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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健全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8 05:52:51

⑴ 我國目前網路下的法制體制 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健全

我國的法律體制在不斷的完善中,就算現在不健全的話,未來也會更合理的。

⑵ 商家可以健全法律法規嗎 還是只有政府可以

健全法律法規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商家和政府無權
政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
政府是國家公共行政權力的象徵、承載體和實際行為體。政府發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決策、行政法規、行政司法、行政裁決、行政懲處、行政監察等等,都應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都對其規定的所有適用對象產生效力,並以國家武裝力量為後盾的強制執行。
廣義的政府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公共機關的總合,代表著社會公共權力。政府可以被看成是一種制定和實施公共決策,實現有序統治的機構,它泛指各類國家公共權力機關,包括一切依法享有制訂法律、執行和貫徹法律,以及解釋和應用法律的公共權力機構,即通常所謂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就是國家的權威性的表現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⑶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什麼意見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指出。要研究制定法治中國建設規劃。統籌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法治建設總體進程、人民群眾需求變化等綜合因素。使規劃更...

⑷ 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徵求誰的意見制度

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⑸ 應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什麼制度

制定機構不一樣,法律效力層次不一樣。

第一層次: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二回層次:法律,全國人答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
第三層次:規章,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為第三層次。
第四層次:地方法規,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規和自治地方法規,特別行政區地方法規。

第五層次 :制度,主要是企事業單位等制定的適合自身管理需要的規定,效力最低。

⑹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中要求,加強涉及安全生產相關法規什麼性審查

您好,是加強一致抄性襲的審查。這是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的一部分。

原文如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涉及安全生產相關法規一致性審查,增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立法規劃,加快制定修訂安全生產法配套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法律法規銜接融合。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范圍。制定完善高危行業領域安全規程。設區的市根據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強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建設,解決區域性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⑺ 如何建立健全平安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

安全文化是「珍愛生命,安全第一,遵紀守法,和諧共處」作為文化的思想內涵,在結合文化,安全管理和文化建設產品的形式體現出來。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從文化建設入手,強化安全管理,生活和成長的重要舉措,護理。學校應把安全文化建設圍繞教育的全過程育人的發展,在整個安全管理體系的各個環節,更加扎實有效地推進這項工作。

重在培養人的安全文化建設,預警,影響力。新時代發展的安全文化和安全教育納入學校的課堂活動,是建立完善的安全機制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

通過教學,課堂滲透,活動等,對教育系統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整合教育資源,用三至五年,這樣效果教育,實現「四明顯」:即校園安全文化建設顯著加強顯著改善教師的敬業精神,學校,家庭,社區教育環境顯著優化,青少年安全教育體系明確形成。

安全文化建設活動,其中:(只指學校的情況下)的

一是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

二是利用視頻,專家報告,領導講座,圖片展覽,游戲,徵文等形式對青少年學生的安全教育,注重宣傳和校園建設的文化意義安全,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的學校安全工作的知識,促進安全教育標語醒目位置張貼。這兩個新鮮經驗,先進典型的正面引導,教育系統應事故調查相結合,教學的情況下,通過強化培訓,主題演講,知識競賽,文藝演出等形式的學習,加強對法律法規的警示教育,主安全知識。聘請交警,消防官兵和專業知識,對學生的安全等級等方面,開展安全事故以來,防禦,自我保護,自救和逃生演練。第三,堅持開展「五個一」活動。也就是說,每個學校為了開拓一個固定的安全教育作為黑板的主要內容;在組織安全教育主題教育活動課;組織學生觀看一段安全教育;家長們一個安全的議案;利用綜合實踐教學活動和課外活動,組織學生社會實踐,如通過走訪,社會調查,研究和其他形式的學習,使學生了解自己,收集故事的安全,保障新聞,直人的經驗身邊,周圍的事物讓學生把安全納入范圍內的認知,道德行為,自己的信仰到外逐步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並提高安全教育的實效性。

四是建立安全教育基地。安全教育基地是未成年人安全自護教育的主要陣地道德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基地,提高自我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讓他們掌握技能,以幫助他們逃脫。根據學生的年齡結構和心理變化,創造安全的教學課程,行車安全當然,食品安全的課程,中學的校園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防水,防水,防盜,食品安全知識,守法學生發展良好的生活習慣,自覺遵守安全規程和規章制度,以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⑻ 法律法規條例有待健全

雖然我國相關的水源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在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管理和保護層次均有所體現,但目前專門針對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的管理保護法規還沒有出台。各水源地仍缺乏可操作的具體管理條例和規定。而且在管理方面,沒有專職管理機構,環保、城建、供水、水利、國土、衛生等部門均有相應的管理職能。各機構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因此,起草和頒布的相關法規較為鬆散,缺乏系統性、整體性和一致性(郭英卓,2012)。

(1)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方法和依據不統一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分和建設,是水源地依法管理的基礎。因此,科學合理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線,是合理管理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核心(王金生等,2013)。但我國各法規中對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的劃分規定卻不統一,導致各地方在進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時缺乏統一的方法依據。環保部頒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做出了統一規定,但僅作為行業推薦性標准;而水利部開展的「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仍採用了本行業《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細則》,將水源地分為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兩者存在顯著差異(左犀等,1996)。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目標管理依據缺乏針對性

我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評價的主要依據是《地下水質量標准》(GB/T 14848—93)中關於集中式生活飲用地下水的水質要求,而該標准作為水質評價依據表現出諸多局限性,無法顯示出水源地的重要性,還需制定專門的水源保護區水質目標及國家標准,為政府主管部門和制水企業檢驗判定水源地水質提供科學依據(張力,2011;王研等,2009;李玉前,2009)。

(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措施尚不完善

我國法律法規中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排放規定不一致,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89〕環管字第201號)規定,二級保護區內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以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准,準保護區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准,也即允許在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排放達標污水(劉松,2013)。

水源地保護應涉及水量、水質、水生態等方面內容,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重點主要還在水質的保護標准和措施方面,對水量和水生態尚未做出相應規定。此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措施僅對污染水源的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對保護和改善水源的措施缺乏指導性的意見,尚未提出鼓勵性措施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左犀等,1996)。

⑼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中要求,加強涉及安全生產相關法規什麼性審查

您好,是加強一致性的審查。這是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的版一部分。權
原文如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涉及安全生產相關法規一致性審查,增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立法規劃,加快制定修訂安全生產法配套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法律法規銜接融合。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范圍。制定完善高危行業領域安全規程。設區的市根據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強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建設,解決區域性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⑽ 健全法律法規,加強政策引導

4.2.1 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的公布實施,為修改完善《礦產資源法》提供了依據。《物權法》明確規定了探礦權、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范疇,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享有相應的礦產資源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並就具有對抗一切非礦業權人的效力,包括排他權、物上請求權、優先權、受保護權等。同時,《物權法》還規定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這要求我們在今後修訂《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時,應充分保障小礦企業的投資者和礦業權申請人平等的法律權利,各類礦業主體之間的競爭條件、准入要求、礦業權取得方式等應平等對待。對其依法取得的合法礦業權應給予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當前,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整合」資源的過程中,要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根據法律、政策要求,運用市場規則處理好整頓、「整合」過程中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1)在《礦產資源法》修改時,應根據《物權法》的原則完善對小礦管理的規定,對涉及小礦的部分進行修改,明確小礦的法律定義;對現行法律第五章名稱「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改為「小礦開采」;對現行法律第三十五條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改為「國家對小礦實行合理規劃、協調發展、依法辦礦、科學開采、扶持引導、加強監管」的方針;以及涉及的其他條款等。

2)建議國務院制定小礦管理辦法,總結、鞏固整頓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成功的經驗和做法,規范小礦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3)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區、市)實際,修改《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

4)根據不同礦種、不同地區分別制定小礦勘查、開採的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4.2.2 制定相關政策,分類分區管理

國家在進行礦產資源規劃、有償出讓礦業權時,對不同類型礦產、不同地區的小礦,應依據礦產資源的重要程度、儲量多寡及潛力、分布狀況、開采規模大小和市場需求狀況實行分類分區管理。

4.2.2.1 不同種類礦產採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對重要礦種的小型礦,其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和探明資源儲量要求,可參照同行業中、小型規模礦山建礦標准要求;小礦山應具有相當預查、普查工作報告和一定量的礦產資源儲量。

對煤炭資源,在國家劃定的國家規劃礦區內,按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不再許可小礦開采;在煤炭資源不豐富,以小型礦床(礦產地)為主的邊遠貧困山區,在規劃時,要統籌研究當地實際情況,對小礦要通過地質技術經濟評估,初步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確定合理的最低開采規模及合理的空間布局,以保證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對能源的需求。

對用於普通建築材料的礦產(砂、石、土)及其他一般(次要)礦產,可以通過拍賣方式有償出讓采礦權,無論是小型礦或小礦山,只需要取得非正規的地質普查工作成果,檢測礦產資源儲量,制定開發利用方案。但是,在開采時也必須配備采礦、安全技術人員或聘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對於國家出資勘查程度較高的非重要礦產資源或零星分散不宜大礦開採的重要礦產資源,應主要以拍賣方式出讓采礦權,但在價款計算上應給予優惠,繳納價款的方式應靈活寬松。

4.2.2.2 不同地區礦產採用不同管理方法

要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資源和環境條件、市場需求狀況等因素,對小礦的發展、管理採取不同的政策要求。

對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的地區,以保護生態環境為主的地區,應嚴格控制小型礦和小礦山的發展。

西部地區,資源潛力大,是我國重要的礦產資源接替區,但勘查開發工作滯後。西部大開發,發展礦業是重要內容之一,可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資源和資金積累。首先要根據地質工作規律,大力加強地質勘查投入,爭取找到大礦,切忌急功近利,有了找礦線索,就急於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亂挖濫采。在統籌規劃、協調好資源與環境保護關系的前提下,因地因礦制宜,劃出一定的范圍,適度發展小型礦也是合理可行的。在一些地區資源雖然豐富,但需要做好資源規劃有序開發,避免一哄而上競相開采,引起產能過剩和高耗能、高污染、低利用率的生產狀況。

4.2.2.3 堅持市場導向,小礦開發有所為有所不為

小礦的開發應當以市場為導向,有所為有所不為。當前,非金屬礦產資源的重要性凸顯,我國和世界上的需求量大,而我國非金屬礦種類多,成礦條件好,資源潛力大,勘查、開采和加工利用相對簡單,對環境污染較輕,可以作為小礦開發的重點。要引導投資者,不要只注意上游采礦,爭奪采礦權,可以圍繞礦山開采,發展礦產品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提高資源附加值;發展采礦業的勞務承包、交通運輸,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咨詢服務等相關產業,同樣有很好的效益。

4.2.3 完善利益分配機制,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充分利用國家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持政策,著力解決小礦投(融)資問題,促進其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1)改善礦業整體投資環境,首先要完善法律,明確政策,包括明確對小礦企業的公平和透明原則。凡是符合產業政策要求,具備資源條件的礦業開發項目,應向符合資質條件的礦業投資者開放,公平競爭,同時加強對合法礦業權的有效保護和徵用賠償等。

2)充分利用國家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持政策,享受同等待遇。國家對中小型企業投(融)資難的問題和民營企業的發展,發布了一些相關的政策,如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全國各省(區、市)(不含西藏)都已建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在中央財政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設立國家發展中小企業的基金,從資金上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經過整頓、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後的小礦企業,應當享受相應權利,國家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落實到小礦企業;商業銀行應按照「三性」原則掌握發放貸款或辦理其他融資業務;完善小礦企業信用等級,允許探礦權、采礦權視為不動產物權進行抵押。

3)合理徵收稅費,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國家應進一步調整理順礦業稅費的種類和稅費率,增加資源補償費費率和合理配置有償出讓礦業權的收益,確保國家所有者權益,減少增值稅和資源稅,免除地方不合法的稅費和不合理的攤派,以保護礦業生產。要讓小礦企業履行自己應盡的各項義務,自我實現生產全成本。小礦企業除依法履行向國家繳納稅費義務外,還應當投資勘查礦產資源或購買探礦權,自己尋找維持企業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接續資源,延長礦山服務期,增強企業後勁;負責搞好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及各項設施建設,完成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按規定投資建設安全生產保護設施,搞好安全生產;自己投資提高礦山生產的科技水平,提高資源綜合回收利用水平;做好礦山關閉的各項技術、管理工作;自己負責保障和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合理支付工資、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等,讓企業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小礦能否健康有序發展,其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利益分配。要正確協調和處理好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大礦與小礦、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政府依法徵收的合理稅費及其他涉礦收益適當向地方傾斜;使用礦產品的地區要向礦產品原料產地返還一定利益;政府要為礦山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大中型礦山要對當地社區發展提供支持,為勞動力就業提供機會,促進和諧發展。小礦也應為社區發展建設承擔一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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