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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行政屬國

發布時間: 2020-12-07 04:35:18

A. 求漢代行政監察制度

漢朝是我國行政監察制度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漢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監察機構逐漸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西漢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監察官員,既掌管監察,又擔任副丞相,雖說這樣的地位便於協助丞相處理政務和監督以丞相為首的百官,但是從國家機器的職能分工角度來看,這時監察權和行政權膠著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統制,難以實行監督權,並未成為獨立於行政之外的政治實體。直到東漢初才設立了以御史中丞為首的御史台,實際上已獨立執行監督職能,這標志著監督權開始向行政權相分離。 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這是歷史上的一大進步。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
2. 有頗為系統的監督法律體系作保證:如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六條問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統的監察法規,成為漢代刺史行使監督權的法律依據,起到了約束刺史活動和防止權力濫用的作用;對官吏的監察和限制滲透於任用,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如東漢實行的「三互法」,在理論上是較為完善和嚴密的法律。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選任

在中國古代,監察官擔負著風憲重任,「糾劾官邪」、「匡輔人君」,選擇什麼樣的人來行使這一權力,是決定監察目的能否實現的一個關鍵因素。為此.歷代統治者就監察官的選拔任用環節建立起了相對完備的制度,強化監察官素質和能力的要求。《冊府元龜·憲宮部》里說:「夫憲官之職,大則佐三公統理之業以宣導風化,小則正百官紀綱之事以糾察是非,故漢魏以還,事任尤重,至於選用,必舉賢才。」從兩漢時候起,監察官員的任命即受到特別的重視,監察官員足夠的學識、才幹,凜然的風骨、人格,豐富的從政經驗、良好的政績等,都是獲得這項任命的必須條件。
一、重氣節、修養。嫉惡如仇、不畏權貴、清廉自潔、盡忠職守,這是監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處「權力場』』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濁,便無法糾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貪戀權財、畏首畏尾,也難以勝任糾彈之職,甚至可能與奸佞小人沆瀣一氣,敗壞官場。宋代司馬光曾說:「凡擇言官,當以三事為先:第一不愛富貴,次則重惜名節,次則曉知治體」。清官包拯亦言,監察官「自非端勁特立之士。不當輕授」。實踐中,歷代在監察官選任上,都首重德行。漢代作為選官主要方式的察舉制度正是以薦舉諫官而開其端。文帝二年十一月,因有日食現象出現.詔令「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人主之「不速」。此詔所征監察人才,其監督、勸諫的對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於度外勇氣的人,是絕不敢從事此項「高危」作業的。唐代文宗時.反對以素來「避事者」為監察官。明代朱元璋時,要求擔負「六部」對口監察職責的六科給事中「不愛富貴」而「惜名節」,要求他們「專利國家而不為身謀」,要「國而忘家,忠而忘身」——為朝廷、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順治八年上諭:內官考選科道必須才德兼優之員,外官必須錢糧全完,且任內「無參罰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監察官『『若挾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揀選監察官當以勤謹、廉潔、公正為必須,「若心術不善,縱有才學何用」。康熙四十三年規定:降級還級,革職還職者概不選取,監察官須身無瑕疵,品行端謹。
歷史上,耿直剛毅的監察官大有人在。漢代魏相,「為人嚴毅」,宣帝即位後,被任命為御史大夫,一舉盪平專權亂政的霍氏集團,為「孝宣中興』,之功臣,史稱「孝宣中興,丙(吉)魏(相)有聲」。東漢後期的侍御史楊秉,先後任四州刺史,「以廉潔稱」,拒百萬賄財於門外,嘗以「三不惑」自許,「三不惑」者:「酒、色、財也」。唐代御史權萬紀「性強直,好直言」,李尚隱「陛率剛直。言無所隱」,都以處事明斷得到皇帝稱許。清代御史曹錫寶在和坤權傾朝野之時.彈劾其家人,目標直指其後台權要和坤。這些監察官的非常之舉若沒有『『大丈夫」氣概與高潔的品格做支撐,是不可能勇而為之的。
二、重學識。監察官非學識淵博、明 f曉律令者,不可為之。漢代的監察官以熟悉律令為必須的要求。昭宣時期的於定國,由侍御史遷御史中丞,再升遷御史大夫,歷任監察官職。他的律學知識 l乃從小隨父親學習而得,父死後為御史。漢武帝時曾任御史的兩位「酷吏」張 湯和趙禹都以習法而見長,二人曾共同參與立法工作,編定《越宮律》、《朝會正見律》、見知故縱之法等。由這樣的法律專門家來執掌風憲之權,當是駕輕就熟。班固在《史記·酷吏列傳》中列名十三位酷吏後,這樣評價:「雖酷.稱其位矣。」才當其用,方可盡其職守。
隋唐科舉制實行之後,監察官多需有科舉身份。如宋朝的台諫官90名以上有進士身份,南宋時期即使偶爾有非進士者出任憲官,也須先「特賜同進士出身」。靖康年間,蔭補入仕的唐恕被任命為監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違祖宗條例」為由堅決反對,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間,在科舉考試後要挑選年輕進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養為六科給事中。有明一代,非進士出身人員入司憲台受到極大限制,於登《明代監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據《明史》列傳等資料統計御史209人資格,其中,進士出身者180人.非進士者只29人,兩者的比例非常懸殊。而非進士者中,舉人又佔了多數。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確規制:只有進士出身才可考選監官。順治十一年規定:「漢官由貢生出身者,不準考選科道」。康熙十九年上諭:「漢官非正途出身者,雖』經保舉,不準考選」。這一制度在雍正時曾一度變通,但隨之又加恢復。由科舉而入監察官,除了對官員學識方面的嚴格要求之外,當還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第一,唐代以後的科舉考試首先要經過嚴格的品行考察,送鄉貢者,須有五人連保,證明其品行端正,無奸惡前科。第二,科舉考試以儒家經義為必考科目,學生備考的過程即是一個接受儒家倫理、修養德性的過程。因而,對於監察官來說,科舉正途是保證其人品德行的一個重要渠道。
三、重能力、經驗。一個稱職的監察官既要有足夠的知識儲備,又要有豐富的為政經驗,要明察事理,洞曉世事,通達治體,否則,空有滿腹經綸而無實戰能力.仍然無法勝任。為此,自唐代之後的監察官選任中,一般有相應的資歷限制,要求有實際工作的經驗。唐代規定,御史必須在地方州縣任過職。宋代仁宗時定製,監察官須「兩任通判」,孝宗時,監察御史必須有兩任縣令的經歷。明代宣宗宣德十年諭令,「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英宗正統四年又令,「御史缺,從吏部於進士、監生、教官、儒士出身曾歷一任者.選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試除授。」考察有明一代,實際充任給事中之職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門辦事進士,及歷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並推官,知縣三年考滿到部者」。清代監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縣、推官等政績卓異者,經內外大員保舉,考試合格入選。一般要求京官歷俸兩年、外官歷俸三年即「俸滿」方可。經驗和資歷需要一定的年齡「資本」,年齡過輕者自然不得任職科道。明時規定,「進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許赴吏部考選授御史職」。但同時,經驗老到而年已衰邁無所作為者,也無法受命巡視、執行公務,當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時規定.年過六十五歲者,不得保薦監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邁不能辦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如嘉慶時左都御史汪承霈,因「年力衰邁,眼目昏花,實不勝台長之任,本應褫職,姑念伊系原任尚書汪由敦之子,舊臣後裔,著加恩以二品頂戴休致」。
四、重選任程序。在監察官的選任程序上,兩漢時期大多是通過察舉方式,由地方官推薦入選,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賞識而獲得任命。隋代開始,選任權統歸吏部。這一改革無疑有助於克服漢代薦舉制下「門生故吏」關系帶來的官官相護問題。但在唐代,歸於吏部的監察官選任權實際上由宰相掌握,由此產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無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監察范疇之外。為解決這一問題.宋代以後進一步收回宰執薦舉台諫官的權力.中央一級監察官多由「帝王親擢」,而地方監察官則實行「台官自選制」,由中央監察官直接任命。這一改制使得「權重位尊」的宰相被納入監察視野.監察權擺脫了相權的控制,同時,又使得監察官的任命更加規范化,並加強了監察官職的權威性。
為了保證監察職能的公正實現,中國古代還實行監察官任職迴避制度。北魏時有明確的規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監察官。唐宋以後迴避制度趨向嚴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從郁被任命為諫官左拾遺。便由於遭到反對而改任他職。宋代規定,凡宰相所推薦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親戚、子弟、屬官,都不得充任監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並令巡迴監察官迴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處所等地.以防親朋故舊干擾監察。在監察過程中,若案件牽涉仇嫌,主管監察官亦應提出迴避,否則,因此而致案件枉違者,加重處罰。清代規定,現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撫子弟不得考選科道,本籍和親屬也是監察官領受使命時必須迴避者。
為了慎重人選,在人品、資歷等項考察之後,明清時期還對監察官實行實際能力考查,即「試職」。明宣德三年規定,進士、監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須於各道歷政三個月,期滿視其表現分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實職,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此後及至清代.試職除授成為監察官任命中的定製.期限或半年、或一年不等。
作為皇帝的「耳目之司」,中國古代監察機構的作用隨著專制統治的加強而目顯突出。相應地,監察官的選任制度也日益趨向嚴格、周密,除對選授者個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漸規則化,從各個方面保證監察人選的高質量.保證監察權的公正行使。監察制度被西方學者譽為中國歷史上的第二條「萬里長城」,這一強大的政治防禦工程的有效運作當是與上述嚴格任授制度分不開的。

我國較早設立監察制度的是秦代。隨著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的確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贊書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職官六]的御史發展成為兼司糾察之任的監察官吏。《文獻通考·職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說御史:「至秦漢為糾察之任。」說明在秦代時開始設立監察制度。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監察官,眾御史之長,其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屬吏組成御史府(台),構成秦代的中央監察機關。在地方各郡則設立監御史。《漢書·百官表》雲:「監御史,秦官,掌監郡。」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執行監察任務的官吏,其主要職責是對所在郡的官吏實行糾察,並參與治理刑獄。但監御史並不是地方官職,也不專駐地方,而是隸屬於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揮和節制。監察機關的垂直制,在秦朝已開始。秦代的御史監察之制尚處於初創階段,御史雖有監察之責,輔佐皇帝監察百官,但其仍負有其他各種行政事務,還不是專職的監察官員。御史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一、協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國家事務;二、執行糾舉官吏不法的監察事務。執行這項事務時,御史常奉命直接參與審訊活動。《史記·秦始皇本紀》和《史記·李斯列傳》記載了秦始皇在咸陽坑儒和趙高以「謀反」罪審訊李斯時,都有御史參加。三、負責記錄皇帝的制詔,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務。秦代開創的監察制度為後世所繼承,而且,御史監察百官還構成了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開創的監察制度,漢初仍被沿用。經過不斷調整,漢代的監察制度有了明顯的變化。漢代中央仍設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為最高監察機關,長官為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屬官。東漢時期中央監察機關改為御史台,屬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動獨立與尚書台、謁者台,並稱為三台。御史大夫改為司空後。西漢時御史大夫除掌管監察百官糾舉非法之職外,有時還率兵征討,行使一定的兵權。《漢書》卷六《五帝紀》載:征和三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商丘成率兵二萬人出西河擊匈奴。這也說明了西漢時期還沒有形成專門單一的監察機關。除御史大夫寺的監察外,漢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內設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漢書·武帝紀》],協助丞相「督錄諸州」[《後漢書·百官志一》]。中央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內設監察官員,加強了國家的監察職能。在地方上,漢代的監察機關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司隸校尉。司隸校尉負責「督大姦猾」[《後漢書·百官公卿表》],「掌察舉百官之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後漢書·百官志四》]。另一種是州刺史。漢初,廢除了秦代常駐地方的監御史,有丞相派遣「丞相史」監察郡、縣。漢武帝時期,為了有效控制地方,對監察制度又作調整,廢除了監察郡國的丞相史,分全國為十三個郡部,除京師所在州為司隸校尉外,其餘十二州各設刺史一人,直屬御史大夫。除分區監察外,皇帝有時還從御史中直接任命「綉衣直指御史」,懲辦地方姦猾,並同州郡共同審理重大案件,或負責鎮壓農民暴動。刺史的職權主要由「掌奉詔條」(共六條)確定,刺史到地方,省察治狀。在「六條」規定的范圍內,刺史可以糾舉彈劾:「所察應條即舉。」[《漢書·翟方進傳》]超過「六條」,就是「所察過詔條」,「不循守條職」。開始規定刺史「以六條問事」,不得過問六條以外的其他工作,後來限制漸送,以至到西漢末年,刺史的權利已很嚴重。有人稱之「選第大吏,所薦位高於九卿。所惡立退,任重職大」[《漢書》卷八《朱博傳》]到東漢後期,刺史又逐步統率軍隊,管理地方,成為地方最高一級的行政長官。

B. 漢代的州大致相當於什麼行政區劃

漢代的州是僅次於中央的行政區劃。比較大,全國分為十多個州。考慮到漢代的疆域中版新疆地區是都護權府,不設州。州大致相當於現在的省但略大。其實漢代的州本身大小不一,北方的某些州比現在的省略小,南方的三個則很大,大致相當於現在幾個省構成的地區(華東、華南)。現在法國的大區和這個相似,大區下設的省則相當於州下設的郡。
不過這是從大小上來說,從行政權力上,相當於省。

C. 在秦朝和漢朝,地方的行政制度發生了什麼變化

變化:秦朝郡縣制 漢朝郡國並行制 從根本上說明了君主集權制度是不允許地方分權勢力的存在的,只有實行郡縣制才能加強君主集權。

D. 漢朝的地方行政機構的設置與秦朝有什麼區別

漢承秦制,這是我們公認的。但是具體到兩漢和秦朝地方行政機構的區別的話,還有必要做一區分。西漢初期,也就是高祖劉邦到漢武帝劉徹執政初期。西漢基本採用秦朝的郡縣制,以及周朝的分封制,然而漢朝的分封制實在與春秋戰國的諸侯分封差別很大。其一,漢朝各諸侯王皆為劉姓諸侯王,即皇室親戚。其二,漢朝的諸侯王權力全然沒有春秋戰國時的諸侯權力大。而漢朝諸侯國的封地是很小的。比如西漢的一個郡,其意義與今天的省差不多,郡太守秩比兩千石,相當於今天的部級高官,一個郡的大小卻要比今天的省要小一些,在郡的周圍一般會分布一些諸侯國,而諸侯國的土地面積比較小,正常的一般像今天的上海市這樣大,可能還要小一些,甚至曉得多,而且諸侯國只有王公衛隊是屬於私人軍隊,人數大搞不超過500人,其自己是沒有控制軍隊的權力的,至於西漢景帝是的七國之亂則是另外一回事了。另外中央政府會派遣官吏去監督諸侯的各項工作,諸侯國的丞相等也都是皇帝任命的。不過諸侯國內的人民所生產的糧食稅收之類都屬於諸侯王。
再來看看郡一級,郡太守在漢朝是大官,跟今天的省委書記有一拼。其負責管理整個郡的行政和軍事事務。屬官與中央機構相似,不過級別要小,一般為秩比一千石或者六百石。在下一一級有縣,縣令為六百石官員。屬官有縣丞等。
西漢的郡縣制在中央集權方面是很好的應用,漢初七國之亂後,諸侯王的權力與封地不斷縮小,漢武帝頒布推恩令,從此漢朝諸侯王再也沒能有大的作為。西漢後期中央政府設置了刺史這一官職,秩比六百石,屬於小官,然而其直接有皇帝任命,只向皇帝負責,專門又皇帝派遣到各個郡去做監察事務,可以直接反應郡太守的工作情況,這就相當於一個正科級幹部可以直接給中共中央反應部級幹部的工作得失。所以在當時來說刺史有很大的權力,然而刺史也是由中央政府的管理機構所管理牽制的,廷尉署可以直接參奏刺史。到了東漢,宦官和外戚輪流專權,朝政黑暗,導致了刺史的權力不斷增大,官位超過了郡太守,開始對中央集權構成嚴重威脅。東漢末年,董卓正是以刺史的身份開始了威脅漢室的舉動,最終也導致了東漢的滅亡。
漢初的諸侯王勢力極其強大。劉邦分封天下時候,分封了7大異姓王,他們占據了漢朝的半壁江山且手握重兵,所以才有了後來劉邦逐步鏟除各位異姓王,但是劉姓的各王也同樣不甘寂寞,漢景帝時爆發了七國之亂,吳王和楚王動用兵力達20多萬,景帝胞弟梁王劉武同樣勢力強大,竟然以一己之力獨抗20萬吳楚聯軍的數月進攻。諸侯之禍一直到漢武帝頒布推恩令後才逐步解決。

E. 漢朝的行政地圖

十三州的行政地圖

http://www.xieshu.com/network/fiction/read/1/1795/203019.html

歷代的行政圖

http://www.netwish.net/junshi/map/ldjxt.htm

http://210.41.4.20/course/11/11/ychy/ZSK/DTTK.HTM

http://www.tqxz.com/zglddw/zglddw/zgdldtjxt.htm

http://club.it.sohu.com/read_elite.php?b=kaogu&a=413607
北宋二十四路行政圖(1111年)

http://202.121.7.7/person/donghu/2/cmap/tu37.jpg

南宋十七路行政圖(1208年)

http://202.121.7.7/person/donghu/2/cmap/tu38.jpg

F. 漢朝時候直到三國時期的「州」和「郡」哪個行政區域的面積大哪個的行政級別更高

你好!
西漢的州不是行政區,東漢後才是。州大於郡。而六郡八十一州的州並不是縣的俗稱,是因為唐以後州降了一級的緣故
如果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G. 漢朝匈奴的行政中心在哪裡

匈奴的行政中心是龍城(在今內蒙錫林郭勒盟境)。資料來源:《辭源》(衛青所至之龍城在漠南,即在今內蒙錫林郭勒盟境。 衛青在龍城之戰獲得了勝利,雖然殺敵不多,七百餘人,,是由於龍城系匈奴祭祀郊天的所在,是匈奴政權的行政宗教中心,因此極大鼓舞了漢朝人民的鬥志,在史書上寫下了重重的一筆, )

H. 漢朝初期的行政制度和西周的分分制有什麼不同

漢朝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種兩種並行制又稱「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並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後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勉力維持穩定局面,鏟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後,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斗爭,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積極作用。七國之亂平定之後,封國的官吏全由中央任免,諸侯只徵收租稅,封國名存實亡。

I. 漢代地方行政制度上,侯國是屬於什麼級別的行政單位

侯國,在秦漢相當於縣一級行政單位,亦設令長,且直屬郡守,封侯僅食租稅專而已。武帝改屬侯國令長曰相,主持軍政,由中央直接派遣,且不對列侯稱臣。所以國相以下的官屬當與縣同,其軍事領導機構亦上屬於郡而自成系統。為保證中央對諸侯國軍權的有效控制,漢朝廷規定諸侯王無皇帝虎符不得擅自發兵,有擅發卒為衛者,或免或削。

J. 漢朝官職

1、漢代官職,中央為三公九卿制度,地方為州郡縣制度。

2、三公是指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共同行使宰相的職權,協助皇帝處理全國的政務,參與中央政府的行政決策,並負責具體的執行。

3、九卿是指太常,光祿勛,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九個機構。同時執金吾,大長秋,將作大匠的地位和秩俸都與九卿相同,因此把他們和九卿統稱為諸卿。京兆尹,右扶風,左馮翊是三輔即京師地區的地方行政長官,有資格參加朝議,具有高與一般郡國長官的特殊地位,因此也得以列於諸卿。

4、郡國制:漢朝在地方實行郡國並行的制度,郡國同級。郡國的編制: 郡守, 秩俸二千石, 掌一郡大小事。

5、縣制:縣一級的地方行政機構:漢朝在郡以下設縣,大縣(萬戶以上)設縣令,小縣(萬戶以下)設縣長,都是一縣的最高長官與縣同一個級別的地方行政機構還有道,國,邑。

國是侯國;邑是皇後,皇太後,公主的封地;境內有少數民族居住的稱為道。

(10)漢朝行政屬國擴展閱讀:

春秋之晉國以卿大夫為軍將,遂有將軍之號。自戰國以至秦漢,將軍皆主征伐,臨事而設,事畢而罷。後漢以來,將軍成為軍隊常設統帥,地位日重。起初,將軍依次有大將軍以及驃騎、車騎、衛、前、後、左、右等名號,權位相當於公卿,可開府治事、參與朝政,故將軍之位不輕授於人,唯重臣可以任之,有時則因征伐事由或者作用設立其餘諸將軍,如度遼將軍。

漢末以至魏晉,征伐頻繁,戰事日增,故設立名目繁多的將軍稱號,即為雜號將軍,逐漸形成了一系列的將軍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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