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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資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7 16:10:32

A. 勞動法關於拖欠工資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章工 資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有關工資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第五章工 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參考資料:重慶市墊江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B. 關於工資支付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回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答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有關工資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1、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C. 工資構成的相關法律法規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保障工人的權益,通過勞動報酬,勞動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根據有關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規定。
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和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工人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照規定執行。
文章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的工資支付項目,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
第六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工人自己無法領取工資,他們的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的僱主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僱主量支付工資的勞動者,時間,姓名和簽名的收件人必須是書面記錄,並保存兩年以上,以備將來參考。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的工人提供了自己的工資清單。
第七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在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情況下,你要提前在最近幾天。至少每月支付的工資,實行每周,每天,每小時工資可以是周,日,小時支付。
條的工人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或特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盡快完成勞動任務相關的協議或合同,支付工資。
9之間的勞動關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一筆工人的工資。
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行使他們的投票權或站在選舉按照法律,選舉產生的代表出席鄉(鎮),一個會議的面積高於政府,政黨,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其他組織;證明人作為人民法院,參加模型工人和先進工作者;基層委員會的貿易工會法的規定是不全職工會成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到工作活動,合法地參與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是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員工的工資。
第十二條非單位造成的停機時間因勞動者原因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如果工人提供了正常勞動,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人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13名僱主在工人的勞動定額規定的任務完成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工人工作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按照下列標准支付:
( a)僱主須安排工作人員天的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合同的工人本人小時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低於150%;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誰也不能安排休息時間,按照勞動合同的工人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法定假日和節日,它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
計件工資的工人,計件定額任務完成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上述要求,分別不低於他或她的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工資的150%,200 %,300%支付其工資。
批准,由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綜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一部分,應被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該是提供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實現非正規工人的工時制度,不執行上述規定。
僱主宣布破產的第14條規定,勞動者有權向他們的工資。法「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破產僱主的清償順序應先支付欠薪的單位工作人員。,
第十五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人的工資。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工資的勞動者:
(一)用人單位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的,由勞動
(三)法院裁定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扣除員工的工資等費用。
造成經濟損失的僱主因勞動者本人16僱主可要求按照勞動合同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賠償經濟損失可以由工人自己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20%的工人每月的工資。剩餘扣除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協商的規定,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工資支付制度,制定內部,並告知所有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在同一時間發送一個副本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XVIII勞動行政部門,各級有權監督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受到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僱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工人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並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不合理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性工作更長的時間;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賠償標准,實施國家
工人和僱主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第19條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機關仲裁裁決不服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0條自1995年1月1日執行。
阿爾法
Alpha

D. 法律規定的標准工資構成有哪些有相關的發條或者國家文件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 工資福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關於工資的法律規定參考自法律快車網http://law.lawtime.cn/d673587678681.html

F. 勞動糾紛的相關法律

勞動人事爭議常用法律法規目錄
1、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工資福利配套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2)、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3)、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 (4)、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勞社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6)、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7)、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8)、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9)、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3、工傷待遇配套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2)、工傷認定辦法; (3)、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4)、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6)、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7)、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8)、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復函》; (1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
4、社會保險配套法規
(1)、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5、勞動關系爭議配套法規
(1)、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5)、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配套法規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5)、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6)、企業職工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7)、人社部《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2)、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G. 關於工資的法律

勞動保障法當中規定了,任何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資。
需要按照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報酬。
其他方面的法律就沒有規定了。

H. 關於綜合計時工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1、根據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屬政府法規),選擇工時制度,具體規定如下:六十五條,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六十六條,對於那些在市場竟爭中,由於外界因素的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嚴格審批後,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但用人單位應採取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六十七條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超過8小時):(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I. 與薪酬福利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法律名稱分別是什麼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社會保險法》
《工傷保險條例》

J. 拖欠工資都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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