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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

發布時間: 2020-12-08 01:25:10

❶ 國務院批准整體規劃的城市

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專市的屬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❷ 中國國土法第三十五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章監督檢查

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7〕73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原則同意《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2002—2020年)(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馬鞍山是長江中下游地區現代加工製造業基地和濱江旅遊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統籌做好馬鞍山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逐步把馬鞍山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和諧宜居、生態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353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統籌考慮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重點鎮,優化村鎮布局,加強對村鎮建設的指導,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現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106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10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要落實好《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布局。增強城市內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環能力。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按照綠色循環低碳的理念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公路、鐵路、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加強城市內外交通銜接。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做好停車場規劃布局,推動城市停車場建設。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和給排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積極有序地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范圍,加強對各類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和預留。高度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重點防災設施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積極發展綠色建築。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劃定城市藍線保護范圍,結合水域自然形態進行保護和整治,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模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范圍。要加強對採石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濕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並嚴格實施有關保護措施。

六、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發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太白樓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要加強對重要地段建築高度、體量和樣式的規劃引導和控制,做好城市整體設計,保護好山水格局,突出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有機交融的濱江城市風貌。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馬鞍山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馬鞍山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馬鞍山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❹ 哪些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批准 哪些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

《城鄉規來劃法》 第十四條直轄自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❺ 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有哪些

北京:國函〔2005〕2號: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2020年北京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1800萬人左右(其中中心城控制在850萬人左右)。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2020年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65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中心城用地規模控制在778平方公里以內)。

上海:國函〔2001〕48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中心城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內;到2020年,中心城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內。

天津:國函〔2006〕62號:嚴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規模。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和建設用地控制目標。2020年,天津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萬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控制在630萬人左右。2020年,天津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控制在580平方公里以內。

重慶:國函〔1998〕108號:嚴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規范,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12萬人以內(其中主城250萬人),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2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主城175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38萬人以內(其中主城320萬人),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329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主城240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20年的城市實際居住人口和建成區建設用地規模另行報批。

廣州:國函〔2005〕105 號: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10年,市區城鎮人口控制在920萬人以內,其中中心城控制在628萬人以內;市區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785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中心城控制在549平方公里以內。

沈陽:國函[2000]3號(或4號?沒找到原文):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43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303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72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350平方公里以內。

武漢:國函〔1999〕11號:嚴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95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81.2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58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343.3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20年的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與建成區建設用地規模另行報批。

哈爾濱:國函[1999]153號:嚴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06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30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26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52平方公里以內。

長春:國函【1999】36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15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55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00平方公里以內。2020年的城市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另行報批。

濟南:國函〔2000〕134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8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86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2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05平方公里以內。

南京:嚴格控制主城人口和用地發展規模。到2010年人口應控制在210萬人左右,用地(包括鍾山風景區)控制在繞城公路以內(約243平方公里),並嚴格保留繞城公路兩側的綠化隔離用地。(未找到原文)

杭州:國函〔2007〕19號: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要控制在405萬人左右,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400平方公里以內。

成都:國函〔1999〕63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3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72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7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26平方公里以內。到2020年的城市實際居住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另行報批。

西安:西安到2010年人口310萬人,用地275平方公里。(未找到原文)。

大連:國函〔2004〕9號:嚴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努力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產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到2005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79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234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10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262平方公里以內;到202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55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321.9平方公里以內。

青島:國函〔1999〕44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2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06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31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66平方公里以內。

寧波:國函〔2006〕69號: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50萬人左右,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312平方公里以內。

廈門:國函〔2000〕113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30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6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54平方公里以內。

深圳:國函〔2000〕9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全市總人口要控制在420萬人以內,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425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全市總人口要控制在430萬人以內,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480平方公里以內。

城市規劃通常10多年一輪。
各城市通常會超過國務院批復的20%左右,多則30,少大概也在10左右,完全遵守的大概也沒幾個。
計劃通常以一個時間為基點進行,所以越老的規劃,相對來說越低於實際。比如國務院最近審批的幾個(國函字2006多少號)城市,是以2004年底的實際為基數,編制的2020年的計劃,而國函字97、98、99的城市是以1994年實際為基數編制的。

❻ 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 一共多少個

北京:國函〔2005〕2號: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2020年北京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1800萬人左右(其中中心城控制在850萬人左右)。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2020年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65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中心城用地規模控制在778平方公里以內)。 上海:國函〔2001〕48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中心城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內;到2020年,中心城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內。 天津:國函〔2006〕62號:嚴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規模。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和建設用地控制目標。2020年,天津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萬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控制在630萬人左右。2020年,天津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控制在580平方公里以內。 重慶:國函〔1998〕108號:嚴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規范,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12萬人以內(其中主城250萬人),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2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主城175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38萬人以內(其中主城320萬人),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329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主城240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20年的城市實際居住人口和建成區建設用地規模另行報批。 廣州:國函〔2005〕105 號: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10年,市區城鎮人口控制在920萬人以內,其中中心城控制在628萬人以內;市區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785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中心城控制在549平方公里以內。 沈陽:國函[2000]3號(或4號?沒找到原文):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43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303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72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350平方公里以內。 武漢:國函〔1999〕11號:嚴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95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81.2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58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343.3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20年的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與建成區建設用地規模另行報批。 哈爾濱:國函[1999]153號:嚴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06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30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26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52平方公里以內。 長春:國函【1999】36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15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55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00平方公里以內。2020年的城市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另行報批。 濟南:國函〔2000〕134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8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86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2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05平方公里以內。 南京:嚴格控制主城人口和用地發展規模。到2010年人口應控制在210萬人左右,用地(包括鍾山風景區)控制在繞城公路以內(約243平方公里),並嚴格保留繞城公路兩側的綠化隔離用地。(未找到原文) 杭州:國函〔2007〕19號: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要控制在405萬人左右,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400平方公里以內。 成都:國函〔1999〕63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3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72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7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26平方公里以內。到2020年的城市實際居住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另行報批。 西安:西安到2010年人口310萬人,用地275平方公里。(未找到原文)。 大連:國函〔2004〕9號:嚴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努力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產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到2005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79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234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10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262平方公里以內;到202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55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321.9平方公里以內。 青島:國函〔1999〕44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22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06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31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66平方公里以內。 寧波:國函〔2006〕69號: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50萬人左右,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312平方公里以內。 廈門:國函〔2000〕113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30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6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54平方公里以內。 深圳:國函〔2000〕9號: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全市總人口要控制在420萬人以內,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425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全市總人口要控制在430萬人以內,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480平方公里以內。 城市規劃通常10多年一輪。 各城市通常會超過國務院批復的20%左右,多則30,少大概也在10左右,完全遵守的大概也沒幾個。 計劃通常以一個時間為基點進行,所以越老的規劃,相對來說越低於實際。比如國務院最近審批的幾個(國函字2006多少號)城市,是以2004年底的實際為基數,編制的2020年的計劃,而國函字97、98、99的城市是以1994年實際為基數編制的。

❼ 報國務院審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大綱評審程序是什麼

根據國土資源復部關於印製發《報國務院審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大綱評審辦法》的通知,報國務院審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大綱評審的程序分為三步。
一、申報
省級規劃大綱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部;市級規劃大綱由當地人民政府報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部。上報材料包括:
(1)規劃大綱評審請示(5份);
(2)規劃大綱及說明(各15份);
(3)規劃大綱圖件(5份);
(4)規劃修編前期工作成果匯編及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各5份);
(5)上述成果的電子文檔(文字材料採用word或pdf格式、圖件採用jpg或tif格式)光碟(2份)。
二、審查
規劃大綱評審小組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審查意見,明確評審通過、原則通過或不予通過。
三、批復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依據審查意見提出批復建議,報部審定批復。凡屬原則通過,但須對規劃大綱作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的,申報單位應按批復要求認真組織修改,並將修改完善後的規劃大綱報部備案。

❽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具有土地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
墾區、森工國有林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農墾、森工系統組織有關部門和具有土地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後,將規劃內容分別納入有關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經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以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以外的其他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墾區、森工國有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具體辦法,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貫徹實施。 凡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應當由佔用耕地者負責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宜農荒地上,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凡在本市(不含所轄縣)、縣行政區域內佔地單位自行開墾耕地的,應當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明確開墾時限和要求。屬於跨市、縣易地開墾的,佔地單位應當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
佔地單位自行開墾有困難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每公頃五千元至三萬元的耕地開墾費,由其專款用於組織開墾新的耕地。耕地開墾費具體執行標准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制訂。
承擔補充耕地義務的佔地單位,所需耕地開墾資金,應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列支。
新開墾的耕地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市(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其中,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補充耕地項目庫,用於儲備補充建設項目佔用的耕地。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對於利用表土進行土壤改良達到規定要求的,應當按照改良面積的百分之二十減少開墾面積或者相應的耕地開墾費。 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十年。
一次性開發土地五十公頃以下(含五十公頃)的,由縣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開發五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含一百公頃)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開發一百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土地,面積在六百公頃以上(含六百公頃)的,報國務院批准。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保護的濕地,禁止開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展土地整理。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人民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制定土地整理實施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土地整理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參與土地整理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則。
土地整理經驗收合格後,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各項建設確需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審批許可權為:
(一)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下、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
(二)徵用基本農田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其他土地超過本款第(一)項規定面積限額的,報國務院批准。
國家依法徵用集體所有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期交出土地,不得阻礙。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國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項目用地一公頃以下(含一公頃)的,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報市(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設項目用地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含二公頃)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設項目用地二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報國務院批准。 徵用土地應當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費。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土地補償費支付給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並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專戶存儲,專門用於安排被征地農戶的生活補助和本集體經濟組織基礎設施建設,興辦村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補償費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鄉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人員,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在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並同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再要求安置的協議後,安置補助費可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人。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難以計算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產值具體補償標准,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二)徵用宅基地和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的,為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
(三)徵用種植三年以下的新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二倍補償,並補償開發投資;
(四)徵用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棄耕地的,按旱地年產值的二倍補償;
(五)徵用魚池,為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六)徵用園地、牧草地、葦地,按當地該地類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七)徵用林地的補償標准,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准支付:
(一)徵用耕地,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執行;
(二)徵用園地、魚池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三)徵用宅基地、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葦地、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棄耕地以及種植三年以下的新開墾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徵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被徵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應當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准為當年當季該作物的產值。
被徵用土地上有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的,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准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者約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土地徵用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預告後,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在擬徵用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者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單位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土地的,應當參照征地補償、安置標准,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的,應當參照城鎮基準地價,由建設單位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適當補償。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鄉村興辦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對被佔地者應當給予安置補助費或者安排被佔地農戶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人員在村辦企業就業,也可以採取調劑土地的方法解決。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外,應當以下列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後的余額,應當全額上繳省財政。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存量土地的有償使用費全部留給有關市、縣財政,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敷設電訊線路、埋設地下管道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墾區、森工國有林區的臨時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批准。在城市規劃區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者應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用地使用者必須在臨時用地期滿後一年內恢復土地原狀或者按規定負責復墾。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改造,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凡村屯內超占宅基地可以安排村民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擴展。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鄉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屬農、林、牧、漁場場部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應當根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調整前可以臨時使用或者暫按機動田管理,村莊、集鎮建設需要時,原土地使用者必須無條件退回,不得阻礙。
禁止在超過用地標準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築物。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應當持戶口簿向村民委員會申領、填報《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申請審批表》,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報送鄉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農用地的,應當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用地。
農村村民以盈利為目的出賣、出租住房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有土地租賃,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租金。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一般為一至五年。土地使用權租賃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請續租。
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企業因破產、兼並、合並、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按下列許可權辦理土地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審批手續:
(一)省屬國有企業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行署)屬國有企業報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縣屬國有企業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企業土地使用權跨行政區域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上市公司的土地處置報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不按規定辦理土地處置審批手續的,其處置行為無效;越權批准土地處置的,其批准文件無效。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出讓底價為基礎的地價體系。
基準地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地價評估資質的單位負責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國有企業因破產、兼並、合並、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委託有土地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地價評估。
企業改革後的用地,符合國家現行劃撥供地規定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國有和集體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涉及的土地,不屬於劃撥供地范圍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在一定年限內維持劃撥使用。

❾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需報國務院批準的規劃有哪些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專用總體規劃屬報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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