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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相關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7 15:09:14

㈠ 關於戶口法律法規在那本法律書里

關於戶口的法律法規就是國務院《戶口管理條例》,已經很多年了,戶口就是按照條例來辦的。

㈡ 國家有關戶籍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㈢ 有沒有法律法規條文規定戶口遷移的相關情況

當然有,先給你一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准,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六)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在城區人口100萬至3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城市,要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七)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八)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㈣ 國家關於戶口問題,有哪些規定

一、辦理戶口須知
(一)戶口遷移類
1、出生登記
新生嬰兒應在出生後一個月內,持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親的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註:父母一方在本省,一方在外省的,外省的一方需提供當地派出所的嬰兒未落戶證明)。
非婚生育嬰兒隨母親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生母書面申請報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村居或社區證明,計生證明,社區(責任區)民警調查情況報告辦理。
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證機關公證確認的父子關系證明材料或DNA鑒定辦理。
國外出生的嬰兒回國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譯為中文)、公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結婚證》、《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父母在國外,出生的嬰兒要求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親屬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國外出生的,需附回國時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及譯為中文的《出生證》)、公證書、提供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原件及復印件、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向被投靠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單位證明)、戶口簿、死亡者身份證,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繳交居民身份證。
3、分戶和並戶
公民立戶應提供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證明或結婚證和居住條件的證明或房產證,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4、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公民符合《收養法》規定收養子女,憑民政部門或司法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持收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辦理遷入手續。
5、夫妻投靠落戶登記
提供申請人的結婚證、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省外的需要提供戶籍證明,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後到縣公安局申領的《准遷證》,並持《准遷證》回遷出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省內的直接到遷入地申請即可。
6、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登記
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父(母)戶口所在地入戶,持申請投靠入戶的書面報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的結婚證,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省外的需要提供戶籍證明,到縣公安局申領《准遷證》,並持《准遷證》回遷出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省內的直接到遷入地申請即可。
7、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的老人,申請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戶的,持申請投靠入戶的書面報告、投靠的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到遷入地縣公安局申領《准遷證》,並持《准遷證》回遷出地辦理《戶口遷移》,再憑兩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省內的直接到遷入地申請即可。
8、公民購房、建房落戶
公民購買商品住宅遷移戶口的,需提供購房者的《房產證》,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並報市、縣公安局審批後,持戶口准遷證和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縣外遷入的繳交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產權人雖未享受,但戶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產權人不予遷入。省內的直接到遷入地申請即可。
9、投資興業人員落戶
在城市、城鎮投資、興辦實業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須提供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數額證明、營業執照和有關合法固定的住所證明材料,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後,持戶口准遷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縣外遷入的繳交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省內的直接到遷入地申請即可。
10、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退伍及轉業軍人落戶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書》和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繳交其居民身份證。復員、退伍及轉業軍人持縣以上安置辦公室證明,到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落戶,並辦理居民身份證。

11、普通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戶口遷移
普通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新生需要辦理戶口遷移的,持蓋有學校公章和省或地、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再到錄取的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並辦理居民身份證。
12、大中專學校學生和技工學校學生轉學戶口遷移
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經批准轉學,需在省內辦理戶口遷移的,持省教委的批准文件(技工學校學生持省級主管廳局批准文件),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持批准文件和《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戶口遷入手續;需跨省辦理戶口遷移的,持遷出和遷入地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到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
13、大中專學校學生和技工學校學生退學戶口遷移
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因故退學,需將戶口遷回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持學校批准文件,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持批准文件和《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14、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遷移
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時,落實接收單位並在接收地有直系親屬的,應落在直系親屬戶中;接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單獨立戶;接收單位有集體戶口的,可遷入單位集體戶;對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人才中介機構或戶主簽章同意的,其戶口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中介機構集體戶或親友處。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戶口應先遷回原家庭所在地,待落實接收單位後,可從家庭所在地遷入接收地。
(1)畢業生戶口在學校,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將戶口遷回生源所在地,由學校出具有關證明及時予以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2)畢業生戶口不在學校的,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報到證」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勞動合同、畢業證書、合法居住狀況證明到遷入地縣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戶口准遷證後,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3)畢業生畢業離校時已落實就業單位,戶口在學校的,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報到證」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勞動合同、戶口遷移證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戶口在家庭所在地的,憑遷入地縣公安機關的戶口准遷證和遷出地派出所簽發的戶口遷移證辦理戶口落戶手續。
(4)畢業生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戶口應從學校遷回生源所在地,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並註明「待就業」字樣的「報到證」或學校有關證明、戶口遷移證和畢業證書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5)待就業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後,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報到證」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勞動合同、畢業證書、合法居住狀況證明到遷入地縣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戶口准遷證後,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派出所憑戶口遷移證、准遷證辦理落戶手續。
15、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戶口遷移
公務員、職工工作調動、錄用,需辦理戶口遷移的,應持縣、市級以上(含縣、市級)人事、勞動部門的批准文件或經人事、勞動部門認證的與企事業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及《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到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辦理戶口准遷證,憑准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戶口遷移證後,再持戶口遷移證和准遷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二)變更更正類
16、公民變更姓名
申請姓名變更,須經戶口登記機關審核批准。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姓名。
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提供有關證明,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已滿16周歲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無犯罪記錄、無限制出境情形、公證書、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姓名條例出台後變更姓名按條例辦理。)
17、公民變更民族
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經縣級+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後,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換領居民身份證。
18、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記差錯的,由戶主或本人提供確切的證明材料,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單位職工須提供本人單位人事部門同意更正年齡的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換領居民身份證。
幹部更正年齡按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組通字(2006)41號《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無論什麼原因,不再辦理審批更改幹部的出生日期。
19、公民變更婚姻狀況、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
公民變更婚姻狀況,只需提供結婚或離婚證明;變更職業狀況及服務處所,只需提供工作證或工作單位證明;變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現有學歷證明,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三)辦理工作時限
20、辦理時限
(1)下列戶口申報事項,材料齊全,當場辦理:
•出生登記;
•死亡登記;
•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別、身份證號除外)的變更、更正審批完後的歸檔辦結操作;
•分戶和並戶;
•縣內戶口遷移(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房、購房、換房等,遷入城區例外);
•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准,遷入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的戶口遷移;
•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2)下列戶口申報事項,材料齊全,派出所戶籍窗口審核,報縣公安機關核准:
•公民變更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更正出生日期;
•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戶(縣外遷入或縣內遷入城區);
•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各種科技、管理等專業人才落戶;
•購買商品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員落戶(縣外遷入或縣內遷入城區);
•在城市或城鎮投資興辦實業人員落戶;
•其他依照規定需要上報縣以上公安機關核準的戶口申報事項。
上述事項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8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公安局。縣公安局接到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核準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7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並將結果返回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後,立即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收費標准
21、收費標准
根據省物委、省財政廳《關於戶口遷移證、戶口准遷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批復》(閩價〔1994〕費字269號)和省物委、省財政廳、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關於調整居民戶口簿工本費收費標準的批復》(閩價〔1997〕費字218號)的規定精神,公民辦理戶口遷移,交《戶口准遷證》和《戶口遷移證》工本費各3元;公民辦理戶口登記,領取《居民戶口簿》,交工本費每本6元。
二、辦理居民身份證
1、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
凡中國公民(含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及已入中國籍的外國人),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領居民身份證。

2、公民換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變更內容、污損或殘缺不能辯認的,也可申請換領新證。申請換領時須提供原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遷移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換領新證。

3、公民補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憑戶口簿、單位或社區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補領新證。
4、公民申領加急身份證
公民可根據需要申請領取加急身份證。申領時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加急居民身份證,申請後由郵政部門統一快遞接收。
5、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尚待領取居民身份證或原證丟失、損毀尚未補領的人員,若申請加急證仍無法滿足急需的可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申領時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申請後持申請表到縣局戶政辦證廳進行辦理。
6、辦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時限
公民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在受理後一個月內辦結發證;加急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結發證。臨時身份證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發證。
7、公民領取居民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收費標准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交制證工本費20元/證;補領、換領身份證應交制證工本費40元/證;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交制證工本費10元/證。
三、辦理《暫住證》
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的人員都納入流動人口管理范疇(設區市內跨區流動的除外)。年滿十六周歲,從事務工、經商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七日內,持身份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申報點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擬暫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住滿三十日後三日內申領《暫住證》,也可在登記暫住戶口的同時申領《暫住證》,當場辦結。

㈤ 關於中國戶籍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不知道有什麼法律法規 我只知道我上學的時候從村裡轉出去了變成了非農業 最近回村裡說可以辦回來答 結果到派出所民警問我村裡跟我說的要多少錢 我還納悶了為什麼要問村裡 回來我媽去的說要5000塊錢 我算是明擺了國家部門永遠是油水最大的 忍吧 怎麼也得辦回來.以後村裡拆遷或是賣地分錢有咱的呀 可是今天我聽別人說就算弄回來還是非農業

㈥ 戶口性質有什麼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戶口到目前為止,就是分為農業戶口(農村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城鎮戶口)兩大類。但現在由於人口流動性很大,戶口雖然還存在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分別,但由於戶口形成的分配不公已經得到很大改善

㈦ 現行戶籍管理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主要是各省政府、公安廳按照公安部的政策、文件制定的意見、辦法,現在各地也在建議國家出台統一的、新的戶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因與戶口問題相牽連的問題較多,統一的規定出台也相對較慢!

㈧ 現關於公民戶籍法規定的有哪些法律法規

現在我國關於公民戶籍管理,主要有《居民身份證法》和《戶口登記條例》。

㈨ 戶口涉及哪幾部法律法規呀

1戶口沒有專門法律,還在改革中,已改革了幾十年了,還要繼續改革。主要改革農村和城市回戶口,答不同待遇問題。2國家有國務院戶口條例。3全國各部,各地區戶口政策,改革不同。要到國家發改委。外交部,教育部, 公安部。商業部。經濟委。國家組織部,國家人事部,國家勞動保障部 農村工作部,全國等各部委 各地區戶口管理部門。去了解。

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規

1980年9月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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