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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行政

發布時間: 2020-12-06 07:06:21

㈠ 美國行政分支的司法部與司法分支的職能區別

政府權力結構的「司法分支」,指的是法院系統。而總統執掌的「行政分支」下的司法部,是一個行政機構,處理與司法有關的日常事務。
順便說一句,美國人自己所說的司法部、司法部長和政府的司法分支中,三個「司法」同樣用了三個截然不同的詞,誰是誰一清二楚,漢語卻是一個。
在行政分支的美國司法部部長手下,基本隊伍就是一大群檢查官。他們的日常工作,就是代表政府的執行部門,向各種刑事犯罪行為提出調查的要求,在得到法院核准之後著手調查。以及,在他們掌握有證據的時候,向法院,也就是想美國政府掌握有「司法大權」的一個分支,提出起訴。

㈡ 司法部有哪些部門

司法部有職能機構16個:辦公廳、政治部、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區矯正管理局、法制宣傳司、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層工作指導司、國家司法考試司、司法鑒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協助外事司、計財裝備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司法部有直屬單位22個: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機關服務中心、燕城監獄、法律援助中心、直屬煤礦管理局、預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報社、法律出版社、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中國公證協會、中國監獄工作協會、中國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協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司法行政學院、國家司法考試中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訓交流中心。

司法部有派駐機構1個: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2)司法部行政擴展閱讀:

國家司法部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啟用統一的司法行政徽章,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司法行政徽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字樣組成。

標准規格為直徑70cm;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中英文字樣和法繩圖案組成,標准規格為直徑25mm。

㈢ 司法部行政復議規定及其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65號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已經2001年6月12日司法部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福森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司法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培訓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人員,組織交流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仍不予注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六)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公證機構關於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
(八)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的決定不服的;
(九)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十)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除外),可以一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執行刑罰的行為;
(二)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三)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管轄

第八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第九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專人承辦、集體研究、領導負責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迴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但應說明理由。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的迴避,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並由申請人簽字。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並屬於本規定受理范圍的,應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後,應將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任何部門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轉交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內容如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補齊申請內容。行政復議受理時間從收到申請人補齊申請書內容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對於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訟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依照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一)登記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及申請人的情況;
(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5日內填寫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審批表,擬制不予受理決定書,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向申請人發出;
(三)應當受理的,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後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申請人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反映,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後可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司法行政法律、法規、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行為確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書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
(四)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意見和本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請求。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不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請人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並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區別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擬制復議決定意見,在徵求業務部門意見後,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一經公布、委託方式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有以下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誤相關文書抵達的;
(二)有重大疑難情況的;
(三)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
(四)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
(五)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的。
第六章行政應訴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起訴狀副本5日內,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制訂行政應訴方案,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司法行政機關業務部門應當指派本單位專人負責案件調查、收集證據材料,提出初步答辯意見,協助法制工作機構的應訴工作。
第二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後,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是否上訴的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上訴的,提出上訴狀,在法定期限內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是否申訴的意見。決定申訴的,提出申訴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第三十條對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應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判決或者裁定送達後5日內,將判決書或者裁決書的復印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含行政訴訟)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經費預算。行政復議活動經費應當用於:

(一)辦案經費;
(二)執法情況檢查;
(三)總結工作等。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0日司法部頒布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㈣ 司法部是什麼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 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歷史發展

  •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該法第十條規定政務院設司法部,規定司法部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主持全國的司法行政事宜。

  • 1949年10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試行組織條例》。

  • 至1950年,全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大學,培養法學、法律專門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 1952年7月16日,在中央司法部成立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的中央司法改革辦公室。

  • 1953年4月,第二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後,中央司法部的機構作了調整,內設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專門法院管理司、幹部管理教育司、法律宣傳司和專門委員室。

  • 1954年8月13日,隨著各大行政區及大區司法部的撤消,司法部發出《關於各省與中央直轄市審判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分立問題的意見》,要求河北、山西等18省和京、津、滬三市立即建立司法廳(局),其它各省逐步建立司法廳,主持司法行政工作。

  •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同時在全國各大行政區成立了行政區司法部,大行政區撤銷後,又陸續建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地區、市一級設有專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

  • 1955年11月2日,司法部第261次部務會議決定改進工作方法和調整機構,機構設置改為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運輸法院管理司、人事司、教育司、公證律師司、法令編纂司及財務處、人民接待室。

  • 1957年8月9日,國務院第56次全體會議決定撤銷全國的鐵路運輸法院和水上運輸法院,據此,司法部也相應地撤銷了運輸法院管理司。

  • 1958年6月13日至8月20日,在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司法部領導成員遭到錯誤批判。

  • 1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這種狀況延續了20年。

  • 1979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全國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

  •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構的通知》。中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揭開了健康發展的新篇章。

  • 1980年4月14日,國務院批准司法部設立法制局,負責法規整理和匯編工作。

  • 1981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司法部設立外事局,統一擔負全國司法外事工作。

  • 1982年,司法部職能進行調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劃歸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規匯編劃歸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承擔。

  • 1983年,監獄、勞教工作由公安部劃歸司法部管理。

  • 1984年6月11日,國務院批准司法部設立審計室。

  • 1984年8月,成立直屬於司法部的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前身為原中央政法幹部學校,1983年5月並入中國政法大學,1984年8月又獨立建校。

  • 1984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司法部恢復計劃財務司。

  • 1987年6月,國務院批准司法部成立司法協助局,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與其它國家的司法協助工作。

  • 1988年10月25日,國家編委批準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確定,機構設置改為辦公廳、教育司、勞動改造工作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宣傳司、律師司、公證司、基層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協助司、法規司、人事司、計劃財務司、行政司等14個司局及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老幹部局。

  • 1994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確定:司法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 1998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確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 2001年11月21日,司法部增設司法考試司。

  • 主要職責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司法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 (三)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 組織機構

  • 職能機構

  • 司法部有職能機構16個:辦公廳、政治部、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區矯正管理局、法制宣傳司、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層工作指導司、國家司法考試司、司法鑒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協助外事司、計財裝備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 直屬單位

  • 司法部有直屬單位22個: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機關服務中心、燕城監獄、法律援助中心、直屬煤礦管理局、預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報社、法律出版社、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公證協會、中國監獄工作協會、中國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協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司法行政學院、國家司法考試中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訓交流中心。

  • 派駐機構

  • 司法部有派駐機構1個: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 地方廳局

  • 司法部有下屬地方廳局30個: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慶市司法局、黑龍江省司法廳、吉林省司法廳、遼寧省司法廳、河北省司法廳、山西省司法廳、陝西省司法廳、甘肅省司法廳、青海省司法廳、山東省司法廳、河南省司法廳、湖北省司法廳、湖南省司法廳、江蘇省司法廳、江西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廳、福建省司法廳、安徽省司法廳、廣東省司法廳、貴州省司法廳、雲南省司法廳、海南省司法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西藏自治區司法廳。

㈤ 公檢法和司法部的關系

1、公檢法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簡稱,三者是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檢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各級檢察院上下級為領導關系,地方各級法院為監督關系。公安局是隸屬於公安部,是執法機關。總而言之,「公檢法」即國家機關為公民執法的三大部門
2、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㈥ 國務院下面為什麼還有司法部司法與行政不是分立的嗎

司法部和司法是不同的概念

司法部是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版的安置幫教工作權。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等等

司法和行政分立,在中國行政是國務院,而司法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檢察院和法院都是獨立的機構,並不屬於國務院下屬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直屬單位的行政級別是什麼

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直制屬機構屬於二級機構,一般都是都是廳局級。
中國行政級別採用行政五級劃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司廳局級、縣處級、鄉鎮科級,各級分為正副職。中央部委的等級即平常大家所說的「國、部(省)、司、處、科」五級。除國家級以外,其他三級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地方三級行政劃分。 行政級別中是沒有股級的,股級是介於副科級和科員之間的,是一種習慣的稱呼。

㈧ 司法是什麼意思司法部是個什麼部門呢,它和法院是什麼關系

司法部是政府行政部門,區域其主要職能是: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轄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指導、監督、組織實施。 2、管理和指導轄區律師、法律顧問工作及公證和公證業務活動,綜合管理轄區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市場。 3、承辦轄區法律援助事項,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法律服務機構開展法律援助,接受「12348」義務法律咨詢電話。 4、管理和指導轄區人民調解組織、鎮鄉(街道)法律服務所、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的工作,參與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制訂轄區的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轄區依法治理工作,開展執法檢查、組織開展法制宣傳。 6、管理和指導轄區歸正人員(指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7、組織實施轄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進修。 司法部與法院沒有關系: 第一、性質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 司法部是行政機關; 第二,「輩份」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國務院, 三稱為一府兩院, 共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 而司法部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 如果說二者有關系的話, 就是經法院判刑的人要到司法部門管轄的監獄服刑,全國各級監獄歸口司法部門管理。

㈨ 司法部是干什麼的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的規定,司法部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㈩ 司法部屬於行政還是司法

司法部是行政機關,
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
不屬於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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