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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17:54

❶ 煙草專賣的有關法律法規有哪能些,具體行規包括潛規則,有誰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1997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製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於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劑和色素。

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七條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准運證並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

第三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

第十八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依法統一收購。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九條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條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第四章 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設立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二條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霉爛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第二十四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生產文件,依法申請注冊。

第五章 煙草製品的銷售

第二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製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製品。

第二十八條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製品。

第二十九條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三十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市場供需情況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卷煙、雪茄煙調撥任務。

第三十一條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製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三條假冒商標煙草製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第六章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塗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

(三)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海關監管的煙草製品的轉關運輸,按照國家有關海關轉關運輸的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第七章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只能從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九條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煙草專用機械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煙紙、濾嘴棒及煙用絲束。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八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四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立項。

第四十二條進口煙草專賣品只能由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營。其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並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共同加鎖管理。海關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計劃分批核銷免稅進口外國煙草製品的數量。

第四十四條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的,只能零售,並應當在卷煙、雪茄煙的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

第四十五條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並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品的走私販私、假冒偽劣行為。

第四十七條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取締。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煙草專賣工作的實際情況,在重點地區設立派出機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派駐人員。派出機構和派駐人員在派出部門的授權范圍內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五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以及充抵罰金、罰款和稅款的煙草專賣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與外國煙草製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第五十三條對檢舉煙草專賣違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

(二)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沒收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利用特種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煙草製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製品公開銷毀;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五十七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製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批發總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從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所購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不按規定存放在煙草製品保稅倉庫內的,可以處煙草製品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沒有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的,可以處非法經營總額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拍賣企業未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或者不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擅自拍賣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拍賣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取消其拍賣煙草專賣品的資格。

第六十九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或者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的,收購價格按照該煙草專賣品市場批發價格的70%計算。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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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煙草行業需要使用哪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這個內容太多了,而且煙草行業還分工業、商業,建議可以參照YC/T384煙草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規范這個內容,裡面關於遵守的法律法規內容基本進行了轉化。

❸ 近年來有關煙草方面的國家政策 (法律法規)

到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抄官方網站上去找就可以了,網址是 http://www.tobacco.gov.cn/html/index.html上面有關煙草企業,國家煙草政策,法律法規,證照管理相當全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❹ 關於煙草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製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應當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製品生產給予照顧。
第二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七條 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生產煙草製品所需的烤煙和名晾曬煙,名晾曬煙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未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其他晾曬煙可以在集市貿易市場出售。
第八條 煙草種植應當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經全國或者省級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批准後,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
第九條 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煙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煙葉種植面積。
煙葉收購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等定價的原則制定。
第十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准、價格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草公司及其委託單位對煙葉種植者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煙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分等定價,全部收購,不得壓級壓價,並妥善處理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第三章 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十二條 開辦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其分立、合並、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准登記。
第十三條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全國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省級煙草公司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省級煙草公司根據全國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該企業的年度總產量計劃的范圍內,對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適當調整。
第四章 煙草製品的銷售和運輸
第十五條 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十六條 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按卷煙等級選定部分牌號的卷煙作為代表品。代表品的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卷煙的非代表品、雪茄煙和煙絲的價格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國家制定卷煙、雪茄煙的焦油含量級標准。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禁止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播放、刊登煙草製品廣告。
第二十條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
第二十一條 煙草製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
第二十二條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准運證;無准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三條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條 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煙草製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必須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本法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煙草專用機械的整機。
第二十六條 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以及與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簽訂的訂貨合同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 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只可將產品銷售給煙草公司和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草製品生產企業。
第六章 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煙草行業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九條 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經營外國煙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進貨、銷售、庫存的計劃和報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收購煙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數量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三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五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法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製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投機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准運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准運證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兩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條 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製品,依照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製品的,責令退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煙草專賣條例》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1次會議、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第四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一)查獲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二)查獲的復烤煙葉、煙葉的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格計算; (三)煙絲的價格按照第(二)項規定價格計算標準的一點五倍計算; (四)卷煙輔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輔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草行業生產卷煙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 (五)非法生產、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全國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指導價格目錄進行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照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五條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託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本解釋所稱「卷煙輔料」,是指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布的,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 本解釋所稱「同類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❺ 煙草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煙草專賣法律有」一法、一條例、三個令和司法解釋,這些規定成為版煙草專賣管理人員日常執權法的基本依據:

《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1997年7月3日由國務院頒布施行,它對《煙草專賣法》進行具體化,便於操作;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07年2月5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准運證管理辦法》。2002年6月4日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❻ 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有哪些

煙草專賣法律有」一法、一條例、三個令和司法解釋,這些規定成為煙草專賣管版理人員日常權執法的基本依據:

《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1997年7月3日由國務院頒布施行,它對《煙草專賣法》進行具體化,便於操作;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07年2月5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准運證管理辦法》。2002年6月4日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❼ 煙草專賣法律法規

Ⅰ煙草專來賣法概述
Ⅱ煙草專賣許自可證
Ⅲ煙葉管理
Ⅳ煙草專賣准運證管理
Ⅴ煙草專賣法律責任
Ⅵ煙草專賣行政處罰
Ⅶ煙草專賣行政復議
Ⅷ煙草專賣文明執法行為規范
Ⅸ卷煙產品鑒別知識
Ⅹ煙草產品鑒別檢驗管理辦法
Ⅺ卷煙產品鑒別檢驗規程
第二部分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匯編
Ⅰ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Ⅱ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Ⅲ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
Ⅳ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Ⅴ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Ⅵ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
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Ⅸ煙草專賣文明執法行為規范
Ⅹ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
第三部分卷煙產品鑒別、檢驗
Ⅰ煙草產品鑒別檢驗管理辦法
Ⅱ卷煙產品鑒別檢驗規程
Ⅲ卷煙產品鑒別知識
Ⅳ常見卷煙產品的真偽鑒別

❽ 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目錄

第一部分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概要
Ⅰ煙草專賣法概述
Ⅱ煙草版專賣許可證權
Ⅲ煙葉管理
Ⅳ煙草專賣准運證管理
Ⅴ煙草專賣法律責任
Ⅵ煙草專賣行政處罰
Ⅶ煙草專賣行政復議
Ⅷ煙草專賣文明執法行為規范
Ⅸ卷煙產品鑒別知識
Ⅹ煙草產品鑒別檢驗管理辦法
Ⅺ卷煙產品鑒別檢驗規程
第二部分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匯編
Ⅰ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Ⅱ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Ⅲ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
Ⅳ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Ⅴ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Ⅵ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
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Ⅸ煙草專賣文明執法行為規范
Ⅹ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
第三部分卷煙產品鑒別、檢驗
Ⅰ煙草產品鑒別檢驗管理辦法
Ⅱ卷煙產品鑒別檢驗規程
Ⅲ卷煙產品鑒別知識
Ⅳ常見卷煙產品的真偽鑒別
參考文獻
後記

❾ 運輸煙草的法規

運輸煙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二十一條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准運證;無准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二條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條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煙草製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利用特種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煙草製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製品公開銷毀;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❿ 煙草行業有哪些法律法規,越越全越好,急

1.煙草專賣法.
2.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3.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
4.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5.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6.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7.罰沒卷煙管理辦法
其他行政復議、訴訟、賠償等法律里與之相關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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