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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8 21:23:28

Ⅰ 居民樓應離糧食儲備庫區多遠法律是否規定

輕軌和居民樓之間的安全距離沒有相關法規限定,雜訊方面有強制性規定。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權污染防治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
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Ⅱ 請問在縣國土局,是土地儲備股好還是法規股好

主要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整理規劃等規劃工作,版組織權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實施全縣耕地佔補平衡計劃;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的預審及土地徵收徵用的組卷呈報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工作;參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使用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協議出讓、租賃方案;組織實施集體建設用地利用、使用權流轉和宅基地管理辦法;負責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管理、動態監測和宅基地管理;負責舊村(居)改造、村莊整合的用地管理工作;負責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預審、組卷呈報工作。

Ⅲ 政府會計制度適用的組織有哪些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1、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服務潛力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利用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履行政府職能的潛在能力。經濟利益流入表現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2、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應付政府債券和政府依法擔保形成的債務等。

3、凈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扣除負債後的凈額。凈資產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凈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4、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增加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入。

收入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收入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入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

(三)流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5、費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減少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出。

費用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費用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

(三)流出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3)儲備法規擴展閱讀

功能

1.監控預算執行過程的合規性。

從預算會計系統中產生的關於撥款和撥款使用情況的信息,是政府財政、國庫等核心部門與為數眾多的支出機構實施有效監控預算執行過程、確保預算執行合規性的前提條件。

在任何國家,支出機構和核心部門都需要了解預算執行過程的實際收入、支出去向與數額、收支進度等重要信息,並將這些信息與預算數據進行對比,尋找差異信息、分析差異的性質、導致差異的原因等,以便及時採取相應的調控措施,確保預算得以正確執行。

2.提高財政透明度。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財政透明度手冊》的界定,財政透明度是指「政府向公眾公開政府結構和職能、財政政策目標、公共部門賬戶和財政預測等信息的程度」。

其中核算與報告政府資產與負債是實現財政透明度的核心。政府會計系統通過核算與披露政府資產、負債與凈資產等相關信息,為公眾及相關群體全面理解政府可控資產總量與構成以及負債、承諾以及應承擔的社會義務的規模與結構等提供至關重要的基礎性數據,據以正確評價政府的履責能力與持續性,提高財政透明度。

Ⅳ 土地儲備的工作規范是什麼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 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 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 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Ⅳ 請問大師;土地儲備中心有沒有營業執照土地儲備中心為誰倒賣土地,合法嗎《刑法》第228條給誰規定的

第二來百二十八條以牟源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土地儲備中心是政府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由政府授權行使儲備土地的職能,負責國有土地一級市場的管理,這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規的要求的。

請參考《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Ⅵ 制定和實施礦產資源政策法規

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政策

制定相關政策的基本原則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地質勘查體制,實現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分制運行。國家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為礦產資源規劃和管理決策提供依據,為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提供基礎信息服務,降低投資風險;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多渠道社會投資開展適應市場需要的商業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業性勘查為主體、公益性調查評價與商業性勘查互相促進、良性循環的新局面。

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重點是開展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遠景評價工作。積極開展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物探化探遙感調查等基礎地質工作,加強西部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調查工作。優先安排西部礦產資源潛力調查評價和國家急缺礦種的調查評價工作。從國家長遠戰略利益出發,加強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及研究與開發,提高我國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的能力和地位,維護國家對國際海底區域的資源權益。

國家鼓勵利用多渠道社會資金開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重點鼓勵勘查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環保煤、地熱、優質錳礦石、鉻、銅、金、銀、鎳、鈷、鉑族金屬、鉀鹽等國內資源供給不足的重要礦產;鼓勵在中西部地區、邊遠及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且具資源潛力的地區進行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區,特別是資源耗竭礦區的周邊和深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增加後備資源,減緩產量遞減。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政策

保持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鼓勵開采國內短缺的礦產資源,限制開采供過於求的礦產,對出口優勢礦產實行限產保值。

加強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產能力,把天然氣開發放在重要位置,為實施「西氣東輸」工程提供穩定可靠的資源基礎;積極扶持煤層氣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煤礦生產礦山煤層氣的抽取利用。調控煤炭開采總量,限制開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強優質煤、環保煤和特殊煤種的保護性開采,積極開發與推廣潔凈煤技術,優先發展煤炭氣化、液化技術和煤炭洗選加工利用技術。加強鈾礦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地浸、堆浸和就地爆破浸出生產為主,適當發展常規采冶,保障國內用鈾的需求。鼓勵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地熱資源。

鼓勵開采銅、金、銀、鉭、鈮等礦產。限制開采鎢、錫、銻、稀土、鉬、汞等礦產,嚴格控制開采總量。控制新建鋁土礦礦山,鼓勵現有鋁礦山提高采選冶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嚴格控制重晶石、螢石、菱鎂礦等出口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限制開採石棉礦。暫不新建硫鐵礦礦山。擴大鉀鹽開采規模,研究開發含鉀岩石的農業應用技術。加強環保、節能、農用非金屬礦產的開發利用。鼓勵開采適應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屬礦產。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擴大非金屬應用領域,研究開發新型非金屬產品,提高裝備水平,大力發展深加工。

三、礦產資源保護政策

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的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亂采濫挖。因地制宜地確定並控制礦區的最低開采規模。對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要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保證礦產資源規模開采、集約利用。對開采規模與礦區儲量規模顯著不協調、資源破壞浪費嚴重的生產礦山,限期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統一規劃,整改合並,走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之路。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劃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依法實行有計劃的開采,並實行特殊的保護措施。在國家規劃礦區范圍內,不得設置與礦床儲量規模不相適應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符合批準的國家規劃礦區總體開發方案。禁止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適於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產地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對當前尚不能經濟地開發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貧礦或難選冶礦床,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不得進行破壞性開采。加強主焦煤等稀缺資源的保護。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建設單位必須向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的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科學論證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伴生共生礦產的綜合利用水平必須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要求。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的技術水平,研究開發礦產品深加工技術、貧礦和難選冶礦利用技術及節能降耗技術,支持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特別是深部采礦與低品位、難選冶礦石的開發利用等問題的科技攻關。

四、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政策

鼓勵礦山企業積極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開發利用多種礦產共生的綜合性礦床的,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伴生共生礦產綜合開發利用的措施。鼓勵礦山企業開展對「三廢」綜合利用的科技攻關、技術改造。推進節能降耗,不斷提高單位能源、礦產資源的國民經濟產出率。發展礦產品深加工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技術,節能、節材、節水、降耗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消耗水平。積極發展稀缺資源的廉價替代品。鼓勵對廢舊金屬及其他二次資源的回收利用。

五、利用外資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政策

國家鼓勵並依法保護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在我國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組織的形式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外商投資企業和非法人合作組織發現具有商業價值的礦產後,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取得采礦權的條件,國家保障其依法獲得采礦權。鼓勵外國投資者與國內礦山企業合資、合作,提高采選冶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場競爭力。鼓勵外國投資者到中西部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參與合資、合作辦礦,不得非法向外國投資者提出各種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潤分成要求,不得亂檢查、亂攤派,不得非法增設收費項目;積極改善本地區的外商投資條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維護礦業秩序,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制建設和政策引導,明晰、簡化、規范外商投資審批程序,及時提供地質、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種信息服務。

六、到國外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政策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到國外勘查和開采國內資源不足或國民經濟發展需求較大的石油、天然氣、富鐵礦石、優質錳礦石、銅、鉀鹽等礦產,以及鉻、鉑族金屬等稀缺礦產;支持到資源潛力大,資源互補性強,投資環境好,與我國有一定合作基礎,關系友好的國家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應通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形成具有國際礦業投融資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新型跨國公司。國家通過國際科技交流與經濟合作等多種形式,開展對世界特別是周邊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的資源條件和投資環境的調查研究,建立全球礦產信息系統,為企業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建立健全國內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規范投資和經營行為,並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外交支持。設立國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風險基金,扶持、引導一部分有條件的地質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逐步形成在國外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能力。

七、礦產品進出口政策

根據比較利益原則,調整礦產品進出口結構,提高進出口效益。適度控制低價位初級礦產品的大量出口和深加工高附加值礦產品的大量進口,鼓勵深加工高附加值礦產品出口和初級礦產品進口。加強對鎢、錫、銻、稀土、螢石、重晶石等出口優勢礦產的出口總量的調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鞏固和加強在國際市場的優勢地位,獲取最佳的外貿經濟效益。嚴格執行礦產品出口許可制度,根據「公正、公平、競爭、效益」的原則,改革出口配額指標分配辦法,保證國家關於礦產品出口戰略的實施。

八、礦產資源戰略儲備政策

從保障國家安全出發,要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戰略礦產儲備體系,以增強抵禦突發事件,應對國際局勢動盪和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戰略礦產儲備採用國家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的方式:依靠財政等手段逐步建立國家戰略儲備;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強制性要求戰略礦產生產、銷售企業和大的消費用戶保有一定比例的戰略礦產儲存。實施戰略礦產儲備的重點:一是供應短缺會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國家安全造成較大沖擊的礦產,尤其是主要依賴國外資源,需要大量進口滿足需求的短缺礦產;二是我國在國際市場處於優勢地位,其出口對國際市場價格具有重要影響的礦產。「十五」期間啟動石油戰略儲備。

九、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政策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地復墾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狀況,逐步建立環保型礦業。

禁止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重要風景區和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煉汞、煉砷、煉鉛鋅、煉油、煉焦、煉硫、煉礬。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於1.5%的煤礦,禁止新建含硫量大於3%的煤礦。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采礦。

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研究論證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或減少對大氣、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響和破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依法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按照規定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等義務。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探索新機制,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綜合治理。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礦山環境保護投資機制,對礦區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對礦山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對礦山「三廢」進行綜合治理、綜合利用;對礦山開發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水土流失等環境問題加強預防、監測,及時組織治理。

Ⅶ 土地儲備機構與國土資源局的區別在於哪裡

土地儲備機構是屬於國土局下屬事業單位,而國土局本身是行政單位。
國土資源內局所執行的容法律法規主要有三大塊:土地法規、礦產資源法規、測繪法規。土地儲備屬於土地法規范疇,它的主要職責是把征為國有的土地儲備起來,供政府在規劃用途後通過國土交易市場進行拍賣或劃撥土地使用權。國土交易有專門的事業單位進行。

Ⅷ 國家法律是否明文規定不許收取教育儲備金

關於民辦學校向社會籌集資金問題的通知
(1994年11月1日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布)

民辦教育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應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提高辦學質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合格人才。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扶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推動了民辦教育的發展,對改革辦學體制和增加教育投入起了積極作用,並積累一定的經驗。在民辦教育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要研究的新問題。最近,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同志就民辦學校向社會籌集資金的問題做了明確指示:"教育事業歷來都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對那些以辦教育為名而牟取高利尤不能容忍,請告各地區,各部門注意,並對此進行清理,妥善處理。"為認真貫徹落實李嵐清副總理的指示,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現就民辦學校向社會籌集資金的有關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得通過辦學為企業或其他部門集資或變相集資。
二、民辦學校依法收取的教育費用和籌集的資金應當全部用於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對尚未投入學校建設的資金應專項設立學校教育基金。
三、學校所設教育基金應建立有學生家長和捐資者代表等參加的教育基金管理監督組織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基金的利息和收益必須全部用於學校建設和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佔。學校應定期向基金管理機構報告基金及收益的使用情況,必要時向社會或學校師生公布。
四、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本地區民辦學校的收入、經費開支、財務管理和辦學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或審計。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民辦學校的審批制度,對不具備辦學條件和沒有穩定經費來源及以營利為目的的,不予批准。目前對於申請舉辦收取高額儲備金的學校,暫不審批。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民辦教育發展的方針,把民辦學校發展納入法制軌道,國家正在制定有關民辦學校的法規,在法規頒布之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本通知的要求,加強對民辦學校向社會籌集資金的引導和管理,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

Ⅸ 儲備肉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儲備肉,是指國家用於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內衛生事件、動物疫情容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市場異常波動和市場調控而儲備的肉類產品,包括儲備活畜(含活豬、活牛、活羊)和儲備凍肉(含凍豬肉、凍牛肉、凍羊肉)。 」

Ⅹ 中外合資企業對法定盈餘公積(儲備基金)的提取有比例要求嗎在哪個法規里明確的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一般為稅後利潤的5%左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外資企業的儲備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凈利潤的10%,如果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其注冊資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外資企業可以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1、《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一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按規定計提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從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應該計提盈餘公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以及《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一十條「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末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後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餘公積;(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之規定,一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按規定計提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但對外資企業而言,則應當提取儲備基金,而非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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