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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執法責任

發布時間: 2020-12-08 00:59:55

⑴ 如何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心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
2完善監督機制;
3增加媒體透明度。

⑵ 如何增強責任意識,努力干好城管執法工作

責任重於泰山。
增強責任意識,就是要有不願服輸、不甘人後的精神。
增強責任意識,就是要有雷厲風行、敢作敢為的作風。
增強責任意識,就是要有迎難而上、未雨綢繆的思維。
責任在肩,無可推卸;責任在心,身體力行。

試論城管執法工作的基本原理

法治原理

城管執法,顧名思義就是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概念很廣,本文涉及的主要是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執法工作重在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有機統一。

一、合法性是城管執法工作的本質要求和首要課題。執法與法治之間並不能劃完全的等號,實踐中還存在人治的行政執法與法治的行政執法兩種可能性。如果偏離法治的軌道,執法工作就很容易滑向歧路,作出的行政決定就很可能直接或間接侵犯相對人的權利。我們認為,城管執法的合法性至少要包括以下三點內容:

(一)行政處罰權等行政權的存在必須有法律根據。目前城管執法機構主要依據《地方政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組建,城管執法的權力、職責主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實施。

(二)行政執法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程序。既要實質上的法治,又要求程序上的法治。我們制定了《杭州市城管執法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杭州市城市管理規范執法程序》等相關規定,並開展了案例評選、規范執法模擬演示等活動,有效地提高了全系統的執法水平。

(三)行政執法權的行使違反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法,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執法部門必須建立嚴格依法執法的制度和規定,如嚴格實施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

二、合理性是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內容。評判執法是否正確有效的關鍵是要看能不能達到法律的目的,而執法的具體方法只是實現法律目的的手段。執法既要遵照法律規定,執法手段又須必要適當。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其中一條就是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事實上,我們也並不總是需要運用強制性行政來實現管理目標。通過教育糾正、行政指導、道德規范等一些非強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調動被管理者遵守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時更有成效。這些方式體現了對相對人的尊重和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在許多場合,相對人也願意接受,既有助於改善執法機構與相對方之間的關系,又能以較小的阻力、較小的代價、較有效地促成管理目標的實現。 我們認為,任何一種執法手段和管理方式,只要符合法律目的,建立在合理和正當考慮基礎上的,都可以大膽進行嘗試。

當然,教育糾正、行政指導等柔性手段並不能完全替代命令、強制處罰等傳統的管理手段。作為一種新的手段,它只能是對傳統管理手段的完善與補充。因此,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在盡量避免執法人員隨意運用強制手段的同時,也必須切實有效地規范非強制手段的運用,否則就可能導致執法不力、執法不公等現象的泛濫。

系統原理

任何社會組織都是由人、物、信息等要素組成的系統,任何管理都是對系統的管理。城管執法也不例外。

城管執法系統的主要特徵表現為:

一、綜合性。與歷史上的城市管理相比,現代城市管理最大特點是從內容到目標都體現了綜合性。

(一)簡單對象——復雜對象。起初執法管理的對象是人、財、物、生態四大要素,後來又加上了信息和時間,現在又包括了城市文化和管理方法。這些管理內容和要素互聯互動,任何一個要素的發展變化都會引起其他方面的一系列轉變。如果其中某個要素沒有相應變化,管理的整體水平就會受到影響。比如現在不少城市硬體設施、建築雕塑等城市傢具都非常精緻漂亮,但是被毀壞的現象普遍相當嚴重,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城市文化管理落後於基礎設施的建設,市民素質落後於物質文明的發展。所以,提高城管執法整體水平就必須綜合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因素。

(二)單一目標——復合目標。傳統的城市管理執法以管理主體為中心,一切都從管理者的意願出發,表現為單一目標追求。現代城市是多元化的社會,管理執法工作要兼顧多個群體多樣化的利益追求,需要一個綜合考慮的目標。比如,對無照流動商販,從大部分公眾和合法經營商家的利益出發,應當予以無條件取締;而從無照流動商販本身——主要是外來人員、本地失業人員、無業人員以及一部分低收入群體的利益出發,應首先考慮解決他們的生活出路、社會保障等問題,則須規范疏導,而不是一味的堵塞。對這樣一個綜合性的問題,需要政府或一個權威的牽頭部門來綜合平衡目標和措施,系統加以解決。

二、整體性。從科學分類的角度來說,城市管理屬於一個完整的行政管理事項。對於該事項應當由一個或幾個行政管理主體來行使職權,各主體的行為應當是協調一致的。但事實上,管理機構體系及其行政管理過程中目標不一致、行動不協調的現象十分嚴重。特別是審批權和處罰權分離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構之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作,是取得管理和執法成效的重要保證。所以,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都必須摒棄「單打獨斗」的做法,樹立資源、信息共享和力量整合的觀念。

三、集合性。如果把整個城市管理看作是一個大系統,城管執法是大系統的子系統。但這個子系統內部又是一個個更小系統的集合,富有層次性。大小各系統既相對獨立又相互關聯,每一級都有不同的目標與活動。根據城管執法系統的上述特點,我們認為:

(一)要制定適宜的目標。理想的城市管理,應當是自上而下制定綜合性的目標和政策,再由相應的管理主體進行分解和實施。而實際的狀況往往是自下而上在確定目標和措施,有時甚至是各不相干,協調和統一的難度可想而知。

(二)既要保證全局整體利益,又要發揮各子系統的積極性。大多數情況下,局部和整體是一致的。但在現實情形中,局部之間不協調,互相扯皮經常發生。各子系統之和未必能達到最佳效果,有時候甚至損害全局利益。我們既要保證全局整體利益,又要發揮各子系統的積極性。如在實行執法隊伍重心下移過程中,市局對區局實行雙重領導(重點是業務領導),區局又對派駐街道鄉鎮中隊實行雙重領導(重點是隊伍建設和業務領導,下放日常指揮權),既強化區塊的聯系,又保持行政執法權的相對獨立和集中,同時要建立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這樣才能對城管執法事務進行有效的管理。

(三)使用現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解決愈來愈復雜的城市管理問題。隨著城市現代化進程的發展,城市決策和管理難度也越來越大。城市管理的科學化既是一個大趨勢,也是一個大難題,它要求城市管理者密切關注社會和科技的急劇變化,積極探索和引進科學管理方式以適應現代化城市的管理需要。

人本原理

在行政法發展過程中,由於對行政權認知和定位的不同,形成不同的理論模式。這些理論可歸納為兩種。第一種是管理(控權)理論,認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是支配和服從的關系,所以以命令——服從為管理的基本特徵,通過強制手段促進相對人的服從,達到維持管理秩序的目的。但管理者單向支配、一廂情願地實現目標,壓制了被管理人的利益需求,扼殺了他們的參與熱情。縱然目標有益於被管理者,也難以得到積極的回應、支持和合作。第二種是平衡理論,認為行政關系的各方都是能動的、擴張的,雙方既對立又合作,既要制約,又要激勵,所以強調要從「以管為本」轉變到「以人為本」,管理更多的將依靠公眾的自覺。管理者應維護和增進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特別要通過建立回應的、互動的參與機制,形成和諧、合作的行政關系格局。這種模式標志著執法管理職能的全新運作,體現了管理的人性化,有利於培育社會自治,催生行政民主,充分動員和整合社會力量。要把這種理論從「可能」變成「可行」,特別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樹立城管執法的本質就是為人服務的觀念。城市管理的最根本的服務對象不是城市本身,而是生活在城市裡的一個個活生生的人。城管執法工作的價值不在於處罰了多少人,更在於通過執法管理,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把最活躍的人的因素同其他各種物的因素有機地結合起來,推動城市的發展,從而滿足人的各種生存和發展需要,並最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二、引入激勵機制,積極構築公眾參與良性互動的平台。在城市執法管理中,公眾既是管理對象,又是管理主體。引入激勵機制,宣傳、組織、發動公眾參與執法管理,真正實踐「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是我們當前的一個重要任務。沒有公眾的響應和參與,任何執法工作都是難以奏效的。

三、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適應新的職能運行方式。相對於傳統的管理手段,新的運行方式越來越體現出民主協商的品格,對執法人員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求更高。只有具備良好綜合素質的執法人員,才能有效運用新的職能運行方式。

績效原理

一、績效評價的意義。績效是指社會經濟管理活動的結果及成效。把績效管理引入公共部門的實踐由西方國家於20世紀初肇始,到70年代全面推行,90年代達到鼎盛和廣泛應用,在新公共管理運動和政府再造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城管執法工作中樹立績效觀念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是有助於正確評估自身工作。通過評估可以發現問題,改進不足,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比如,2004年我局大力推行質量和數量考核體系,實行執法業務量化考核,充分調動隊員辦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了街面違法行為查處率,促進了七項職能的全面有效履行。

二是有助於提升隊伍形象。績效管理和評估實際上也是一種相關信息的公開過程,把執法部門在各方面的客觀情況作出全面描述並公布於眾,無疑有助於廣大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二、績效評價的內涵。有效的績效評價關鍵是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系統、完善的評估體系和機制。我們認為,城管執法的績效內涵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管理的成本。主要是指執法機構的運行成本。一般來說,執法機構投入的成本越低其效率就越高,成本越大,效率就越低。但由於執法工作的特殊性,成本和效率效果並不成簡單的正比,高耗不一定就低效,因而不能以單一的成本比較來作為評估的方法。

(二)執法效益。主要是指執法管理的質量和公眾滿意程度。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得到有效履行,履行效果是否有改善。二是城市管理的熱點難點問題是否得到解決,解決的程度如何。三是群眾投訴的問題是否得到迅速的處理,簡捷程度如何。這些要求都可以通過量化指標予以反映。

(三)社會效益。主要指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是否有改善,執法管理時的態度和作風如何等。

三、績效管理的重點和方向。

(一)創新執法管理的目標。要以執法的社會效果、整體效果代替單純的辦案數量,以各相關群體的整體評價作為評估執法效益的標准。

(二)創新工作戰略。在不斷強化自身業務、提高自身履職能力的同時,樹立大城管和執法為管理服務意識,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合作,積極爭取雙贏、多贏,促進城市管理最大效益。

(三)創新運行系統,倡導將成熟的工商管理方法和技術應用於執法管理以提高效率。比如運用成熟的管理方法和統籌思維安排現有的執法力量,運用信息技術手段代替完全的人力勞動,實現城管執法的科學化、專業化。

(四)創新組織體系,建立責任型、學習型組織。

平衡原理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不平衡與平衡,循環往復,以至無窮,是事物發展的普遍規律,也是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必然過程。

有城市才有城市管理,有城市的發展才有城市管理的發展,城市管理的實踐永遠落後於城市發展的速度,不可能超越城市特定的發展階段。城市管理這種滯後性決定了城市管理與城市發展的平衡只是暫時的,城市一旦發展,兩者間的平衡即被打破,城市管理必須及時更新內容,否則城市內部的各種關系就會發生混亂。城市管理總是遵循「不平衡一暫時平衡一新的不平衡一相對平衡一再次不平衡」這樣的規律而向前發展的。不平衡是絕對的、永遠的,而平衡是相對的、暫時的。城市管理就在這種反復的循環中螺旋式的提升,從而推動城市的發展。

平衡原理對城管執法工作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從宏觀平衡出發,努力使城管執法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階段和程度,恰當地確定城市管理目標和相關政策措施,不跨越特定的歷史階段,去追求執法管理的自我滿足。只有堅持城市管理與城市可持續發展相協調,由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決定城市管理力度,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才是健康的、可持續的、長效的。農改超在杭州推廣困難重重,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忽視了普通市民和外來人員的消費習慣和水平,使一項理論上先進的管理措施推行不下去。而我們提出治理無照攤販要「堵疏結合」、犬類管理要「低額規范」等觀點,應當說是符合實際、實事求是的,也是有效的。

二、注重維護微觀動態平衡,推動城市管理不斷前進。在微觀的具體事務管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多發的、反復出現的問題,如無證設攤遍布城市的角角落落,分布在每一個時段,流動性極強,管理具有明顯的即時性、臨時性,短時期內極易回潮,管理達到的平衡瞬間即會打破。我們要做的就是在事件發生以後能夠迅速反應,並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最快速的處理,保持暫時的平衡。局部、微觀的努力最終將促成宏觀的平衡和城市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⑶ 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

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這個不挺好的,么國家的政策多好啊。

⑷ 什麼是行政執法責任

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據其職能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本機關對外內承擔的行政職權以責任容形式設定,將各項執法的職責和任務進行分解,明確相關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以監督考核為手段,從而形成的行政主體自律、補救和防範等各項制度的總和。實施執法責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各級執法機關的重要議事日程之一;是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重要載體。實施執法責任制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對維護法律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執行具有極端重要性

⑸ 如何進一步推進《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實施

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推動社會建設和發展的主要經濟來源。要發揮國家稅收職能,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堅持依法治稅。依法治稅不僅是和諧社會的內部構件,更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石,是調控經濟發展的杠桿,是和諧稅收環境的靈魂。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以及公共行政事務呈現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全社會對稅務部門依法治稅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依法治稅的關鍵所在則是稅收執法責任制,200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下發了《全國國、地稅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範本(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試行)》,修訂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基本建立了全國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度體系,構築了一套嚴密規范的權力運行機制,使稅收執法責任制從單一的結果控制轉向過程與結果並重控制,稅收管理質量得到全面提升。但目前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開展情況並不盡如人意,還存在一些不足或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是整體執法部門思想認識不足。領導重視是確保執法責任制深入實施的關鍵。當前仍有個別執法部門特別是這些部門的領導在思想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來重要,講起來次要,做起來不要的現象,甚至有的將實行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抓得不主動,搪塞應付,制度貫徹的運動化、口號化和功利色彩明顯。背離實事求是的原則,盲目創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實際。
二是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搞好執法責任制的基礎,少部分稅務機關及稅務幹部由於業務不熟,「怕打官司」,不敢從嚴執法,由於對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運用水平不熟練,特別是《行政處罰法》實施後,對稅務機關、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因怕納稅人提起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故在稅收執法中心存顧慮、縮手縮腳,導致稅收執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學習和宣傳方面,有的淺嘗輒止,流於形式,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有的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滿足於布置了,但對學習的成效如何,幹部群眾對所學法律法規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運用,卻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傳方面,不注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針對性、經常性,收效甚微,導致普法工作出現了「中間熱兩頭冷」的現象,影響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三是執法不嚴,隨意性大。執法必嚴,是落實執法責任制的中心環節。有的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處理過寬,或者變通處理,或者執法不徹底。有的領導幹部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處理問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有的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和服務觀念淡薄,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門不配合、不支持執法,甚至阻撓執法,有的對執法責任制願意執行就執行,不願意執行就不執行,想怎樣執行就怎樣執行,領導怎樣說就怎樣執行。如應公示的不公示、應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的不持證、不亮證、處罰決定前不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不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執法責任制要求各級執法人員忠實於法律,嚴格執法,但往往因上級領導的干預,出現"執人情法"現象等;這些都導致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
綜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存在執法人員素質不一、執法環境不同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但執法責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實踐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將在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監督制約、保障權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那麼如何將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筆者認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對稅收執法過錯責任人能否進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下發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主要是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包括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對過錯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及規定執行。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是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的重點,但同時也是一個難點。因為它是執法監督全過程中最為實際的部分,直接關繫到每個單位和個人的切身利益,是執法監督工作中難度最大的一個環節。從客觀上講,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落實不到位,就會導致執法責任制流於形式,甚至形同虛設。
實行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於明確稅收人員執法責任,加強稅收執法監督,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依法治稅進程,都起著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落而不實的現象依然存在。筆者結合對縣局及分局等單位的調研,探討在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中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懲戒標准設定難。由於稅收執法人員崗位計酬存在差異,無法用統一的標准去界定經濟懲戒,尤其是近年來,工資制度改革,用於執法考核的專項經費不足,正在運行的考核程序中,對過錯的責任追究的經濟處罰和對執法正確率高的執法人員的獎勵不能完全落實,執法責任機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成了擺設,這導致了稅務幹部只感受到了推行過程中的「雷聲」而看不到落實制度的「雨點」,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只有壓力而無動力,稅收執法權難以真正得到有效規范。
二、考核制度單向化。目前實施的稅收執法責任制雖對稅收執法建立了評議考核制度,但與責任制管理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綜合考核機制缺乏有機結合,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責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帶來的回報與尊重,因此稅收執法責任制很難達到權與責的統一、追究與激勵的並重。
「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等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雖然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但是本著「收好稅,帶好隊」的精神,對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不但不能鬆懈,而且還應當加強。這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體現和保證。下面就如何進一步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提出幾點建議:
一、轉變思想、加強組織領導。一項制度的落實首先取決於各級領導的態度,領導層有決心,基層才有信心。領導重視,首先要率先垂範,要求群眾做到的,領導必須首先做到;要求群眾不做的,領導首先不做。決不能搞特權,做到責任制面前一視同仁,人人平等。
二、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稅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許可權、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核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成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核評議委員會,由監查科設立政策法規組,在基層分局也配備法制員,充實一定的人力,負責評議考核的調查取證,並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稅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核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最後,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必須嚴格追究。對考核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查科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核體系,並對其過錯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三、規范行政程序和證據採集行為。建立完整的稅收執法程序是規范執法的基礎,當前各級稅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征管軟體為契機,全面規范各項征管執法行為,重點規范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范做到依法採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一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系;每一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四、形成「責任連帶、獎優罰劣」的考核機制。責任連帶。「個人承擔制」 變為「連帶責任制」,對於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系統獎懲的分值,不應由具體崗位人員一人承擔,而應按照「局長10%、分管局長30%、責任人60%」的比例進行分配,實行管理責任連帶;摒棄過去那種「責任對下不對上,責任對民不對官」的做法。對同一項工作,工作質量低於全市平均水平的,既要追究基層責任,也要追究機關相關責任。獎優罰劣。制定適當的、人性化經濟獎懲標准,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獎懲機制。實施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保證稅收執法責任制順利推行的重要手段。我們認為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以「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為基本原則,應當最大限度地體現「過罰相當」和人性化。首先,根據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大小,情節輕重等因素,在設立經濟懲戒標准時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要做到經濟懲戒與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取消稅收執法資格等行政處理相配合,以達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其次,在執法等級設定上要體現「有獎有罰」的原則。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在實施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中採取是只罰不獎,這樣不利於調動基層稅務工作人員實施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積極性,不利於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的開展。可以建立「有獎有罰」的激勵機制,對稅收執法質量較高的稅收執法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反之,對那些一年中多次因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要進行責任追究,同時予以經濟懲戒,充分調動基層稅務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積極性。
五、提高稅務隊伍的執法水平。各執法機關要在實行執法責任制過程中,採取得力措施,切實抓好執法隊伍建設,下大氣力提高本機關整體執法水平。要堅持以人為本,抓好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要對稅務隊伍進行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要深入搞好業務培訓,使執法人員精通業務,適應執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執法人員端正執法思想,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侵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公正執法。通過學習、培訓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總之,稅收執法已經成為當前社會公共事務執法中比較敏感的熱點,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已經勢在必行。但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只有在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和創新,才能夠合理正確地結合當前國家稅收政策,運用到稅收人員的工作當中,科學有效地指導我們的工作,為國家的稅收提供有力的保障。

⑹ 地方政府如何落實執法監察責任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家對國土資源的宏觀調控,強化省級人民政府保護土地資源的責任,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管理,推進依法行政,2004年4月,《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決定改革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強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監察職能。2004年10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對進一步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強化執法監察職能。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地(市、州、盟)、縣(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要直接查處,對大案要案公開曝光。
嚴格責任追究。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任,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嚴肅追究責任,既處理事又處理人,依法處理到位。同時,對於違法違規問題嚴重的,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加強行政能力建設,理順省級以下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體制。調整省級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是加強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舉措。市(州、盟)、縣(市、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只是領導幹部「垂直管理」,編制、財、物等仍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即市(州、盟)、縣(市、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其機構編制仍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地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機構編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轄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機構編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為國土資源管理分局,為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機構編制上收到縣(市、旗)人民政府管理,縣(市、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鄉(鎮)或區域設置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市、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市縣人民政府要保證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機構、編制、經費到位,切實發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⑺ 如何加強保障機制,完善執法程序和責任機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形成,社會保障需求劇增,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後,國家的社會保 障能力相場經當有限, 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戰。 只有順應市場經濟 要求,堅持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公平與效益相結合。發展多類型、多層次的社會保 障體系,才能促進和諧社會形成。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體系 1997 年,在我國黨的十五大中提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 合的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濟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按照 這次會議要求, 我國大力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 會保障體系開始初步形成。而十年以後,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 「加快建立覆 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 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 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標志著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 2002—2007 年, 全國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 5 年累計 1.95 萬億元, 比前 5 年增長了 1.41 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2007 年參保人數超過 2 億人,比 2002 年增加了 5400 多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擴大到 11 個省份;從 2005 年開始連續 3 年提高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標准。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制度不斷完善,已經擴大到全國的 90﹪的縣,參與的農民達到 8 億人。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斷完善,保障標准和補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 年 在全國農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這是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 度建設。社會福利、優撫安置、慈善和殘疾人事業取得新進展。
二、我國現在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存在的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 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 下方能發揮其積極作用。 但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 國有 企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 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 有的是不適應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的新的客觀要求, 有的則是其制度本身有嚴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 因素,急需進行改革。
其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極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權威和必要的法律責任 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法治經濟, 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 要求法制化。 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 適用范圍 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范;社會救 濟、 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 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 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 的覆蓋面小、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 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或判決,一定 程度上處於無法可依之狀態。
(二)制度的覆蓋范圍小,城鄉差距大。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覆蓋全體公民,這里的「覆 蓋全體公民」 並不是說全體公民在同一時間內都在享用社會保障資金, 而是說社會保障制度 對任何一個公民都有制度意義,制度沒有排他性,全體公民都能「享用」社會保障制度。目 前, 作為我國保障非主體的社會救濟應該說具備這種特性。 但作為我國社會保障主體的社會 保險則不具備這種非排他性,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范圍是國有企業、 城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等的職工,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是國有企業、 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等單位的職工, 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社會團體等的專職人員;失業保險的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 業等的職工。可見,目前社會保險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參加范圍。其他城鎮非單位從業人員和 廣大農村從業人員及失業人員和非從業人員都不在制度規定的范會保險的制度覆蓋面之內, 又由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人們對社會保險的認知程度、參與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還遠遠不 夠,比如基本養老社會保險的實際覆蓋面僅為 15%左右。如果從全部人口的角度來考察, 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會更低。
(三)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長期處於「真空狀態」。與發達國家不 同,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占總人口的 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 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則少得可憐。據統計,1990 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 1103 億元,其中城市社 會保障支出 977 億元,占支出總數的 88%,農村支出 126 億元,城市人均 413 元,農村人均 14 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近 30 倍。造成農民沒有社會 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 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一個主要原因。
(四)責任不清、財政支持不夠。鑒於社會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質,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 的資金投入成為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 但是我國財政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力度顯 然不夠。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收支的缺口也越來越大,特別是養老保險空賬運行情況嚴重,根 據財政部公布的相關數據,到 2004 年底,全國養老保險空賬達到 7000 億元以上。如果空賬 繼續維持,將會在未來若干年後造成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危機。個人賬戶的做實,取決於「老 人」和「中人」賬戶的資金來源。由於「老人」和「中人」在舊體制下沒有實行繳費制,而 是由國家包下來, 在財務上有一部分工資不作為企業成本, 而是作為企業的超額利潤上繳給 國家,當職工生老病死時再由國家補償給勞動者。現在實行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對這部 分勞動者予以補償, 在理論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 社會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資金不足問題, 並非是真正的資金不足,是責任不清、財政並未真正到位等造成的。
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系由英語中「social security」一詞翻譯而來的,亦可譯為「社會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 是指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對公民在年老、 疾病、傷殘、 失業、 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 活需要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 而完善的社 會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 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 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沒有社會的穩定,就 沒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而社會保障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通過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有保險、災害有賠償、失業有救濟、殘疾有安置、貧困 有支援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 從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發生的各 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從而為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四、堅持原則,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
(一)提高立法層次,盡快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做好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銜接工作。社會保 障制度的立法內容要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立法內容相銜接, 以保證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的有效實 施。健全社會保障的司法機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機制。在條件成熟後, 可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 建立我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 在審判中 充分體現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對社會保障領域里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 應當依法及時審理。 重視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工作目前, 社會保障法學專業以及涉外社 會保障法學專業的研究人員奇缺,學科建設落後、應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重視。通過多渠 道加強這一領域的研究和學科建設, 為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設提供理論依據已是當務 之急。
(二)努力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盡量減小城鄉差距。對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 是各國社會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條基本原則。 所謂普遍性, 是指社會保障的對象應包括全 體社會成員, 凡是國家的公民都應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這一原則不僅要在社會保障 項目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法律、法規中體現,也要在社會保障的其他項目中,如養老保 險、 醫療保險等保障項目中體現。 當前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進程, 落實立法規劃, 擴大實施范圍, 力求使每個保障項目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 而且只有體現了普遍性原 則,才能依照「大數法則」籌集和積累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更好地發揮出社會保障互助互 濟的功能和特點。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無風險支付和保值增值。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 途徑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三) 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鑒於我國農村地域的廣闊性及地區差異, 我國可逐步地、 有選擇地、低起點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要加強對現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傳,這 一點在廣大農村地區尤其重要.許多農民想參加社會保障,但由於不知道相關法律與政策或 對當前的政策持懷疑態度而望而卻步。 同時改變農村現行的以土地保障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 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等等。保障項目、保障辦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實可行,既與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水平。 構建農村非農產業群體的社會保障體系, 使進入城 鎮的農民能夠真正走上城鎮規范的生活軌道, 使中國城市化能夠穩步地推進, 應當逐步將農 村非農產業群體特別是進城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對象, 以此構建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銜 接通道。
(四)分清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自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應負的責任。另 外,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必須有資金的支持,必須在政府主導下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政府要 將社會保障作為一項長久的制度安排,國家財政就要由現在的半到位發展為真正全面到位, 包括中央財政要將社會保障投入增長機制固定比例化, 地方財政要由不承擔或少承擔社會保 障責任發展到財權與事權及社會保障責任的統一。 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例 如, 通過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做實個人賬戶, 也就是說將部分國有資產從國家財政轉為社 會保障基金, 以償還老職工的歷史欠債。
此外, 還可以考慮其他的方式來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如開征新的稅種,除已經開征的利息稅之外,可以考慮開征財產稅、遺產稅等;發行用於社 會保障的專項國債等。 通過多種開源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 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 行。在農村養老保障問題上,必須強調國家的責任,對實行強制養老金計劃的,國家應當通 過財政補貼的辦法對農民發放養老補貼, 以推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實施; 對於不具備實行 養老金計劃條件的,國家應加大社會救濟的力度,以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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