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
如果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在二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在三個月內提出。
相關法律鏈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2.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送達後生效還是作出後就生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回應當當場交付當答事人。
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 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後,當事人拒不履行該如何處理
依據具體的事項,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如果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權版,將會直接採取權相應措施。如稅務、海關部門即可直接在銀行扣劃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存款。但大部分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後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 行政處罰決定書未生效行政機關能否執行
未生效當然不能執行,沒有執行依據
5. 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半好後才給當事人還有效嗎
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過程中,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
6. 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前可否申請保全
可以。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內的情況下,當事容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