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徵
㈠ 簡述行政法的法律關系有哪些特徵
1、在行政法律抄關系雙方當事人襲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1)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關系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不能由另一方當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確定的。在我國的行政訴訟關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也不能互為原被告。
2、具有不對等性
3、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爭議在解決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㈡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有哪些
(1)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非對等性內。 (3)行政法律關容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 (5)大多數的行政法律關系爭議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㈢ 誰知道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徵
行政法律關系除來具備一源般法律關系的共同特徵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1、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有一個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少數情況下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某些行政機構或法律授權的某些社會組織。 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面,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不是以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合意或者符合雙方的意志為必要條件;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是以國家的名義行使職權,參加法律關系的,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而當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時,相對人只能請求其履行或通過國家機關申請履行或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都是由行政法預先規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如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去征稅和繳稅等。 4、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管理職能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或者是與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管理職能有關。ACD吧
㈣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徵及其內容
一、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如下的特徵
1)行政法律關系內容設定單方面性
2)行政法律關系內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體權利處分的有限性
二、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相應的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條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為直接原因。
(1)法律事實法律事實通常可以分為法律事件(洪水、地震)和法律行為兩類
(2)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
(3)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
(4)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
㈤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
1、主體的恆定性與不可轉化性:
(1)行政法律關系雙方專中必有一方主體屬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關系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不能由另一方當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確定的。在我國的行政訴訟關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也不能互為原被告。
2、主體資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無論是行政主體還是行政相對人都要受到一定資格和條件的限制。
3、主體地位「平等下的不對等性」
具體表現為:
(1)主體雙方各自權利義務的性質不完全相同
(2)主體雙方各自權利義務的數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㈥ 如何論述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徵
你好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徵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版關系具有非對權等性。
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
5大多數的行政法律關系爭議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㈦ 簡述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徵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徵主要有:
(1)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專
(2)行政法律關系屬具有非對等性。
(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
(5)大多數的行政法律關系爭議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㈧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徵
行政法律關系
的特徵主要有:
(1)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
一方
是
行政主體內
。
(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非對容等性。
(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
(5)大多數的行政法律關系爭議由
行政機關
或
行政裁判
機構
依照
行政程序
或准
司法程序
加以解決,只有在
法律
有規定的情況下,才由
法院
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㈨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
1、在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1)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中必有一專方主屬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關系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不能由另一方當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確定的。在我國的行政訴訟關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也不能互為原被告。 2、具有不對等性
3、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爭議在解決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