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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督的論文

發布時間: 2020-12-06 18:18:44

① 關於公務員學法用法的文章

黨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要求的重要內容。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現就加強市縣兩級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市縣兩級政府在我國政權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實際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具體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由市縣政府做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基層並需要市縣政府處理和化解。市縣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政府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進程。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事關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必須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緊迫任務。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已進入新的歷史時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人民群眾的民主法治意識和政治參與積極性日益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日益強烈,這些都對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來我國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與形勢發展的要求還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有待增強,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狀況亟須改變。依法行政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進程。
二、大力提高市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三)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市縣政府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意識,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建立健全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制訂年度法制講座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訓制度,做到學法的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四)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在任職前考察時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
(五)加大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公務員考試時,應當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還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六)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定期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培訓情況、學習成績應當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三、完善市縣政府行政決策機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聽證范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范聽證程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後,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
(十)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杜絕擅權專斷、濫用權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十二)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四、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
(十三)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許可權和發布程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四)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市縣政府發布規范性文件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市縣政府部門發布規范性文件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政府備案。備案機關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審查,發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或者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制定程序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建立受理、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規范性文件建議的制度,認真接受群眾監督。
(十五)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隔兩年要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後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嚴格行政執法
(十六)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要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缺位問題。
(十七)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八)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執法環節、步驟進行具體規范,切實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要抓緊組織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並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准予以公布、執行。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或者徵用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促進行政執法機關規范執法。
(十九)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擬上崗行政執法的人員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經考試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執法資格、上崗行政執法。進一步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二十)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民主評議制度,加強對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六、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二十一)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市縣政府要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的同時,更加註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群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要認真調查、核實人民群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打擊、報復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二)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堅持便民利民原則,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必須受理。要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變更的堅決予以變更。要按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健全市縣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充實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推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切實提高行政復議能力。要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
(二十三)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學習宣傳,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許可權。要抓緊清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修訂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布機制,加快政府網站信息的維護和更新,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要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七、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全面正確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充分保障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
(二十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范和管理,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組織。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要積極與社會組織進行合作,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
(二十六)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促進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社會氛圍的形成。
八、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扎扎實實地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七)省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領導責任。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建設法治政府的重點任務來抓,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進典型,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據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作為衡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各項工作好壞的重要標准,把是否依法決策、是否依法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等作為考核內容,科學設定考核指標,一並納入市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要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掛鉤。加快實行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門之間的職責許可權,在此基礎上落實工作責任和考核要求。市縣政府不履行對依法行政的領導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八)市縣政府要狠抓落實。市縣政府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要把加強依法行政擺上重要位置,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把加強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扎實地加以推進。要嚴格執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對下級政府和政府部門違法行政、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九)加強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健全市縣政府法制機構,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加大對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調動政府法制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按照中辦、國辦有關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幹部充實到基層行政機關領導崗位。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努力當好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在推進本地區依法行政中充分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市縣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區、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國務院報告本地區依法行政的情況。
其他行政機關也要按照本決定的有關要求,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強化責任,保證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加快推進本地區、本部門的依法行政進程。
上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帶頭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並為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解決困難。

② 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轉載文獻,共同學習】
第一,落實企業和政府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的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認真履行職責,搞好監督指導。
第二,要進一步完善和強化責任制度與問責制度,推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順利進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必須敬業盡責,以對百姓生命高度負責的態度對食品市場加大檢查頻率,拓寬覆蓋范圍,最好做到常規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保證食品安全市場的「零死角」。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打擊食品安全領域各種違法生產經營的行為,嚴肅查處並追究監管不力的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第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整合食品衛生監督、質檢、工商為主的政府職能部門資源,使各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有機銜接起來,讓市場監管到位。同時以食品行業協會為主導,帶領企業堅定不移的執行與參與政府發布的各種類型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活動。
第四,還需努力提升社會的道德良心水準。不為自身獲利而去害人,這是最底線的道德標准,然而在利益至上的喧囂時代,道德底線總是被輕易地放棄。在市場經濟的建設中,我們顯然更多強調市場的逐利性,而忽略了其道德性,很多時候,道德性的呼籲甚至被認為與市場的經濟性格格不入,這不能不說是個認識上的偏差。
總之,食品安全問題要得到有效遏制,相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真正調動起廣大老百姓監督食品市場安全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

③ 能否提供關於闡述海關精神基本內涵的論文或其他深入研究的文章

把握時代精神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一屆中央領導提出的戰略性理念。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維護社會公平,來形成良好的人際環境,文秘部落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形成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特點。
作為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的中國海關自覺融入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是應有之義。認識建設和諧海關的重要性和怎樣建設和諧海關同樣重要。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應看到其中的差異性、發展性、共容性、協調性、共同性、系統性、科學性。筆者認為,社會主義和諧海關就是建設一個穩定發展與改革創新相協調的海關;就是建設一個嚴密監管與高效運作相統一的海關;就是建設一個管理能力與任務職責相適應的海關;就是建設一個社會公正與執法嚴格相一致的海關;就是建設一個海關事業進步與關員發展相共容的海關;建設一個把關規范與服務促進相平衡的海關。

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就是建設一個穩定發展與改革創新相協調的海關
在中國現代化進程過程中,我國海關始終面臨著一個穩定、改革、發展的問題。二十多年來,我國海關伴隨著國家的改革與發展,不斷進行調整和適應,海關工作方針經歷從「促進為主」到「依法促進,為國把關」,再到「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演變過程,通關作業從手工操作方式到半自動再到現在的「無紙報關」、「電子口岸」。海關在改革大潮中順勢發展,不進則退。對海關而言,某種程度的穩定,就意味著「落後」,同樣,不切實際的「激進」,也必然帶來海關管理實踐上的挫折。
(一)穩定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的首要條件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的首要條件是穩定。沒有穩定,就談不上改革創新,談不上超常發展。穩定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的基礎。和諧海關的穩定,是指全體海關關員的事業心穩定,積極追求發展的精神穩定,開拓進取的精神穩定,甘於吃苦、勇於奉獻的敬業態度穩定;和諧海關的穩定,是指幹部隊伍穩定,有一支能夠吃苦、精幹高效、作風過硬的隊伍;和諧海關的穩定,是指建設現代化海關的目標持之以恆的穩定;和諧海關的穩定,是指海關執法的穩定,不是朝令夕改;和諧海關的穩定,是實現海關管理過程中的穩定,保持連續性和一致性。
(二)發展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的常態
社會主義和諧海關的建設,不是靜止不變的。只有發展才能保持和促進和諧海關的建設。和諧海關建設,不是一個階段性的目標,不是一個集中式的成果展示,更不是一個規避現實的自我封閉,而是一個不斷勇於自我否定,不斷發展創新,不斷吸收先進經驗,追求更高標準的開創式前進的過程。從國內看,我國經濟正處於經濟周期的上升階段,各方面加快發展的積極性很高,經濟自主增長活力增強,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外商直接投資繼續保持較高水平。這些因素對我國經濟穩定發展尤其是對外貿易的進一步擴大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海關必須適應社會發展的潮流,不斷改革創新,積極引導、規范、促進對外經濟發展的秩序,創造一個便捷高效的通關環境。
(三)改革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的動力
海關的現代化進程是在國家經濟不斷迅猛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越來越強的情況下,主動適應環境提出的。我國已進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後過渡期」,不僅要進一步降低關稅,對汽車、傢具、紡織品、造紙等部分行業的保護也將逐步到期,批發零售、電信、金融、運輸等重要服務部門的開放進度將明顯加快,外資進入的地域、數量和股許可權制將逐步取消。在實現貿易一體化的同時,針對我國的貿易摩擦也將增多。海關的通關改革、保稅監管改革等,都要適應現代經濟快捷便利的要求。實踐證明,只有不斷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對新形勢具有前瞻性的戰略思考,以改革求效能,以改革求發展,以改革求管理,以改革求突破,才能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導和推動海關事業的發展。例如,青島關區今年實施的「屬地報關、口岸驗放」、「網上付稅」、「無紙通關」等,都是適應了現代經濟社會對進出口貨物監管的要求,受到了地方政府、企業的歡迎。
穩定、發展、改革三者之間的和諧關系,決定和諧海關的未來發展,是構建和諧海關的基礎性條件,也是海關改革進程中的原則,離開這三者之中任何一方面,都會給海關的建設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

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就是建設一個嚴密監管與高效運作相統一的海關
如何處理好嚴密監管與高效運作的關系,是海關管理面臨的一對矛盾和考驗。做到嚴密監管與高效運作相統一,必然會帶來海關管理上的和諧。如果海關僅強調嚴密監管,忽略高效運作,必然引起海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不滿和怨聲載道;如果海關僅注重高效運作,而忽視嚴密監管,必然會以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
(一)嚴密監管是建設和諧海關必然要求
當前,加入WTO後的中國的關稅在不斷降低,但是一些重點敏感商品的走私依然存在,非涉稅案件也在呈上升趨勢,98年打私會之後,海關始終保持了打私的高壓態勢,遏制了曾經一度猖獗的走私狂潮。同時,海關深化業務改革,不斷加大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力度,海關稅收連年上升。監管是海關職能之一,提高海關管理水平,加強海關監管能力,是實現和諧海關的重要方式。
(二)高效運作是建設和諧海關的重要標志
海關的通關效率、辦事速度是否方便快捷,執法是否堅強有力,直接影響著建設和諧海關的成效。現代企業的「零庫存」戰略,對海關的通關監管的方式提出了考驗。海關推廣建立「一口對外」式的服務模式,通過信息的高度共享與作業模式的有機結合,建立集中的信息處理系統。海關只有不斷改變監管方式,才能適應這一變化,為國內企業增加其國際競爭力。青島關區推行的「屬地報關、口岸驗放」的模式,便是充分利用現有信息技術條件,以信息技術為依託,口岸海關與屬地海關對貨物監管的信息共享,節省了企業的運輸、報關、裝卸費用,對貨物通關的一次革新式的改變,受到了進出口企業的充分肯定和好評。

三、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就是建設一個管理能力與任務職責相適應的海關
海關要在進出口監管中體現出總攬全局、全面籌劃,兼顧各方,協調發展的管理能力,有效地實現管理資源整合,從而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海關管理行政管理體制。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和加深,我國海關被賦予了越來越多的職責,對海關行政管理能力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如何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法能力,圓滿完成黨和人民交給的神聖使命,又成為建設和諧海關的一個重要衡量標准。
牟新生署長在今年的關長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加強海關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提高海關稅收征管、打擊走私、通關監管、保稅監管、統計監測等5種能力,有效履行國家賦予的各項職責,高質量地完成國家交給的各項任務,始終是海關工作的主線。
在我國社會轉型期,國家和政府對海關作用的發揮非常重視。在海關人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只能加強海關的能力建設,特別是人員的能力建設,才能適應海關職責任務的要求,從而提高與現代經濟社會的協調性和社會發展的合理性,減少轉型時期的陣痛。
一是海關要建立可靠的管理保障機制。要通過加強「電子總署」、「電子通關」、「電子口岸」的建設,以期滿足進出口企業對通關效率和貿易便利化的需求。
二是海關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機制。對各項海關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對各業務環節從程序上予以明確,做到控制與管理相一致。青島海關從「控制」入手,建立職能部門控制與基層自我控制、日常即時性控制與階段性綜合控制、普遍警示性控制與重點風險式控制相互交織的控制網路。
三是海關要建立敏感的預警機制。要通過風險管理平台,統計部門,及時掌握進出口態勢,為國家的宏觀決策服務。

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就是建設一個社會公正與執法嚴格相一致的海關
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徵。公平正義應貫穿於經濟、法律、道德等層面,維護不同利益階層的利益,協調不同利益階層之間的關系,從而使人們和諧共存,共同發展。從社會整體全面和諧的角度看,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從國家民族發展的角度看,和諧應當是整體和諧、全面和諧。海關是行政執法機關,海關執法要堅持執法為民的原則,這是在建設和諧海關過程中,海關與海關管理行政相對人關系的一個重要要求。
(一)社會公正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的基石。社會公正不僅是一個社會賴以生存的法律信仰,也是人們的一個道德追求。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
我國海關的執法正是為了實現社會公正這一根本性的目的而存在。但在現實生活中,影響社會公正,甚至是破壞社會公正的,正是各種握有「國家利器」的執法機關,它們執法水平的高低、好壞、強弱,直接影響著社會公正,甚至影響著國家政權的基礎。因此,如何做到社會公正,更是建設和諧海關的一個重要考核方面。例如,進出口企業最為突出的需求是海關在通關政策上保持一致性,即對同樣情況的企業,以同樣的商品估價,同樣的通關程序,一致的商品歸類等。這樣,就會消除企業試圖尋找不同口岸的差別,以謀取不當利益,同時,促進企業守法,更好地遵守海關法律法規,縮短物流周期。另外,有助於海關的廉政建設,腐敗出現的幾率將會大大減少。
海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堅持程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統一,執法手段和執法目的的統一,公開、透明與公正、公平的統一。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海關為進出口企業提供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環境,所有相同的貨物在海關均享受相同的待遇,有利於鼓勵競爭。
二是海關建立雙向溝通機制,確保基層海關、直屬海關、總署的聯系溝通渠道暢通,實現信息共享,避免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執法上的偏差,也有助於加強執法的力度。一方面,在新政策新措施出台前,海關要進行預告或宣傳,使相關進出口企業等做好應對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但海關與企業的溝通是海關作為整體與企業的溝通,並不代表鼓勵與支持海關關員個人與企業的個人發生非工作關系的親密關系。歷史教訓在於,海關關員必須與企業人員保持正常的工作關系,否則,就容易失去其執法人員的角色和地位,影響公正執法。
三是海關政務公開化。所有的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都能及時地向社會公布。
四是長期性和短期性相結合。海關的發展目標要具有可預測性和正當期待性。現代經濟社會,不再是僅局限於短期目標,而是具有戰略性的企業才能長命百年,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五是海關與企業要建立戰略夥伴關系。世界海關組織也鼓勵發展這種戰略夥伴關系。對守法的企業來說,海關就是辦理通關手續的服務性機構。海關與企業要建立信息溝通渠道,彌補信息的不對稱。海關若對企業信息的不了解,容易造成對企業服務時不到位,出現盲目性。另一方面,企業對海關不了解,容易導致出現因不了解海關政策出現的貨物積壓港口,經營出現失誤,甚至違法違規情事。
六是推行企業「守法管理」,擴大擔保范圍,建立企業自我評估,促進企業自覺守法,開展客戶管理。
(二)嚴格執法是建設和諧海關的重要手段。民主法治作為和諧社會建設的首要內容。法律是社會公正的平衡器, 意味著在規范有序的環境下可以實現和諧,嚴格執法是海關實現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海關對社會公正的追求,主要體現在對執法過程的嚴格。如果海關執法忽「左」忽「右」,偏袒護私,必然引起社會的不滿。舉例說,海關嚴格執法並不意味著對進出口貨物每票必驗。
海關嚴格執法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一是要執法有據,執法不能隨意。海關的各項權力都是法律、法規所授予,行使的權利對象也有明確的行政相對人;二是要執法有「度」。所謂「有度」,是指要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權,對待同一情況或類似情況,不能畸輕畸重,要前後一致。三是要執法有「嚴」。在海關目前情況下,海關要嚴格依法辦事,不能有法不依,法外施「恩」,曲解和誤用法律法規。四是要執法有「情」。海關在執法中,要區別情況,特別是區分一般違法行為和無意出現違法的情況,要積極通過引導來推動海關行政相對人守法。五是執法要「平」。實現社會公正,關鍵的一點在於執法要公平,能夠不偏不倚,在執法過程中,海關要六是要執法有「新」。現代行政發展發展從執法、規范走向促進,引導的服務行政方向,而不是一味地打擊與懲罰。海關要通過引導、規范企業的進出口行為,更好地促進行政相對人守法,建立有序的對外經濟發展秩序。因此,海關要不斷創新和發展行政措施,研究新情況,積極採用先進的行政理念,使進出口企業得到更大的便利。

五、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就是建設一個關員發展和事業進步相共容的海關
現代社會是一個個性張揚與民主集中相共容的社會,是一個民主、開放、多元的社會,要求社會成員要以誠相待、相互包容、尊重個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機統一的。在海關事業進步提高的同時,關員個人價值、自我實現的願望能否得到滿足,能否與事業共進步,關系著海關的持續發展、關系著海關的職能實現,關系著海關的前途未來。因此,如何做到海關事業發展與關員個人進步共容,是建設和諧海關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關員發展是和諧海關的重要基石。海關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各具特色的關員所組成。沒有個人良好發展就不會有朝氣蓬勃的海關隊伍。如果關員沒有積極向上的精神追求,必然會失去對事業的奉獻與貢獻。目前,我國海關關員大約近45000名。發揮好每一位關員的潛力,必然給我國海關帶來必不可少的活力。以關員的需求為導向,開展多層次、深層次的培訓教育活動,讓關員在海關事業的發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體現自身的價值。但應注意,對關員的培訓提高,不能以犧牲企業的合法利益為代價。比如,由於有的新關員可能對於企業的商品歸類不熟,會造成歸類的不同,因而實際上造成了損害了企業的正當利益。
一是社會生活的多元化要求為關員的個人發展空間。社會多元化是社會進化與進步的表現,也是社會富有活力的基礎,是現代社會的特徵。它表現為不同的價值觀念、不同的行為模式、不同的利益訴求等。對個人自由的尊重,這是社會成員個性發展的條件。
二是社會發展的競爭性要求為關員的進步提供一個有序的環境。社會活力是歷史進步與發展的源泉與動力。一個沒有活力的社會是沒有生命力與停滯的社會。充滿活力的社會還應當是一個有序競爭的社會,體現在公正的規則下通過平等競爭,發揮個人潛能,實現個人的價值。競爭上崗選拔幹部,專業技能比賽等,激發關員的積極性,都為關員發揮自身的才華提供了一個公平有序的平台。
三是社會工作的價值性要求為關員提供豐富多彩的精神生活。要在提高關員物質生活待遇的基礎上,不斷豐富和擴展關員的精神生活,給海關員一個尊榮的機會。例如,對發現重大案件、做出突出成績的關員要及時給予獎勵。
(二)海關事業是廣大關員的精神家園和奮斗舞台。海關隊伍青年人多,黨團員比例大,整體素質高,在精神上、文化上有較大的共融性和一致性。海關事業是每一個關員生命理想的寄託與奮斗的舞台,廣大關員應在這個舞台上綻放光彩。社會組織發達的國家按人口平均每一百人就有一個社會組織。海關應建設多層次、多類型的海關社團組織,有針對性地激發關員的才乾和熱情,以豐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富有挑戰的專業標准充實、推動關員的精進。
一是建立和完善海關事業發展的動力機制。為海關事業的運動、發展、變化提供取之不竭的精神動力和充沛的能量;
二是促進和加強海關事業發展的協調機制。通過維護和保持著海關內部、海關與海關之間、海關與社會之間各種力量與利益的協調、穩定、平衡。
三是提高和改進海關人才的開發、流動、培養機制。構建一個充滿活力的海關的目的,在於給人一個人人想幹事,人人能幹事,人人干成事的寬松和諧的環境。滿足每個人的創造願望、創造才能、創造成果,使關員的各種積極性與創造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激發。通過崗位練兵、能手示範、業務比武等形式,提高關員的業務技能和綜合素質。
四是創建多樣化的社團活動,為關員提供一個歸屬感和認可感。社團組織是聯系關員和組織的紐帶,組織各種類型的社團組織,讓廣大關員的聰明才智得以發揮, 無論是文體聯誼型的、還是學術交流型的不同社團,都能起到正規組織起不到的作用
五是倡導誠信友愛,實現海關事業「零損耗」的工作環境。誠信友愛是和諧社會的道德基礎。誠信友愛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內耗和摩擦,減少社會生活的風險和代價,使社會的運行成本大大降低。在海關的文化建設上,構築互信互愛的良好人際關系,使關員能夠感受做人的價值和尊嚴,體驗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幸福,從而有利於關員的身心健康和事業的成功,實現海關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就是建設一個把關規范與服務促進相平衡的海關
社會主義和諧海關重在建設,更要注重管理。管理就意味著矛盾。海關在把關與服務的關系在不同的階段、不同的管理層次,要求也不相同。如何做到把關與服務的平衡,如何做到權力制衡、行為規范、監督檢查是對建設和諧海關的一個重大考驗。今年,青島海關與關區內的當地政府、企業、協會面對面座談,強化服務理念,送政策上門,主動服務,感情服務,樹立求真務實、執法為民的良好形象,推出「海關服務年」,加快服務速度,提高服務質量,這是海關工作對現代經濟社會的積極反映。
(一)規范把關是建設和諧海關的主線。海關履行職責的兩種表現形式:把關與服務。但兩者不是截然分開,把關之中有服務,服務之中有把關。規范把關是提高海關管理質量的重要方式。多年來,青島海關努力推行業務質量管理,全面提升執法水平,通過風險式審單、通關作業質量評估,形成網上質疑、反饋、核查、評估建議等,形成環環相扣的職能管理鏈,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服務促進是建設和諧海關的目的。海關嚴格把關的最重要目的在於,通過海關規范的執法,創造一個公平有序、服務高效、監管規范、成本低廉的海關監管環境,促進進出口企業的發展,使守法的行政相對人得到便捷的通關,從而加快對外經濟的發展。海關要保持溝通的順暢性,包括上下、內外以及橫向溝通,減少不必要的管理內耗,海關通過風險管理、稽查、擔保、分級管理等方式,提高貿易效率,提供便捷服務,促進貿易便利化。
1、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提高海關工作服務的針對性和主動性。海關要與進出口企業等商界建立良好的雙向溝通機制,海關要主動到企業調研、向企業宣傳海關政策,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技術,使海關的政策信息及時、准確、簡單、快捷地傳達到企業。另外,也要求企業能夠主動提供機會,邀請海關關員到企業進行座談,了解企業,以便更好地服務。海關
2、建立誠信環境,減少管理成本,全力支持外經貿發展。建立在契約基礎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現代社會關系的主要形式,權利義務主體的契約意識和誠信精神對社會的正常運行具有決定意義。海關要與進出口企業建立誠信合作有關系。目前,我國正在逐步建立全社會的信用體系。海關作為執法機關,如果失去了誠信,必然會失去了進出口企業的信任,增加腐敗的機會。如果進出口企業沒有誠信,必然會增加其運營成本。
目前,許多管理措施建立在防範式管理的基礎上,投入了大量的管理資源,也未取得較好的成效。如果社會建立起誠信體制,必將減少許多寶貴管理資源的使用,使有限的管理資源得到更好的利用。
(三)規范把關與服務促進的平衡是建設和諧海關的驅動力。海關作為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法律賦予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實施監督管理、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打擊走私、編制進出口統計等重要職責,是黨的執政活動的有效工具和重要手段。全面忠實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海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海關工作存在和發展的立身之本。
建設和諧海關,對於規范把關與服務促進,兩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個都不能保證和諧海關的順利建設。歷史上的經驗與教訓也一再啟示:海關作為把守國家大門的行政執法機關,守土有責;海關作為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者,服務有責。海關運作順暢能夠促進貿易便利化的發展。海關與進出口企業、國際物流業等貿易群體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海關是進出口貿易鏈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海關與國內外貿易界的聯系在許多方面變得日益緊密,相互聯系並互相影響。為此,海關要與海關行政管理相對人建立互動關系。
一是海關組織要不斷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應海關監管的需要,對海關三級事權進行機構重組,以信息技術為依託,建設「電子口岸」「電子海關」、「無紙報關」等形式,縮短時間和空間的差別和距離,注重管理效率和過程監管。
二是要加強海關與海關之間的協調,提高海關管理協調能力。避免出現海關與海關之間執法上的偏差和溝通上的誤解,使進出口企業無所適從。
三是要積極參與國際海關事務,提高和擴大中國海關在世界海關事務的影響,同時積極向國外先進海關學習,借鑒吸收優秀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在更高的層面上,加強與世界各國海關的交流與合作。
四是加強與地方政府、其他部門的聯系配合,與其他部門處於緊密配合、相互支持的和諧狀態。例如,知識產權保護,海關與其他執法部門的配合,才能得到有效的執法效果。
五是海關要以創新管理方式加強管理,不能偏面地加大海關單證審核率和查驗率高。可通過對海關業務流程的再造,海關管理順序上的「前推後移」,以風險管理的技術,稽查核查的方式,結合不同監管貨物的特點,進行全程動態即時性監管。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實際上是一種整體性思考問題的觀點,拓展工作視野,聯系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統籌各種海關資源,綜合解決前進中的問題。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是一個穩中有變、動態式發展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海關上下之間、海關與海關之間、海關與社會之間、海關與海關管理行政相對人之間等,存在著互惠、互利、互補、互動、互助的關系,兼容共生,要在各自的工作上形成高效,在共同的事業上形成合力,在社會生活上形成共振,在迅猛的發展中形成協調,在創新的管理實踐中形成共贏的局面,真正實現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海關的實質目的。

④ 人民警察執法的監督的論文怎麼寫

隨著法治社會構建的一步步深入,對執法環節的關注也日漸增多,執法過程的好壞是法制建設的體現,執法水平的高低,質量的好壞,凸現了我國法治的建設程度及文明程度。警察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專門力量,又是執法的主體之一,警察執法是現階段我國執法的重要內容。現階段的警察執法,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距離法治的目標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存在較多問題,如濫用職權,粗暴執法等,這些問題是制約我國法制建設的瓶頸,解決這些問題,對於我國法治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 當前警察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理念,指導思想錯誤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步伐也不斷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時宜的傳統執法觀念沒有得到及時的清理,特別是法治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沒有很好確立,在執法過程中,還有很多問題存在,具體表現在:1 不重視理論學習及「以人為本,人性化」執法理念的培養,表現在現實中,理論修養不深,法律知識匱乏,執法方式簡單,粗暴,接待群眾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項法定職責,在現實中一些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沒有很好的履行這些職責,這在當前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中表現得尤為明顯,首先是不及時處理群眾的報警,不及時立案及調查,其次是對群眾保護人身,財產權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絕履行,再就是對公民依法申領證件,執照,故意刁難,無故拖延等。比如辦理傷害案件,一些派出所接到報案後,不管案件大小,先叫治保會或協警處理,而這些人無專業警察素質,往往延誤時機,最終導致加害人逃避制裁,受害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案 1 執法主體不合法:在基層派出所,協警,保安參與辦案,製作筆錄,有的派出所,甚至讓見習生參與辦案,筆者暑期在派出所見習時,就「有幸」單獨進行訊問並製作筆錄。2 違反地域管轄,部門管轄規定執法辦案,如派出所跨轄區查賭,抓嫖,派出所上路查處交通違章行為等3 違反程序辦案,在基層派出所,先調查後立案,先處罰後裁決等執法現象大量存在,當場處罰不出示證件,處罰決定書不及時送達等問題也時有發生4 超越職權審批,如派出所所長審批刑事案件。 (三)濫用職權 1.濫用罰沒權:表現最明顯的就是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同類案件違法情節相似,罰款數額卻相差懸殊,原因在於當事人態度的好壞或有無重要「關系」。其次是亂罰款現象大量存在,在辦理賭博、賣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罰代刑、以罰代教的現象還很多。2.濫用強制性措施:首先適用強制性措施的隨意性大。比如對嫌疑對象的強制傳喚,超過24小時還進行非法關押。其次隨意扣押處置涉案財物,如不按規定審批登記後就扣押,久不處置等。 (四)粗暴執法的存在 1.辦案中的變相體罰,刑詢逼供仍然存在。2.對待來訪群眾不耐煩,不願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對某個屢次上訪的群眾「討厭」之至,以致於該人每次來派出所都沒有民警接待。3.處理治安糾紛案件,多採用強制手段,不重視引導及思想教育。這種現象是導致警民關系不和諧的主要原因。筆者粗略統計,大部分公民對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滿,希望有所改善。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體制不完備,不適應,法規不統一等客觀原因,又有部分民警綜合素質不高,執法觀念保守、落後等主觀原因,最主要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正確的執法理念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經濟、政治不斷發展,但一部分警察並沒有樹立相應的執法理念,指導思想,最根本的表現是指導思想偏差,執法觀念不適應,1.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人性化意識,沒有很好確立、表現為執法手段的簡單、粗暴,以及違悖法治精神,前期吵的沸沸揚揚的「杜寶良違法現象」中執法部門就違背了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使執法本應有的教育、警示及制裁三種功能,只剩下了制裁的功能。達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顯然違背了法治精神,也造成了公安機關相當尷尬的局面。2.缺乏法制理念與執法為民的理念,以 言代法,以權代法,唯長官意志和權力執法,這是目前執法中最大的問題,也是產生一系列執法問題的根源。 (二)警察整體素質不高,隊伍不規范 有一調查統計表明,目前我國警察隊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總數的52.3%,這較之上世紀90年代的3.9%,已有了長足的進步,但調查結果又表明,57.3%的高學歷警察,多在辦公室,在基層的很少,目前我國警察的整體素質狀況令人擔憂。1.部分民警缺乏應有的法律業務知識,導致業務不精,對新形勢下執法辦案的要求不了解,導致粗暴執法,違法辦案,比如這幾年,從地方和部隊轉業軍人中錄用的新民警,只進行了短期的培訓,沒有系統地學習法律業務知識,不能適應崗位執法的要求,2.一些民警職業道德水平不高,缺乏應有的工作責任心,一方面是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嚴重,比如對沒有經濟利益的案件能推則推,而對有經濟利益的案件的案件則爭著辦理,借辦案之機,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賄受賄、貪贓枉法,筆者在基層實習時就發現,對打架糾紛等治安案件,民警互相推諉,不願辦理,而很多民警卻忙於辦理抓嫖、抓賭案件,個中緣由,我們大家都很清楚?抓嫖抓賭案件油水「多」,而打架、吵架等糾紛案件則既「浪費」時間,又無油水可撈。 (三)公安管理體制存在弊端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現行的公安管理體制弊端日益顯現,人事管理體制、財政保障體制,執法監督體制都不能適應當前的執法活動,表現在:1.人事管理體制不適應,目前,公安機關列入地有政府機構編制序列,實行公務員人事管理;地方組織人事部門的制約,內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權,2.財政保障機制不適應,現行公安辦案經費重要靠財政拔款,這取決於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及有關領導的重視程度,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公安經費,難以達到基本保障,資料顯示,發展中國家維護治安的經費占財政收入的9.9%,我國僅佔2.8%,是少數低經費國家之一。因而產生某些「創收」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如警察與妓女聯手罰款創收,以罰代刑,以錢代罰等,並且經費過低,嚴重影響了警察執法能力和質量的提高,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的某些徇私枉法、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瀆職違法等直接、間接侵犯人權的行為,與之有密切關系,3.執法監督體制不力,(1)監督與被監督意識薄弱,表現在:一方面將權力與監督對立起來,另一方面主要是對執法監督畏難,部分民警認為監督就是干擾辦案,監督就是故意找茬,對監督持抵觸心理。(2)有關監督的制度不健全。《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專門對執法監督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但太過原則,《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同樣存在上述問題,太過原則、僵化,沒有考慮到變化的現實。(3)監督的視野不夠寬敞,只強調了內部監督,而外部監督往往流於形式,群眾監督渠道不暢。 (四)公安法規的不統一,不完善 這主要表現為立法滯後、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不完備,尤其是相關行政處罰方面沒有統一的程序法,多而是分散於各實體法律法規中,如公安機關常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剛頒布尚未實施行的《治安處罰法》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不配套,常發生矛盾,互相抵觸,如對賣淫嫖娼的處罰規定中就出現罰則相同,量罰尺度不同,這些給民警執法帶來了困難。其次法律還存在「空白地帶」,比如對取得證據的法律程序方面,我國刑訴法沒有禁止以非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在法律上為警察以刑訊逼供取證留下了漏洞,雖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判決案件時,不得採取非法取得的證據為證據,但這對於警察的行為並沒有直接的強制性約束力,因為警察屬於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此外,我國對刑訊逼供的法律規定又太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導致了在現階段警察執法辦案時,存在大量的刑訊逼供現象。 三、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樹立以人為本,人性化的執法理念 1.確立良好的法治意識,人權保障意識,在改革不斷深入的情況下,要使民警執法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步伐,就必須確立良好的法治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首先是在處理法律與權力的關繫上,摒棄以往根深蒂固的權力至上思想,改變部分民警習慣按領導意志辦事的陋習,重視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實從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出發來執法,杜絕取權合法,以權代法的現象,其次是對執法的認識程度上,要認識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才是執法的最終目的,那些漠視公民權利,認為只要是打擊犯罪,就可以不顧違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穩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權利也在所難免的想法和行為都是錯誤的,要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人民群眾滿意作為公安執法工作的最高標准。 2.建設和諧的警民關系,牢記執法為民,人民群眾是公安執法工作的基礎,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群眾是公安工作的基礎,和諧的警民關系對於公安工作的開展具重要意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要求,和諧的警工關系,要求人民警察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群眾,警民間形成一種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動,有利於執法工作的改善。 (二)加強教育培訓,全面提高警察素質 1.應通過修改國家公務員條例和有關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內容,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試、錄用、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使我國警察的包括文化水平道德素養,法律知識,人權知識等在內的整體素質及以明顯提高。 2.突出警察法律業務素質的培養提高,這是確保公安執法質量的核心問題,也是目前影響執法質量的主要問題,提高警察的法律,業務素質,關鍵是加強民警對執法相關法律的學習及對業務知識的熟練掌握,中央政法委剛出台了規范警察執法行為專項整改活動及開展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對重點崗位的執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為評定警察執法資格的重要依據,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執法程序和工作規范,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筆者認為此舉甚好,一方面提高了執法民警的業務素質,另一方面從心理上使執法民警重視法律業務素質的提高。從而有行於民警整體素質的提高。 (三)建立規范統一的警察法規體系 要使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項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全國納入法制化軌道,公安立法就要從實際出發,遵循立法之規定,並貫徹公開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統一規范,這樣對執法工作的開展進行亦有現實意義。1.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從刑訴法到警察辦案具體規定的各項程序,嚴格規范警察及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切實防止警察濫用職權,侵犯人權。 2.對不同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法規間有沖突,不協調的條款進行修改,進一步明晰職責許可權。 3.統一公安機關處罰方面的法律,新出台的《治安處罰法》還存在很多問題,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還存在矛盾規定,多頭執法等規定,應進一步統一相關規定,以明確其職責,節約警力,並「減負」於民。 (四)推進警察體制改革 1.首先是建立: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特殊情況下公安內部垂直領導的領導管理體制,撤消重復建設的公安派出機構,整合統一,將組織人事業務統一領導,最大限度的發揮公安機關整體作戰效能,減少其他地方部門的干擾,減少非警務活動,比如,依據地方(轄區)治安狀況設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則性的凡地方都要設立派出所,確立能夠合並的就要整合,依據實際情況建立警署,既有利於節約警力,又有利於改善縣級公安機關經費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職業特點的人民警察職務序列,在國家公務員序列中單列出來,同時優化重新整合警力資源,最大限度地將警力沉列到一線,實行小機關,大基層,切實解決頭重腳輕、機關化嚴重的問題及職能交叉,人浮於事問題,警力的配置,從實際出發。 2.改變由地方政府提供維護治安經費的機制 (1)逐步提高維護治安經費,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2)改由中央統一從國家財政中撥款,充分保證警察維護治安所需的經費和設備。 3.深化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過程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強化執法監督,要做到個延伸,遵循「廣泛監督、深入現場、內外聯支、超前控制」的原則:實現監督工作的主動性、前瞻性、深層性。(1)由事處置向事前預防延伸,一方面加強監督部門的信息保障,加強信息交流、協作,建立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另一方面隨警察執法的過程,同步監督,隨程式控制制。(2)監督工作由監督執法查糾向服務保障延伸,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督機關要反饋信息,輔助決策,二是保護執法,加強執法者的心理疏導,這樣做,一方面加強了監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監督工作由被動到主動,既改變了監督工作的被動局面,又有利於執法決策的完善。 警察執法的改善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對公安體制的改革也需不斷推進、完善和鞏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我們建設法治和諧社會的宏大目標。

⑤ 環境監察方面的畢業論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環境監察執法瓶頸
口李丹/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規定部分解決了長期制約環境監察執法的行政強制權缺位問題,有利於督促違法者盡快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而「行政拘留」和「雙罰制」作為環境執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適用,則既是對現行環境保護立法的突破,又是對我國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然而,這些有利於環境監察執法的規定也從隊伍、裝備、執法程序、處罰保障等方面,對環境監察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和實施在我國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中具有標本價值,不僅折射出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發展的方向,也必將從各個方面影響我國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建設,促進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解決制約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各種束縛。
一、建立了許多利於環境執法的新制度
加大了政府對水環境負責的力度,規定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也就是說,水污染防治不再僅是環保部門的工作,而且是政府的工作,水環境保護對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決權。這也是「十一五」規劃和黨的十七大關於環保工作的精神在法律修改中的具體體現。為了完成減排任務,各地出現了很多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的 河長」、「段長」。這些變化對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而言既是機遇,也意味著責任。一方面,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應當抓住這一歷史性機遇,不斷創新執法方式,加大執法力度,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另一方面,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也應當認清身上肩負的歷史使命,嚴格執法,用足法律授予的職權。
規定了全面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排污許可制度,需要對每一個被許可對象的排污種類和數量進行連續准確的監測,以確定其排污數量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從必要性和可行性考慮,其適用對象應是排污量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數量龐大,但排污量所佔比例較小,主要應按照污染物排放標准進行監督檢查;將其納入排污許可范圍,由環保部門逐一核定並藍續監測其排污數量,實際中難以做到。此外,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未經消毒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以及含高放射性或者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等,禁止向水體排放,不屬於許可的問題。因此新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是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現場執法的重要依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在現場檢查時就應當注意區別哪些企業需要許可,哪些企業不需要許可,並將企業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
明確了區域限批制度。以前,區域限批只是作為一種行政措施予以運用,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使區域限批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遏制區域性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今後,環境監察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排污的日常監管,督促其落實排污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的各項要求,並對限批地區的建設項目進行日常監管,及時發現並移送未批先建的違法案件。
按照「超標即違法」的原則,明確了違法的界限。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標排污的罰款數額,按照排污者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確定。對限期治理期間,通過限制生產、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對環境的嚴重危害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環境監察執法部門而言,以後排污超標不能再收超標排污費了,而是應當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以罰款。
嚴格排污口規范化管理,對暗管偷排嚴厲禁止。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於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對違反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同時法律還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標,只要用暗管排放,均可以進行處罰。
無須超標,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即可處罰。原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按照這一規定,只有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和超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改變了這一做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2008年6月1日後,無須超標,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即為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處罰。
二、擴大了環境監察執法部門的權力
限期治理權。新法強化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權力,將責令限期治理權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可以由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同時還可以罰款。
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新法規定,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環境應急監管權。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部門環境應急監管權,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是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二是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有限度的行政強制權。新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做出了規定,賦予環保部門有限度的行政強制權。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指行政主體自行或者僱人代替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付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新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確立了行政代履行制度,即對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新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規定部分解決了長期制約環境監察執法的行政強制權缺位的問題,有利於督促違法者盡快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但需要說明的是,新法對於環保部門行政強制權的規定還是有限度的,對於及時制止環境違法行為所迫切需要的查封扣押等即時強制權,並沒有做出規定。
三、創新了環境監察執法手段
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等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限制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新法第九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拘留在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經可以作為一種環境執法手段予以適用了,這是對我國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也就是說,對於嚴重的水環境違法行為,不僅可以適用財產罰,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適用人身罰,即可以進行行政拘留。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對負責人或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
對於某些嚴重違法並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為規定了「雙罰制」。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一般是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如果只處罰單位,不處罰責任人,就不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因此,對單位適用「單罰制」難以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應對該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外,還應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這就意味著今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可以直接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將環境違法行為與其個人經濟利益結合起來。新法確立的「雙罰制」既是對現行環境保護立法的突破,又是對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
四、加大了環境違法責任的追究力度
主要體現在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上。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來計算罰款額度,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於某些不宜按排污費來確定罰款數額的行為,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普遍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水污染違法者,新法在原有基礎上普遍提高了罰款的數額。例如,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上不封頂。
規定了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代表人訴訟、環境監測機構義務和環境損害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規則,這些規則一旦落實將會大大增加環境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例如,按照原水污染防治法,污染者接受的行政罰款數額不會超過一百萬,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還可以按照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則從污染者處獲得賠償,獲得的賠償數額是根據受害者受到的實際損失來計算的,上不封頂。這就意味著,環境違法者可能不僅要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還會面臨來自污染受害者的巨額民事賠償。因此,新法對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詳細規定也可以起到加大污染者的違法成本、預防環境違法行為的作用。
五、對環境監察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對各級環保部門將產生重大影響,現行的許多做法都需要改革,其中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影響尤為重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戰,體現在:
第一,強化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越來越嚴格的法律制度需要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才能保證執行。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制度,對環境執法規定了許多新的執法手段,這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要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需要對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對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在人員和裝備上予以保證。
第二,加強法制學習。執法的前提是熟悉和理解現行法律,因此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應當加強法律和現場執法等業務知識的學習。目前許多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對水污染防治法的條文不是很熟悉,對於新法頒布和實施的背景、對於立法者的本意、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新法還存在模糊的認識,對與之配套的法規、標准和相關法律解釋還比較陌生。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及時組織環境監察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培訓,領會水污染防治法的實質內涵,熟悉新的法律制度,按照新法的要求規范環境監察執法行為。
第三,按照法律規定,完善執法程序和方式。隨著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許多原先屬於政府的權力,例如限期治理權,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都歸口到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那麼這些權力究竟按照何種程序來行使?如何保證權力能夠行使到位,不被濫用呢?這些均是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需要面臨的新課題。此外,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雙罰制」的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了可以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要核算「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就需要環保部門對事故單位的財務賬目進行核實,那麼按照何種程序和規程對事故單位的財務賬目進行核實?又如何保證環保部門核實的賬目的真實有效性呢?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國家出台具體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規章,另一方面也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積極探索,積累經驗。
第四,加強行政處罰保障能力建設。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許多行政處罰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新法規定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為基數計算罰款額度,那麼,在應繳納排污費的證據效力問題上,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現行的排污費一般不作為證據來對待,也很少有機會到法庭上質證,而排污費一旦和行政處罰掛鉤,就會影響受處罰人的切身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法》的調整,也就意味著排污費的核定、收取程序都要經得起受處罰人的質證,符合法定的要求。此外,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要經常面臨瞬時超標排污、無組織排放、間歇性排污的排污費確定問題,加大了排污費核定的難度。再如,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暗管排污,那麼如何發現暗管呢?這就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配備專門的暗管探測設備,以保證這條禁止性規定的落實。當然,要保證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執行,還需要國家加強經費保證和人員編制保證。
六、疑點難點:新法仍有待完善之處
立法是各種利益博弈妥協的產物,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不例外。而由於利益妥協的原因,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加強環境監察執法方面還有待完善之處:
第一,新法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執法地位定位不明確,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是委託執法。也就是說,環境監察執法隊伍不能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定位沒有法律依據,就容易使環境監察隊伍的性質、機構設置、發展方向等具有隨意性,以領導人意志和注意力為轉移。從促進環境監察隊伍的長期發展角度而言,我們認為,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定位應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二,新法對於何謂拒絕監督檢查界定不清,拒絕檢查後可以採取的法律措施有限。雖然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新法對何謂拒絕檢查界定不清,沒有回答拖延檢查算不算拒絕檢查、如果拒絕檢查現場有何強制措施等問題。
第三,按日計罰制度還是未能在立法中確認。按日計罰制度能夠有效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環境立法所採納。而在新修改的水}虧染防治法中並沒有規定按日計罰制度,筆者認為,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還是應當有所規定。依據新法的規定,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倍數進行罰款,這就需要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出具相應的數據做支撐。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目前的能力很難隨時掌握違法企業排污的情況,也難以准確界定罰款數額。這些都可能導致新法中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進行罰款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終流於形式。
第四,沒有授予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強制權。所謂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新涪實施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要經常面臨瞬時超標排污、無組織排放、間歇性排污的排污費確定問題,加大了排污費核定的難度。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和水污染事故,對這些違法行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是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開展工作的迫切需要。但是新法並沒有授予環保部門對違法行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國家應當明確規定,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以及可能導致重要證據滅失或者被轉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對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沒有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方式。污染企業向水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含放射性的廢水,其人身危害性不亞於投毒,因此我們認為,向水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新法對此未作規定。如果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不能對此做出規定的話,我們建議國家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 時,將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明確為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之一。
第六,還是未能解決「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的問題。按照現行環境法的規定,對一定規模或者具有特定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處罰的許可權在環境保護部或者省級環保局,而對這些企業的日常監管任務又由縣級或者市級環保部門承擔,即使發現違法行為,基層環保部門也難以處理。我們認為,國家可以授予基層環保部門先期採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然後再由基層環保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報有權的環保部門批准進行行政處罰。
■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⑥ 公務員學法守法的文章

黨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要求的重要內容。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現就加強市縣兩級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市縣兩級政府在我國政權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實際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具體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由市縣政府做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基層並需要市縣政府處理和化解。市縣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政府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進程。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事關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必須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緊迫任務。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已進入新的歷史時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人民群眾的民主法治意識和政治參與積極性日益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日益強烈,這些都對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來我國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與形勢發展的要求還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有待增強,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狀況亟須改變。依法行政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進程。
二、大力提高市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三)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市縣政府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意識,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建立健全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制訂年度法制講座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訓制度,做到學法的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四)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在任職前考察時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
(五)加大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在公務員考試時,應當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還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六)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定期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培訓情況、學習成績應當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三、完善市縣政府行政決策機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聽證范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范聽證程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後,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
(十)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杜絕擅權專斷、濫用權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十二)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四、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
(十三)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許可權和發布程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四)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市縣政府發布規范性文件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市縣政府部門發布規范性文件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政府備案。備案機關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審查,發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或者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制定程序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建立受理、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規范性文件建議的制度,認真接受群眾監督。
(十五)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隔兩年要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後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嚴格行政執法
(十六)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要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缺位問題。
(十七)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八)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執法環節、步驟進行具體規范,切實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要抓緊組織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並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准予以公布、執行。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或者徵用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促進行政執法機關規范執法。
(十九)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擬上崗行政執法的人員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經考試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執法資格、上崗行政執法。進一步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二十)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民主評議制度,加強對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六、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二十一)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市縣政府要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的同時,更加註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群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要認真調查、核實人民群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打擊、報復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二)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堅持便民利民原則,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必須受理。要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變更的堅決予以變更。要按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健全市縣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充實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推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切實提高行政復議能力。要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
(二十三)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學習宣傳,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許可權。要抓緊清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修訂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布機制,加快政府網站信息的維護和更新,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要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七、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全面正確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充分保障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
(二十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范和管理,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組織。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要積極與社會組織進行合作,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
(二十六)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促進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社會氛圍的形成。
八、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扎扎實實地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七)省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領導責任。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建設法治政府的重點任務來抓,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進典型,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據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作為衡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各項工作好壞的重要標准,把是否依法決策、是否依法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等作為考核內容,科學設定考核指標,一並納入市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要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掛鉤。加快實行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門之間的職責許可權,在此基礎上落實工作責任和考核要求。市縣政府不履行對依法行政的領導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八)市縣政府要狠抓落實。市縣政府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要把加強依法行政擺上重要位置,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把加強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扎實地加以推進。要嚴格執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對下級政府和政府部門違法行政、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九)加強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健全市縣政府法制機構,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加大對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調動政府法制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按照中辦、國辦有關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幹部充實到基層行政機關領導崗位。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努力當好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在推進本地區依法行政中充分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市縣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區、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國務院報告本地區依法行政的情況。
其他行政機關也要按照本決定的有關要求,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強化責任,保證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加快推進本地區、本部門的依法行政進程。
上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帶頭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並為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解決困難。

⑦ 求立法學論文_論中國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樓主,可以參考:

我國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國的《立法法》是一部規定立法規則、確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許可權」、「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級」和「法律監督」四大問題。立法立法必須嚴格執行《立法法》的規定,堅決克服「立法不法」的現象。
立法是法治的關鍵和核心,其目的在於合理配置立法權力,有效規范行
政權力的運作,從而為公民權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實現公平、正義、自由、
秩序等價值目標。實質意義上的法治不僅要求法的權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
價值,而且強調立法對普遍認同的價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內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實
質理性。法治已經演進為一個綜合概念,它融匯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諸
多價值觀念,包含著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權力制約、司法獨立、立法等豐
富的制度意蘊,其核心則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幾個世紀以來,法治理論與實踐
對政府權力予以高度關注,這與立法權力作用范圍的廣泛性、與人們生活聯系的
直接性密切相關。二十世紀以來,立法權在很多國家的權力結構中極度擴張的事
實,不斷提醒人們,對立法權力的制約是國家權力制約的重中之重。
在我國,立法尚處在初級階段,立法法治還面臨十分艱巨的任務,無論
是觀念上還是制度上都面臨著挑戰。因此,立法是一場深刻的觀念更新和制
度變革。當前,我國立法面臨的挑戰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在思想意識方面,有些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
領導幹部的觀念與立法的要求不相適應
鄧小平同志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律傳
統很少。解放以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
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
又重新滋長。」由於我國缺乏依法治國、立法的傳統,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
淡薄,特別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觀念或思想,嚴重阻礙著立法的實現。它們是:
第一,人治觀念。有些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領導幹部對立法重要性
的認識還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視,總認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辦事太麻
煩。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立法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並沒有真
正落實到行動上;有些領導幹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於不
顧。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觀念。有些領導幹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
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
而無視法律的規定。第三,法律工具主義觀念。將法律僅視為一種治人的工具,
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標價值觀念。甚至認為,當對自己有利時就拿來適用,對自己
不利時就不執行。這些都嚴重阻礙了立法觀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
行。
因此,實行立法必須要大力培養和增強全民的法治觀念,重點是抓好各
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立法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建設,切實地進行為依法
立法所要求的觀念更新。
1.樹立法治觀念。為此,必須明確:第一,憲法至上。法治的實質是憲治,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體現,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靈魂。
第二,法律具有極大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不允許有超越
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法大於權。任何人不得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
法、以權廢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樹立權力制約觀念。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必然導致腐敗。
這是人類歷史證明了的真理。
3.樹立人權觀念。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作為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
的執政黨,必須把保護人民的權利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社會主義
最講公平、最重視保護人民的權利。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講人權,高舉人權的旗
幟。
4.矯正法律工具主義觀念,樹立法律工具主義與法律目標主義並重的觀念。
將法律視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時,結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國
的重心轉向人民權利的保障及正義的實現,應是我國實行立法、依法治國的
策略選擇。
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關立法立法空白
較多,所立之法缺陷較大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和基礎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國家
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與改
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立法法制建設還比較滯後,立法管理
的某些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質量也有待於進一步提高。突出表現在現存的
法律、法規與規章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使立法執法者難以適從;有些法律、法
規的一些條款太原則,不便操作和畸輕畸重;還有一些法律、法規對某些立法機
關設置的職權過大,尤其對自由裁量權,往往規定的幅度過大,並且沒有顧及到
公民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後的法律責任,容易造成少數立法執法人員毫無顧忌地濫
用立法權;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沒有實現立法程序法律化,嚴重影響了
立法機關的立法。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立法法律體系,為立法創
造法律條件。
首先,必須加快立法步伐,改變某些領域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況。當前,
特別要抓緊制定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市場經濟秩序、宏觀調控、社會保障和救濟、
規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在建立商品市場、原材料市場、金融、資
本市場、房地產市場、勞動力市場等方面執法依據不足的狀況;改變實施細則滯
後、法規不配套現象,盡可能使法律法規及規章同步出台,並加強立法解釋工作,
使法律規范更加適應實際,操作性更強,以解決有法難依問題。
其次,注重立法質量,糾正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的傾向。法律、法
規的生命力在於其質量。近年來我國頒布實施的許多法律文件修改過於頻繁,並
且有些在實踐中難以施行,問題的要害在於立法時,立法者對該法所調整的社會
關系缺乏科學而精細的調查研究,或者著力於通過立法解決本部門的編制、級別、
經費及其他種種具體問題。應當看到,一個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與否以至於最終
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法是否正確而深刻地反映了廣大人民群
眾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調整的那部分社會事務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立
法必須提高民主化和科學化程度,使法律充分體現民意,與社會生活相一致,符
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要防止立法中滲入局部利益和部門利益而影響法律的全
面、公正和完整。同時,避免各種規范性文件在調整社會事務時發生重復、沖突
或疏漏,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再次,抓緊制定立法程序法,改變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規范的現狀。可以說,
離開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立法。
最後,立法要依法。
三、在立法執法方面,現存的立法執法體制不順,
影響了法律、法規與規章的執行效果
現存的立法執法體制不順。具體表現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從法
理上說,執法主體只能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企事業單位不
能擁有執法權,然而目前立法執法主體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現象並不少見。以
政企不分為例,工商部門管市場,又辦市場;城建部門管理城市建設,自己也搞
城市建設,並進行自我質量監督;種子公司既是種子的生產經營者,又是種子生
產經營的管理監督者,等等。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局面,人為形成監督
不力。第二,立法執法部門縱向集權,條塊分割,部門壁壘,相互之間缺乏協調
配合,結果造成執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辦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
統交叉過多,職責不清。如對個體戶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稅務、物價、衛生等
多家執法部門,由於對同種法律行為有多種不同執法依據的交叉,客觀造成立法
執法者不作為、亂作為或難作為。與此同時,我國立法執法隊伍建設雖然經過多
年努力,有了長足進步,但是整體素質仍然不高。目前立法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不
少,如越權執法、不作為違法、隨意執法、亂施處罰等問題的出現,既有不懂法
而出錯的,也有濫用權力而違法的。
因此,必須理順現行立法執法體制,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於執法、
講求實效的原則,走綜合執法之路。要積極推行立法執法責任制。1997年,
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立法,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
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立法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通過明確政府機關法定
立法執法職責,健全立法執法評議考核體系,落實立法責任追究機制,實現規范
立法執法行為的目的。立法執法責任制,要力求做到實際、簡明、准確、可操作
性強。具體推行時,關鍵要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清理立法執法主體,明確執法依
據和執法許可權,切實減少立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的推諉扯皮現象,努力提高立法
效能;二是確定執法崗位,分解執法職責,嚴密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標准,切實
改變過去那種執法崗位不清,職責不明,權力行使層級之間「上侵」、「下奪」、
「左擠」、「右占」,相互扯皮、攬功諉過的現象,有效地規范立法機關內部管
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構執法評考體系,突出執法效能評估,完善立法
責任追究機制,將立法職權的行使與執法人員的年度考核獎懲緊密掛鉤,實現行
政權的規范運作。
同時,要提高立法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其關鍵是要堅持「公開、平等、競
爭、擇優」的原則,健全對立法執法人員的錄用、考核、晉升、獎懲、辭職、辭
退等具體制度,突出嚴字,嚴格管理,嚴明紀律,賞罰分明,形成「能者上、平
者讓、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機制。
四、在立法監督方面,現行立法執法
監督體系乏力,存在缺陷
目前,我國對立法權力的監督制約形成了自己的體系,這一體系包括權力機
關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立法機關自身的監督、黨的監督
以及新聞輿論、人民群眾、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等的社會監督。應該說,我國
的監督體系是比較全面和嚴密的,它在實際工作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實踐
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
權力監督乏力和監督體系存在缺陷。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監督機制上
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監督的法律規定,以致使人民群眾等一些社會監
督流於形式而得不到落實。監督機制上,主要表現為有些監督缺乏必要的獨立性,
直接影響其監督作用的發揮。例如,作為立法系統內的專門監督的立法監察,由
於它與立法機關有著立法隸屬關系,使得這種監督在實踐中很難真正履行其監督
職責,以致弱監、虛監、失監現象相當嚴重。還有,立法復議也存在著一些亟待
解決的問題。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煩、推諉等不願受理立法復議申請的情況還在
相當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復議決定上,還存在該撤銷或者變更而維持的情況,上
下級之間「官官相護」的問題尚未徹底解決,等等。
因此,必須強化和完善立法執法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嚴格、公正執法。首先,
加強權力機關對立法執法工作的監督。完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能,盡快
制定《人大監督法》。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選舉和任免幹部時,應該把是否具
備必要的法律知識,是否依法辦事作為衡量幹部是否稱職的重要標准。在聽取他
們的述職報告時,應把他們領導的地區或部門的執法狀況作為重要的考察內容。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通過聽取和審議所在政府和單位實施法律、法規工作報告以及
組織代表檢查、視察、評議執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機關做好執法工作。其次,
民主黨派的監督、社會團體、人民群眾以及新聞輿論的監督也必須努力落到實處,
使它們共同服務於人大監督這個中心,並形成監督合力。
綜上所述,我國要實現立法,必須革除一切與立法的要求不相適應
的舊觀念,必須進一步完善立法法律體系,必須理順現行立法執法體制,提高執
法隊伍素質,必須強化和完善立法執法監督機制。惟其如此,才能為解決我國依
法立法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創造條件,不斷推進立法的進程,實現依法治國的
宏偉方略。
資料來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
http://www.drcnet.com.cn/ 12/04/2003

⑧ 幫忙找一篇文章 。謝謝~~~

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縣依法行政的建議和意見 我們知道,依法治國是新時期我們黨和國家的重要治國方針,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280餘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700餘部行政法規,地方政權機關制定了4000餘部地方性法規,其中有80%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貫徹落實的。因此,依法治國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得於能否依法行政。加強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設,使各級領導幹部在日常公共事務中嚴格做到依法辦事,做到政令暢通,執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這樣,依法治國的原則可能通過政府行為落實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依法治國才能實現。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理的深入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目前群眾抱怨過多,頗有微詞的依然是行政執法問題。事實上,權大於法、情重於法、貪贓枉法的現象在行政執法中的確時有發生,以至於許多行政部門在行政訴訟中敗訴,這不僅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聲譽和形象,而且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尊嚴,影響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權力缺少監督,必然導致腐敗,人民群眾肯定不會滿意。要遏制行政執法中的腐敗現象,確保行政執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治軌道,就必須找准病因,對症下葯,就必須建立一種從內到外、從上到下全方位的監督制約機制。
一、抓好法制教育,構築一道自我約束的思想防線。從歷史上看,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史的國家,封建專制意識濃厚,官本位思想、特權思想盛行。這些東西正是法治的大敵。可以說,在行政執法中出現的以權壓法、以情輕法、貪贓枉法等腐敗問題,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專制思想在作祟。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各級領導幹部以及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因此,依法行政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對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為他們構築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線。當前,「五五」普法教育正在展開,我們應該將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普法教育作為一個重點。通過開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轉變思想觀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權思想等封建專制意識的影響,正確認識和處理「人治」與「法治」的關系,權力與法律的關系,牢固樹立法律權威至上、法律大於權力、權力服從法律的觀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只有解決了思想問題,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嚴格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約束,摒棄私心雜念,抵制各種歪風邪氣的侵襲,確保秉公執法,文明處事。也只有這樣,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才會有堅實的基礎。
二、防微杜漸,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機制。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關鍵要從行政執法部門內部抓起,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機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漸。首先,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面推行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經費由財政部門核撥,行政部門在執法中的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全額上繳財政,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制度。我縣正在開展此項工作,但沒形成制度。徹查部門設置的小金庫、小錢櫃,以期從源頭上堵塞亂收費、亂處罰。其次,要建立和實施執法責任制和錯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要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要求,將行政法律法規分門別類,按其內容確定實施的行政機關,並層層分解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崗位,明確執法職責,促使執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執法水平。同時,要把實施「兩制」與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獎懲制度結合起來,明確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對執法成績突出者予以獎勵,對執法過錯者予以堅決追究,對情節嚴重者,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調離、清除出執法隊伍。第三,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一要把好進人關。通過公開招考,選拔、錄用執法人員,努力建設一支思想素質、法律素質、業務素質過硬的執法隊伍。二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廉政監督,堅決糾正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三要實行定期交流和輪換崗位制度。執法機關的負責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崗位執法人員要定期輪換。第四,要加強監察、審計監督。監察、審計部門同屬政府行政機構序列。在建立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機制中,要充分發揮監察和審計部門的作用。要通過監察、審計部門的有效監督,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和行政執法中的不正之風。
三、推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在不少行政糾紛案件中,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就是某些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充分陳述行政收費、行政執罰的依據和標准,認為行政部門是在搞「暗箱作業」。這種行政執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說輕些是有關人員素質低下、態度生硬,說重點是執法人員剝奪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不敢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這是與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相違背的,也是與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的,我們必須高度正視這個問題。行政公開,是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原則。實踐也充分證明,政府行政部門只有無條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開,將所有行政執法行為置於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首先,要加強對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行政執法的主要依據是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因此,行政執法部門要各司其職,採取多種形式將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予以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眾學法、知法、守法的自覺性,為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其次,要全面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行政執法的主要客體是廣大人民群眾。人民政府為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關行政部門要本著對人民負責,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態度,將執法的依據、程序公之於眾,並告知當事人不服執法決定的申訴方式,以增加行政執法的透明度。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了解執法依據和程序時,行政機關要耐心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實行行政執法公示,一方面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監督,這是遏制行政執法「三亂」(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現象的一種有效措施。
四、敢於曝光,發揮輿論監督的特殊作用。輿論監督,是一種受之於眾的社會性的監督形式。由於這種監督的公開性,往往會產生一種其他監督形式所無法替代的特殊效應。現實情況表明,某些違紀違法的行政執法事件,採取諸如紀律處分、通報批評等內部處理形式,往往會觸動不大,甚至對某些有關部門及責任人來說,還會無動於衷,過後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公開披露後,就會產生一連串的震動效應:當事人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組織的處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所在單位會迅速採取補救措施整改工作,以盡快消除負面影響;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會以此為鑒,開展教育活動,抓好防範工作,等等。因此,要搞好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就要敢於曝光,發揮輿論監督的特殊作用。首先,新聞記者要勇於負起責任。輿論監督,是黨和人民賦予新聞工作者的崇高職責。被譽為「無冕之王」的新聞記者,要不負眾望,敢於為民請命,伸張正義,揭露行政執法中種種腐敗現象,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心聲。其次,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要做輿論監督的後盾。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新聞單位行使監督權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權利的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全社會的支持。因此,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要從懲治腐敗,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著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不怕露醜,做輿論監督的堅強後盾,大力支持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所進行的揭露和鞭撻,以警效尤,推動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綜上所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應該是一個由多方面組合起來的系統工程。如果能夠把這個在黨委的領導下的以內部監督為基礎、以人大監督為主體、以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為輔助的全方位的立體監督體系建立起來,多管齊下,形成合力,那麼,行政執法活動就一定會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五、務求實效,強化監督。人大、政協要做好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就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切實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採取各種有效的措施,強化執法監督力度,促進依法行政。首先,要認真做好規范性的調研文件的審查工作。政府行政執法行為,除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外,許多時候是以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為尚方寶劍的。而行政執法中出現的一些亂收費、亂處罰問題,往往根源就出在規范性文件上。因此,要抓好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調研、審查政府規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環。一旦發現有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監督意見直至撤銷該規范性文件,以便從源頭上堵塞違法行為。其次,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監督行政執法。一要抓好執法檢查。人大、政協應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執法檢查,確保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正確實施。二要抓好個案監督。人大、政協對在執法檢查以及接待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中發現的違法或嚴重處置不公的行政執法案件,要及時進行個案監督,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三要抓好對「兩制」實施的監督。在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實施執法責任制和錯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是推進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加強對錯案、執法過錯的監督,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確保依法行政。四要監督和支持司法機關對重大違法的行政案件的查處。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具有法定的監督職能。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法律監督作用。特別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審查重大違法的行政行為,查處權力腐敗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維護法律的尊嚴,使我縣依法行政工作日臻完善。

⑨ 有沒有「加強對執法執紀和掌管人、財、物等關鍵部門、關鍵崗位的監督」方面的調研文章

上檢查院的網站查一下,肯定有。

⑩ 論試新形勢下加強葯品監督管理必要性 這個題目的論文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面對中國加入WTO後的新形勢下,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從黨的生死存亡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作出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食品葯品監管行政能力建設是黨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加強幹部能力建設,全面提高幹部隊伍素質,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已經成食品監管事業生存、發展的頭等大事和重要課題,而進一步強化處於工作的前沿陣地、執法一線的食品葯品監管隊伍的素質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和關鍵所在。
一、提升基層執法人員素質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處在食品葯品監管系統的最基層,在全系統中有著非常突出的基礎性作用。其擔負的市場監管任務繁重,承擔的責任重大。其執法人員的能力大小、素質高低、水平強弱,直接關繫到食品葯品監管水平問題、能力問題、監管問題和形象問題.因此進一步加強基層執法人員素質教育是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
(一)提升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是構建和諧社會,確立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
食品葯品監管工作直接關繫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繫到社會穩定,幹部整體素質的提高便成為重要因素。當前,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十六大精神、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等系列任務,都為每位基層幹部提出了新的課題,如何以科學的發展觀做好基層食品葯品監管工作,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就必須以人為本,以大力加強素質教育為基礎,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主線,以提高素質、強化職責、服務群眾、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努力使廣大基層執法人員在認識上有新的提高,思想上得到新的升華,工作上出現新起色,充分展示食品葯品監管機關的蓬勃發展、昂揚銳氣、浩然正氣,以全新的面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為構建和諧社會而不懈努力。
(二)提升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是機關自身發展的需要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職能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職能的重大變化,經過兩次體制改革,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職能越來越多,承擔的任務越來越重,如何有效監管,才能保證人民群眾的飲食用葯安全,促進食品醫葯經濟的健康發展,是每一位幹部都必須作出回答的問題;二是系統組建幾年來基本建立了辦事高效、運作協調、執法統一、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相適應的行政管理新體制;三是經過多年持續不懈的努力,隊伍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履行部門職能的能力不斷增強,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社會形象不斷提升,內部建設項目不斷規范,為全面提升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水平奠定了較為堅實的基礎。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相比,與各級黨委政府、人民群眾的殷切期望相比,食品葯品監管各項工作仍存在明顯的差距,突出表現之一就是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加強,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尤其是較為龐大的基層食品葯品監管機關能力建設進程中較為薄弱的環節。因此,切實加強基層人員的素質教育,是提高隊伍自身條件迫切要求,是加快事業發展的迫切要求,更是適應時代發展的迫切要求。
(三)提升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是改變目前隊伍現狀的迫切要求
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年初,我省工作會議提出把今年作為能力建設年,這是以人為本,從提高系統個人、團體綜合能力和素質,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為解決當前系統的突出問題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而就最基層的縣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而言,尋求行之有效的途徑,進一步加強幹部隊伍的素質教育,不僅是貫徹執行上級部門工作部署的要求,更是自身條件、現實情況所決定的。近幾年來,我們在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幹部隊伍素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利用「換崗實踐」活動,強化幹部職工的服務理念;通過黨課黨會強化幹部職工的政治修養;通過法律法規教育和走出去請近來等形式強化幹部隊伍的專業技能;通過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強化幹部職工道德修養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觀的來說,隊伍素質的提高仍然進展緩慢,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要全面完成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目標,確保人民群眾的飲食用葯安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創優執法環境,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基層幹部素質是一件迫在眉睫的基礎性工程,是全面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和提升執法水平的關鍵所在。
二、提升基層幹部隊伍素質應涵蓋的內容的探討
基層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處於系統的前沿,基層執法人員是直接面對廣大經營者、消費者,是市場監管、執政執法職責的直接履行者,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種矛盾層出不窮,科技進步日新月異,違法犯罪的智能化、高科技化、有組織以及手段的多樣化特徵日趨明顯,做好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需要一大批思想覺悟高、業務素質好的專門人才,因此,基層人員的素質教育應涵蓋思想政治教育、學歷教育、業務教育及職業道德教育等內容。
首先是思想政治教育。作為政府派出機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務人員必須在思想上與黨保持高度一致,必須以提高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為首要任務。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容上,就必須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重點學習當前黨和國家的重要文獻、大政方針,努力掌握科學的立場、觀點、方法,培養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科學工作態度和創新精神,進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八榮八恥」教育,將這些思想政治理論通過從事食品葯品監管的具體工作轉化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創建和諧機關,推動整個工作的全面發展。
其次是學歷教育。這是從事實際崗位工作的基礎,直接關系目前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表現,對學歷教育,要結合食品葯品監管的實際工作、甄別個人情況而定。對學歷較低的人,要求其通過自學爭取更好學歷,對學歷較高的同志,要求其爭取其他的學位、崗位資格證,力爭一技多能,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質修養。因為,淵博的知識不僅能提高一個人的內涵和修養,而且在執法中還能做到得心應手。
再次是業務教育。業務培訓教育的針對性、實用性是我們行政管理教育培訓工作長期沒有能夠解決的問題,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從實際出發,對基層幹部隊伍的業務教育應包含基礎業務知識、更新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三大部分。
基礎業務知識的教育應針對歷史原因造成的一些年齡偏大、基礎業務知識較差的人員開展,切實解決少數幹部因基礎較差而造成的不必要的工作障礙,從而從最基層最個體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更新知識,則是順應時代發展、系統體制改革及知識更新的要求必須開展,不論是食品葯品專業的人員還是其他專業的人員,必須隨時學,尤其隨時掌握專業理論,包括行政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而且要在專業理論嫻熟的基礎上,打好法學理論基礎,弄清什麼是法律、什麼是法治、什麼叫法定程序及法律同國家、政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等的關系,從而才能得心應手地運用法律法規,依法、公平、公正的行政。
業務技能則是指各個業務崗位上的工作能力和技巧問題。即要有遇到咨詢服務「一口清」,遇到執法問題要說得明、擺得平,查處疑難案件時要拿得准、放得開的技能和應對監管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等。要通過全員辦案的形式全面提高幹部職工的業務技能素質,按照邊干邊學,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有針對性地解決不會辦案、不會辦大案、要案的現實問題。
第四是職業道德教育,有句俗語「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各行各業都根據自己的行業特點形成各自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來調整各自的利益和沖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承擔著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責任,如何處理好「為什麼執法、為誰執法、怎樣執法」、如何正確利用手中的權力,從一定意義上自我約束比制度保障更有力量。因此,靈活多樣、深入淺出的職業道德教育是提高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任務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三、對加強基層幹部隊伍素質教育途徑的幾點建議
1、摸清底子,制訂計劃。近年來,我們在提高隊伍素質上下了不少力氣,但是針對性不強,要對全系統的現有的隊伍素質進行全面底,掌握第一手詳實資料。從基層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制定切實可行的教育規劃、方案,循序漸進地提高全員整體素質。
2、轉變觀念,擺正位置。提升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關系事業興衰成敗,關系社會的進步發展,必須打破傳統「重業務輕教育」、「重管理輕素質」的思想,把該項工作放在促進大局、提升服務的高度中認識和把握,不斷增強全體幹部的緊迫感、使命感和責任感,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從而增強工作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3、形式多樣,注重實效。現實情況表明,我們系統基層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單一,缺乏實用性、系統性和技能性。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學歷教育、基礎技能教育、業務教育及職業道德教育上,應適當增加投入,鼓勵幹部職工參加在職教育,提高學歷層次,深化業務技能,不拘泥任何形式,達到素質全面提高的最終目的。
4、健全機制,嚴格考核。全面提升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就必須健全激勵、競爭機制,充分運用優勝劣汰的規律,形成強大的壓力機制,促使每位執法人員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提高自己的素質。在重用、重獎素質高、貢獻大的幹部的同時,要下決心對水平低、能力弱、修養差、不能適應本職工作,特別是不能自覺地提高自己的水平、能力、修養的,要堅決予以淘汰,讓人人形成強烈的危機感,充分調動廣大基層幹部職工提高素質、愛崗敬業、促進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
對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教育是一項事關大局的基礎性工程,必須領導重視,齊抓共管,方能取得成效,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加快體制改革的迫切要求,更是每位工作人員出色完成履行市場監管、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因此,新形勢下加強基層幹部隊伍素質教育是全面提升隊伍能力建設的關鍵所在,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基礎性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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