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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7 00:55:07

1. 地方暫行辦法的性質是什麼,屬於法律法規嗎,

如果是設區的地方人民政府以上制定的,那麼屬於地方規章。

如果是設區地方人大以上制定的,那麼屬於地方性行政法規。上述第2、3項均屬於法律法規范圍。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許可權,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對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以及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即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這五類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經過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規定或者懲罰性規定。

(1)地方性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即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執照、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所以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規定或者懲罰性規定。

對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許可權的規定,總的想法是地方性法規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帶有地方特點的行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設定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的補充。

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已經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予以具體化,但是,不得超越、行政法規關於哪些違法行為應當給行政處罰,給予什麼種類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幅度等的規定。例如,已經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沒有罰款的,地方性法規不能增加規定罰款的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地方規章

2. 哪些級別的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法律法規,地方行政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許可權是什麼

政府沒有權力制定地方法律法規,有權力的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深圳市的人大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規章: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3. 地方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版件。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權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

(3)地方性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4. 我國地方性法規的制定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從目前情況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大類:
1、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一般都明確授權地方立法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以進一步明確法律的內容、范圍、權利和義務關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體、明確,有針對性地解決本地的特殊問題。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此類授權立法的內容,一般屬於中央立法的事項,但由於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只涉及全國部分地區的特殊問題,故將這方面的立法權授予地方行使為宜。如1984年7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款規定:「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3、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原則、精神,結合本行政區域和實際需要而進行地方立法。這實際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雖然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從實際情況看,絕大多數地方性法規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並且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也都是在常委會主持下起草的。所以,地方立法的工作主要是由常委會來承擔的。

5. 國家標准(GB)和地方性法規那個法律效力高

國家標准(GB)的法律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國家標準是全國性標准適用於全國范圍,地方性法規適用於各地方,僅在本地區有效。

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國家標准和推薦性國家標准,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綜上所述,國家標准(GB)的法律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5)地方性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標准按內容劃分有基礎標准(一般包括名詞術語、符號、代號、機械制圖、公差與配合等)、產品標准、輔助產品標准(工具、模具、量具、夾具等)、原材料標准、方法標准(包括工藝要求、過程、要素、工藝說明等);按成熟程度劃分有法定標准、推薦標准、試行標准、標准草案。

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有國家標准20906項(不包括工程建設標准)。中國的國家標准主要由中國標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發布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

6. 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種類,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7. 什麼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我國的《刑法》、《物權法》、《行政法》、《勞動法》。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其部屬單位(如商務部、公安部)制訂,一般都有「條例」「細則」之類文字,如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3、地方性法規,顧名思義就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如《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發生沖突的,由國務院決定。

8.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區別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制定的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適用的對象不同。

一、制定的機關不同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規。

二、效力不同

1、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

2、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的效力,但高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3、地方性法規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

三、適用的對象不同

1、法律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

2、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

3、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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