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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1-21 08:13:07

『壹』 論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程序簡介
行政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處罰決定過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驟和方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是國家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給行政相對人提供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處罰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行政處罰程序的制定在我國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
《行政處罰法》在第五章中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聽證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2、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范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全面的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
4、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檢查監督發現行政相對方個人、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或者通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對方實施了違法行為,應先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3、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5、做出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1、聽證程序的概念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不是一種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行政處罰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環節,它是指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在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申辯、質疑和意見,進一步核實和查清真相,以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一種程序。
2、聽證程序的組織
(1)聽證的申請與決定。當事人要求挺正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這是啟動聽證的必要程序。
(2)聽政通知。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聽證的決定後,應當在聽證開始的七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當事人舉行挺正的時間、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以便當事人作充分准備在聽證會上申辯和質證。
(3)聽證的形式。除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際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4)舉行聽證會。舉行聽證時,首先由主持人宣布聽證會 、聽證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然後由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針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經過調查取證人員與當事人的相互辯論,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辯論結束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最後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5)製作聽證筆錄。對在聽證會中出示的材料、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辯論等過程,應當製作筆錄,交付當事人、證人等有關參加或向他們宣讀。
「缺少程序的執法是不公正的執法。《行政處罰法》中處罰程序的制定,即「簡易程 、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一改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在程序上進一步強調了程序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進步,其實質是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有關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告知權利、聽證、迴避、合議等行政法律的許多重要程序制度,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有義務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理由,行政相對人有權就處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表達意見、提供反駁證據。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和採納合理的意見,使行政機關通過公開、民主的方式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行政處罰程序的雙重保障作用
行政處罰程序作為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領域的特殊運用,十分典型地體現了其對民主和效率的雙重保護功能以及它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的平衡與調和作用。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是行政權居於主導地位的過程,公民在強大的行政機關面前顯得十分弱小。因此,為了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設置一個援沖地帶,在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中摻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種事前制約機制,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就顯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證過程又是一個迅速執法的過程,違法行為應當盡快予以追究,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應當始終處於確定和穩定狀態。因此,行政處罰程序又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國一名行政法學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務是如何設計一項制度既使行政機關 」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證其能夠靈活有效地進行管理。
(一)政處罰程序保障民主的功能主要通過平等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來體現:
1.平等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程序階段不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法律地位趨向對等,以使相對一方從純粹的處罰對象變為可以利用其程序權利抗衡處罰機關的主體,從單純的被動者變為一定條件下的主動者,從而在一定程序上平衡雙方在實體階段法律地位嚴重不對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平等原則根本的特徵是弱化了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之間的處罰-服從關系,確立了相對一方以某種方式參與處罰的實施過程,並有可能申訴自己的不同意見的機制,減少了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處罰的可能性。平等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法的基本前提。聽證程序、申請迴避程序、要求告知程序等即集中體現了平等原則的特徵。
2.公開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增加行政活動的開放度和透明度,讓相對一方了解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以及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等,以確認自己是否違法以及處罰是否合法。公開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理的必備條件。只有當被處罰者知道處罰過程,能判斷處罰是否正確,並自覺地履行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才有力量。
3.公正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公正原則要求在實施處罰的每一個環節、步驟和方法上都以公正為核心,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公正原則既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英國的韋德教授認為,行政行為的合理主義和行政程序的公正主義是行政法的「兩根支柱,這無疑是極有見地的見解。英美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序「理論之所以較為發達,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顯然是與人們普遍重視行政程序有關。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則既包容了平等原則和公開原則的內核,又具有它們二者所不包含的內容。
(二)行政處罰程序保障效率的功能則主要通過下列各項措施來體現: 1.實行嚴格的時效制度。在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整、聽證、作出決定、送達、執行以及當事人申訴意見、要求迴避、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履行規定等各環節遵循嚴格的期限規定。行政機關超過期限即不得再行處罰;相對一方超過期限即觀為自動放棄相應環節的程序權利。目前我國行政處罰的時效制度還很不健全,執行得也很不嚴格,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處罰的迅速、有效實施。 2.加強強制處置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進一步明確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的檢查、搜查、扣押、拘留等強制處置程序和作出處罰決定後的代執行、執行罰、直接強制執行等程序,並確保其得到嚴格執行。 3.採取其他有關配套措施。主要有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允許授權或委託實施行政處罰;處罰管轄權可以依法轉移等等。 當然,行政處罰程序作為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其每一項環節、步驟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側重,但卻不可能脫離處罰程序的整體功能而絕對地保障一方面,舍棄另一方面。如處罰程序中的時效規定固然對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從另一角度來看,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實施的處罰無效,則又保護了相對一方的權益。再如聽證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關系,調動了執法者與守法者雙方依法辦事的主動性與自覺性,推動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從而在深層次上促進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國的韋德法官所言:「對行政機關而言,遵守程序會耗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但如果這能夠減少行政機構運轉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為程序促進了公正,減少了公眾的怨言,其作用是促進而非阻礙了效率。」可以認為,設立完備的行政程序並保證其得到嚴格執行是解決民主與效率這一現代二律背反難題的一項重要措施。

『貳』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相比有哪些特點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了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程序。對一些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而無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均應適用一般程序。這樣規定既能較好地體現公平和效率兼顧的原則,同時也可以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保證了行政管理的及時、有效。規定這一簡易程序,就是為適應行政機關日常大量的行政管理的需要,符合行政處罰程序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良好的行政程序不僅需要效率,而且需要公平,必須同時兼顧行政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除了簡易程序外,還需要規定一般程序。對那些案情比較復雜、處罰比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和檢查程序、決定程序以及執行程序。行政機關依照一般程序的規定執行,可以保證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經過調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叄』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主要是指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版其他權組織所給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形式

行政處罰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若以行政處罰的性質為標准,行政處罰可分為限制 或剝奪權利性的處罰、科以義務性的處罰、影響聲譽的處罰;以行政處罰的內容為標准,其 可分為人身自由罰、聲譽罰(申誡罰、精神罰)、財產罰、行為罰四類。

『肆』 公安機關當場處罰轉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伍』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陸』 執法過程中的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這要看是什麼執法,不同的執法事項程序上是有差別的。
常見的是行政處罰。
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處警告或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適用簡易處罰程序。
2、監督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舉報當事人涉嫌有違法行為
3、表明身份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
5、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20元以下或者事後難於執行的可以當場收繳。
6、執行:當事人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一般程序:
1、監督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舉報當事人涉嫌有違法行為
2、調查取證:2名以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證件進行調查、檢查、勘察、製作調查詢問筆錄,檢查勘驗筆錄並取得相關證據
3、調查終結辦案執法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執法組織負責人或主管領導作出處理決定。重大情節復雜的應經集體討論決定
4、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陳述答辯或聽證權利送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當事人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行聽證會,形成聽證記錄)
5、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6、主管領導審批,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或7日內送達
8、執行:當事人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從整個程序看,一般程序更為嚴密,不容易出漏洞,能避免產生復議或訴訟,有利於執法的公平公正,而簡易程序則更加註重執法效率。

『柒』 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標准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採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後應簽字或者蓋章。
三、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捌』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有哪些主要流程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流程: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准,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准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准,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准。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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