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采法律法規
① 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大全
沒看懂你的問題。「《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彷彿和基本資格條件無關呀?這條主要是要求必須是獨立法人參加投標。
② 常用招投標法律法規匯總百度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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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法律法規關於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有: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體育、旅遊等項目;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拓展資料: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已於2000年4月4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④ 政府采購領域有哪些基本的法律和法規
政府采購領域有兩部基本的法律,即《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有兩部行政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5年2月27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界期望,以條例為契機,從制度上推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法治化進程,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讓政府采購真正回歸陽光、公平、公正。
(4)招采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必須從嚴約束政府采購。
案例:
采購的U盤變身iTouch4、斥資千萬元購買10萬套「次品」課桌椅、十多家企業競爭報價最高者竟中標……近年來,政府采購領域屢屢出現質次價高、豪華采購等問題,「買貴不買對」「買人參的錢買蘿卜」等采購亂象飽受詬病。
新出台的實施條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采購需求的內容,如規定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明確采購需求成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並規定采購標准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准、資產配置標准和技術、服務標准確定等。
「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過去對政府采購需求管理不足相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說,由於一直以來缺乏從法律層面明確采購需求管理問題,沒有具體的采購需求說明、論證等要求,也沒有相關責任規定,導致一些政府采購買了不該買的東西,一些本來不需要或過於奢侈的東西大量采購。
目前,我國年政府采購資金規模已近2萬億元,帶動了一個超過20萬億元的公共采購大市場。徐煥東認為,引導政府采購領域規范發展,僅靠加強采購程序監管是不夠的,還需要強化政府采購的源頭和結果管理。
⑤ 請問招投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發包人必須組織現場踏勘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此法條做了細化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綜合以上法條的意思准確來說是這樣: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但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也就是說招標人要麼不組織,要麼必須組織「全部「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才能保證投標的公平、公正、公開。但是這樣就會出現潛在投標人碰面,埋下串標隱患。
所以,現實中一般招標人都不組織集體踏勘現場,只是提供項目具體地點等信息,由潛在投標人自行組織踏勘,並分別接受潛在投標人的書面疑問和統一書面答疑。
⑥ 和招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招標工作相關的常用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版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權、《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確定、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⑦ 關於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
關於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⑧ 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有哪些
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是指全部現行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從法律規范的淵源和相關內容而言,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可以分為:
(1)按照法律規范的淵源劃分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構成。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具有國家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一般以法、決議、決定、條例、辦法、規定等為名稱。如《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通常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一般以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為名稱。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與《招標投標法》配套的一部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條例、實施辦法等名稱,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3)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所屬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機構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以辦法、規定等為名稱。如《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等。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及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發布,一般以規定、辦法等為名稱。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號)。
4)行政規范性文件。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體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就是依據《招標投標法》第7條的授權作出的有關職責分工的專項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則是為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針對招標投標領域存在的問題從七個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
(2)按照法律規范內容的相關性劃分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標投標專業法律規范,二是相關法律規范。
1)招標投標專業法律規范,即專門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性文件。如《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委關於招標投標的部門規章,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的關於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
2)相關法律規范。由於招標投標屬於市場交易活動,因此必須遵守規范民事法律行為、簽訂合同、價格、履約擔保等采購活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等。另外,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方面的招標投標活動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的相關規定等
⑨ 現有的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復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