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執法
㈠ 構成什麼條件才可以拘留人
一、客體條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客觀條件: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三、主體條件: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四、主觀條件: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
㈡ 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什麼情況法院可以拘留被執行人
對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以予以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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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條件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㈢ 派出所的調解協議是否可以反悔
調解協議是可以反悔的,但是要有合理的要求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
應符合以下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3、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但是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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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