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
㈠ 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什麼批准
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
(1)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准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㈡ 一般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程序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指農用地按照內土地容利用總體規劃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該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拓展資料
以下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㈢ 農用地轉用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是多少
超過抄以上限額的,按審襲批許可權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立項的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以及跨地級 ... ③徵用集體農用地,由省級政府批准農轉用,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供地方案在批准征地方案(也就是批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一並 ..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一)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
㈣ 如何確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1、國務院的批准許可權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同時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這里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但對於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市區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農田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農用地轉用需要報國務院批准。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佔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城鎮建設佔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佔用農用地的
㈤ 什麼是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㈥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什麼手續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 - 土流網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指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㈦ 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建設用地審批之間有何關系
是這樣的:
三者之間的內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實際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聯系,必須在審批程序上予以銜接。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指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使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審批;
徵用土地審批是指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審批;
建設用地審批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審批。
以上就是三者之間的關系。
㈧ 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幾級審批
我國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將鄉村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民宅基地等佔用農用地的,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㈨ 農用地轉用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是多少
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
㈩ 農用地轉用中國務院的審批許可權是多少
請參考《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