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行政原則
1. 怎樣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涵義:
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基於行政職權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而產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自行決定的處置權,即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方面的選擇權。
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則解決行政合法和非法的問題,合理性原則是解決行政合理與失當的問題。這兩個原則是互相關聯,相互依賴的。
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第一,行政行為所基於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行政行為的做出是符合當時的情態時宜的
第二,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建立在法律法規確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具有可比性,應當既能進行同類行為的縱向比較,也能同相鄰行政行為進行橫向比較,即其它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在比較中顯得適度
第四,行政行為的結果應當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應當經得起社會輿論的議論和評價。在社會評價中公平公正。
2. 行政合理性原則和內涵是什麼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並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
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於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主要含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具體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③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
3. 合理行政原則是怎樣產生的
合理行政原則的產生主要是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事務時,在不違背法律情況下所具有的自由決定權。
現代社會事務極其復雜,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事務作出明確的規定,為了調動行政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法律必須給行政管理留有一定的空間和選擇餘地,才能應對復雜的行政事務和快速變化的行政環境,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必要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身特性也決定了它最容易被權力行使者所利用,以達到自身所要求的目的,進而偏離了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價值取向,違背了公共利益。所以又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嚴格的監督和制約。
4. 我國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1、內容。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項:
第一,正當性。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體在選擇作出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違背情理的義務。
2、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則應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上體現。換言之,在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下,應該也必須貫徹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不具合法性,這一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便無從談起。更不能強調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而不顧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是指合法范圍內的合理。
2、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根據其確立的特點,既適用於具體的行政行為,亦適用抽象的行政行為。因為不但特定的行政行為要合理,而且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包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和命令也要合理。
3、純行政領域。行政合理性原則僅適用行政領域,即只能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上體現。並且這一原則只適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范圍以內的行為。合理性原則不適用司法主體的行為。這一點應特別注意。
4、實體與程序。行政法有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之分,它們是行政法律制度的兩個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則既是一個行政實體法原則,而且更是行政程序法原則。
5、行政、司法審查。從法律救濟上說,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要接受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如對造成顯失公正結果的行政濫用職權,《行訴法》第54條第(四)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所謂顯失公正的認定,靠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則。
(4)合理行政原則擴展閱讀: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1、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2、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3、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4、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5、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1、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3、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合理性原則
5.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有()
A.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乎情理
C.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一,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
第二,行政行業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
6. 合理行政主要涵蓋哪些基本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7. 合理行政原則的涵義、內容及存在的意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③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
8. 合理行政原則主要有哪些內容
合理行政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符合立法的目的與宗旨。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要依照法律制定的目的來理解法律的內容,而不能拘泥於具體的法律條文。
二是合理的目的。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而不應當受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三是平衡性。即行政主體在選擇做出某種行政行為時,應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四是合理性。即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人事情理,不能不顧客觀條件而做出一定的行為。比如必須考慮到時間、地點、特殊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解決,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違背情理的義務。
9. 行政合理原則的適用范圍
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同屬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但適用范圍上略有區別。行政合理性原則在適用范圍上的特殊性來自於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則只適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范圍以內的行為,不適用羈束行為。前面說過,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基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以及對它的控制而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以後,也主要在行政自由裁量許可權范圍內發生作用,在自由裁量許可權以外以及對於羈束行為,不再是合理性問題,而是合法性問題。合理是指合法范圍內的合理,而不是指合法范圍以外的合理性。這一點我們將在後面講到。
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原則,而不是行政訴訟法的原則。因而它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適用的,但不適用司法機關所主持的行政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1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2第1條所規定的任務,不僅在於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同時要糾正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這說明: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既適用合法性原則,又適用合理性原則;而司法機關的行政審理行為則僅適用合法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