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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新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6 19:39:53

❶ 新婚姻法男方出軌財產怎麼判有證據會讓他凈身出戶嗎

一般不可以。搜集對方出軌的證據,對方作為過錯方,你可以提過錯損害賠償金。一般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平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屬於調解無效准予離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規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應該收集相關證據,僅僅「出軌」證據不足以使法院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這一條,你在進行離婚訴訟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使男方凈身出戶。

根據你所述的情況,你們結婚已經22年了,一般一審法院會認為感情基礎好,有和好的可能所以不會判決離婚的。若果你確實希望離婚,給你幾點建議:

①收集男方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從而在訴訟中更好的舉證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權利。

②防止男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財產,若男方有相關跡象,而你恰好收集了相關證據你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請求法院對男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1)重婚新法規擴展閱讀: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❷ 關於新婚姻法的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回之結婚的行為。所謂答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❸ 非法同居,法律如何制裁

非法同居來不算犯法。

非法同居,源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法律上並沒有非法同居的解釋,非法同居是一種誤讀。因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被人們成為非法同居。同居在我國分為三種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 如果雙方均未婚,同居就不會觸犯法律。但是如果是已婚者與他人同居,就會涉嫌構成重婚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故所謂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無婚姻關系者同居的規定。

我國目前在民法領域已經否認了「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認「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❹ 甲方和乙方身份證戶口信息重復。甲方戶口被注銷後重新補辦戶口身份證。現乙方被告重婚要求甲方補辦結婚證

居民身份證號碼重復應及時的到相關部門反映並更改。
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實專行身份證制度初期屬,公安機關為辦證群眾編制了15位的居民身份證編號,由於當時技術手段落後,編號工作完全採用手工操作。由此產生了一些重號、錯號,客觀上來說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尤其在身份證號碼從15位升至18位過程中,手工管理造成很多重號問題。
居民身份證號碼重復或者錯誤應及時更新身份證信息,以避免以後的再次發生居民身份證不能用的情況。這種情況不屬於重婚,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❺ 新《婚姻法》頒布之後,被害人不控告的重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中來華人民共和國婚源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使被害人不控告,業已構成重婚罪之構成要件,被發現後或查處後會受到刑事處罰。

❻ 想請教一些關於「同居」法律上的問題

在充分尊重個人來戀愛自由的源當代社會,男女雙方只要情投意合,並且都沒有配偶,法律不會干涉他們的同居行為,因此未婚同居不違法
但如果一方或雙方已經有了配偶,雙方同居顯然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為了得到穩定、完全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還是應當盡早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為,雖然未婚同居不是違法行為,但同樣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此,如果日後雙方分手,在財產、子女等方面發生糾紛,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
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後,男女雙方即使日後出現財產糾紛等問題,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也會從開始同居的那個時候算起,這樣,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算作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但是還應當注意,如果同居的時候一方或雙方都不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那麼補辦婚姻登記之後,他們的婚姻關系從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的那一天算起。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另外補充一點,如果和軍人配偶同居,可能會構成破壞軍婚罪,屬於刑事犯罪。

❼ 新婚姻法犯重婚罪者財產怎麼分配

正常情況復下離婚,應制當夫妻平均分割共同財產。如果一方涉嫌重婚罪,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❽ 分居四五年了,但女方不願意離婚,兒男方有新的女朋友了,這算是重婚嗎

女方分居四五年不願意離婚,而男方又有新女朋友的,沒住在一起就不算重版婚罪。
最好的辦權法還是先離婚再交新的女朋友。夫妻感情分居四五年了確實感情基礎出現問題了,這就需要兩個人協商解決離婚,協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訴離婚。
在沒拿到離婚證之前最好不要交新的女朋友,免得被抓住證據告你重婚罪或在財產分割方面被動。

❾ 哪一年的婚姻法開始規定同居關系是非法的現在在法律上還有「非法同居關系」這一說嗎

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俗稱新婚姻法)對以前的「非法同居」改名為「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為了加大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行為的處罰,新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都涉及到一個概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更是明確了這一概念:

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按目前法律來說,非法同居這一概念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取而代之的是更為規范科學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後者嚴格的區分了『非法同居』與『重婚行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處罰並不是直接的,而必須是以出現了「導致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

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嚴格來說,這並不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處罰,而是一種法定的離婚情形(必須調解)。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罪區別?

刑法規定了重婚罪。

其他不多說,簡單說說外在表現: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不以夫妻名義是重要區別之一 .當然,現在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須是有配偶者,而後者未必。

我國法上非法同居的分類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准,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後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為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我國法對非法同居的態度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為解釋依據,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於有配偶者與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盡管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予受理,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處理。

非法同居與重婚的區別根據上述規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如上所述,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采並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系。

重婚,根據前述規定,可以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區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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