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證據審批
㈠ 刑事案件有該由誰提取證據
1.公安機關主管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同公安機關提取,在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相關證據內分別由檢察院或法院提取容;
2.檢察院主管的案件自然由檢察院提取,審判階段相關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3.自訴案件,由自訴人舉證,無論公訴還是自訴,程序性證據等可申請法院調取。
㈡ 法庭可以提取通話記錄作為證據嗎
法庭可以提取通話記錄作為證據。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 。該類證據一般為間接性證據,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進而組成一個證據鏈,才能達到證明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賦予了人民法院有調查取證權,並且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責任人除罰款外,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這就足以說明,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可以依職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協助。電信條例屬行政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與法律相抵觸者以法律為准。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到電信部門依法調查取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提取證據審批擴展閱讀:
法庭調取通話記錄的注意事項:
1、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憲法、法律的規定,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有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能查閱案件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一定關系的第三人的通話詳單,並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2、對於與案件無任何關聯的人員,或者其他在非必要的情況下查詢其電話清單,以及將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予以擴散均屬於濫用司法權的行為,這種行為在客觀上也屬於違憲行為。
3、法院執行中的調查權與偵查機關的偵查權是有一定差別的。即使是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也不能隨意查詢。他們所查詢的對象必須是涉嫌犯罪的,在有法律根據的前提下,還需要有立案和查詢的法律程序與法律手續。
㈢ 公民可以去派出所提取證據吧
派出所不來向公民個人源提供證據時,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後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㈣ 稅務機關能否委託司法部門提取證據
不可以,
稅務稽查部門需要提取證據材料原件的,檢查部門向當事人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由當事人核對後簽章確認。對需要歸還的證據材料原件,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會及時歸還,並履行相關簽收手續。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檢查人員會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檢查人員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調驗空白發票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還。
提取證據材料復製件的,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提供人簽章。
以電子數據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應將電子數據列印成紙質資料,在紙質資料上註明數據出處、列印場所,註明「與電子數據核對無誤」,並由當事人簽章。
需要以有形載體形式固定電子數據的,稅務檢查人員與提供電子數據的個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一起將電子數據復制到存儲介質上並封存,同時在封存包裝物上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文件格式及長度等,註明「與原始載體記載的電子數據核對無誤」,並由電子數據提供人簽章。
㈤ 在刑事案件中提取證據的是公安還是原告
如果是故意傷害、盜竊等刑事公訴案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進行調查取證內;如果是虐待罪容、侵佔罪等刑事自訴案件的,由原告即刑事自訴人,自行收集證據並提供給法庭。普通的刑事案件,也就是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刑事公訴案件,它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案件中的受害人,並不是原告,如果公訴案件非要找個原告,那就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
一、公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二、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㈥ 如何提取證據
你拿開水瓶的外殼,及部分內膽片,去質量監督局作個質量鑒定。如果鑒定結果顯示為不合格產品,那麼你就可以要求學校或廠家賠償。另外注意保留就醫證明及收據。
㈦ 公民要如何才能在當地派出所提取證據
請律師,給律師下全權委託書
㈧ 稅務檢查是否可以提取證據材料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規定:「第二十四條 實施檢查時,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真實,並與所證明的事項相關聯。
調查取證時,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材料;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
......
第二十六條 需要提取證據材料原件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由當事人核對後簽章確認。對需要歸還的證據材料原件,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履行相關簽收手續。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調驗空白發票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還。
提取證據材料復製件的,應當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提供人簽章。」
㈨ 委託法廳向派出所提取出警證據怎麼寫
不是委託復,是申請調取證制據。當事人對不能自行調取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說明證據來源和證明的事項就可以啦。申請調取證據應在舉證期間申請。
調取證據申請書
xx法院:
在xx與xx 糾紛中,xx派出所與年月日出警處理過,有處理的案卷材料,可以證實雙方糾紛發生的事實。因派出所不對當事人個人出具存檔材料,特申請依法調取。
申請人 xx
年月日。
㈩ 到法院提取案件的證據復印件可以嗎
你可以到法復院查閱和復制這些單據證制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查閱復制相關證據材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你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進行,律師依法享有調查取證的權利。當事人如果請求自費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法院會准許的。復制的辦法和材料的范圍,由法院按有關規定決定。一般應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准許後,由法院復制,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不應將有關材料拿出法院,帶到別的地方自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