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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相關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8 08:31:29

㈠ 勞動人事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太多了: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行政法規:1.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2: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1.綜合;2.就業;3.工資;4.勞動保護;5.社會保險(綜合,工傷,生育,養老,失業等相關。.
非常多

㈡ 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大全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等。

㈢ 涉及企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運營期間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公司設立、年檢、注銷必須遵循的法規。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律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另外,物權具有擔保功能,在涉及物權擔保時,《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必須遵守的。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後,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婚姻法》、《繼承法》

公司在運轉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股東因為婚姻、繼承事項的出現,而出現股東或股份的變動,這方面上述兩部法律均有調整。

7、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㈣ 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大概是哪些

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1、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之間訂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制定《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3、建立勞動關系以什麼為標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4、勞動合同以什麼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何時起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7、什麼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8、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9、什麼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10、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2、在什麼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4、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法定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㈤ 勞動用工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你確定所有勞動用工法律法規都要嗎?好吧,都給你,希望你喜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條釋義

處理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規定

對《關於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工資集體協商實行辦法

關於「三八」國際婦女節放假工資如何支付問題的通知

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出境定居的歸僑眷職工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問題的復函

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用人單位無理阻擾勞動保障監察檢查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復函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幾個問題的通知

關於勞務派遣的最新規定

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

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關於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的答復》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集體合同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7)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期限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未成年工特別保護規定

信訪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最低工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㈥ 如果做人力工作,請問關於勞動關系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如果做人力工作,請問關於勞動關系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很多,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5、《關於修改〈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16、《失業保險條例》
17、《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18、《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20、《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3、《工傷保險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7、《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8、《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9、《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決定》
30、《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31、《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32、《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33、《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34、《〈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35、《關於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36、《勞動部關於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
37、《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
3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39、《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40、《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41、《關於頒布〈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42、《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43、《勞動部關於印發〈就業訓練規定〉的通知》
44、《〈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辦法》
45、《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46、《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4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49、《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50、《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5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52、《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53、《關於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
54、《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55、《最低工資規定》
56、《關於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
57、《集體合同規定》
58、《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9、《勞動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通知》
60、《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61、《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3、《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64、《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65、《山東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66、《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67、《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
92、《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㈦ 求一個關於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全(目錄就行)

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06.29

行政法規
1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決定[失效] 1992.05.18
2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失效] 1986.07.12

司法解釋(命中3條)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 1988.10.14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 1988.10.14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批復 1986.11.08

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2007.06.29
2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在建築業、住宿和餐飲業開展簽約行動的通知 2007.04.18
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工作的通知 2007.03.13
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5.05.25
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2005.04.18
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2005.01.14
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2003.07.31
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2002.09.25
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2001.12.26
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1.11.14
1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2001.11.05
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2001.02.02
13 中國科學院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機關聘用合同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1999.06.16
14 中國科學院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8.12.31
1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1998年上半年非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進展情況的通報 1998.08.28
16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1998.01.26
17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1997.10.10
1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7.09.15
19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7.09.15
20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固定工在轉制過程中因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未簽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1997.07.11
21 中國科學院人事局關於下發《中國科學院推行聘用合同制的宣傳提綱》的通知 1997.07.08
22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1997.05.07
23 郵電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規定 1997.04.23
24 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7.04.03
25 勞動部關於加強集體合同審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03.11
26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定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1997.03.03
27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1.14
28 勞動部關於加強集體合同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11.04
29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10.31
30 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關於加快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10.07
31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職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企業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9.27
32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對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42條如何執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7.08
33 農業部、勞動部關於鄉鎮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6.27
34 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5.04
35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04.26
36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4.26
37 勞動部對「關於中央直屬企業集體合同報送審查問題」的答復 1996.04.24
38 勞動部關於企業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1996.04.12
39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2.15
40 勞動部關於訂立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02.13

㈧ 勞動關系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來確認。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肯定無效;是否屬於免除用人單位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如果對認識發生爭議,需要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來確認。

㈨ 勞動糾紛的相關法律

勞動人事爭議常用法律法規目錄
1、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工資福利配套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2)、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3)、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 (4)、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勞社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6)、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7)、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8)、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9)、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3、工傷待遇配套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2)、工傷認定辦法; (3)、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4)、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6)、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7)、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8)、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復函》; (1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
4、社會保險配套法規
(1)、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5、勞動關系爭議配套法規
(1)、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5)、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配套法規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5)、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6)、企業職工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7)、人社部《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2)、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㈩ 勞動仲裁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有什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10)勞動相關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 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八條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九條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第十條 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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