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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的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08 03:56:42

治安學論述題:結合當前我國公安民警執法實踐,談談你對嚴格管理和文明管理相結合原則的理解

1.生產方式:以鐵犁牛耕為主要方式,精耕細作;

2.生產形式: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男耕女版織,經營規模小;權

3.生產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自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交納賦稅;

4.這種自給自足偶的小農經濟,也是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生產的基本模式。

② 論我國消防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

消防行政來執法的基本原則有源兩個方面,一個是消防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原則,一個是消防行政執法的合理性原則。
一、消防行政執法合法性原則 :指消防行政權的設立與取得、行使與作用及對消防行政權的監督與救濟,都應依法、合法而不得違法,並對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1、消防行政權力和消防行政活動必須置於憲法和法律之下。
2、消防行政職權必須應當依法取得或授予。
3、消防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4、消防行政主體應當對消防行政職權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消防行政主體行使消防行政職權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二、消防行政執法合理性原則:指消防行政主體對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符合合法性原則的情況下,還應當符合法律的理性,包括符合法律的目的、精神。
1、符合社會客觀規律 符合公平正義等。
2、符合法律目的和正當動機。
3、考慮相關因素。
4、符合社會主義公平原則。
5、適時做出、方式手段正當。

③ 法理學的課後作業,論述題:簡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與我國法制體系的關系,要求不

在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要著重把握和遵循以下重要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賦予黨治國理政的責任和使命。黨章作為黨內根本大法、管黨治黨的總章程,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黨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它以執政黨的綱領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反映人民意願、充分實現人民權利、充分保障人民權益,是法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是新形勢下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3.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法治建設和立法工作要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和現代化建設不斷推進相適應。根據內外環境、條件和情況的發展變化,及時進行立改廢釋。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吸收人類法治文明成果,借鑒國外立法有益經驗,但絕不照抄照搬。

4.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銜接。要努力把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更好地結合起來,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5.堅持憲法的核心地位,通過完備的法律推動憲法實施。要在法治的實施、監督、保障等各方面工作中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樹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的觀念。

《決定》部署了新形勢下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重點任務。如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編纂民法典等;完善立法體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等;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等。

嚴格執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決定》提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決定》明確關於法治政府的六項標准,即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舉措方面,《決定》有5個亮點。

1.明確提出要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這意味著今後要通過立法而不只是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權力清單」等來行政,真正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2.確定重大行政決策的五項基本程序: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門拍腦袋、拍胸脯、拍屁股的「三拍式決策」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3.提出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的具體措施:依事權與職能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理順行政強制執行和城管執法體制,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這對解決「釣魚執法」「臨時工執法」等問題將發揮重要作用。

4.明確對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八種形式: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明確對政府內部權力制約的五種具體方式: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和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嚴格防止行政權濫用。

5.具體規定政務公開的五方面范圍: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明確公開應包括六項內容: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和監督方式,以保證「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決定》提出,要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並對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作出新部署。

1.依法獨立公正審判。《決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並要求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從體制和機制上杜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干預審判權和檢察權獨立行使的可能性。

2.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決定》要求,完善司法體制,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辦理跨地區案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完善審級制度,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等。此外,要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這是首次明確提出「四機關」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對我國司法管

④ 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出路論文

新中國成立60年以來,行政機關在維護政府工作職能的正常運轉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相應政策執行和落實落實者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對行政執法單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教育力度的加強,人民的文化知識水平不斷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逐漸增強,這也使行政執法單位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面臨新的挑戰。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執法工作水平,規范執法行為,國務院於2004年公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全體行政執法機關按照《綱要》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程。為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各行政執法機關積極探索行政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不斷創新行政執法質量評比評查方式,相繼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制度,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一、我國行政執法工作現狀
(一)我國行政執法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低下
受資源有限性的限制,行政執法理應納入收益成本核算范疇,中國的行政成本很高,國家行政學院杜剛建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國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國家」,運動式、應付式、封殺式等形式主義行政執法現象嚴重。但應該看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政府已經將許多本應由社會管理的事務「還政於民」,《行政許可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國政府在此方面的堅強決心,但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距離建成真正的「服務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標,政府還有許多艱苦的工作要做。
(二)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違法行政現象時有發生
當前,我國在行政執法領域中的問題十分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時有發生。
(三)行政執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
當前,我國雖然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但在法律體系內部仍舊存在許多矛盾和沖突。雖然我國出台了《立法法》,但由於行政活動的復雜性以及部門、地方利益的差異,各種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被廣泛使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經常會出現矛盾和沖突。兩個執法部門就同一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行政決定屢見不鮮。
(四)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水平不高
我國目前行政執法單位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員不是相應法律專業學校畢業,絕大部分執法人員是半路出家,對工作中需要具備的相應法律知識還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執法工作後,部分工作人員又沒有系統、全面地接受相應的崗位技能培訓,相關法律知識掌握的不夠全、不夠細,從而造成執法水平不夠高。
二、行政執法工作問題形成原因:
1、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淡薄,造成執法難度居高不下。我國在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同時,為了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文化的需求,不斷加強和推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文化建設。通過六十年來的不斷努力,人民群眾文化知識得到了豐富和加強。加上近些年國家法律知識的不斷宣傳和對法律知識的普及,廣大人民群眾遵紀守法意識不斷增強。但是從現在的執法工程中我們還是不難發現,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還是遇到相當大的阻力,行政相對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時有發生,之一方面是由於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工作方法不得當,存在野蠻執法,從而進一步激化矛盾,影響執法工作的進行;另一方面這也說明個別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還不夠強,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簡單採取暴力手段阻礙執法人員的執法。這些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到行政機關公信力和執行力,阻礙了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增加了執法工作難度。
2、領導認識不到位,對案件核審、評查工作重視不夠;法制工作離開了領導的支持就根本無法開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部分辦案機構負責人從本單位的角度出發,由於方方面面的原因,雖口口聲聲說著依法行政的重要,而在實際工作中,卻認為案件的核審、評查工作做得再好,其他幾項實質性的工作完不成,一切都是「水的」,因此,這項工作不過就是走走形式而已,屬於「務虛」之列。殊不知,案件的核審、評查工作做好了,其實就是對他最大的負責。為什麼這樣說呢?如果承辦的案件一旦產生行政復議撤銷、變更或者訴訟失敗,不但會敗壞形象,還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到那時,豈不是成了「扁擔沒扎,兩頭打塌」。
3、辦案人員自身學習不夠,對依法行政認識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審、評查工作,總認為自己監管任務重,辦案不容易,辛辛苦苦查進來。你法制人員不是這里有問題,就是那裡出差錯的「挑刺」,是在跟我過不去;另一方面,不嚴格要求自己,絕大多數幹部職工學習熱情缺失,甚至有人認為「學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錯越多」,乾脆就少學或不學,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而且持這樣觀念的人不在少數,不及時更新知識,因此對法律規章的掌握也就不過細、一知半解,導致在辦案過程中無所適從,再不就是憑主觀好惡、憑想像辦案,造成違法違規辦案。
4、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到位。這也是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眾多問題的重要原因。當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執法工作監督力度還亟待加強,各個行政執法單位在執法工作中不斷強調加強執法工作力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在對本單位內部執法人員的監督考核工作力度不強,甚至個別單位將監督工作還保留在口頭上,沒有實際開展。這樣就無形中使執法人員產生一種我代表國家執法,大家都要聽我的,我說咋辦就咋辦的心理。執法監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粗暴執法、野蠻執法;同時、執法監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執法隨意性增大,執法人員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到位,在工作的勞動計酬上,依然存在干多干少一個樣,甚至多干比少干待遇還少的狀況,因為事幹得多,出錯的機率就越大,按照條條款款不扣這就扣那,極大地挫傷了積極性。
三、行政執法問題應對之策探討
(一)提高執法主體素質是行政執法機關提高執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礎
1、完善准入制度和執法人員辭退辦法。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統一考錄制度,從源頭上切實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素質,把嚴進口關;要制定或嚴格執行執法崗位調整辦法和切實可行的辭退辦法,對不適宜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對發生重大執法過錯的要按規定予以辭退,暢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執法人員培訓教育。行政執法人員違規執法有多種原因,但根本上還是素質和能力問題。解決好這個問題的主要做法,就是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我們可以根據不同部門的職責要求,分層次、有重點地研究和制定專門培訓、定期培訓制度,在培訓形式上,採取集中與分散、缺什麼、補什麼的方法,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針對執法人員難以做到熟悉和准確把握的不同類型案件,進行剖析研究,以增強執法人員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執法素質。
3、嚴格執法主體資格制,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行政執法機關也應順應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建立完善、統一、權威的執法資格考試制度,全面推行執法主體資格制,明確規定、嚴格執行只有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才能上崗執法。執法違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堅決取消資格,直至離崗學習再考取資格。
4、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執法業績分析。採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強化對執法人員執法能力的考核,將之列為執法人員上崗任職的重要條件;對執法人員日常執法業績進行科學地認定,綜合評估,納入執法人員評優定級的范疇,通過考核評估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執法能力。
(二)端正執法思想、轉變執法觀念,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
在端正執法思想上,我們要強化「四個意識」。一是民本意識。對人民群眾的感情問題影響著執法者的立場,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礎。我們要樹立「人力有限,民力無窮」的觀念,擺正自己位置,純潔執法目的,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時時想著群眾,心中裝著群眾,把人民滿意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人民公僕為人民」,不斷贏得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識。懂法是守法、執法的前提和基礎。作為維護公平與正義的執法機關和執法者,自己首先必須要懂法、守法。在執法過程中要深刻理解社會主義的法律取向,形成服從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觀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動自覺納入法律規范之下,時時、處處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要求。通過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活動,使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真正達到執法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務意識。當前,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把握好這個大局,融入這個大局,服從服務於這個大局,做發展先進生產力的促進者,做發展先進文化的守護神,做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捍衛者,把促進社會和諧進步變成自己的自覺行動。四是大局意識。行政執法機關應切實增強大局意識,真正站在大局的角度,把自己、把執法工作置於大局當中來研究、來安排,研究怎麼發揮好職能作用。只有站在大局的立場、站在大局的高度來部署、思考執法工作,才能有出路,有思路,做出真正的成績。
(三)開展法制教育,不斷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制意識
許多專家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制教育還沒有擺脫普法水平。應該看到,現階段,還有許多人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解還停留在表象層面,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真正內涵理解還有待深入,對法律的本質依賴感還不夠強,法律的真正權威還沒得到國人的一致認可,為此全社會還必須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黨的十七大報告已經明確指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的社會氛圍。」當前,要加強對我國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強化這幾種觀念:法律至上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的觀念。只有當所有的公民都養成學法、守法、懂法並監督法律的實效的良好風氣;公務員真正樹立服務意識,不唯權,只唯法,時時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才會獲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強和完善法律體系建設,為依法行政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行政執法的各個基本環節或程序都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相應規定。當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加強立法的民主化建設,逐步完善專家論證制度;二要不僅要重視實體法的制定,而且更應該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強對立法的監督。
(五)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強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減少執法單位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各部門在制定各自規范性文件時,要認真執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地規定,不能超於自身職權制定規范性文件。對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職能部門政策的內容,要認真徵求對方單位的意見和建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
同時各執法部門之間還應進一步加強協調和溝通,增強信息交換意識,實現資源共享,減少沒有必要的浪費,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強執法監督,保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權力沒有制約產生腐敗,執法沒有監督發生違規。要提高執法質量,全面系統地規范執法過程,就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不斷加大約束力度,以保障權力的正確使用和行使。
1、全面推進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實踐證明,近年來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的執法質量考評,使基層公安機關的執法質量普遍有所提高,執法狀況不斷改善。對此,其它行政執法機關也可以積極借鑒或有一個新的創新,充分發揮考評機制對推動行政機關整體執法質量提高的重要作用。但要正確處理好執法考評與其他考評的關系,防止多頭考評,防止加重基層負擔。要把考評結果作為衡量一個地方執法狀況和考核班子業績的基本標准,真正做到獎懲兌現。
2、進一步健全外部監督制度,強化外部監督。在加強對單位、個人考核的基礎上,強化外部監督,把執法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我們可以聘請行風監督員,公開舉報電話,設置舉報箱,接受群眾舉報投訴,邀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進行執法視察、進行質詢,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公開辦事制度,定期向人民群眾報告執法情況等,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及時、准確地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取信於民。
3、落實監督職能,確保全方位監督不流於形式。結合執法實踐的需要,進一步優化監督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分工,使各項監督制度既自成一體,又相輔相成,密不可分,避免職能上的交叉和空白,使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制。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行政執法機關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要按照執法權與監督權相分離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內部案件審核、執法質量考評等各項執法監督制度。特別要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領導幹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堅持和完善行政執法重大事項的集體討論、決定程序、報告制度、質詢制度和民主評議制度。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與執法指導、規范執法、執法人員辭退有機結合起來,發揮追究執法過錯的警示效果,促使執法人員執法工作過程能自覺遵守各項制度。
5、加強科技手段的投入,最大限度發揮信息技術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對執法過程和執法環節實行微機化程序監督,從技術手段上防止執法問題的發生。科技強隊伍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監督的有效手段,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執法工作的效率和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成果。
(七)加強法制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推行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是時代發展的大勢所趨,也是提高執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科技工作對整個執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支撐作用,而信息化建設是實現行政執法機關跨越式發展的動力。我們應抓住時機,立足工作實際,積極探索運用計算機區域網服務執法工作的路子,以信息化建設來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努力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科技含量。通過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網路化、實時化信息的採集、數據分析、案件的審核把關和質量監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辦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⑤ 論加強我國的立法監督

樓主,可以參考:我國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我國的《立法法》是一部規定立法規則、確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許可權」、「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級」和「法律監督」四大問題。立法立法必須嚴格執行《立法法》的規定,堅決克服「立法不法」的現象。立法是法治的關鍵和核心,其目的在於合理配置立法權力,有效規范行政權力的運作,從而為公民權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實現公平、正義、自由、秩序等價值目標。實質意義上的法治不僅要求法的權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價值,而且強調立法對普遍認同的價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內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實質理性。法治已經演進為一個綜合概念,它融匯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諸多價值觀念,包含著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權力制約、司法獨立、立法等豐富的制度意蘊,其核心則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幾個世紀以來,法治理論與實踐對政府權力予以高度關注,這與立法權力作用范圍的廣泛性、與人們生活聯系的直接性密切相關。二十世紀以來,立法權在很多國家的權力結構中極度擴張的事實,不斷提醒人們,對立法權力的制約是國家權力制約的重中之重。在我國,立法尚處在初級階段,立法法治還面臨十分艱巨的任務,無論是觀念上還是制度上都面臨著挑戰。因此,立法是一場深刻的觀念更新和制度變革。當前,我國立法面臨的挑戰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在思想意識方面,有些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領導幹部的觀念與立法的要求不相適應鄧小平同志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律傳統很少。解放以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由於我國缺乏依法治國、立法的傳統,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淡薄,特別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觀念或思想,嚴重阻礙著立法的實現。它們是:第一,人治觀念。有些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領導幹部對立法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視,總認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事太麻煩。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立法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並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有些領導幹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於不顧。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觀念。有些領導幹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而無視法律的規定。第三,法律工具主義觀念。將法律僅視為一種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標價值觀念。甚至認為,當對自己有利時就拿來適用,對自己不利時就不執行。這些都嚴重阻礙了立法觀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行。因此,實行立法必須要大力培養和增強全民的法治觀念,重點是抓好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立法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建設,切實地進行為依法立法所要求的觀念更新。1.樹立法治觀念。為此,必須明確:第一,憲法至上。法治的實質是憲治,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體現,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靈魂。第二,法律具有極大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嚴格依法事,而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法大於權。任何人不得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法、以權廢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樹立權力制約觀念。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人類歷史證明了的真理。3.樹立人權觀念。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作為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執政黨,必須把保護人民的權利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社會主義最講公平、最重視保護人民的權利。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講人權,高舉人權的旗幟。4.矯正法律工具主義觀念,樹立法律工具主義與法律目標主義並重的觀念。將法律視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時,結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國的重心轉向人民權利的保障及正義的實現,應是我國實行立法、依法治國的策略選擇。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關立法立法空白較多,所立之法缺陷較大目前,以憲法為核心和基礎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與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立法法制建設還比較滯後,立法管理的某些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質量也有待於進一步提高。突出表現在現存的法律、法規與規章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使立法執法者難以適從;有些法律、法規的一些條款太原則,不便操作和畸輕畸重;還有一些法律、法規對某些立法機關設置的職權過大,尤其對自由裁量權,往往規定的幅度過大,並且沒有顧及到公民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後的法律責任,容易造成少數立法執法人員毫無顧忌地濫用立法權;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沒有實現立法程序法律化,嚴重影響了立法機關的立法。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立法法律體系,為立法創造法律條件。首先,必須加快立法步伐,改變某些領域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況。當前,特別要抓緊制定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市場經濟秩序、宏觀調控、社會保障和救濟、規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在建立商品市場、原材料市場、金融、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勞動力市場等方面執法依據不足的狀況;改變實施細則滯後、法規不配套現象,盡可能使法律法規及規章同步出台,並加強立法解釋工作,使法律規范更加適應實際,操作性更強,以解決有法難依問題。其次,注重立法質量,糾正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的傾向。法律、法規的生命力在於其質量。近年來我國頒布實施的許多法律文件修改過於頻繁,並且有些在實踐中難以施行,問題的要害在於立法時,立法者對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缺乏科學而精細的調查研究,或者著力於通過立法解決本部門的編制、級別、經費及其他種種具體問題。應當看到,一個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與否以至於最終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法是否正確而深刻地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調整的那部分社會事務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立法必須提高民主化和科學化程度,使法律充分體現民意,與社會生活相一致,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要防止立法中滲入局部利益和部門利益而影響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時,避免各種規范性文件在調整社會事務時發生重復、沖突或疏漏,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再次,抓緊制定立法程序法,改變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規范的現狀。可以說,離開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立法。最後,立法要依法。三、在立法執法方面,現存的立法執法體制不順,影響了法律、法規與規章的執行效果現存的立法執法體制不順。具體表現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從法理上說,執法主體只能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企事業單位不能擁有執法權,然而目前立法執法主體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現象並不少見。以政企不分為例,工商部門管市場,又市場;城建部門管理城市建設,自己也搞城市建設,並進行自我質量監督;種子公司既是種子的生產經營者,又是種子生產經營的管理監督者,等等。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局面,人為形成監督不力。第二,立法執法部門縱向集權,條塊分割,部門壁壘,相互之間缺乏協調配合,結果造成執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統交叉過多,職責不清。如對個體戶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稅務、物價、衛生等多家執法部門,由於對同種法律行為有多種不同執法依據的交叉,客觀造成立法執法者不作為、亂作為或難作為。與此同時,我國立法執法隊伍建設雖然經過多年努力,有了長足進步,但是整體素質仍然不高。目前立法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不少,如越權執法、不作為違法、隨意執法、亂施處罰等問題的出現,既有不懂法而出錯的,也有濫用權力而違法的。因此,必須理順現行立法執法體制,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於執法、講求實效的原則,走綜合執法之路。要積極推行立法執法責任制。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立法,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立法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通過明確政府機關法定立法執法職責,健全立法執法評議考核體系,落實立法責任追究機制,實現規范立法執法行為的目的。立法執法責任制,要力求做到實際、簡明、准確、可操作性強。具體推行時,關鍵要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清理立法執法主體,明確執法依據和執法許可權,切實減少立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的推諉扯皮現象,努力提高立法效能;二是確定執法崗位,分解執法職責,嚴密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標准,切實改變過去那種執法崗位不清,職責不明,權力行使層級之間「上侵」、「下奪」、「左擠」、「右占」,相互扯皮、攬功諉過的現象,有效地規范立法機關內部管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構執法評考體系,突出執法效能評估,完善立法責任追究機制,將立法職權的行使與執法人員的年度考核獎懲緊密掛鉤,實現行政權的規范運作。同時,要提高立法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其關鍵是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健全對立法執法人員的錄用、考核、晉升、獎懲、辭職、辭退等具體制度,突出嚴字,嚴格管理,嚴明紀律,賞罰分明,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機制。四、在立法監督方面,現行立法執法監督體系乏力,存在缺陷目前,我國對立法權力的監督制約形成了自己的體系,這一體系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立法機關自身的監督、黨的監督以及新聞輿論、人民群眾、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等的社會監督。應該說,我國的監督體系是比較全面和嚴密的,它在實際工作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實踐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權力監督乏力和監督體系存在缺陷。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監督機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監督的法律規定,以致使人民群眾等一些社會監督流於形式而得不到落實。監督機制上,主要表現為有些監督缺乏必要的獨立性,直接影響其監督作用的發揮。例如,作為立法系統內的專門監督的立法監察,由於它與立法機關有著立法隸屬關系,使得這種監督在實踐中很難真正履行其監督職責,以致弱監、虛監、失監現象相當嚴重。還有,立法復議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煩、推諉等不願受理立法復議申請的情況還在相當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復議決定上,還存在該撤銷或者變更而維持的情況,上下級之間「官官相護」的問題尚未徹底解決,等等。因此,必須強化和完善立法執法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嚴格、公正執法。首先,加強權力機關對立法執法工作的監督。完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能,盡快制定《人大監督法》。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選舉和任免幹部時,應該把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是否依法事作為衡量幹部是否稱職的重要標准。在聽取他們的述職報告時,應把他們領導的地區或部門的執法狀況作為重要的考察內容。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通過聽取和審議所在政府和單位實施法律、法規工作報告以及組織代表檢查、視察、評議執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機關做好執法工作。其次,民主黨派的監督、社會團體、人民群眾以及新聞輿論的監督也必須努力落到實處,使它們共同服務於人大監督這個中心,並形成監督合力。綜上所述,我國要實現立法,必須革除一切與立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舊觀念,必須進一步完善立法法律體系,必須理順現行立法執法體制,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必須強化和完善立法執法監督機制。惟其如此,才能為解決我國依法立法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創造條件,不斷推進立法的進程,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方略。資料來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cn/12/04/2003

⑥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的國內外研究情況綜述或主要支撐理論

關於行政執法.

內容提要: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是我國二十多年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從幾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標志。行政的「執法」性質和「依法」特徵是由國家實行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的發展目標和治國方略所決定的。「行政執法」在不同的場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義,但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要有法律根據,是執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執行長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規范、制約而不是任意所為。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我們必須繼續推進行政執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僅涉及執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執法體制、執法范圍、執法目標及執法主體與執法相對人的關系,是整個執法機制的轉換。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行為、行政體制、行政執法機制

一、偉大的轉變:從「管理」到「執法」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將行政等同於管理。我國古書中所謂「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國家政務管理 1。《漢語大詞典》對行政的釋義有二:其一為「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其二謂「機關、企業、團體等內部的管理工作」 2。可見,無論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無論內外,均可謂之「行政」。在許多外國學者的著述和詞典、辭典中 3,通常也將行政與管理等同,如德國學者平納特在其所著《德國普通行政法》一書中說,「行政」一詞常用於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務管理」、「財產管理」等形式。這里提到的行政(作為行政法依歸的行政),乃是國家機器及其組織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蘇聯行政法學者更是不僅將行政等同於管理,而且將行政法定義為「管理法」 5。

行政雖然長期以來一直被人們視同於管理,或謂公共管理、國家管理。但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國家整個政務管理,是指管理整個國家事務,而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行政則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國家管理。西方許多傳統的行政法學家都曾這樣給行政下定義:所謂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類國家(及其他公權力主體)職能(作用、活動、行為) 6。至於作為行政的國家職能(作用、活動、行為)的實質和內容,則可歸結為執行與管理。所謂執行,可包括執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決議、決定,等等。所謂管理,可包括組織、指揮、發布命令、禁令、實施許可、徵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者給予處罰、強制,等等。

執行並不等於執法。執法在執行中的比重決定行政的性質。古代的行政雖然可界定為國家整個政務管理,但這是就廣義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樣存在狹義的行政,狹義行政不包括宏觀決策,宏觀決策是作為最高統治者國王(皇帝)的行為,而狹義行政則是國王之下的官僚機構執行國王的命令、指示,下級官僚機構執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對國傢具體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古代社會雖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卻不可能存在完全無法律的國家),但是,數量無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沒有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專門立法機關(像我國這樣的東方國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機構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執行最高統治者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而不是執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點的執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響古代行政的整體性質。古代行政整體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在現代,國家事務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權或分工。從理論上說,行政作為執行和管理,其執行主要應該是執行法律,其管理主要應該是依法實施法律。當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還要執行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制定的政策,執行本級行政機關所作的決議、決定,執行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職能和任務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職能和任務,執法應該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從事實層面說,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執法在各國行政中所佔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樣的。有的國家執政者重視法治,在各個方面、各個領域都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是執法,其行政管理實質即是行政執法。而在另外一些國家,執政者輕視法律,他們習慣於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這些國家雖有立法機關之設,但多隻重其形式而並不寄希望它發揮多大作用。這些國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備的法律,既使有一些這樣那樣的法律,也並不準備真正使之付諸實施。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不是執法,而是執行領導人的命令、指示,執行執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實質是依領導人、執政者的隨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復無常的意志管理社會,管理相對人,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機關也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設,但作為立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很少立法,甚至很少開會,很少制定和發布決議、決定。從而行政的基本職能和任務不是執法,不是執行人民代表機關的決議、決定,而是執行黨的政策,執行政府的計劃,執行領導人的指示,執行上級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據主要是紅頭文件和行政長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國行政各領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稅務、海關、貿易、商檢、環保、質監、計量、醫葯、衛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等)尚處於基本無法,甚至完全無法的狀態,此時的行政還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執法」(行政執法) 7盡管這個時期的行政管理與半個世紀或一個世紀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內容和范圍上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但性質上並沒有根本轉變。我國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即性質上的根本轉變)是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的。1984年,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志在一次與新聞界人士的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我們國家要開始一個歷史性的轉變:「要從依靠政策辦事逐步過渡到不僅依靠政策,還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 8。此後,國家立法,特別是行政領域的立法,明顯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規就達幾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條例》、《居民身份證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涉及工商、稅務管理的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農業稅條例》、《工商統一稅條例》、《產品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條例》、《資源稅條例》、《鹽稅條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等;

涉及外經、外貿管理的有:《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涉外經濟合同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邊境小額貿易暫行管理辦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等;

涉及醫葯、衛生管理的有:《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葯品管理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麻醉葯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精神葯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等;

涉及海關管理的有:《海關法》、《關稅條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等;

涉及農業、林業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管理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葯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

涉及土地、水、礦產資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河道管理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涉及城建、環保管理的有:《城市規劃法》、《地名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等;

涉及交通、郵電管理的有:《郵政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公路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檢疫管理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國家體育鍛煉標准施行辦法》等;

涉及國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條例》、《徵兵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等。

至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後,我國進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僅部門行政法逐步趨於完善,而且開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以及即將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於部門行政法。首先,部門行政法只適用於相應行政管理部門或領域,而行政基本法適用於所有或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如作為部門行政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適用於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領域,而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處罰法》則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公安、工商、海關、稅務、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僅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所有行政行為。其次,部門行政法通常只為各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而行政基本法同時為整個行政法制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提供法律依據,例如,《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即為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責任的追究,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部門行政法為行政從「管理」轉化為「執法」提供了直接的動力和條件,沒有部門行政法,執法即失去了前提:相應部門,相應行政領域沒有法,無法可執,則只能按政策辦事,按長官指示辦事,「管理」不可能轉化成「執法」;而行政基本法則為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動力和條件,因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啟動了對各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如果某部門行政法不健全、完善,敗訴,賠償的壓力就會促使該部門盡快去健全、完善該部門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類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導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和領域都已陸續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規和規章,雖然尚未達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門(如新聞、出版、結社等)可能還很不完善,但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為構成行政法體系的支柱的基幹法律,現在大多數也已制定出來了,並且由這些法律設計的制度(如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也已陸續開始運作。因此,我國的行政在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由「管理型」到「執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轉變,「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轉化成了「行政執法

⑦ 立法、司法、執法有什麼區別

1、司法機關僅指法院和檢察院,他們行使的是司法權;執法機關是行政機關,行使的是行政權。司法與執法 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性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2、主體方面:司法,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執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內容方面:司法,對象是案件,內容是解決糾紛;執法,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

4、程序性要求: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執法,執法活動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主動性:司法丁被動性,「不告不理」;執法;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拓展資料:

1.司法必須獨立,公正至上,主要為被統治者服務,活動范圍狹;執法不能獨立,效率至上,主要為統治活動服務,活動范圍廣。執法不過是嚴格依法辦事,執行法律;司法則不然,職能要廣泛些,如司法審查職能、造法職能等。

2.執法實行首長負責制,司法實行法官負責制。二者適用的法律程序區別很大。司法活動要依法進行。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從事司法活動必須要在法定許可權內,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的有關規定,保證司法權正確、合法、及時地行使。

3.司法活動要有表明法律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

⑧ 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缺陷分析我國行政主體在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主體在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腐敗,重在教育啊,我到是覺得應該把中國的古典的什麼 四書五經 啊之類的拿到小學課本上而取代什麼<<思想品德>>之類的
中國的國民素質不只由教育文化水平高低決定甚至就好象小人有了文化會更齷齪一樣
在中國就是關系權利,到了外企也許就不一樣了

⑨ 求立法學論文_論中國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樓主,可以參考:

我國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國的《立法法》是一部規定立法規則、確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許可權」、「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級」和「法律監督」四大問題。立法立法必須嚴格執行《立法法》的規定,堅決克服「立法不法」的現象。
立法是法治的關鍵和核心,其目的在於合理配置立法權力,有效規范行
政權力的運作,從而為公民權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實現公平、正義、自由、
秩序等價值目標。實質意義上的法治不僅要求法的權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
價值,而且強調立法對普遍認同的價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內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實
質理性。法治已經演進為一個綜合概念,它融匯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諸
多價值觀念,包含著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權力制約、司法獨立、立法等豐
富的制度意蘊,其核心則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幾個世紀以來,法治理論與實踐
對政府權力予以高度關注,這與立法權力作用范圍的廣泛性、與人們生活聯系的
直接性密切相關。二十世紀以來,立法權在很多國家的權力結構中極度擴張的事
實,不斷提醒人們,對立法權力的制約是國家權力制約的重中之重。
在我國,立法尚處在初級階段,立法法治還面臨十分艱巨的任務,無論
是觀念上還是制度上都面臨著挑戰。因此,立法是一場深刻的觀念更新和制
度變革。當前,我國立法面臨的挑戰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在思想意識方面,有些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
領導幹部的觀念與立法的要求不相適應
鄧小平同志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律傳
統很少。解放以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
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
又重新滋長。」由於我國缺乏依法治國、立法的傳統,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
淡薄,特別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觀念或思想,嚴重阻礙著立法的實現。它們是:
第一,人治觀念。有些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領導幹部對立法重要性
的認識還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視,總認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辦事太麻
煩。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立法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並沒有真
正落實到行動上;有些領導幹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於不
顧。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觀念。有些領導幹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
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
而無視法律的規定。第三,法律工具主義觀念。將法律僅視為一種治人的工具,
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標價值觀念。甚至認為,當對自己有利時就拿來適用,對自己
不利時就不執行。這些都嚴重阻礙了立法觀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
行。
因此,實行立法必須要大力培養和增強全民的法治觀念,重點是抓好各
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立法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建設,切實地進行為依法
立法所要求的觀念更新。
1.樹立法治觀念。為此,必須明確:第一,憲法至上。法治的實質是憲治,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體現,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靈魂。
第二,法律具有極大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不允許有超越
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法大於權。任何人不得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
法、以權廢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樹立權力制約觀念。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必然導致腐敗。
這是人類歷史證明了的真理。
3.樹立人權觀念。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作為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
的執政黨,必須把保護人民的權利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社會主義
最講公平、最重視保護人民的權利。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講人權,高舉人權的旗
幟。
4.矯正法律工具主義觀念,樹立法律工具主義與法律目標主義並重的觀念。
將法律視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時,結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國
的重心轉向人民權利的保障及正義的實現,應是我國實行立法、依法治國的
策略選擇。
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關立法立法空白
較多,所立之法缺陷較大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和基礎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國家
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與改
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立法法制建設還比較滯後,立法管理
的某些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質量也有待於進一步提高。突出表現在現存的
法律、法規與規章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使立法執法者難以適從;有些法律、法
規的一些條款太原則,不便操作和畸輕畸重;還有一些法律、法規對某些立法機
關設置的職權過大,尤其對自由裁量權,往往規定的幅度過大,並且沒有顧及到
公民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後的法律責任,容易造成少數立法執法人員毫無顧忌地濫
用立法權;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沒有實現立法程序法律化,嚴重影響了
立法機關的立法。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立法法律體系,為立法創
造法律條件。
首先,必須加快立法步伐,改變某些領域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況。當前,
特別要抓緊制定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市場經濟秩序、宏觀調控、社會保障和救濟、
規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在建立商品市場、原材料市場、金融、資
本市場、房地產市場、勞動力市場等方面執法依據不足的狀況;改變實施細則滯
後、法規不配套現象,盡可能使法律法規及規章同步出台,並加強立法解釋工作,
使法律規范更加適應實際,操作性更強,以解決有法難依問題。
其次,注重立法質量,糾正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的傾向。法律、法
規的生命力在於其質量。近年來我國頒布實施的許多法律文件修改過於頻繁,並
且有些在實踐中難以施行,問題的要害在於立法時,立法者對該法所調整的社會
關系缺乏科學而精細的調查研究,或者著力於通過立法解決本部門的編制、級別、
經費及其他種種具體問題。應當看到,一個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與否以至於最終
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法是否正確而深刻地反映了廣大人民群
眾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調整的那部分社會事務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立
法必須提高民主化和科學化程度,使法律充分體現民意,與社會生活相一致,符
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要防止立法中滲入局部利益和部門利益而影響法律的全
面、公正和完整。同時,避免各種規范性文件在調整社會事務時發生重復、沖突
或疏漏,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再次,抓緊制定立法程序法,改變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規范的現狀。可以說,
離開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立法。
最後,立法要依法。
三、在立法執法方面,現存的立法執法體制不順,
影響了法律、法規與規章的執行效果
現存的立法執法體制不順。具體表現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從法
理上說,執法主體只能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企事業單位不
能擁有執法權,然而目前立法執法主體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現象並不少見。以
政企不分為例,工商部門管市場,又辦市場;城建部門管理城市建設,自己也搞
城市建設,並進行自我質量監督;種子公司既是種子的生產經營者,又是種子生
產經營的管理監督者,等等。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局面,人為形成監督
不力。第二,立法執法部門縱向集權,條塊分割,部門壁壘,相互之間缺乏協調
配合,結果造成執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辦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
統交叉過多,職責不清。如對個體戶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稅務、物價、衛生等
多家執法部門,由於對同種法律行為有多種不同執法依據的交叉,客觀造成立法
執法者不作為、亂作為或難作為。與此同時,我國立法執法隊伍建設雖然經過多
年努力,有了長足進步,但是整體素質仍然不高。目前立法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不
少,如越權執法、不作為違法、隨意執法、亂施處罰等問題的出現,既有不懂法
而出錯的,也有濫用權力而違法的。
因此,必須理順現行立法執法體制,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於執法、
講求實效的原則,走綜合執法之路。要積極推行立法執法責任制。1997年,
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立法,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
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立法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通過明確政府機關法定
立法執法職責,健全立法執法評議考核體系,落實立法責任追究機制,實現規范
立法執法行為的目的。立法執法責任制,要力求做到實際、簡明、准確、可操作
性強。具體推行時,關鍵要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清理立法執法主體,明確執法依
據和執法許可權,切實減少立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的推諉扯皮現象,努力提高立法
效能;二是確定執法崗位,分解執法職責,嚴密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標准,切實
改變過去那種執法崗位不清,職責不明,權力行使層級之間「上侵」、「下奪」、
「左擠」、「右占」,相互扯皮、攬功諉過的現象,有效地規范立法機關內部管
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構執法評考體系,突出執法效能評估,完善立法
責任追究機制,將立法職權的行使與執法人員的年度考核獎懲緊密掛鉤,實現行
政權的規范運作。
同時,要提高立法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其關鍵是要堅持「公開、平等、競
爭、擇優」的原則,健全對立法執法人員的錄用、考核、晉升、獎懲、辭職、辭
退等具體制度,突出嚴字,嚴格管理,嚴明紀律,賞罰分明,形成「能者上、平
者讓、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機制。
四、在立法監督方面,現行立法執法
監督體系乏力,存在缺陷
目前,我國對立法權力的監督制約形成了自己的體系,這一體系包括權力機
關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立法機關自身的監督、黨的監督
以及新聞輿論、人民群眾、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等的社會監督。應該說,我國
的監督體系是比較全面和嚴密的,它在實際工作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實踐
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
權力監督乏力和監督體系存在缺陷。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監督機制上
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監督的法律規定,以致使人民群眾等一些社會監
督流於形式而得不到落實。監督機制上,主要表現為有些監督缺乏必要的獨立性,
直接影響其監督作用的發揮。例如,作為立法系統內的專門監督的立法監察,由
於它與立法機關有著立法隸屬關系,使得這種監督在實踐中很難真正履行其監督
職責,以致弱監、虛監、失監現象相當嚴重。還有,立法復議也存在著一些亟待
解決的問題。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煩、推諉等不願受理立法復議申請的情況還在
相當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復議決定上,還存在該撤銷或者變更而維持的情況,上
下級之間「官官相護」的問題尚未徹底解決,等等。
因此,必須強化和完善立法執法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嚴格、公正執法。首先,
加強權力機關對立法執法工作的監督。完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能,盡快
制定《人大監督法》。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選舉和任免幹部時,應該把是否具
備必要的法律知識,是否依法辦事作為衡量幹部是否稱職的重要標准。在聽取他
們的述職報告時,應把他們領導的地區或部門的執法狀況作為重要的考察內容。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通過聽取和審議所在政府和單位實施法律、法規工作報告以及
組織代表檢查、視察、評議執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機關做好執法工作。其次,
民主黨派的監督、社會團體、人民群眾以及新聞輿論的監督也必須努力落到實處,
使它們共同服務於人大監督這個中心,並形成監督合力。
綜上所述,我國要實現立法,必須革除一切與立法的要求不相適應
的舊觀念,必須進一步完善立法法律體系,必須理順現行立法執法體制,提高執
法隊伍素質,必須強化和完善立法執法監督機制。惟其如此,才能為解決我國依
法立法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創造條件,不斷推進立法的進程,實現依法治國的
宏偉方略。
資料來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
http://www.drcnet.com.cn/ 12/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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