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執勤車輛管理辦法
A. 車輛管理服務的執勤要求有哪些
車輛管理服務的執勤要求有哪些?您在善感的時候會有個專門的培訓。
B. 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任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員立即停車,接受檢查、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年檢合格標記,或者違反規定安裝號牌的;
(二)車輛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的;
(三)車輛違章超員、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
(四)車輛超速行駛、逆行,違章超車、會車、轉彎、掉頭、變更車道、佔道行駛,不按規定避讓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和其他特種車的,或者違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規定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
(六)車輛行駛中有曲線、急停等非正常現象,機動車駕駛員有可能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的;
(七)有其他明顯交通違章行為的;
(八)需要查緝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發現與被公安機關查緝的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的機動車的。
第四條 交通民警需要檢查機動車時,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為一條機動車道或者不分車道的公路上雙向攔車檢查時,應當間隔100米以上。禁止定點設卡和逢車必查。
第五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各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告》第三條及地方性交通法規、規章相應處罰種類、幅度規定的輕微違章(單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的)並當場改正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以教育為主,可不予處罰;需要對嚴重違章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處罰的,必須嚴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程序規定執行。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的,應當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處罰決定;處以超過五十元罰款處罰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弔扣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三日內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嚴重超載(超載人數為核定載人數20%以上,超載貨物為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應當責令駕駛員糾正,予以罰款後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但對同一違章超載行為,當日不得重復罰款。
第六條 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交通民警對外地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當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提出,交通民警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交通民警不得對處以罰款的其他機動車駕駛員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條 當事人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者經復核其交通違章行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對當事人實施處罰。
第八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機動車駕駛員實施處罰:
(一)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照片上無號牌的;
(二)機動車行駛證上車主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與駕駛證上姓名、單位名稱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以及對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當場處罰,由車輛注冊登記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檢驗時處理:
(一)加高車廂攔板,安裝車(廂)篷的;
(二)擅自安裝防護裝置(未超寬的)或者應當安裝防護裝置而未安裝的;
(三)安裝副油箱、滴水箱、駕駛室擋陽棚,加裝鋼板彈簧的;
(四)未攜帶滅火器但當時沒有發生火災的;
(五)未攜帶故障車警告標志但當時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對外地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罰款處罰,並需在當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的,可以暫扣其駕駛證或者行駛證。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處罰的,可以由交通民警開據暫扣憑證;處以超過五十元罰款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在交通民警開據的暫扣憑證上簽署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機動車駕駛員繳款後,應當立即發還所扣證件。
其他情況不得隨意採用暫扣機動車及其駕駛證、行駛證、號牌或者滯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緝非法拼裝、走私、盜搶機動車為由,索要各種證明:
(一)有車輛號牌、行駛證和年檢合格證的機動車;
(二)有臨時號牌並持有車輛合格證、銷售發票的國產機動車;
(三)有臨時號牌並持有《貨物進口證明書》、銷售發票或者核發有臨時號牌並持有《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國家指定銷售部門銷售發票的進口機動車;
(四)有臨時號牌、年檢合格證並持有車輛轉籍檔案的國產、進口機動車。
第十二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對沒有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況的機動車不得攔截、檢查。
第十三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從事下列檢查行為:
(一)攔截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檢查轉向、制動、車容、防護網、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及其他附加設施;
(二)白天檢查機動車照明燈,非雨、雪天檢查雨刷器狀況;
(三)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出示除駕駛證、通行證、居民身份證及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牌證、來歷證明以外的證件、證明(無上述證件、證明的除外)。
第十四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有下列違反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二)少填罰款額多收錢;
(三)將只適用於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規、規章規定適用於外埠過境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員;
(四)故意拖延處理時間;
(五)不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使用非標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
(六)不按規定上交或者不歸還暫扣的駕駛證、行駛證。
第十五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從事下列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一)代其他部門攔車、檢查、罰款、收費、扣車、扣證;
(二)參與洗車場、修車廠、收費停車場的營業活動,利用職權為其提供方便;
(三)向過往機動車駕駛員、乘車人推銷故障車警告標志、滅火器等車輛設備和各種宣傳品;
(四)強制過往機動車駕駛員安裝機動車後保險杠、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張貼、書寫、噴塗放大車號、文字和標語口號。
第十六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請。
第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據情況,可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時,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員立即停車,提供幫助。
第十八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忠於職守,嚴守法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禮貌待人,用語文明,執法公正。
第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民警,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規則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監督和舉報,堅決查處交通民警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發布的《交通警察糾正違章十項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公安部 發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 實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 (中央法規)
C.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公務用車有何禁止性規定
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准。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采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3)執法執勤車輛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作出全面規范,對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是一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綜合性、基礎性黨內法規,是黨政機關做好節約工作、防止浪費行為的總依據和總遵循。《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從源頭上狠剎奢侈浪費之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D. 交通管理法上是否規定執法人員不能追趕違法車輛的
沒有此類規定。相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違法車輛進行圍堵、追緝、設卡等。但是在此過程中由於執法人員明顯過失造成為追緝車輛毀損,人員傷亡的,可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
E.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1、第一自章 總則
2、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3
3、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4、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6、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7、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9、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10、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11、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12、第十二章 附則
F. 國家怎麼處理那些違反了《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交警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四條規定,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結合《人民警察法》規定,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違反本法所列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G.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規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時應遵循什麼規定
應遵循<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本規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試行)同時廢止。 請點採納
H.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的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8)執法執勤車輛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四條 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I. 執法執勤用車是什麼車
執法執勤用車屬於執行公務的機動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9)執法執勤車輛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J. 行政執法機關如何做好車輛安全管理
行政執法機關的車輛管理人員也可以借鑒人家利用「人體三節律」原理成功的經驗,合理安排駕駛人員,努力使駕駛員在良好的生理狀態下從事公務用車服務工作,如果人員緊張,在其處於低潮的時候,提醒其注意安全,將會大大降低行車安全風險。 2.對車輛的合理調配管理。主要是要確保所安排的車輛在行駛中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剩餘432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