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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賠償

發布時間: 2020-12-07 01:46:58

❶ 根據國家賠償的規定,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國家賠償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❷ 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回關工作人員與答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❸ 行政賠償都包括哪些行政不作為造成的間接損失是否賠償

行政賠償包括抄下列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只賠償直接和一部分間接經濟損失、實際利益的損失和直接可得利益的損失。而對間接損失和預期利益,一般不予賠償

❹ 法院判行政機關違法但不支持賠償怎麼辦

應該是沒有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所以不支持賠償,判決書了應該會寫得很明確不支持的理由。你覺得不公正可以上訴。

❺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小於行政補償的范圍。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

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

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5)行政不賠償擴展閱讀: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兩者之間的聯系:

1、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3、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採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首先,行政賠償不等於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於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

分別對徵用草原、水面、灘塗、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

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於稅收,而稅收取之於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於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徵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徵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准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❻ 行政賠償,國家不予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您好,自
1、立法賠償
立法賠償是指國家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立法行為是國家豁免的主要領域之一,因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很少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立法行為的范圍包括議會制定的法律及議員在議會的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條例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因為後者被視為行政行為。
2、軍事賠償
軍事賠償是指國家軍事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當前,軍事賠償在國外立法中已經得到認可,一般是規定在特別法中,在我國 軍事賠償並不因為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而不存在,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軍隊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費用不是由國家財政負擔,而是由部隊以軍費和第三產業的收入支出。
3、抽象行政行為賠償
除立法行為能否賠償外,還存在一個對抽象行政行為可否賠償的問題。對此理論界還有爭議,目前普遍的觀點是:根據行政訴訟法,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被直接起訴,即使該行為違法,如果發生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現實後果,也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所以完全可通過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賠償訴訟,不必訴抽象行政行為。

❼ 國家賠償中有行政不作為的賠償嗎

《國家賠償法抄》在第三條襲和第四條中,通過列舉方式僅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作為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應當給予賠償的行政賠償范圍作了規定,卻未對不作為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賠償范圍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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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行政不作為損害我的利益可以要求賠償嗎

行政不作為是相對於行政作為而言的,同行政作為存在合法與違法兩種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為只能是違法的。盡管行政不作為是一種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實質內容的「中空」行政行為,但與違法行政作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隱蔽性.
行政不作為之界定
對於行政不作為之界定,目前理論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觀點。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第一,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某種作為的法定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其後果表現為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末依法應作為行為,因而必定是違的法;第二,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某種法定的作為義務,在應當為之且可能為之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的一種行為方式;第三,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申請,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卻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種行為方式;第四,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依 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申請應當履行能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但卻不履行的行為形式。
上述觀點,歸納起來,基本上都是從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兩者關系的角度出發來界定行政不作為的,所強調的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申請末不怕犧牲行其應負的法定作為義務。很顯然,這些概的價值取向是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的。這當然不能說其錯,但者以為,這樣的認識至少是有所偏漏的。誠然,行政主體的行政不作為主要地表現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現不作為行為使行政相對人獲得不當利益而使國家利益受損的情形。若按上這理解,則只包括了行政不作為違法中的前一情形,而忽略了對後一種情形,而我國台灣所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就真對後一種情形增加了維護公益訴訟的有關規定。
行政不作為是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區分作為與不作為,不應該從存在論的角度來區分,否則就會落入身體動作的窠 而不能真正的區分開作為與不作為。事實上,行政不作為是一個過程,而不僅僅是一種結果,確定行政不作為不僅要看行為的表象,而且要看行為是否有實質內容。我們認為,是否屬於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應一定的法律義務為評價標准,即基於社會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一定要求。這種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行為主體應為,而行為主體竟不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筆者認為,這種提法似 有違常理,因為,許多人對行政不作為的理解都是消極行為,但事實上,如果說從表現上看行為主體對其所應實行的行為抱消極態度,這倒可以理解,如果說行為主體的主觀動機方面消極則過於武斷了。
行政不作為界定價值取向最終著眼於以法行政的要求。強調行政主體職權、職責的行使與履行,而不單單從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救濟這一角度考慮,這樣,才能囊括行政不作為的種種表現。如果將行政不作為界定的根本目的定位在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上,就會將也有可能存在行政不作為的依職權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等排除在外而不能涵蓋所有的抽象行政不作為行為,相應地,對於行政不作為的救濟也就不會是全面的。

❾ 行政賠償中,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❿ 如何認定行政不作為的賠償責任

舉一案例予以說明:年,原告王某某之夫馬某某在回家的途中遇到大風,大風把公路旁的護路樹吹斷,馬某某被樹砸中頭部,當即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將管轄這段公路的公路管理段訴之法院。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關於建築物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此事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所以法院認定民事侵權責任是可以的,但我們可以從 理論 上探討一下此種侵權究竟是民事侵權還是行政侵權。首先,依照《公路法》的授權,公路管理段負有對這段公路及路旁護路樹進行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公路法》第70條規定: 交通 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佔、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公路管理段在行使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行政職能時,是 法律 、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它沒有履行自己的職權,對路旁枯樹沒有及時採伐更新,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顯然這是仃政不作為侵權引起的行政賠償,而非民事侵權賠償;其次,《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築物責任不包括道路管理責任,法院引用第126條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通過以上 分析 可以看出,此案件認定為行政不作為侵權引起的行政賠償更為妥當。 (二)混合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認定。 行政不作為侵權具有其特殊性,表現在它往往與民事侵權混合在一起,賠償責任的認定難以把握。 目前 對此 問題 存在三種觀點: 1、當事人先通過其它途徑求償,當窮盡其它求償手段仍無法得到賠償時,方可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在這些情況中,民事侵權是造成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行政不作為侵權只是損害得以擴大的外部條件,所以應先向民事侵權人請求賠償,如果得不到賠償,才可請求行政機關賠償。如火災發生後,受害人應先向火災責任人求償,如果得不到賠償,再向故意拖延救火時間的消防機關請求行政賠償。 2、相對人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時,由行政機關先賠償全部損失,之後行政機關再向民事侵權行為人追償。因為行政不作為對於損害結果雖然不是直接原因,但對損害結果的產生起了很關鍵的作用,即行政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而行政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再對民事侵權人追償。 3、由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行政機關的責任份額,判令其賠償相應的損失。有這樣一案例:某人被一精神病人追趕,求助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不管,後來此人被追到三樓,無奈從三樓跳下去致殘。法院判令公安機關與民事侵權人各自承擔相應份額的責任。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國家賠償制度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最終的救濟制度,只有當受害人無法通過其它方式獲得救濟時,才能通過國家賠償的方式取得賠償,同時也避免了對同一損害進行重復賠償的情況。但此種觀點也存在弊端,即受害人窮盡其他方式無法求得賠償時,行政機關要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數額,而民事侵權人或刑事侵權人的責任並未體現出來。筆者認為,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但以違法歸責原則作為行政機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損害結果是由於共同侵權造成的,行政機關只應對其違法侵權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民事侵權人由於過錯導致的損害結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的損害完全是由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造成的,行政機關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的損害是由共同侵權造成的,行政機關只對其不作為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中,由行政機關向民事侵權行為人追償,在現階段的司法體制設計和實踐中缺乏制度保障。國家賠償法只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可以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但並未對賠償義務機關以外的共同加害人進行追償予以規定。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這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通行的一種做法。目前,在混合侵權行為中行政機關所應承擔的責任方面,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已有所突破。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以下簡稱《批復》),其中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批復》對混合侵權中行政賠償責任的劃分標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因為行政不作為賠償責任的劃分,與其賠償數額大小的確認是密不可分的,《批復》中「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的規定可以視為劃分責任大小的標准。具體來講,如果行政不作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起決定作用或者主要作用,行政機關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行政不作為起次要作用,則行政機關和民事侵權人各應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同時應注意,如果損害結果的擴大部分是由相對人自己放任造成的,擴大的損失不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如受害人對其受損害的財物保管不善以至丟失或無法修復,擴大的損失不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在理解《批復》時還應注意其適用范圍,即只限定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的情況。目前我國在很多領域都存在著行政不作為,比如前段時間炒得沸沸揚揚的安徽阜陽假奶粉事件,很明顯,工商機關、質檢機關都存在著行政不作為,受害人能否就其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害請求行政賠償?目前類似問題尚不具有可操作性,還有待於理論上的進一步探討。 三、行政不作為賠償責任的免除 並非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要由行政機關予以賠償,在以下情況下行政機關可免除賠償責任: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法定義務無法履行的。例如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的途中,突遇山洪暴發,無法及時趕到出事地點,從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此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免責。 2、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的。例如王某尋釁滋事,毆打李某,110未及時出警,致使李某被打傷,事後王某賠償了李某的全部醫療費用,110可因此免責,不承擔賠償責任。 3、損害後果全部或部分因相對人或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行政主體全部或部分免責。有這樣一案例:某人開了一家漁具店,夜晚被盜,鄰家的店主兩次報警, 110拒絕出警,結果漁具店被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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