變通執行權、經濟自治權、文化管理自治權、其他自治權等,故A項錯誤,立法自治權...
⑥ 責任競合與責任聚合有什麼分別
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責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了多種民事責任形式,各種責任同時並存...這種聚合只是民事責任內部的聚合,不涉及到與其它法律部門的關系問題。
⑦ 非法組織聚眾聚集,未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並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怎麼處罰。
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⑧ 非法聚集多少人構成犯罪
非法聚集關於人數沒有明確界定。
構成非法聚集的主因是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
一、非法聚集的解釋: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是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二、表現形式:
1、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沒有依法申請;或者申請沒有被許可;或者沒有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
2、拒不服從解散命令。
3、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只有具備這3個條件,才能構成非法集會罪。
三、非法集會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8)聚集法規擴展閱讀:
區分非法集會的方法
聚會有很多種,一般的聚會就不用去申請了,但是像集會,遊行,示威等由集會、遊行、示威等的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正當的演講聚會不是非法聚會,但類似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演講聚會都是非法的。
一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性與主觀性上加以區分。
1、雖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但沒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或者造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後果的,不構成犯罪。
2、部分人服從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從解散命令的,對於服從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負責人,不能認定為犯罪。
3、對於一般參加非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不宜追究刑事責任,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二、此罪與彼罪
1、本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它們雖然都是聚眾性犯罪,但在犯罪構成上有明顯區別:
(1)本罪的構成要求違法性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是違法的,即不構成犯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秩序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則不要求違法性為前提。
(2)本罪雖然也擾亂社會秩序,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發生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過程和情境中,而後兩罪則不存在特定的過程和情況;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遊行、示威的管理制度;而後兩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
(3)本罪實際發生的場合范圍廣泛,可能是某一公共場所、交通線路,也可能是機關、團體、單位的門前、院內、還可能沒有單一地點,而是涉及若乾地點、場合、路線。
2、本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兩罪在客觀上都擾亂了公共秩序,而在涉及國家機關時,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一樣,都擾亂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遊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行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後罪採取的則是「沖擊」這一暴力性擾亂方式。
(3)兩罪實際發生的場合范圍不同。本罪發生的地域范圍廣泛;而後罪只能發生於國家機關的門前、院內,場合單一。
參考資料:
刑法——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