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規
『壹』 涉及企業權利義務的主要統計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附: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
『貳』 8、什麼是地方性統計法規和統計行政規章
地方性統計法規,是由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並於本地方實施的統計行為規范。 根據憲法、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統計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范性文件。統計行政規章分為兩類:一是地方統計行政規章,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二是部門統計行政規章,即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
『叄』 統計法律,統計法規,統計規章的區別
其實都是有關統計的法,不過效力高低不同。法律、法規、規章的主要區別: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效力僅次於憲法。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僅次於法律。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對本行政區劃有效,效力更低一些。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央人民銀行、審計署和直屬機構制定,效力低於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級和較大市政府制定,對本行政區劃有效,效力低於行政法規。
如果規章之間有沖突,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有沖突,由國務院給出意見: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直接適用;認為適用規章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肆』 統計法律法規有那些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1: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4: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5: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伍』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屬於統計行政規章還是統計行政法規
是統計行政法規。
法規和規章的區別是頒布機關所決定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因此,這個文件屬於統計行政法規。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實施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規律研究,健全新興產業等統計,完善經濟、社會、科技、資源和環境統計,推進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第四條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
國家有計劃地推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
第六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
第七條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徵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的意見,並由制定機關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
第八條制定機關申請審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以公文形式向審批機關提交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表、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和工作經費來源說明。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予以補正。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統計調查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
(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
(二)與已批准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
(三)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統計調查制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科學、合理、可行;
(五)採用的統計標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制定機關具備項目執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後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前,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審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機關。
制定機關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二條制定機關申請備案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以公文形式向備案機關提交統計調查項目備案申請表和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項目的調查對象屬於制定機關管轄系統,且主要內容與已批准、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不重復、不矛盾的,備案機關應當依法給予備案文號。
(6)統計法規擴展閱讀:
為全面有效貫徹執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進一步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靠,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是從源頭上規范統計調查活動。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既要滿足國家宏觀決策對統計資料的需求,又要切實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提高統計調查的有效性和質量。
為兼顧好兩方面的利益,條例從五個方面作了規定,包括夯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盡可能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嚴格要求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明確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和備案的程序、條件和時限,以及明確國家統計標準的地位等。
2、是加強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為加強對統計數據生產過程的控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條例對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專章規定,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報送義務和統計調查組織實施機關提出了明確要求。
3、是明確統計資料公布的主體、許可權及要求。包括:區分不同統計資料,明確公布主體及許可權;為避免因簡單對比統計數據產生誤解,規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
公布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4、是強化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條例列舉了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具體情形和統計造假行為的典型做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例如,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的,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或者採用下發文件、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柒』 統計問答:與統計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與統計息息相關的主體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另外就是國家各部委依法制定的部門統計規則。
『捌』 統計法是法規還是法律
統計法,是指調整國家統計機關行使統計職能而產生的統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統計法是國家統計機關行使職能的法律依據,也是國家進行社會經濟監督的有力工具。它對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玖』 規范統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哪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地方性法規:《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規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