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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審批權

發布時間: 2020-12-07 05:10:24

① 土地證收審批許可權是怎樣劃分的

徵收土地實行國復務院和省制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徵收基本農田。除國定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地。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徵收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少於35公頃。
徵收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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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縣鄉人民政府有徵用土地批准權嗎可批多少畝的許可權

縣鄉政府無權批准征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征地批准機關內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容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國務院批准徵收。
(一)徵收基本農田的或者徵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農田的。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類型的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即徵收土地若超過七十公頃無論是什麼類型都必須由國務院來批准徵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
二、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審批許可權。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時需要報國務院備案。

③ 某建設項目需徵用基本農田2畝,對該項目享有土地審批權的是( )

國務院!

④ 上級主管部門有權審批毀改耕地嗎

上級主管部門有權審批毀改耕地,但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並且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⑤ 土地徵用的審批權在縣級嗎

土地使用的審批權在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縣政府無最終批准。至於由省回還是國務院批,答視土地性質和面積而定。
對徵用集體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批准許可權。這對規范土地徵用,切實保護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征地批准許可權如下:
1、國家建設徵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准。「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是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徵用耕地1000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畝以上合計為2000畝以上。
2、徵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土地10畝以下」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徵用耕地3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畝以下,合計為3畝以上10畝以下。」
3、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4、徵用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⑥ 對耕地佔用稅減免的審批許可權有何規定

對耕地佔來用稅的減免,除自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已有的規定外,按以下審批許可權進行:
(1)佔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報財政部批准,並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2)佔用耕地30畝(含30畝)以上、1000畝以下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財政部備案。
(3)佔用耕地3畝以上(含3畝)、30畝以下的,報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4)佔用耕地3畝以下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財政局備案。
計劃單列市耕地佔用稅減免的審批許可權,按照同級土地管理部門佔用耕地的審批許可權確定,由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級審批機關不得超越許可權,擴大耕地佔用稅的減免范圍,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批准減免稅。

⑦ 經政府審批2014年建在農田裡的房子還沒確權怎麼辦

經審批並經批准佔用耕地建房後,該耕地未被佔用部分可以給予確專權;未經審批私自佔用耕屬地建房的,該佔用耕地行為需經有關部門處理後再給予確權或不予確權。經審批並經核准佔用耕地建房,且該耕地被全部佔用的,不能按照耕地給予確權,應按照宅基地給予確權。

⑧ 作為一名鎮長有沒權利批示幾百畝地給個體開發 一個小鎮鎮長在自己的管轄之內,批示幾百畝基本農田給幾

鎮長,哪來的土地管理許可權啊。
一、國務院審批的范圍
依據《土地專管理法》屬第45條的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二、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征地外,下列土地省人民政府批准:
1、35公頃以下的耕地(基本農田除外);
2、70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
三、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手續後,以出讓、劃撥等方式向具體建設項目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許可權為:
1、2公頃以下的建設用地,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2公頃以上的4公頃以下的建設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超過以上限額的建設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⑨ 村裡佔用農民的耕地違法

江蘇省農村土地資源管理辦法

(1992年4月2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合理利用農村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資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
凡在本省境內進行農村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按照鄉村土地利用規劃進行。
第四條 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須修改的,應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村鎮建設規劃應與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 農村各項非農業用地,必須遵循「合理布局,適當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則。
第六條 在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中,按照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對農產品的基本需求量,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土地,除國家重點工程外,不得批准徵用和佔用。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嚴禁建窯燒磚、挖沙取土,新建廠房住宅、開挖魚塘等。
第八條 國家建設、鄉鎮企業建設、農村公共設施等非農業建設項目需要徵用、使用農村土地的,應按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批准用地:
(一)已突出年度用地計劃的;
(二)未按鄉村土地利用規劃安排用地的;
(三)建築佔地面積超過定額比例標準的(農民住房和附著物的佔地面積超過宅基地的70%,總面積超過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准,企業內建築佔地系數低於25%的,廠前區用地超過總面積的5--6%)。
第十條 凡徵用村組土地,需辦理撤組農轉非的,用地單位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前申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征地前期准備工作。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磚瓦窯業用地,禁止佔用耕地挖田取土,凡允許繼續生產的磚瓦窯廠,取土用地均按臨時用地處理,承擔復墾任務或經費,用畢後交原村組使用。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農村建房用地:
(一)不符合分戶條件而分戶的;
(二)出租房屋的;
(三)全家戶口已合法遷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還集體的;
(四)新分戶者,原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標準的;
(五)超計劃生育的。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農村地籍管理制度,實行年度土地資源動態監測。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含國家、集體)所有者和建設用地使用者,應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證書。
前款中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變化的,應按登記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核發證書。
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應報原批准用地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與土地所有者簽訂用地合同後,領取《臨時用地使用證》。使用期滿並履行合同後,注銷登記,收回《臨時用地使用證》。
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的收稅范圍以外的各類企業(包括個體戶、聯合體)用地和居民宅基地,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醫院及由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用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福利企業用地;鐵路、公路、水利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含測量標志用地),不列入有償使用范圍。
第十九條 農村非農業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由縣(區)、鄉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省土地、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准,憑《江蘇省收費許可證》亮證收取。
第二十條 農村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費,實行村有鄉管,單獨建帳、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土地的復墾、整治,也可部分用於村莊內的基礎設施的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一條 以下土地列為復墾管理:
(一)水利、交通等建設挖、壓廢地;
(二)工礦企業廢棄地和煤礦用陷地;
(三)農村中廢棄的溝渠、坑塘、宅基地;
(四)其他各類零星荒廢地。
土地復墾計劃每年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計劃部門共同編制下達。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復墾貫徹「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凡涉及挖廢、壓占或損壞土地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把土地復墾列入總體設計。在辦理用地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議。
第二十三條 土地復墾實行項目管理和承包責任制。經立項的復墾土地,須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達到標准後,方可交付使用,並建立復墾檔案。
第二十四條 復墾後的土地,用於種植糧棉作物的,不增加糧棉的合同定購任務,並按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或林業特產稅,提倡和鼓勵集體、個人進行勞動投入。
各級耕地佔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償使用資金,按省規定的比例提留,一部分用於復墾補助。
第二十五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在合理利用和保護農村土地資源中取得以下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合理利用、保護土地資源取得明顯成效的;
(二)積極組織土地復墾、開發,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同破壞土地資源和違法用地的行為作斗爭作出貢獻的;
(四)在保護土地資源有關科學研究或推廣應用中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六條 對以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破壞土地資源,非法取土、挖砂、採石、采礦、污染等,嚴重毀壞耕地條件的;
(二)故意拋荒耕地的;
(三)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四)侵犯或非法變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
(五)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以及超越批准數量非法佔用土地的;
(六)無權批准、超越審批許可權批准征、佔用土地的;
(七)貪污、挪用土地管理有關稅費的。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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